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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發行的相關法律問題_數字貨幣:數字貨幣詐騙平臺案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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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DCEP(央行數字貨幣)進程從2014年開始啟動,從2019年下半年進入應用落地階段。2021年1月1日,深圳開展數字人民幣第三輪大規模試點,向在深個人發放2000萬元數字人民幣紅包,抽簽結果于1月7日正式發布。同時,農行在本次活動中率先推出了ATM機的數字人民幣存取現功能,引導市民適應現金的數字化。

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發行是我國突破歐美國家在清算系統方面壟斷和封鎖的機遇,將助力人民幣進一步走向國際。但機遇與挑戰并存,DCEP在國內發行將面臨多方面挑戰,針對法律、流通、金融以及技術等方面的問題均須作出一一應對。本文旨在對我國央行數字貨幣在發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央行數字貨幣(DCEP)是國家信用背書的運用區塊鏈及電子加密等技術構建的全新貨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具有價值特征及法償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以數字化的形態呈現,具有與紙幣一樣的功能和屬性。

中國信通院發布“區塊鏈白皮書”:我國區塊鏈企業超1400家,處于第一梯隊:金色財經報道,12月29日,由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和中國互聯網協會指導,可信區塊鏈推進計劃、中國互聯網協會區塊鏈技術應用工作委員會、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可信區塊鏈標準推進委員會和大數據技術標準推進委員會聯合主辦的第六屆可信區塊鏈峰會正式開幕。

會上發布《區塊鏈白皮書(2022年)》,白皮書顯示,中美兩國區塊鏈企業數量仍處于全球領先地位,合計占比達52%,數字資產正成為下一個全球必爭之地。據統計,我國區塊鏈企業超過了1400家,產業園區超40個。[2022/12/29 22:15:13]

與傳統貨幣相比,央行數字貨幣以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為表現形式,不以物理實體為載體,主要用于網絡投資、交易和儲存、代表一定量價值的數字化信息。正因為這些區別,我國現行的以傳統貨幣為調整和保護對象的法律體系無法完全適應數字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的要求。

中紀委:虛擬貨幣“挖礦”盲目無序發展與我國碳達峰碳中和和高質量發展目標背道而馳:金色財經報道,1月1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文《持續糾治“四風” 弘揚新風正氣》,文章提到,虛擬貨幣“挖礦”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其盲目無序發展與我國碳達峰碳中和和高質量發展目標背道而馳。為防止打著新理念、高科技、數字化旗號“穿新鞋走老路”,浙江省紀委監委開展利用公共資源參與“挖礦”、交易行為整治工作。江西省紀委監委針對開發區一些企業違規從事虛擬貨幣生產等問題,督促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及時查處糾正對貫徹新發展理念打折扣、搞變通、做選擇的行為。[2022/1/10 8:38:43]

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需要解決兩個首要問題:一是發行的法律依據和法償貨幣地位問題;二是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償性問題。

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律主體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八條規定,

中國銀行原行長李禮輝:我國是數據資源大國 但區塊鏈底層技術仍缺乏自主產權:9月17日,中國北京國際科技產業博覽會·“中國區塊鏈發展論壇”在北京召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區塊鏈工作組組長、中國銀行原行長李禮輝在演講中表示,由數字技術引領的鏈接機制、信任機制和競爭機制的變革,將是一個重構進程。我們應該積極應對數字化轉型面臨的挑戰。他指出,挑戰分為兩個方面,首先是區塊鏈技術瓶頸有待突破,目前,各個國家均未實現區塊鏈技術的大規模應用,我國的區塊鏈技術研發致力于突破規模化可靠應用的瓶頸;其次是核心數字技術短板有待補強,我國是數據資源大國和數字化市場大國,但在全球數字技術版圖上尚未建立地緣競爭優勢,在區塊鏈的共識機制、智能合約等底層技術上,我國目前缺乏自主產權。另外,還應加快數字金融制度建設,抓緊制定區塊鏈金融監管、數字資產市場監管、數字貨幣監管、法定數字貨幣發行等數字金融制度,逐步建立數字信任機制。具體而言,應抓緊完善關于區塊鏈技術、區塊鏈金融的標準、安全規范和認證審核制度。在法律上,應該明確數字資產的法律定義,明確智能合約的合同性質及其有效性,明確分布式架構下的責任主體及其行為規范和監管標準。(新浪財經)[2020/9/17]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動態 | 經濟日報:我國區塊鏈在制造業有“四大方面”和“六個瓶頸”:經濟日報今日刊文《區塊鏈賦能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文章指出我國部分企業當前已開始探索區塊鏈在制造業領域的應用落地,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1、“區塊鏈+智能制造”快速崛起;2、“區塊鏈+供應鏈金融”方興未艾;3、“區塊鏈+工業互聯網”潛力巨大;4、“區塊鏈+產品溯源”前景可期。此外,文章強調我國區塊鏈在制造業領域的應用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區塊鏈在工業領域落地還面臨瓶頸,包括:1、缺乏可規模化推廣的區塊鏈典型創新應用;2、節點規模、性能、容錯性三者之間難以平衡;3、跨鏈系統互聯仍存在障礙;4、鏈上數據與鏈下信息一致性難以保障;5、缺少統一的區塊鏈技術應用標準;6、網絡基礎設施還有待進一步完善。[2019/1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聲音 | 中國網信網:2018年上半年我國區塊鏈等技術發展勢頭向好:中國網信網發文稱,2018年上半年,我國在量子信息技術、天地通訊、類腦計算、AR/VR/MR、人工智能、區塊鏈、超級計算機、工業互聯網等信息領域核心技術發展勢頭向好,產業應用穩步推進。我國量子信息技術首次在國際上實現18個量子比特糾纏,不斷刷新世界紀錄。[2018/9/3]

