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的今天,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九四公告」的發布給當時火爆的代幣發行融資市場潑了一盆冰水,自此,寫幾頁白皮書就能融到大筆資金的時代一去不返,人們談“ICO”色變。
作為區塊鏈及數字資產行業為數不多的規范性文件,「九四公告」在處理相關糾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對兩年來援引該規范的八十多篇裁判文書的分析,「鏈法團隊」發現存在很多對「九四公告」誤讀的情況。
一、一直被誤讀的“九四公告”
「鏈法團隊」發現,在部分裁判文書中,對「九四公告」的性質和內容存在誤讀,這種誤讀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將“九四公告”作為否認數字資產投資協議有效性的依據是目前比較常見的問題。例如在粵0605民初24903號中,法院認為:“根據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代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雙方就此達成的《交易協議》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劉達祥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主張給付請求權,因不受法律保護,本院不予支持。”
Gate.io研究院阿Peng:主流幣市場跟漲機構投資者的態度也是很重要的因素:金色財經報道,在1月7日舉辦的《金色百家談 | 牛市PK:為何這些主流幣沒有跟上?》的直播節目中,Gate.io研究院阿Peng表示,許多人認為此輪牛市屬于機構牛市,確實機構投資者在當下貨幣市場的資金占比、活躍程度與市場情緒調動這些方面都更甚于以往任何時期,所以說目前是機構牛市也無可厚非。市場在不斷新高后面的推手,離不開兩點,一點是全球經濟一體化引發金融層面的普遍低利率環境影響,另一點是疫情的反復則進一步推進了避險資產的抗通脹性。在我看來,主流幣市場跟漲還是滿明顯能看的出來一些規律的,其中機構投資者的態度也是很重要的因素,比如PayPal首批支持的4種貨幣,再比如灰度信托持倉的幣種,基本都是在不同程度的上漲,ETH、BCH、LTC這些幣種能夠有較大幅度的上漲在我看來,得益于此的因素是很大的。對于其他主流幣,我的看法是后市也不是沒有機會再次上漲,原因很簡單,那些在跟漲的主流幣里面也不全是一股腦就上漲上來的,跟漲的時間有快有慢,比如ETH也是前幾天(1月3-4日)BTC在橫盤調整的時候迎來大漲,幅度比BTC有過之而無不及。[2021/1/7 16:38:57]
然而,為了保證日常交易安全的安全和市場的穩定,若無特殊情況,法律不會輕易認定某個合同無效,《合同法》所確立的合同無效情形十分有限,根據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國人大研究員:法定數字貨幣應具有不可“雙花”、匿名、可編程等特點: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研究員黃尹旭發文稱,相對于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更需要特殊化。為了發行法定數字貨幣,需要對中國人民銀行法等現行的法幣發行法律機制作出一定具體化、補充或者修改,進一步明確法定數字貨幣權力配置、職責承擔和績效考核機制。完美狀態下的法定數字貨幣具有一系列特點:不可“雙花”、匿名、不可偽造、系統無關、安全、可傳遞、可追蹤、可分性、可編程(可附加用戶自定義的可執行腳本,為基于數字貨幣的數字經濟提供智能化助力)、公平的數字貨幣。這些特殊技術要求也需要進一步出臺法律加以固化和確認。(澎湃新聞)[2020/8/27]
通常情況下,法院否認數字資產交易合同效力的理由為該合同違反「九四公告」,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然而,從效力層級來看,「九四公告」屬于部門規章,而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從這一角度來看,以違反「九四公告」為由否認相關協議效力可能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將「九四公告」對代幣發行融資行為合法性的否定不當地擴大到所有的數字資產持有、流通領域,甚至是直接否認數字資產的合法性。例如,在蘇03民終3461號裁定中法院認為:“本案中,金某訴請指向的標的物是比特幣,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2017年9月4日共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據此,因比特幣產生的債務,均系非法債務,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聲音 | 廣東省原副省長:應推進區塊鏈研究等系統重要性項目金融監管協調:據證券日報報道,廣東省原副省長陳云賢日前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專訪時表示,目前金融監管架構的最佳作用還尚未完全發揮出來,還需從五個方面強化金融監管協調,方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實質推進金融發展。其中第五:應推進系統重要性項目金融監管協調。比如,人工智能、區塊鏈研究,“一帶一路”項目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發展,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等。[2018/12/21]
「鏈法團隊」認為,上述說理中存在對“九四公告”的誤讀。
首先,從文義上來看,「九四公告」的描述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法院將該文件對對代幣發行融資行為合法性的否定擴大到比特幣的持有和交易領域,屬于不當的擴大解釋,存在解釋方法上的錯誤。
其次,“九四公告”稱“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強調的是“虛擬貨幣”的非貨幣屬性,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也不等同于不能流通,因此,通過“九四公告”字面意思的理解,得不出“虛擬貨幣非法,因虛擬貨幣產生的債券債務不受保護”的結論。
現場 | 中鈔區塊鏈技術研究院院長張一峰:穩定幣并不穩定:金色財經現場報道,11月19日,中鈔區塊鏈技術研究院院長張一峰在“2018區塊鏈新經濟杭州峰會”的圓桌論壇上表示,穩定幣其實并沒有穩定,準確的說是一種錨定幣。他說,貨幣的穩定是幾千年來人們追求的目標,但是并沒有能夠實現,而且也不會隨著科技進步而實現。他表示,創造穩定幣只是一種理想化的方法。[2018/11/19]
最后,「鏈法團隊」認為,并非所有與違法行為相關的債權債務均為非法。正如《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合同只有在違反效力性的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情況下才屬于無效,如果認定違反任何規范性文件的合同均無效且因其形成的債務為非法債務的話,公民的行為自由與交易安全將極大地受限。例如,超載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法律不能以超載為由認定承運人向乘客請求支付車費的權利為非法債權。
