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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加密貨幣征稅山雨欲來,哪些國家已經先行一步?_數字貨幣: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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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新原創

作者|馮銘

編輯|尹岳

2020年以來,隨著投資機構對加密貨幣興趣的增加,以及加密貨幣用戶的激增,加密貨幣也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監管的重要目標,越來越多的政府加入推出加密貨幣稅法的行列。

如果說,最早的加密貨幣稅收指南把加密貨幣分類為“財產”,但是從2014年起,加密稅收政策面臨的問題愈發復雜。如以太幣Ether、穩定幣、DeFi、以及眾多新幣種的增多,通常的“財產”分類處理可能不適用于所有加密貨幣。各國監管機構也正在以更加認真的態度對待加密貨幣稅收政策,不斷更新加密貨幣稅收相關指引工作。

就目前而言,加密貨幣的稅收狀況因國家而異。其中,一些國家將加密貨幣視為商品或投資資產,并出于稅收目的受到相關法律的約束;一些國家不認為加密貨幣是個人金融資產,也不征收稅金;而一些國家禁止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挖礦和運營,并禁止發行和組織加密貨幣流通;還有一些國家尚未就加密貨幣的監管做出正式決定。

美國

2014年,美國國家稅務局發布了加密貨幣稅務指南,內容包括如何處理虛擬貨幣交易、支付、挖礦等活動的稅務問題。根據指南,將加密貨幣交易為美元等貨幣定為一種應稅事件。加密貨幣挖礦也應納稅,因為其被視為一種收入。相反,P2P轉賬、小額贈予、購買加密貨幣等行為不需要征稅。

G20主席國印度發布了關于制定全球加密貨幣規則的意見:8月2日消息,現任二十國集團 (G20) 主席國印度發布了關于加密貨幣的聲明,試圖將其建議納入全球加密貨幣規則的框架中。該說明要求綜合文件包括行動要點,例如促進金融穩定委員會和所有其他標準制定機構的建議的有效實施。此外,該說明還要求考慮新興市場和發展中經濟體特有的宏觀金融影響和風險。

其他行動要點包括向所有司法管轄區開展外展活動,以提高風險意識,從加密資產采用率較高的地區開始,讓非G20成員參與進來,并將協調全球加密貨幣規則工作的責任交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金融穩定委員會。[2023/8/2 16:13:26]

2019年10月,美國國稅局發布了新的用于計算持有加密貨幣的應繳稅款的指南。發布指南中涉及:創建加密貨幣分叉時的納稅情況;評估加密貨幣被作為收入時的方法;以及在出售加密貨幣時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12月末,美國國稅局將兩個新的常見問題解答加入了其中,討論了接受加密貨幣作為捐贈時慈善組織的責任。

2020年8月,美國國稅局發布了1040號表“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草稿。在主表中設計了一個有關虛擬貨幣的問題,詢問納稅人是否在2020年收發、買賣虛擬貨幣以及是否從中獲得利息,而之前類似問題設置在附表中。

2020年12月,美國國稅局發布了修訂后的1040指令草案,草案闡明了虛擬貨幣一詞所涵蓋的內容。IRS使用術語virtualcurrency來描述用作交易媒介的各種類型的可轉換虛擬貨幣,例如數字貨幣和加密貨幣,并指出,無論采用哪種說法,如果特定資產具有虛擬貨幣的特征,它將被視為虛擬貨幣。更新后的草案要求,如果公民在2020年期間購買了加密貨幣,則必須在第1頁的虛擬貨幣問題上勾選“是”,盡管這可能不會觸發任何應稅事件。

英國財政大臣:英國的目標是成為全球加密貨幣中心:金色財經報道,英國政府周一宣布了一系列舉措,旨在使該國成為全球加密技術和投資中心。財政大臣Rishi Sunak在新聞稿表示,我們今天概述的措施將有助于確保公司能夠在這個國家進行投資、創新和擴大規模。財政大臣約翰·格倫(John Glen),首要步驟將把穩定幣帶入英國支付框架。這將使消費者能夠放心地使用穩定幣支付服務。政府將引入這項立法,作為實現世界領先的穩定幣監管制度的雄心的一部分。

英國金融監管機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在2019年 發布了“加密資產指南”。FCA 在報告中指出,擁有用于跨境支付的數字資產的加密公司可能會受到支付服務法規的約束,但代幣本身不會受到監管。(coindesk)[2022/4/5 14:04:11]

