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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 ??首例“比特幣”仲裁案被撤銷后的思考_GOLD:paxgold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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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聯盟原創出品?|

2018年11月15日,司法部在微博上發布消息稱:“首例比特幣仲裁案在深圳作出,該仲裁裁決確認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并受法律保護”。隨后,該案件的被申請人高某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判決,支持高某的請求,作出裁定撤銷深圳仲裁委員會的深仲裁字第64號仲裁裁決。該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近年來,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為標的物的案件頻發,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相同。本文結合此案,對標的物為虛擬貨幣的案件訴訟策略進行分析。

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原因

首先我們應當明確仲裁裁決被撤銷的原因,以便為后文的訴訟思路警示,防止踩坑。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深圳仲裁委深仲裁字第64號仲裁裁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

主要法律依據:

XRP律師:SEC對XRP上訴無重大影響,此前判決仍具法律效力:7月23日消息,XRP律師Deaton表示,SEC對XRP上訴無重大影響,此前判決仍具法律效力,判決對XRP意義重大。前日Terra及Do Kwon案件中,法官表示將以Ripple案作為本案的相關判例,除非SEC對其提出上訴。而SEC律師則對援引這一判例表示了反對。

Deaton表示上訴裁決可能會延續兩年以上,在此期間判決仍具法律效力,截至目前尚不確定SEC將于何時啟動上訴程序來回應這一裁決。[2023/7/23 15:53:43]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我們發現,深圳仲裁委深仲裁字第64號仲裁裁決中有如下表述:

“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和BCH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為401,780美元,按裁決作出之日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結算為人民幣,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

美國CFTC官員:國會正在考慮解決匿名和數字身份問題的新法律:金色財經報道,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委員Christy Goldsmith Romero 在倫敦舉行的 2023 年城市周上發表關于非法金融和數字金融的其他主要風險的主題演講。Romero表示,減少加密貨幣的匿名性,以此作為管理與數字資產相關風險的一種手段。必須管理與數字資產相關的風險,因為市場誠信、國家安全和金融穩定至關重要,不能妥協。?減少加密貨幣市場的非法金融風險需要解決身份驗證的挑戰。

Romero補充稱,盡管公共區塊鏈提供了一定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但混合器和匿名增強技術的使用增加了潛在的重大風險。而國會正在考慮解決匿名和數字身份問題的新法律。[2023/4/25 14:26:11]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該裁決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背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立法初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才將其予以撤銷。

分析 | 部分國家央行對Libra的反擊將使Facebook的法律問題復雜化:據AMBCrypto消息,Circle Research報告中指出,“Libra雄心勃勃的目標是成為一家領先的支付服務和金融基礎設施提供商,并得到一小批極具影響力的公司的支持,這對數據隱私權、央行權力和法定貨幣構成潛在威脅。”Circle Research援引稱,這些央行隨后的反擊將使該社交網絡平臺的法律問題復雜化。報告稱,對Facebook普遍缺乏信任,以及對客戶數據隱私越來越多的擔憂,可能會阻礙Libra和Calibra的采用。[2019/6/23]

實踐中,涉及標的物為虛擬貨幣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應當如何訴訟才能盡量挽回自身損失,避免被法院認定為《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的行為,導致當事人的訴求而不被支持呢?

二、標的物為虛擬貨幣的案件訴訟思路

國內司法機關對于涉及虛擬貨幣的民事案件態度較為消極,僅有部分案件法院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筆者通過對虛擬貨幣民事案件的檢索研究后,筆者發現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訴訟,但每種訴訟思路也有其弊端所在。

動態 | 外媒:以色列交易所Bits of Gold勝訴并不能作為加密行業法律先例 加密行業監管仍不確定:據Finance Magnates 6月17日消息,以色列的加密貨幣行業監管仍處于不確定狀態。雖然在Leumi銀行和加密貨幣交易所Bits of Gold的訴訟中,Bits of Gold勝訴,但由于雙方和解,這實質上意味著沒有適用的法規或法律框架指導以色列銀行業如何運作加密貨幣相關賬戶,Bits of Gold勝訴并不能作為加密行業法律先例。同時,雖然Leumi銀行不能凍結Bits of Gold相關賬戶并將持續為其服務,但銀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每筆交易進行審查,以降低相關風險。而根據和解協議,交易所有義務配合銀行。此前2018年2月,Leumi銀行曾以監管為由限制Bits of Gold使用其賬戶,但最高法院隨后裁定Leumi銀行應為加密貨幣交易所提供服務。2019年6月4日消息,以色列最高法院再次裁定Leumi銀行應為加密貨幣交易所Bits of Gold提供服務。[2019/6/17]

