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互聯網刑事犯罪研究
昨天一份刑事案件的判決引發了幣圈高度關注,各類資訊網站和自媒體紛紛轉發,該案就是幣圈國內最大的資金盤plustoken案,早在一個月前,我因刑事辯護需要,剛剛梳理了關于wotoken案的判決內容,plustoken案一審是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的,wotoken案一審是由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兩期案件二審裁定均是由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和大家簡單聊一聊這兩個案件的判決和以前幣圈刑事案件判決有什么不一樣。
一、鹽城市相關物價局對案涉虛擬數字貨幣作出價格認定結論
在plus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顯示,“PlusToken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比特幣314211.228537213個,比特現金117450.1465468個,達世幣96023.96242641個,狗狗幣11060162640.5953個,萊特幣1847674.53332686個,以太坊9174201.47281898個,柚子幣51363309.7923042個,瑞波幣928280240.485962個。據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間最低價計算,上述8種數字貨幣折合人民幣148××××8037.50元。”
黑山刑事辯護律師:Do Kwon案達成引渡協議至少需要一年:金色財經報道,黑山的一名刑事辯護律師表示,Terraform Labs首席執行官Do Kwon在新冠隔離的10天里,是和一兩個人合住,但隔離期過后,他將進入綜合拘留所。那里的條件遠比隔離區差,房間只有8平米、10-11個人,甚至沒有床,被拘留者每天可以“繞街區走一圈”30分鐘,可以從小賣部購買基本生活用品。
該律師認為,至少需要一年才能達成任何引渡協議;Kwon將首先在黑山法院接受刑事指控,審判可能需要大約四到五個月的時間,如果Kwon的案件被判有罪,其案件的細節可能會導致他被判處6個月至5年的監禁,而引渡程序至少需要四到五個月的時間;目前引渡到韓國的概率最大。(Protos)[2023/3/31 13:36:27]
在wo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顯示,“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國民明知被告人李奇兵兩部手機內,有通過犯罪所得的數字貨幣ETH,仍幫助被告人李奇兵轉移和隱藏ETH49752.3737個。經濱海縣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鑒定,ETH在2019年10月30日價格為人民幣1299.0779元/個,合計價值人民幣64632209.15元。”
律師:BlockFi最有可能先向SEC付款:金色財經報道,專注于加密法的Hodder Law的創始人Sasha Hodder周二表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很可能是第一個在BlockFi欠款的債權人陣容中獲得報酬的人。今年2月BlockFi因未能注冊其加密貸款產品的發售而與SEC達成了5000萬美元的和解協議。它還同意向提出類似指控的州再支付5000萬美元。在SEC罰款中BlockFi約有3000萬美元未支付。[2022/11/30 21:10:37]
眾所周知,在94監管以后,國家不承認虛擬數字貨幣具有法償性,因此很多刑事案件因涉案數字貨幣無法進行價格認定,所以只能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長期以來,虛擬數字貨幣在刑事司法領域基本達成了“無法進行價格認定”的共識。關于虛擬數字貨幣價值認定方面,絕大多數判決中均做如下論述,系當前司法判例的主流觀點,舉其中一例:“第一、被告人動用的虛擬貨幣不屬于貨幣,不能認定系“資金”,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其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該規定體現了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于虛擬貨幣的定性,即虛擬貨幣不是貨幣,其相應的表現形式當然亦不屬于資金。