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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觀察 | 最高法規范區塊鏈證據 杭州互聯網公證處與e簽寶解讀來了_DEFI:DefiDollar 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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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區塊鏈證據的效力、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

該規定共36條,明確指出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化材料和電子數據,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后,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依法認定其內容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在區塊鏈證據方面,更是用4條內容加以重點說明:

第十四條[區塊鏈證據的效力]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并經技術核驗后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鏈后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條[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證據提出異議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存證平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二)當事人與存證平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并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

(三)存證平臺的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關于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金色晨訊 | 7月17日隔夜重要動態一覽:21:00-7:00關鍵詞:美國財長、軟銀、巴拉圭、克利夫蘭聯儲

1.美國財長將召集金融市場工作組、OCC等討論穩定幣的跨部門工作;

2.軟銀集團旗下部門已同意向Block.one旗下交易所Bullish投資7500萬美元;

3.巴拉圭國會議員:巴拉圭計劃在可持續的比特幣挖礦方面處于領先地位;

4.克利夫蘭聯儲:美國發放的刺激性支票推動比特幣交易量和價格適度上漲;

5.以太坊聯合創始人Anthony Di Iorio:將不再涉足加密貨幣領域;

6.俄羅斯RACIB協會計劃將全球加密礦工帶入俄羅斯;

7.中國情形勢報告:采用數字貨幣支付資加大發現、查處、取證難度;

8.馬來西亞用壓路機摧毀查獲的1069臺比特幣礦機;

9.BIT Mining宣布完成5000萬美元的私募配售。[2021/7/17 0:58:56]

第十六條[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當事人提出數據上鏈存證時已不具備真實性,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金色財經挖礦數據播報:ETH今日全網算力上漲4.96%:金色財經報道,據蜘蛛礦池數據顯示:

BTC全網算力165.658EH/s,挖礦難度23.14T,目前區塊高度677949,理論收益0.00000596/T/天。

ETH全網算力514.019TH/s,挖礦難度6364.48T,目前區塊高度12183096,理論收益0.00486538/100MH/天。

BSV全網算力0.638EH/s,挖礦難度0.10T,目前區塊高度681645,理論收益0.00141166/T/天。

BCH全網算力1.855EH/s,挖礦難度0.23,目前區塊高度682022,理論收益0.00048512/T/天。[2021/4/6 19:48:46]

第十七條[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平臺存證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近年來,最高法多次下文明確要求加強區塊鏈在電子證據方面的應用,各地法院也都開展了試點工作。作為承載區塊鏈證據的司法鏈,也將由各自開發走向全國統一。區塊鏈證據如何統一規范,以及鏈上證據的真實性審核,成為實踐的關鍵問題。就此,金色財經聯系采訪了杭州互聯網公證處互聯網業務二部部長阮嘯以及e簽寶高級法律科技專家、亞太法務聯盟秘書長蔣璐明。

金色相對論 | Jerry:流動性挖礦會在接下來的DeFi協議中被大規模使用:7月16日消息,在今日舉行的金色相對論中,針對“上線幾天的Compound憑借 “流動性挖礦”成為DeFi發展的領頭羊,接下來“流動性挖礦”可能會成為DeFi協議的標配嗎?能否真的解決去中心化治理?”的問題,DeFi Labs合伙人Jerry表示,流動性挖礦會在接下來的DeFi協議中被大規模使用,原因有三點:

第一點就是他規避了發幣的合規問題,以往的代幣分發模式里,比如ICO,IEO等等,都涉及到實際資金的投入;而流動性挖礦的模式里投資者并沒有投入自己的實際的資本,它的成本主要是機會成本,所以流動性挖礦所獎勵的代幣被定義為證券的幾率就比較低。

第二點就是這種模式可以有效的激勵DeFi協議的參與,我們可以看到自從Compound采用這種模式之后,其借貸量在短短幾天內翻了五倍,Balancer也有類似的效果。

第三點就是流動性挖礦可以控制代幣的產出在一個合理的速度,相比于許多項目分時間解鎖大量代幣的情況,流動性挖礦可以在一個初期相當長的時間內把代幣的數量控制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

同時,Jerry表示,不認為流動性挖礦可以解決去中心化治理的問題。這是兩個維度的事物,流動性挖礦是代幣分發的方式,而關于到去中心化治理的主要是代幣分配的方式。

我們可以看到Compound的歷次治理提案中基本上都是機構在左右結果,這是代幣分配方式的不合理,而不是代幣分發方式的不合理。[2020/7/16]

以下為采訪實錄:

