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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發行的相關法律問題_區塊鏈:元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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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DCEP進程從2014年開始啟動,從2019年下半年進入應用落地階段。2021年1月1日,深圳開展數字人民幣第三輪大規模試點,向在深個人發放2000萬元數字人民幣紅包,抽簽結果于1月7日正式發布。同時,農行在本次活動中率先推出了ATM機的數字人民幣存取現功能,引導市民適應現金的數字化。

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發行是我國突破歐美國家在清算系統方面壟斷和封鎖的機遇,將助力人民幣進一步走向國際。但機遇與挑戰并存,DCEP在國內發行將面臨多方面挑戰,針對法律、流通、金融以及技術等方面的問題均須作出一一應對。本文旨在對我國央行數字貨幣在發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央行數字貨幣的概念

央行數字貨幣是國家信用背書的運用區塊鏈及電子加密等技術構建的全新貨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具有價值特征及法償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以數字化的形態呈現,具有與紙幣一樣的功能和屬性。

我國首個元宇宙企業綜合評價體系已于近日完成:4月8日消息,我國首個《元宇宙企業綜合評價體系》已于近日完成,將擇日發布。這套元宇宙企業評價體系,由北京城市副中心應用場景產業聯盟聯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等機構共同推出。《元宇宙企業綜合評價體系》著重與北京城市副中心元宇宙產業定位相結合,給出了一份企業與區域性元宇宙產業發展現狀及未來契合度的綜合評價。(科技日報)[2022/4/8 14:12:14]

與傳統貨幣相比,央行數字貨幣以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為表現形式,不以物理實體為載體,主要用于網絡投資、交易和儲存、代表一定量價值的數字化信息。正因為這些區別,我國現行的以傳統貨幣為調整和保護對象的法律體系無法完全適應數字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的要求。

央行數字貨幣面臨的問題

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需要解決兩個首要問題:一是發行的法律依據和法償貨幣地位問題;二是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償性問題。

歐科云鏈李煉炫:我國區塊鏈產業布局將為“一體兩翼”:歐科云鏈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煉炫認為,區塊鏈產業在我國的未來布局可以用一個詞概括,即“一體兩翼”。“一體”是指在新基建下區塊鏈技術作為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兩翼”指在我國的產業經濟和政務民生兩個領域應用區塊鏈技術。其中,在產業經濟領域,主要對產業鏈供應鏈進行改造,加強供應鏈上企業的協作,降低融資成本,保護我國的供應鏈;在政務民生領域,將采用區塊鏈技術參與政府治理,提升政府服務質量與效率,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經濟參考報)[2020/10/15]

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律主體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八條規定,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律師:我國對加密數字幣的監管只會越來越嚴格:針對內地對于數字資產的定義,北京路寧律師事務所丁飛鵬律師表示,此前出臺的相關政策中提到的“數字資產”是不包括加密數字幣的,因為數字幣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加密數字幣的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劵、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他進一步強調,真正從事區塊鏈技術的人是樂于擁抱監管的,只有那些打著區塊鏈的幌子在違法犯罪的人才會懼怕監管。我國對加密數字幣的監管只會越來越嚴格,絕不會放松。(證券日報)[2020/8/26]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目前我國對貨幣的定義仍停留在紙幣和硬幣層面,貨幣發行制度也僅針對紙幣和硬幣的特性而設計,DCEP并不屬于人民幣范疇,現有的法律也無法為DCEP的發行與法律主體地位提供依據和保障。

聲音 | 吳曉求:我國金融體系將過渡到融資、資產管理或是投資并重時代: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吳曉求1月13日在《2019中國CVC行業發展報告》發布會上表示,我國人均GDP將超過1萬美元,可預見我國金融結構會發生重大變化。由于收入扣除消費之后剩余部分較大,意味著投資傾向會愈加顯著,催生中國金融市場化。在此背景下,中國金融脫媒速度會顯著加快。其結果是證券化金融資產規模會較快增加,其比重在整個金融資產結構中也會緩慢提升,這意味著我國金融體系的功能會發生巨大變化,將從以融資為主過渡到融資、資產管理或是投資并重的時代。(中證網)[2020/1/13]

因此,若要響應DCEP的全面推進,應當立法先行,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或者由國務院出臺相關規定,將數字貨幣發行權授予中國人民銀行,并對人民幣的定義作適當調整,明確DCEP是人民幣的一種表現形態,與現行的記賬貨幣、紙幣、硬幣具有相同的國家貨幣的法律地位。