二、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
九四公告實質上否認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
聲音 | 密碼學高級研究員Vidyasagar Potdar:許多加密貨幣交易所未建立足夠的密碼安全壁壘:根據Itp.net消息,近日,科廷大學高級研究員Vidyasagar Potdar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現今流行的11種加密貨幣交易所均存在密碼安全性問題,這些安全漏洞可能直接導致用戶的加密貨幣或是用戶憑證被盜用,交易所也會因此喪失聲譽和公信力。同時,Potdar還認為交易所應該普遍提高安全標準,因為安全性對于金融交易至關重要,這也是用戶選擇交易所的信心來源。[2018/9/4]
事實上,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到,“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
2019年7月18日,由「鏈法團隊」代理的「國內首例比特幣侵權糾紛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網上開庭并宣判,判決中對比特幣等代幣或者虛擬貨幣的虛擬財產屬性進行了確認。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比特幣具有財產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財產屬性。首先,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或價值性,比特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的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產生收益、對應持有者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其次,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稀缺性,其總量恒定為2100萬個,供應受到限制,作為資源其獲得具有一定難度,無法隨意取得;
最后,比特幣具備財產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為財產具有明確的邊界、內容并可以被轉讓、分離,其持有者可以對比特幣進行占有、使用并獲得收益。
一直以來,雖然《民法總則》中已確立了網絡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我國法律法規對互聯網環境中生成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屬性尚無明確規范,但是在一些案例當中,也能看出司法機關對于比特幣的態度。
比如在首例比特幣礦機糾紛案中,該案件由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并宣判。
法院認為,認定94公告僅禁止比特幣的發行融資,并不禁止比特幣的持有和市場自由買賣,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也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
比如在北京法院審理的比特幣現金第一案京0108民初24805號一審民事判決書和京01民終9579號終審民事判決書)中。
法院認為,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先生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
再比如在上海市虹口區的滬0109民初11568號案件當中,法院認為,被告所述國家明令禁止以太幣流通,返還缺乏法律依據的意見,本院認為目前國家未認可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禁止其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但并未否認以太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故被告上述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駁回申訴通知書中,關于比特幣有這樣的認定:
“比特幣”是一種網絡虛擬商品,確非貨幣,但其在網絡上與現實貨幣客觀上存在著交易事實,具有可轉化為現實物質利益的屬性,在法律屬性上應當認定為財產。現實生活中,“比特幣”已經不是作為其原始物理屬性的數據而被社會公眾認可,而是作為財富被追逐,國際、國內都存在專業的“比特幣”交易網站,一般社會公眾均可持有“比特幣”并參與交易。本案中,裴某某就是通過國內外的交易平臺最終將“比特幣”變現。國家雖然強調對“比特幣”交易的管制和風險防范,但并未禁止。原審將“比特幣”作為犯罪對象來認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案發后,東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復函,分別核定了在案發日2014年8月4日和8月10日“比特幣”的價格。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異議申請復核,后經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復核,撤銷了東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關于對“比特幣”涉案財產參考價格案發日的價格,并再次核定了在該日“比特幣”的價格。
三、畢竟在前行
現如今,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區塊鏈的產業落地速度已經得以提高,越來越多的行業開始嘗試用區塊鏈賦能原有業務。司法聯盟鏈及區塊鏈存證等,都開展的如火如荼,切實的造福了行業,整個區塊鏈行業也在合規中不斷創新、發展。
司法實踐也是如此。
不光是前述提及的眾多司法判例,鏈法團隊通過代理的眾多區塊鏈投資糾紛案件也切實的感受到了司法機關對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態度也在不斷轉變。
對于因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而引發的糾紛,其財產性質的確立,不僅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讓司法機關更好的發揮了定紛止爭、懲罰犯罪的職能。
行業發展初期可能會經歷野蠻生長,但我們都堅信區塊鏈行業的未來。法律本身就具有滯后性,但是我們也能清晰的看到,畢竟在前行。
文|劉浪郭亞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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