金色財經獨家分析 區塊鏈能夠提高汽車行業整體效率:金色財經獨家分析,全球汽車巨頭寶馬(BMW)正在試點一個區塊鏈平臺,通過其啟動的創新項目來跟蹤租賃車輛的里程。區塊鏈在汽車領域的應用不止于此,傳統汽車制造商必須等待幾周乃至幾個月才能從進口商、分銷商、經銷商處回收車輛款項;而汽車制造商需支付給各級供應商的款項由于各項清單、信用證等等大量銀行文書工作也會造成非常漫長的財務周期,而且在彼此支付的過程中,還會受到非常多條件的制約。而基于區塊鏈的系統基于高透明度的準確信息,可以大大壓縮出口/進口和銀行文件的處理流程,甚至可以安全地在數分鐘或數小時內完成支付。基于區塊鏈的系統基于駕駛模式和服務事件建立共享賬本,一改汽車金融提供商和保險公司不了解司機真實駕駛行為以及汽車服務的歷史,未來消費者就可以憑借良好記錄獲得更加優渥的金融服務條件或保險優惠。區塊鏈能提高車輛真實磨損信息的透明度,將有助于汽車金融服務提供商以及二手車銷售商在租賃接近合同到期日時或車輛評估時更準確地衡量車輛的剩余價值。這樣來看,幾乎在汽車行業的整體環節中,區塊鏈都將提高整體的效率。[2018/5/8]

金色財經: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中,對“區塊鏈證據的效力”、“區塊鏈證據的審核規則”進行了明確,這對于在線辦理案件有何重要意義?對于區塊鏈在政務方面的應用又有什么借鑒意義?

金色財經獨家分析 螞蟻礦機價格大幅下調 挖礦回本周期仍是較長:目前螞蟻礦機價格出現大幅度調整,根據螞蟻礦機官方網站顯示,曾經一度達到19000元一臺的螞蟻礦機S9當前價格下調至9000-10500元,大幅度下調的礦機費用讓挖礦的回本周期變得更短一些。在理想的狀態下,以比特幣當前的價格(49783.32)為例,使用14TH/s算力的螞蟻礦機S9進行挖礦,假設電費為¥0.47/KWh,每天的挖礦收入為50.62元,其中電費大概為15.12元,每天的凈利潤為35.5元。僅僅電費及礦機的成本回本就要有著近300天的回本周期。[2018/3/27]

杭州互聯網公證處互聯網業務二部部長阮嘯:隨著區塊鏈在司法領域中各種應用的不斷落地,越來越多的區塊鏈證據正逐漸進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中,有關電子材料和電子證據內容大概占了1/4,而其中一半又是關于區塊鏈證據的。應該說,這前所未有的篇幅正說明了我們國家對于區塊鏈等新技術新領域相關法律問題的高度重視。中國的互聯網司法已在全球處于“領跑者”地位;區塊鏈在司法中的應用亦是如此。然而,“領跑”就意味著許多規則是沒有前例可循的,我們需在便民訴訟、公正審理和權利保障之間尋求最大公約數。盡管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經對電子數據證據的一般采信規則作出了規范,但單就區塊鏈證據本身并沒有太多特別的說明。這也導致了部分裁判者對區塊鏈證據不了解、不理解,并進一步導致了不敢采信、不愿采信。準確有效地應用區塊鏈證據對在線辦理案件(尤其是涉及互聯網的知識產權和金融案件)有重要意義和價值的:如果在證據環節還停留在過去的傳統模式,那就勢將影響司法機構快速高效地處理互聯網案件;如果不能對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出準確判斷,那就勢將影響裁判者公正審理案件。

政務活動既要實現數據高效共享,也要滿足合法合規需求。政府機關的行政訴訟壓力實際上也不小。在本次征求意見稿的第14條中明確區塊鏈證據的效力后,也就給政務活動中應用區塊鏈證據掃除了合規性障礙。另外,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活動中也充滿了對抗的色彩。區塊鏈證據在司法辦理案件中的應用并發揮其作用后,可以對其他政務活動產生良好的示范性效用。也就是說在最后一道防線而且帶有對抗色彩的環境中,區塊鏈證據也能經得起極限測試的話,那么其在其他政務領域大展身手就毫無壓力了。

此外,紙質合同的效力一直屬于糾紛解決過程中常見的爭議焦點,而區塊鏈合同正是通過分布式存儲和去中心化技術,讓文件從生成之時就達到不能篡改的效果。想必《征求意見稿》出臺以后,肯定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區塊鏈合同的服務提供商(例如e簽寶區塊鏈合同)實現合同簽署線上化,從而助力法院公正高效的審理案件。

金色財經: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落地,能解決其中的哪些問題?從技術角度看,區塊鏈司法存證對于技術有哪些要求?

杭州互聯網公證處互聯網業務二部部長阮嘯: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中有著重要的作用,當然我們也不能把它絕對化或者神化。個人認為區塊鏈技術主要可以解決以下一些問題:一是涉網證據的存證。這里面的存證,一方面可以是電子數據證據的直接存證,另一方面也可以是通過其他技術取得證據的存證。二是管理電子化材料。不涉網的傳統證據以及電子化材料可以通過區塊鏈技術來確保流轉過程中的真實。三是數據信息的交互。不同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可以通過區塊鏈的方式,既實現快速高效的交互,同時也確保數據的安全性。四是合同的自主履行。在存證的基礎上,我們也可以充分發揮區塊鏈的智能合約技術,在法律領域實現合同的自履行,降低社會履約成本。另外,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還可以賦能給金融、物流、醫療、文娛等其他領域,通過保全、溯源、固證等功能充分參與社會治理、增加資金流通、保障合法權利。

我個人不是技術出身,但是從司法需求層面來說,這次征求意見稿第15條的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基本上已經能夠覆蓋了。

金色財經:盡管區塊鏈司法存證優勢明顯,發展潛力巨大,但仍不可否認,目前區塊鏈在司法領域的廣泛應用中仍存在一定的挑戰,具體表現是什么?該如何去解決?