聲音 | 工信部信息化和軟件服務業司董大健:我國區塊鏈技術應用還在探索階段:今日,2019年區塊鏈技術和應用峰會在杭州開幕。工信部信息化和軟件服務業司董大健在會上表示,區塊鏈行業應用方面,已經逐步從數字資產走向供應鏈管理、版權保護醫療健康、智能制造等多個領域延伸拓展,成效初步顯現。當然發展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1、區塊鏈行業仍缺乏有影響力的企業和產品;2、應用深度有待加強;3、不當應用引發亂象,個別企業運用區塊鏈概念進行非法活動,給經濟社會帶來了不良影響。綜合看來,我國區塊鏈技術應用還在探索階段,需要產學研用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加快區塊鏈核心技術的研發和行業運用落地。[2019/7/19]

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償性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與《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均規定,

“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上述規定明確了人民幣的法償性,但是央行數字貨幣尚不屬于人民幣的范疇,無法受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保護。同時,受數字貨幣的流通技術限制,使用人必須擁有接收數字貨幣的終端設備,并依賴網絡技術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將來數字貨幣的法償性權威。

因此,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央行數字貨幣將與傳統紙幣、硬幣共存。對此法律需要就二者的共存問題作出回應,以便消費者和企業知道哪種貨幣是有義務接受的法償貨幣,公司需要知道在收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中選擇哪一種貨幣單位,經濟主體需要知道對于特定貨幣形式有哪些法律限制。同時,有必要增設例外條款,明確由于客觀條件不具備而不能接收數字貨幣的,應兼顧實際需求,可以免除處罰。

央行數字貨幣的所有權轉移問題

較之傳統的紙幣和硬幣,數字貨幣的無形性使得其所有權的轉移較難認定,央行作為唯一能夠提供中央銀行貨幣的最終性機構,無論數字貨幣的法償性權威如何,都應當確保其所有權轉移系統能夠具備法律上的最終性,即交易的確定性,不可撤銷和不可逆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所有權轉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須以法定形式對外公示,如動產的占有和交付,不動產和權利的登記。相對人基于公示信息進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權利狀態與實際不符,法律亦認可該交易效力。民法典規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記,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確體現出所有權人對特定物獨占、排他的支配。對數字貨幣所有權轉移的認定,也應當結合公示方式予以確認。

實踐中,數字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主要有兩種:

一是“交付轉移”,轉讓人將數字貨幣與相應的私鑰直接交付給受讓人。

二是“登記轉移”,轉讓人向中央銀行數字機關登記機構發送轉讓貨幣的指令,登記機構驗證轉讓人所有權人身份,再變更數字貨幣中的身份代碼信息與受讓人私鑰相匹配。

由此看來,DCEP的所有權轉移系統似乎并非一個完全去中心化的平臺,而更適合搭建一個許可型分布式賬本技術平臺,由中心機構負責交易驗證和賬本更新,采用相對簡單的共識機制。此種技術結構的設計正是為了確保數字貨幣交易結算的最終性,方便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對交易進行驗證和監管,以保證法律上的確定性。

央行數字貨幣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央行數字貨幣需要借助分布式賬本技術,以純數字化形式發行,結合身份代碼信息和私鑰確定所有權歸屬,全程以信息傳輸方式進行,必然面臨嚴峻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一旦個人信息泄露,可能導致個人喪失對數字貨幣的控制,損害財產權益。

對此,除了采取技術保護措施以外,應當建立相應的法律保護制度。首先,通過立法明確電子認證服務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護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數字貨幣金額、秘鑰、交易記錄等信息。其次,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非法采集個人信息行為作出效力性禁止規定。此外,針對數字貨幣匿名性可能因其的洗錢、腐敗和逃稅等金融犯罪問題,應當設置專門的查詢條件和查詢程序規定。

中國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權區塊鏈的代表形態,一方面有利于增強數字貨幣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個人信息保護的難度。因此,在法律層面亟待為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積極應對未來的挑戰。?

References

?劉向民.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法律問題.中國金融,2016(17):17-19.

于品顯.中央銀行數字貨幣法律問題探析.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報,2020,27(02):88-102.

?李南宇.央行發行主權數字貨幣的機遇及其法律問題——兼論全球監管合作構想.特區經濟,2020(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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