第二、虛擬貨幣是虛擬商品、虛擬財產,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不能認定系刑法意義上的“財物”,虛擬貨幣與刑法意義上的金錢財物等有形財產、電力燃氣等無形財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虛擬貨幣不是實物,也無法進入現實世界,且缺乏穩定性,沒有現實的效用性,其本身的特征依據現有法律難以構成刑法上的財物。第三、虛擬貨幣實質上是動態的數據組合,可視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虛擬貨幣是依據特定的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其本身屬于電子數據。第四、依據現有法律宜將竊取等非法手段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中確定了將虛擬財產作為電子數據予以保護,將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根據該意見,本案被告人未經公司同意擅自侵入公司電子錢包動用公司虛擬貨幣的行為,宜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律師:我國對加密數字幣的監管只會越來越嚴格:針對內地對于數字資產的定義,北京路寧律師事務所丁飛鵬律師表示,此前出臺的相關政策中提到的“數字資產”是不包括加密數字幣的,因為數字幣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加密數字幣的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劵、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他進一步強調,真正從事區塊鏈技術的人是樂于擁抱監管的,只有那些打著區塊鏈的幌子在違法犯罪的人才會懼怕監管。我國對加密數字幣的監管只會越來越嚴格,絕不會放松。(證券日報)[2020/8/26]
現在幣圈無論是做交易所的,還是做錢包的,還是玩資金盤搞傳銷的,為了化解刑事風險,都會遵守底線,即不從事法幣交易,沒有法幣入金出金渠道,如今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中,在犯罪嫌疑人有實際獲利的情況下,兩個物價局仍對涉案數字貨幣作出了價格認定結論書,這會不會是未來刑事司法界主觀觀點?會不會形成打擊幣圈刑事犯罪的新常態?如果是,將會給幣圈帶來什么樣的刑事法律風險,我覺得不用解釋了。
聲音 | 律師:美SEC在ICO案中的同意令表明 不存在的SAFT代幣實際上可能是證券:針對Simple Vital Health,Inc.未注冊證券發行案件和解提議,美SEC簽署同意令。SEC將未來代幣簡單協議(SAFT)和未來承諾的代幣都描述為證券。由于其自愿遵守SEC關于不持有ICO以及退還投資者資金的要求,因此沒有下令實施民事處罰。 根據同意令,SimplyVital在2017年至2018年告訴投資者和公眾其正在開發區塊鏈協議Health Nexus。SimplyVital表示,為了籌集資金開發該協議,將為未來被用于生態系統的貨幣dHealth Cash(HLTH)進行代幣銷售,計劃發行2億枚HLTH。在銷售開始之前,SimplyVital進行了預售,提供SAFT,一旦SimplyVital創建代幣,就會交付代幣。在通過SAFT提供和出售HLTH之前,SimplyVital沒有向SEC提交涵蓋其發行和出售的證券法注冊聲明,并且SEC表示沒有豁免可用。SimplyVital完成預售后安排了主要眾籌活動。SEC工作人員聯系該公司,其決定不再進行。該公司還沒有創造任何代幣,也沒有向SAFT的預售買家交付任何代幣。[2019/8/18]
本案中,從公開可見的刑事判決書中,沒有看到關于針對價格認定結論書和司法會計鑒定書的辯護意見,法院也并未對此進行論述,是略顯遺憾的,涉網刑事犯罪特別是幣圈案件,針對電子物證鑒定、司法會計鑒定進行辯護和質證是非常有異議的,因為會計師事務所和司法鑒定機構未必會對數字貨幣行業有更深的理解,在理解不到位的情況下,相關鑒定意見可能不會完全形成閉環。
聲音 | 律師:美國國稅局致信加密投資者是為了迫使其遵守規定 而非起訴他們:彭博社報道,美國國稅局日前向超過1萬名加密貨幣投資者發出信件,通知其可能因數字資產投資欠稅。芝加哥Johnson Moore律師事務所稅務訴訟律師Guinevere Moore表示,該機構的可能目標是迫使加密避稅者遵守規定,而非起訴他們。但未來的刑事案件可能會對這10000封信件的收件人中的一些人提起訴訟。[2019/8/2]
二、涉案數字貨幣的處理