杭州互聯網公證處互聯網業務二部部長阮嘯:區塊鏈在司法領域應用中存在的挑戰,既有裁判者的審查證據顧慮,也有區塊鏈技術應用中出現的自身問題。比如有關裁判者的顧慮,本人在參與最高人民法院互聯網時代電子訴訟規則研究課題組的研討時,有法官就提出:一是電子數據證據的審查標準確實也很好,但有些證據并不是主要證據而且標的額也不大,如果還要按照這么復雜的方式去審查對法官來說過于苛刻,也會影響到相關證據審查的時效性;二是區塊鏈企業目前大多都是創業企業,資金壓力比較大,已經發生了有區塊鏈存證公司倒閉的情況,那么倒閉公司的區塊鏈證據到底采不采信(比如這就給司法機關如何按照征求意見稿第15條審查存證平臺帶來了挑戰)。當然,社會上還有個別企業根本就沒有區塊鏈或者根本不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能力,就忽悠某些官媒和機關自媒體吹噓各種“首例”;而在真實的案件中往往又存在各種疏漏不斷試探裁判者的底線,導致了個別企業在全國多地法院不被認可的情況。另外,區塊鏈證據對于法律共同體的宣教還將是個相對蠻長的過程。

對于這些挑戰,征求意見稿本身就是解決方案之一:明確了區塊鏈證據的審查規則。個人認為,劃定原則紅線讓那些投機者知難而退是區塊鏈產業非常重要的凈化措施;同時還可以由權威機構來推出推薦名單或者黑名單,并定時進行優勝劣汰地有效管理。同時,還有一些挑戰以及未來還會繼續出現更多的挑戰,需要我們在實踐中繼續探索。

金色財經:目前區塊鏈在公共服務上的落地應用已經產生多個區塊鏈平臺,比如在司法領域有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天平鏈”和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司法區塊鏈”。多個區塊鏈平臺的數據會孤島化嗎?未來怎么保證數據的全局性?

杭州互聯網公證處互聯網業務二部部長阮嘯:數據孤島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這個問題也是我們這幾年一直在關注的話題。各地方以及區塊鏈企業基于自身業績的需求,總是有自建一套和占山為王的沖動。區塊鏈技術雖然在我國的司法活動中已經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績,但與其他技術相比我們會發現它似乎還處于一個相對初級的發展階段。最高人民法院實際上也已經關注到了這個話題,在2019年的時候就要求各地新的司法鏈要先停一停(對于已經搭建起“司法鏈”的地方法院,其相關系統可以繼續運行)。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已建設了“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統一平臺”,完成超過數億條數據上鏈存證固證。雖然這條鏈目前在全國的普及應用率似并不太可觀,但相信本次征求意見稿也是考慮到了這條鏈后寫入了相應條款。

區塊鏈技術終究應該能夠打破信息孤島,促進信息共享的。就我供職的公證機構來說,現階段我們是可以通過跨鏈技術將部分電子數據同步到相應的區塊鏈上;但如果該法院沒有自己的區塊鏈,我們既支持在我們的業務網站上核實,也支持出具公證書來進行文件交互。相信未來除了大一統的“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統一平臺”之外,一定會更多地應用跨鏈技術來實現數據的全局性。

金色財經:另外,如此多的區塊鏈存證平臺背景下,如何鑒別鏈上信息的真實性以及如何保障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

杭州互聯網公證處互聯網業務二部部長阮嘯: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和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實際上還是有區別的。就證據本身的真實性而言,司法事實調查階段需運用多重證據以及法律規范、生活經驗、社會常識等內容綜合進行舉證、質證、判斷。區塊鏈到底是作為全流程存證的基礎設施,還是僅僅作為鏈上傳輸信息的工具,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個案分析。至于鑒別多平臺背景下的鏈上信息和上鏈前數據,實際上本次征求意見稿第15、16條的審查方式已基本可以幫助法官來進行判斷了。

金色財經:文件對于“區塊鏈合同”的應用有怎樣的推動?

e簽寶高級法律科技專家、亞太法務聯盟秘書長蔣璐明:《征求意見稿》的出臺也為日后法律糾紛的取證方式指明了新方向。原來司法取證的模式通常為,當事人在爭端發生時需在短時間內從交易雙方往來的文件中識別、準備證據材料,這個過程不僅容易遺漏證據,并且難以防范造假證據,而如果從源頭做起,能在合同簽署時直接“上鏈存證”,然后能夠查詢時間戳的司法證據不僅方便查詢得到上鏈時間,也能保證雙方當事人對于證據效力的認可,從而彌合證據真實、可信的差異,這必將會大大縮短證據準備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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