“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目前我國對貨幣的定義仍停留在紙幣和硬幣層面,貨幣發行制度也僅針對紙幣和硬幣的特性而設計,DCEP并不屬于人民幣范疇,現有的法律也無法為DCEP的發行與法律主體地位提供依據和保障。

因此,若要響應DCEP的全面推進,應當立法先行,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或者由國務院出臺相關規定,將數字貨幣發行權授予中國人民銀行,并對人民幣的定義作適當調整,明確DCEP是人民幣的一種表現形態,與現行的記賬貨幣、紙幣、硬幣具有相同的國家貨幣的法律地位。

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償性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與《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均規定,

“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上述規定明確了人民幣的法償性,但是央行數字貨幣尚不屬于人民幣的范疇,無法受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保護。同時,受數字貨幣的流通技術限制,使用人必須擁有接收數字貨幣的終端設備,并依賴網絡技術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將來數字貨幣的法償性權威。

因此,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央行數字貨幣將與傳統紙幣、硬幣共存。對此法律需要就二者的共存問題作出回應,以便消費者和企業知道哪種貨幣是有義務接受的法償貨幣,公司需要知道在收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中選擇哪一種貨幣單位,經濟主體需要知道對于特定貨幣形式有哪些法律限制。同時,有必要增設例外條款,明確由于客觀條件不具備而不能接收數字貨幣的,應兼顧實際需求,可以免除處罰。

央行數字貨幣的所有權轉移問題

較之傳統的紙幣和硬幣,數字貨幣的無形性使得其所有權的轉移較難認定,央行作為唯一能夠提供中央銀行貨幣的最終性機構,無論數字貨幣的法償性權威如何,都應當確保其所有權轉移系統能夠具備法律上的最終性,即交易的確定性,不可撤銷和不可逆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所有權轉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須以法定形式對外公示,如動產的占有和交付,不動產和權利的登記。相對人基于公示信息進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權利狀態與實際不符,法律亦認可該交易效力。民法典規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記,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確體現出所有權人對特定物獨占、排他的支配。對數字貨幣所有權轉移的認定,也應當結合公示方式予以確認。

實踐中,數字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主要有兩種:

一是“交付轉移”,轉讓人將數字貨幣與相應的私鑰直接交付給受讓人。

二是“登記轉移”,轉讓人向中央銀行數字機關登記機構發送轉讓貨幣的指令,登記機構驗證轉讓人所有權人身份,再變更數字貨幣中的身份代碼信息與受讓人私鑰相匹配。

由此看來,DCEP的所有權轉移系統似乎并非一個完全去中心化的平臺,而更適合搭建一個許可型分布式賬本技術平臺,由中心機構負責交易驗證和賬本更新,采用相對簡單的共識機制。此種技術結構的設計正是為了確保數字貨幣交易結算的最終性,方便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對交易進行驗證和監管,以保證法律上的確定性。

央行數字貨幣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央行數字貨幣需要借助分布式賬本技術,以純數字化形式發行,結合身份代碼信息和私鑰確定所有權歸屬,全程以信息傳輸方式進行,必然面臨嚴峻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一旦個人信息泄露,可能導致個人喪失對數字貨幣的控制,損害財產權益。

對此,除了采取技術保護措施以外,應當建立相應的法律保護制度。首先,通過立法明確電子認證服務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護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數字貨幣金額、秘鑰、交易記錄等信息。其次,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非法采集個人信息行為作出效力性禁止規定。此外,針對數字貨幣匿名性可能因其的洗錢、腐敗和逃稅等金融犯罪問題,應當設置專門的查詢條件和查詢程序規定。

中國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權區塊鏈的代表形態,一方面有利于增強數字貨幣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個人信息保護的難度。因此,在法律層面亟待為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積極應對未來的挑戰。 

References

 劉向民.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法律問題[J].中國金融,2016(17):17-19.

于品顯.中央銀行數字貨幣法律問題探析[J].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報,2020,27(02):88-102.

 李南宇.央行發行主權數字貨幣(DCEP)的機遇及其法律問題——兼論全球監管合作構想[J].特區經濟,2020(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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