昨天plustoken案之所以能夠刷屏,與相關標題黨報道也有一定關系,很多報道都出現了“違法所得42億美元上繳國庫”,“19萬枚比特幣上繳國庫”等內容,在幣圈微信群中甚至在流傳“國家隊砸盤了”的說法,我對兩個案件的判決書反復看了幾遍后,從中發現如下情況:1.在plus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提到:“收繳的贓物處置問題。經查,在案證據證實陳波向鹽城市局申請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變現機關扣押的數字貨幣,所有款項作為其退贓款。原審法院據此認定陳波退出部分款項,并對其酌情從輕處罰。”2.在wo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提到:“數字資產處置變現合同一份。證明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配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情況。”
上述情況說明,相關數字貨幣的贓物處置應當是:由犯罪嫌疑人向機關提出申請,和相關公司簽訂合同,委托相關公司對機關扣押的數字貨幣進行變現處置,處置的所有款項作為犯罪嫌疑人的退贓款。這就說明,案涉數字貨幣早已經變現處置,所謂“砸盤”一說則無需擔心。從涉案虛擬數字貨幣處置工作來講,司法機關在本案中的處置方式頗具亮點,也給全國司法機關提出了一條新的思路,在整個處置過程中,司法機關并未作為主體參與其中,由犯罪嫌疑人和委托第三方公司處置。
根據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根據該《公告》,犯罪嫌疑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是如何處置涉案數字貨幣的?在何處進行的法幣交易?是否違反《公告》規定?從辯護角度來講,鑒于數字貨幣價值波動巨大,第三方公司何時變現直接決定了變現數額的多少,進而決定了犯罪嫌疑人退贓金額的多少,稍顯不夠嚴謹。
三、幣圈刑事辯護的認識
我從去年初關注幣圈刑事案件至今已經兩年了,此間也承辦了幾期辯護和維權的案件,還是有一定效果的,我的體會是幣圈的案子,最難的是用法律的語言和司法機關把幣圈的事情描述明白。比如我曾經的一個當事人在筆錄中提到一句話“交易員過來和我說想吃掉客戶的單子,我就同意了”,這句話我是理解的,其本質就是做客戶的對手盤,但從司法機關的角度來講,“吃掉客戶單子”就會讓辦案人員主觀上認為你這個行為有問題,雖然這只是圈內很平常的一句話。
再舉個例子,比如我承辦的一起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辯護案件中,從筆錄材料反映來看很簡單,就是嫌疑人把非法獲取的數字貨幣變現成了人民幣,但這個過程在交易體現當中是非常復雜的,一個簡單的法幣交易記錄,至少要包含充值地址記錄、沖提賬單記錄、幣幣交易記錄、法幣交易記錄,每份記錄當中又包含了諸如交易對、交易類型、轉出到c2c開放區、轉入轉出到幣幣、資金賬戶的轉入轉出等等,只有把整個交易過程和具體項目和辦案人員講明白說清楚,才能使辦案人員對幣圈交易有更加深刻的認識,這樣辦案人員才能做出罪責刑相適應的量刑建議或是刑事審判。
公眾號還沒寫完,又看到了關于公信寶相關嫌疑人被判開設賭場罪的新聞,在最近準備的相關材料中,我也提到了幣圈交易所、錢包等有涉嫌開設賭場罪的刑事風險,還沒來得及講,案例就出來了。
劉揚,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顧問、執業律師。北京大學軟件工程碩士。從事法律工作十三年,曾先后在北京市局刑偵、法制系統、紀檢和分局工作,網絡安全應急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數據安全咨詢專家,北京計算機學會網絡空間安全與法務專委會副秘書長,北京大學軟件與微電子學院校友會理事。
Tags:數字貨幣TOKENTOKKEN數字貨幣交易所開發安全技術與成本費用SHPC TokenTOKI價格BNN Token
撰文:FredEhrsam和DanRobinson,前者為知名加密投資基金Paradigm聯合創始人.
1900/1/1 0:00:00以太坊有兩種類型的賬戶。外部自有賬戶和合約賬戶。EOAs由私鑰控制,而CA由其中包含的智能合約代碼控制。EOAs一直比CA更有特權,因為只有EOAs可以通過支付gas開始交易執行.
1900/1/1 0:00:00近日,俄羅斯總理米哈伊爾·米舒斯京表示,俄羅斯政府打算將俄羅斯的加密貨幣發展引導到“文明的道路”,以便其所有者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1900/1/1 0:00:00概述本文主要遍歷了2011年8月至今的比特幣日K線走勢,在此基礎上采用統計分析方法,總結了重大波動的周期和振幅規律、波動率、自然回撤、頂部特征、熊市特征、底部特征、橫盤整理和后市推演等價格運動特.
1900/1/1 0:00:00灰度投資這個名字想必現在幣圈已經沒有人不知道了,加密資管規模日益上漲的數字支撐著投資者的信心,「灰度今天又買了多少比特幣?」已經是行業每日必備知識點。灰度只是表面.
1900/1/1 0:00:00今日HarvestFinance用戶賠付方案開始實施,遭受損失的用戶已可以申領GRAIN代幣,GRAIN流動性提供者激勵也已啟動.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