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颯姐團隊通過一則案例介紹了BTC礦機丟失的民事救濟途徑(詳見《案例|BTC礦機失竊,中國法律保護么?》),幾位讀者后臺留言表示對比特幣委托理財糾紛也很關注。今日,颯姐團隊再分享一個案例,看看委托他人代買加密貨幣的法律風險。
2019年4月,潘某向楊某交付虛擬貨幣HT9029個,委托潘某購買境外虛擬貨幣PCI以獲得收益,楊某在收到貨幣后進行該等虛擬貨幣的交換、購買等行為。楊某未履行上述約定,并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后僅向潘某退還了3000個HT及1萬元。潘某遂將楊某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楊某返還94801元(計算方式為6029個HT對應的人民幣104801元與1萬元的差額。HT對應的人民幣數額為:潘某花22萬元購買了31704.4456個USDT,一個USDT等于6.939元,2.5051個USDT等于一個HT,因此6029HT等于104801元,該折算標準雙方均予以認可)。
雄安基于區塊鏈的財政資金管理創新成果入選河北自貿試驗區首批制度創新案例:目前,雄安自貿試驗區在政府職能轉變和金融創新領域,首創的基于區塊鏈的財政資金管理、5G+金融、跨境融資+跨境租賃、創新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下放模式等4項創新成果,已入選河北自貿試驗區首批16項制度創新案例并予以公布推廣。基于區塊鏈的財政資金管理創新成果,通過加強區塊鏈技術的研究與應用,建立區塊鏈技術應用的雄安標準,搭建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底層公共數據和區塊鏈場景應用平臺,實現了資金管理效率、資金安全管理、服務保障民生水平的提升,構建了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建設資金管理新模式,提升了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河北新聞網)[2020/9/1]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被告人楊某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的事實以及楊某向潘某支付1萬元以及潘某購買HT的流程,可以確認在楊某無法向潘某退還HT的情況下,可以向潘某退還6029個HT對應的款項,以替代其履行退還6029個HT的承諾。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潘某的訴訟請求。
工信部電子標準區塊鏈研究室主任李鳴稱今年工信部將發布區塊鏈應用案例匯編:工信部電子標準區塊鏈研究室主任李鳴今日透露,今年工信部將發布區塊鏈應用案例匯編,作為一個科研單位,總結出現階段落地區塊鏈技術總結出相對實用的方法論。[2018/3/28]
楊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楊某向潘某返還人民幣違反國家政策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HT、PCI、USDT等網絡虛擬貨幣,并非國家有權機關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亦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應通過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實現流通功能,同時,本案涉及的PCI需通過技術手段至境外賬戶交易取得,該方式與合法金融產品的交易方式相異,綜合以上因素,潘某與楊某投資、交易或互換上述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故而撤銷一審判決。(案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終6636號,2020.12.23)
眾多區塊鏈融資案例中 傳統投資機構入場的比例并不是很高:證券時報《區塊鏈是真火還是虛火? 有投資人說95%區塊鏈項目處在幻想階段》一文中提到,事實上,目前在眾多區塊鏈融資案例中,傳統投資機構入場的比例并不是很高,甚至可以說是絕大部分沒有入場。或者是有些基金管理人入場了,但投資機構還在觀望中,主流的投資機構大部分都沒有入場,但有業內人士認為,主流機構未來也會入場的,而且,隨著主流機構的入場,區塊鏈領域的投資會逐漸趨于理性,項目的估值也會越來越合理,這有利于真正好的項目跑出來。[2018/3/18]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017年區塊鏈領域投融資案例增長625%:近日,京北投資聯合上海交通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所發布《2017中國互聯網金融投融資分析報告》稱,區塊鏈領域的投融資案例從2016年的4起上升至2017年的29起,增幅高達625%,是互聯網金融領域案例數增幅最大的細分領域。[2018/2/6]
委托人將虛擬貨幣交付受托人,委托其代買加密貨幣。受托人未按約定買幣,是否應當返還委托人相應的人民幣?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判決和此前眾多判例的傾向明顯不同。此前的判決大體出現兩種思路:一是認定委托代買、代投資虛擬貨幣不合法,委托合同無效,同時認定合同無效的后果是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雖然不支持因委托理財產生的收益和利息損失,但支持本金的返還;二是并未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無效,而是認為受托事項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關于受托人已按約定完成委托理財的部分,委托事項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擔,而關于受托人未按約定進行投資理財的部分,則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
而本案判決顯然對虛擬貨幣的交易采取了積極干預的態度,甚至可以說是代為執行了金融監管政策。收錢代買加密貨幣后,可以賴賬既不買幣也不還錢么?加密貨幣相關的交易,會不會成為“法外之地”?
在此,颯姐團隊不得不提此前廣受幣圈關注的首例比特幣仲裁被撤銷案。該撤裁裁定系報核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因此其結果和導向意義或許更值得重視。
2018年,被稱為國內首例比特幣仲裁案經深圳仲裁委裁決,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是比特幣的歸還義務既不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也不屬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且并無法律法規禁止當事人持有比特幣或者進行比特幣交易。因此,仲裁庭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應履行合同義務,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2020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撤銷了上述裁決,其并未否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但認為該裁決本質上支持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兌換的功能,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見高某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案號:(2018)粵03民特719號民事裁定書)
這份經報核最高人民法院的撤裁裁定將會產生怎樣的導向、是否抑制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功能、以及是否傳遞著與上述北京一中院判決類似的信號,即使違約也不會產生法律責任?如果前述仲裁案的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是返還比特幣,而是賠償損失,即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所損失比特幣的等額損失,此時不再強調比特幣的兌換功能,而在于是否會被法院撤銷。
毫無疑問,金融監管政策是隨著市場與行業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的。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沒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法院是否應當強勢介入金融監管?是否需要根據即時的金融監管政策、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來調整裁判的尺度?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在個案之外持續思考。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覓新》是金色財經推出的一檔區塊鏈項目觀察類項目,覆蓋行業各領域項目發展情況,具體設計到項目概況、技術進展、募資情況等,力圖為您呈現熱門新潮的項目合輯.
1900/1/1 0:00:00在風風火火的“ WSB 風潮”引發了一場,普通投資者針對華爾街前所未有的“逼空大戰”之際。1 月 28 日,作為普通投資者抱團作戰主戰場的券商平臺 Robinhood(羅賓漢),與多家美國本土券.
1900/1/1 0:00:00編者注:本文為奧地利學派祖師卡爾·門格爾于 1892 年出版的論文 “On the Origins of Money” 的中譯本,經米塞斯學院(Mises Institute)的版本譯出.
1900/1/1 0:00:00作為一個準藝術白癡,寫這篇文章是需要勇氣的。忽如一夜春風來(檢討一下,最近經常用這個短語,然而這就是我的真實感受,這個世界變化真快),NFT一下就出圈了.
1900/1/1 0:00:00乍一看,0x就像DeF汪洋大海中的一條小魚,但當你深入了解后就會發現,0x的觸角已經延伸到了整個DeFi生態系統中.
1900/1/1 0:00:00近期,以NBA Top Shot為代表的加密收藏品掀起了一波NFT熱潮。這款由DapperLabs公司與NBA合作推出的基于區塊鏈的NBA數字收藏卡片,在短短一個月內,銷售量實現了從3千萬美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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