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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香港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發牌制度_虛擬資產:1MillionN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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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VASP牌照的涵蓋范圍

二、證監會對VASP牌照的發牌準則及牌照條件

三、持牌代表和負責人員的要求

四、持牌提供者的持續責任

五、刑事罪行

五、證監會的監管權力

六、生效日期及過渡期

七、VASP牌照與現行第7類受規管活動牌照的區別

自從今年5月初價值大跌以來,世界各地對虛擬資產及其相關服務提供商的監管進一步加強。今年2月新加坡將旨在規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Bill呈交國會審議,日本國會上議院于今年6月通過規管穩定幣的法案,美國兩位參議員于今年6月聯手提出一項針對虛擬資產的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而歐盟理事會亦于今年6月就虛擬資產市場監管達成初步共識。我們在早前發布的「淺淡全球穩定幣監管」一文1中簡單介紹了各國對穩定幣的監管情況,并在「美國Lummis-Gillibrand加密資產法案要點解析」一文2中探討了美國加密資產的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

于2022年7月6日,香港法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修訂草案3在香港立法會完成首讀。修訂草案目的之一是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設立發牌制度,即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或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4虛擬資產服務,必須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事先申請并獲得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牌照,并遵循相關的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法例條文。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曾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間就VASP發牌制度進行公眾咨詢,并于2021年5月刊發咨詢總結5。修訂草案是在咨詢總結的基礎上,為了遵循金融特別行動工作組的建議以及應對不斷增加的虛擬資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設立發牌及監管制度并納入成文立法。

本文旨在向讀者介紹修訂草案下VASP牌照的涵蓋范圍、發牌要求等方面的內容。

VASP牌照的涵蓋范圍

虛擬資產服務的定義

根據修訂草案,“虛擬資產服務”的定義目前僅限于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即透過電子設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6:

(1)?藉該項服務:

穆迪:銀行存款代幣化或將成為解決穩定幣缺點的替代方案:4月2日消息,穆迪預計,硅谷銀行和Signature Bank的倒閉可能會引發額外的監管要求,特別是在交易對手多元化方面。隨著TradFi和DeFi變得更加交織,特別是通過真實世界資產的代幣化,系統性失敗的風險增加,強調有效監管、透明度和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人們也越來越有興趣探索替代解決方案來解決穩定幣的缺點。一種潛在的替代方案是銀行存款代幣化,它允許用戶持有代表基礎銀行存款所有權的數字代幣。代幣化的銀行存款將受到銀行業監管標準的約束,從而增強對標的資產安全性的信心,盡管與傳統銀行業相關的信用風險當然會繼續存在。

另一種可能的替代方案是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即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的數字表示。CBDC可以消除對第三方托管人的需求,并提供對中央銀行儲備的直接訪問。然而,CBDC可能還需要數年時間才能大規模實施。[2023/4/3 13:41:05]

(a)?經常以某種方式提出或接受買賣虛擬資產的要約,而以該種方式提出或接受的要約將構成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或

(b)?人與人之間經常互相介紹或辨識,以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或有合理期望他們會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而以該種方式洽商或完成的買賣將構成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

(2)?在提供有關服務時,客戶款項或客戶虛擬資產會由服務提供商直接或間接管有。

從以上“虛擬資產服務”的定義可以看出,VASP牌照要求將適用于中心化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包含交易所作為中央對手方提供的交易服務;而去中心化的交易所暫時不在現有VASP牌照的管轄范圍內。另外,修訂草案對虛擬資產服務類型僅限于虛擬資產交易所,而暫不包括其他類型的虛擬資產服務,如虛擬資產支付系統、托管服務等均不在目前的“虛擬資產服務”的定義范圍內。

盡管如此,修訂草案明確授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透過在憲報刊登公告的形式不時修改“虛擬資產服務”之定義的權利7,而不須要經過任何修改立法的程序。因此,VASP牌照有可能在將來擴大范圍至其他類型的虛擬資產服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咨詢總結的內容,修訂草案下“虛擬資產服務”的定義更為寬泛。咨詢總結中“虛擬資產交易所”被定義為“容許或邀請客戶落盤,以貨幣或虛擬資產買入或賣出任何虛擬資產,并在業務過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貨幣或虛擬資產的交易平臺”,并明確排除P2P交易平臺;而修訂草案把“虛擬資產交易所”的定義擴展至“互相介紹或辨識買賣雙方以洽商虛擬資產買賣“并“間接管有客戶款項或虛擬資產”的情況。修訂草案中的“間接管有客戶款項或虛擬資產”指何種情況暫不明確,因此暫時不能完全確定提供虛擬資產P2P或OTC交易服務的平臺是否在VASP牌照范圍內。我們預期業界可能就P2P/OTC交易平臺是否受VASP牌照要求監管向證監會進一步提出咨詢,而咨詢過程可能在修訂草案被立法會通過后、VASP牌照制度正式生效前開始。