合同糾紛案由提起訴訟

金色晨訊 | 瑞士將調整現有法律 監管讓Fintech行穩致遠:1.美國國會議員計劃引入聯邦加密貨幣立法

2.比特幣期貨收漲于3840美元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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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國財政部官員呼吁各國采取措施防止加密技術用于非法目的

8.經濟參考報頭版:監管升級讓金融科技行穩致遠

9.愛沙尼亞監管局計劃縮小提供加密貨幣服務公司的利潤率[2018/12/5]

針對國內標的物為虛擬貨幣的民事案件,大多分為這幾類:

1.虛擬貨幣買賣合同糾紛;

2.虛擬貨幣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3.虛擬貨幣民間借貸合同糾紛;

4.虛擬貨幣勞動合同糾紛。

無論上述的哪類糾紛,案件原被告總是繞不開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合同的效力這兩大爭議點而展開辯論。

主要法律依據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報告》

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民法典》第127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關于虛擬貨幣的屬性問題

1.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當事人可能會以虛擬貨幣是《民法典》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為法律依據,起訴請求法院對其持有的虛擬貨幣進行保護。應當注意到,直接引用這條作為法律依據不足夠。該條規定,法律對于保護虛擬財產的規定,依照其規定。

縱觀我國法律法規,國家只有對比特幣于2013年出臺了法規,后來一些司法機關便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商品進行處理,甚至會支持當事人的訴求。

2.除了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若遇到其他類型的虛擬貨幣,比如USDT、ETH、USDC等該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主流的虛擬貨幣可與比特幣的性質類比處理。與比特幣一樣,均具有稀缺性、價值型等,是實用型通證。既然比特幣作為虛擬商品對待,USDT、USDC、ETH等等,也可為虛擬商品對待,是當事人合法持有的虛擬財產。

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可以得知,我國只是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流通使用,但對比特幣作為特殊商品的,即“物”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轉并未禁止。

再根據《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報告》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代幣融資平臺不得買賣“虛擬貨幣”,但并未禁止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持有和合法流轉。所以當事人之間就虛擬貨幣的各種合同糾紛不違反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是有效的。

訴訟請求可能被駁回

1.我國法律法規僅規定比特幣作為虛擬商品而存在,如前所述,對于其他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定。

實踐中,司法機關會認為無法律依據可尋,另一方面也希望快速結案,可能會認定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或者認定為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結果就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合同的效力認定多為無效。

無論是上述哪種合同糾紛案由提起訴訟,司法機關均可能會以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報告》規定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代幣融資平臺不得買賣虛擬貨幣”的衍生行為,認定為雙方當事人的民事合同違反《民法典》第153規定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做好準備,根據形勢看是否能夠變更訴訟請求,變更為返還原物的訴訟請求。

返還原物糾紛的案由提起訴訟

前述也提及,為了避免司法機關認定雙方之間的合同系無效,當事人之間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對方當事人返還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

不要將訴求變更為返還等值的人民幣,這樣即使判決贏了,也可能會被認定為變相支持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背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判決最終被撤銷。

主要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35條規定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執行困難

虛擬貨幣返還原物糾紛的案由提起訴訟會產生一個執行難的困境。

執行機關到底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去執行?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愿意返還虛擬貨幣導致無法執行等等。

針對前述的困境,解決的途徑之一就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按照一定的標準返還相應的虛擬貨幣。因此也提醒投資者們,在簽訂虛擬貨幣為標的物的相關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就應當寫明返還的標準,比如按照1個虛擬貨幣是多少人民幣的標準等返還。

司法機關很少會判決按照國外的某個交易平臺價值要求另一方當事人返還虛擬貨幣。

自比特幣產生后,以其為首的虛擬貨幣受到了公眾的青睞。當事人在締結有關虛擬貨幣的合約時,應當謹慎,并注意在締約合同的過程中,有法可依并能夠被執行。

References

參見:高哲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粵03民特719號。

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

“設立區塊鏈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行業環境,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理論指導,推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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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lightclients,原文鏈接:https://twitter.com/lightclients/status/13491693325850746922021年將會是自2016年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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