Checks NFT系列地板價漲至2.02ETH,24小時成交額OpenSea排名第一:2月6日消息,據NFTGo.io數據信息,Checks-VV Edition NFT系列地板價漲至2.02ETH,24小時漲幅47.89%。此外該系列24小時成交額達1821ETH,24小時增幅達238.96%,OpenSea成交額排名第一。[2023/2/6 11:49:56]

虛擬資產的定義

VASP牌照僅適用于為“虛擬資產”提供服務的服務商,而修訂草案將“虛擬資產”定義為符合以下說明的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

(1)?通過計算單位或所儲存經濟價值的形式表述;

(2)?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a)?作為或擬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一個或多于一個以下目的:為貨品或服務付款;清償債務;投資;或

(b)?提供權利、資格或途徑,對以下事宜進行投票:管理、運作或管治任何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相關事務,或改變任何適用于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安排的條款;

(3)?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及

(4)?具備證監會不時于憲報刊登公告訂明的其他特征。

相比咨詢總結對“虛擬資產”的定義,修訂草案下“虛擬資產”的范圍將擴展至平臺治理代幣,也將明顯包括BTC、ETH等主流虛擬貨幣及穩定幣。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訂明以下若干數碼形式價值并不包括在“虛擬資產”的定義內9,包括由中央銀行或政府發行的;有限用途數碼代幣;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或構成儲存于儲值支付工具的任何儲值金額或工具按金。

就非同質化代幣而言,若其是以數碼形式存在的獨一無二的收藏品存在,則目前暫不落入“虛擬資產”的定義內。但須要注意證監會在今年6月發出的針對NFT相關風險的新聞稿10中指出,盡管大部分NFT都擬代表其相關資產的一個獨一無二的版本而不屬于證監會監管范圍,有些NFT跨越了收藏品與金融資產之間的界線,如某些細分化或同質化NFT可能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然而,財庫局局長可透過在憲報刊登公告的形式不時明確哪些數碼形式價值屬于或不屬于“虛擬資產”之定義11,或哪些特征將使得數碼形式價值落入或不落入“虛擬資產”之定義12,而不須要經過任何修改立法的程序。

Delphi Labs與Attic Labs已完成與Cosmos兼容的PCL AMM代碼主要開發工作:2月4日消息,Delphi Labs與Attic Labs已完成與Cosmos兼容的被動集中流動性(Passive Concentrated Liquidity,簡稱PCL)AMM協議代碼的主要開發工作,正在等待最終確定的審計結果。[2023/2/4 11:47:31]

證監會對VASP牌照的發牌準則及牌照條件

根據修訂草案,證監會只會向以下申請人頒發VASP牌照13:

(1)?在香港成立并設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并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注冊的非香港公司;及

(2)?證監會信納:

(a)?申請人屬就有關虛擬資產服務獲發牌的適當人選;

(b)?至少2人申請擔任申請人的負責人員,而每人均屬與提供有關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有聯系的適當人選;

(c)?申請人的每名董事均屬與提供有關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有聯系的適當人選;

(d)?申請人法團的最終擁有人14屬與提供有關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有聯系的適當人選;及

(e)?已提出有關尋求證監會批準處所供用作存放紀錄或文件的申請。

根據以上發牌要求,自然人或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商業模式),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且不在香港注冊的公司,均不符合VASP牌照的資格要求。因此,若在香港以外成立法律實體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擬向香港居民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從合規角度須在香港成立新的公司或注冊成為非香港公司并獲得VASP牌照。

在評估某人是否屬于適當人選時,證監會有權考慮任何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其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學歷及經驗;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及公正地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及是否曾犯與洗錢/恐怖分子融資、欺詐、舞弊或不誠實有關的罪行15。

證監會在發出VASP牌照時可就特定事宜向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持牌提供者”)施加條件16,包括但不限于其應具備足夠的財政能力、知識和經驗,訂有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及程序、虛擬資產的掛牌和交易政策,妥善管理客戶資產,業務穩健,妥善的財務匯報和披露安排,以及預防市場操控及違規活動、避免利益沖突的機制等。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立法會就修訂草案發布的摘要17中,立法會提出擬在VASP牌照制度生效初期限制持牌提供者只能夠向“專業投資人”18提供服務,但前述限制僅為證監會可施加的牌照條件,而非法例本身的要求。因此,我們不排除證監會將來有可能會允許VASP牌照持有人向“非專業投資人”提供服務的可能性。

數據:近1.27億枚MATIC在兩未知地址間轉移:金色財經報道,據WhaleAlert監測,以太坊上126,953,617枚MATIC在兩未知地址間轉移,價值近1.13億美元。[2022/12/13 21:41:40]

持牌代表和負責人員的要求

根據修訂草案,任何個人可以向證監會申請牌照成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持牌代表,但必須獲證監會信納為適當人選,證監會亦可就該牌照施加任何條件19。只有獲發牌照的持牌代表及獲證監會批準隸屬于某持牌提供者的個人,方可代表持牌提供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修訂草案亦要求持牌提供者必須委任最少兩名證監會批準的負責人員20,以履行一般監督持牌提供者運作的職責,并確保持牌提供者遵守打擊洗錢及打擊恐怖分子資產籌集規定及其他規管要求。而負責人員須就持牌提供者未有遵守有關規定負上個人責任。兩名負責人員中,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可以時刻監督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至少一名負責人員通常居于香港,以及至少一名負責人員是持牌提供者的執行董事。此外,只有持牌提供商的持牌代表可以申請成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負責人員,及每名屬個人的執行董事必須同時為獲證監會批準擔任該持牌提供者的負責人員。

持牌提供者的持續責任

修訂草案訂明持牌提供者負有一連串的持續責任21,包括在以下情況向證監會作出書面通知:最終擁有人的資料變更;擬停止營業;有聯系實體的變更及其數據變更;持牌代表停止為持牌提供者行事,繳納年費、提交周年申報表。此外,持牌提供者及其有聯系實體22須每年向證監會呈交經審計賬目等財務文件,及就更換核數師通知證監會。

刑事罪行

根據修訂草案,任何人士未獲發VASP牌照而從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000,000港元和監禁七年;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0港元。此外,無論在香港或境外“向香港公眾積極推銷海外虛擬資產交易服務”也屬于“從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而需要獲發VASP牌照,任何法團或個人在沒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從事該等積極推銷也將構成犯罪。前述要求將對在香港無經營實體但向香港公眾提供服務的海外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業務模式造成重大影響。

除上述罪行外,修訂草案亦訂明以下行為屬于犯罪:

加密支付初創公司Request Finance完成550萬美元種子輪融資:金色財經報道,Web3 企業加密支付初創公司Request Finance已完成550 萬美元的種子輪融資,Balderton Capital 和 XAnge機構領投。

種子輪還吸引了多位Web3 創始人,包括The Sandbox 聯合創始人兼首席運營官Sebastien Borget 、Fantom 首席執行官Michael Kong、Aave 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 Stani Kulechov 和 StakeDAO 創始人 Julien Bouteloup參投。(prnewswire)[2022/6/9 4:13:15]

(1)?任何法團在申請VASP牌照時作出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

(2)?在涉及任何虛擬資產交易方面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

(3)?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任何虛擬資產-基于虛擬資產帶來詐騙投資者的風險,該等罪行不限于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所平臺上進行的交易,而是適用于任何人或實體于任何地方采取的欺詐行為;及

(4)?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對于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相關要求。

證監會的監管權力

修訂草案賦予證監會廣泛的監管權力23,包括進入持牌提供者及其有聯系實體的業務處所進行例行視察、要求交出文件和其他記錄、調查違規情況,以及對違規的持牌提供者及持牌代表施加紀律處分。如有理由相信某持牌提供者或其有聯系實體未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任何條文或要求,證監會也可委任核數師,查核該持牌提供者及其有聯系實體的業務狀況。證監會如認為持牌提供者并非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或任何財產可能會以損害持牌提供者的客戶或債權人權益的方式處理,可限制持牌提供者及其有聯系實體的業務及處理客戶資產。

生效日期及過渡期

修訂草案如獲通過,有關限制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業務的條文以及有關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發牌的過渡安排的條文將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另外,修訂草案中有關過渡期的安排如下:

(1)?就計劃在2023年3月1日后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公司,應在開展業務前事先向證監會申請并獲發VASP牌照;

(2)?就在2023年3月1日前已經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公司:

(a)?在2024年3月1日前可繼續經營其原有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

(b)?在2023年12月1日前應向證監會提交VASP牌照申請,若已經按期提交申請則可繼續經營其原有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直至證監會決定批準或拒絕其牌照申請,或其撤回申請為止;

(c)?如果其VASP牌照申請被證監會拒絕,則必須在收到拒絕通知后的三個月內或2024年3月1日前終止其虛擬資產服務之業務。

VASP牌照與現行第7類受規管活動牌照的區別

VASP牌照制度將擴大證監會對于虛擬資產交易所的監管權力。根據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虛擬資產交易所只有在提供“證券”類型虛擬資產24交易服務時才需要向證監會事先申請經營第1類受規管活動及第7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而VASP牌照制度將適用于所有符合要求的虛擬資產交易所,而不論其平臺上的虛擬資產類型屬于“證券”與否。也就是說,即使某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上的產品均不構成SFO下的證券,根據修訂草案其也須獲得VASP牌照。

香港現時僅有1家獲得證監會頒發經營第1類受規管活動及第7類受規管活動牌照的虛擬資產交易所。根據修訂草案,這類已獲證監會發牌的交易所是否需要額外申請VASP牌照暫不清晰,而我們預期證監會也會就此發布進一步指引。

結?語

截至本文發布之日,修訂草案仍在立法會審讀過程中。我們建議現時在香港經營及擬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業務的實體應密切留意修訂草案的最新發展,提前為申請VASP牌照做好準備,例如在香港成立公司或注冊非香港公司,并確保其最終擁有人、董事、負責人員等相關人員將符合證監會下適當人選準則。一旦修訂草案經立法會通過,證監會按照一貫做法將敲定詳細的規管要求,包括可能進一步澄清提供虛擬資產P2P或OTC交易服務的平臺是否受VASP牌照要求監管,并在發布前并在發布前咨詢業界和公眾的意見。我們將持續關注修訂草案及證監會在適當時候發布的進一步規則和指引的動態。

在全球范圍內,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進行更清晰化的監管,香港并非個例。我們的團隊一直密切關注世界各地對區塊鏈及虛擬資產監管的發展動向,并曾為虛擬資產的各類市場參與者提供合規意見,在虛擬資產和區塊鏈相關法律領域具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若您對VASP牌照申請有任何疑問或需求,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25。

注:

1.全文請參見http://www.junhe.com/legal-updates/1812

2.全文請參見http://www.junhe.com/legal-updates/1844

3.全文請參見https://www.legco.gov.hk/yr2022/chinese/bills/b202206241.pdf

4.修訂法案對于“積極推廣”并沒有明確定義,但我們預見證監會對于“積極推廣”虛擬資產服務很有可能采取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5條類似的處理方式,具體可參見https://sc.sfc.hk/TuniS/www.sfc.hk/TC/faqs/intermediaries/licensing/Actively-markets-under-section-115-of-the-SFO#9CAC2C2643CF41458CEDA9882E56E25B

5.全文請參見https://www.fstb.gov.hk/fsb/tc/publication/consult/doc/consult_conclu_amlo_c.pdf

6.見修訂草案“附表3B–虛擬資產服務–第1部–虛擬資產服務”

7.見修訂草案第53ZTL條

8.見修訂草案第53ZRA(1)條

9.見修訂草案第53ZRA(2)條

10.證監會提醒投資者注意非同質化代幣的相關風險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2PR34

11.見修訂草案第53ZRA(4)條

12.見修訂草案第53ZRA(3)條

13.見修訂草案第53ZRK條

14.指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該法團已發行股本或投票權的25%以上;或行使對該法團的管理的最終控制權的個人,另最終擁有人需得到證監會書面批準才可成為持牌提供者的最終擁有人

15.見修訂草案第53ZRJ條

16.見修訂草案第53ZRK(5)條

17.https://www.fstb.gov.hk/fsb/en/legco/docs/AML(A)Bill%202022_legco%20brief_e%20(Issue).pdf

18.“專業投資人”的要求將由證監會根據修訂草案賦予其的權利敲定。根據證監會的一貫做法,其將在修訂草案生效后定稿頒布詳細的規管要求,并在發布前咨詢業界和公眾的意見。

19.見修訂草案第53ZRL條

20.見修訂草案第53ZRO條

21.見修訂草案第6及第7分部

22.指持牌服務提供商的全資附屬公司及負責收取或持有該持牌服務提供商的客戶資產

23.見修訂草案第8分部

24.指落入SFO附表一對于“證券”的定義的虛擬資產。SFO下對于“證券”的定義包括股份、股權、債權、債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等。

25.本文為概括介紹性質僅供參考,不得視為君合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法律建議或任何投資建議。此外,中國法律對虛擬資產的投資另有限制,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意見。如需轉載或引用該等文章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未經我們書面同意,不得轉載或使用該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圖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討論,歡迎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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