根據美國國稅局于2021年3月2日更新的加密貨幣常見問題解答,以法定貨幣進行的加密貨幣購買不受任何類型的美國國稅局稅務報告的約束。

韓國

早在2017年韓國就表示要對數字貨幣交易展開收稅,規劃在交易加密貨幣過程中征收資本利得稅。

IMF建議采用CBDC和全球加密貨幣標準以維護金融穩定:金色財經報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為新興市場和發展中經濟體發布了一套可操作的政策,以確保在全球采用加密貨幣的情況下金融穩定。IMF建議,政策制定者應對加密資產實行全球標準,并通過解決數據缺口來增強監測加密生態系統的能力。對于面臨加密資產風險的新興市場,應當加強宏觀經濟政策,并考慮發行央行數字貨幣(CBDC)帶來的益處。(cointelegraph)[2021/10/3 17:22:09]

2020年3月,韓國通過了《關于特定金融交易信息的報告與利用等法律》修訂案,完成了對加密貨幣的定義,還明確了加密交易所牌照制度和銀行支持加密交易所賬號實名登記,以及遵守部分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建議的實施標準和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旗下金融情報機構制定的《FIU虛擬貨幣反洗錢準則》。

2020年7月,韓國企劃財政部公開包含加密貨幣征稅方案的“2020年稅法修正案”。根據資料,對于2021年10月1日以后交易的虛擬資產,政府將按照20%的稅率征繳轉讓所得稅。關于此前行業爭論不休的“收入類型”,政府計劃將加密貨幣轉讓所得視為“其他收入”進行征稅。

對于2020年稅法修正案中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得征稅方針”,韓國企劃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和法人稅法并未把個人和外國法人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得列入納稅稅目”,“但是從國外主流國家的做法和其他收入的納稅情況來看,為保證公平,政府有必要對這部分收入進行征稅”。

全球加密貨幣總市值跌至1.58萬億美元:Coingecko數據顯示,全球加密貨幣總市值現約為1.58萬億美元。比特幣市值在加密貨幣總市值中的占比41.8%,ETH占比17.5%。[2021/5/19 22:21:56]

對于投資者使用海外交易所交易避稅的情況,修正案中明確要求將投資者海外交易所得計入納稅申報范圍,否則最高將追繳60%的未申報罰金。另外,關于DeFi、穩定幣、P2P,目前還不存在直接的法律法規,相關的交易情況也難以追蹤掌握。

新加坡

2019年,新加坡稅務局公布了一份關于如何對支付類加密貨幣交易征收商品服務稅的草案,該份草案規定了何種加密貨幣在何種方式下可以免于繳納商品服務稅。

具體包括:使用數字支付代幣為貨物或服務付款不會引發代幣應稅供應;用法幣或其他數字支付代幣交換數字支付代幣將免征商品服務稅。草案中提到,DPT的實例包括:比特幣,以太坊,Litecoin,Dash,Monero,Ripple和Zcash等。

2020年4月,新加坡稅務局發布了《加密貨幣所得稅課稅指南》,內容涉及數字代幣以及初始代幣發行的交易所得稅處理。該指南重點介紹了三種類型的數字代幣,即支付代幣,實用程序代幣和安全代幣,并進一步闡明了以非常規方式收到代幣的稅收待遇。

行情 | 全球加密貨幣市值減少1535億人民幣 縮水幅度達7.2%:根據AICoin數據顯示,目前全球加密貨幣市值約為19770.6億人民幣,與30號數據相比市值減少約1535億人民幣左右,縮水幅度達7.2%。目前加密貨幣市場中占比排名第一的是比特幣,市值約合人民幣8977億元,與30號的9529億的數據相比,市值減少了552億人民幣左右,縮水幅度約為5.8%,當前市值占比為45.40%;以太坊排名第二,總市值為億2984人民幣,與30號的3203億人民幣數據相比市值下降了219億人民幣左右,市值占比為15.09;瑞波幣排名第三,市值為1162億人民幣,與30號的1213億人民幣數據相比市值下降了51億人民幣左右,市值占比為5.87%。[2018/8/1]

根據指南,涉及支付代幣的交易被視為易貨交易。支付代幣的接收者要對所提供的基礎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價值征稅。對于ICO,將根據發行代幣的權利和功能來征稅收益。同時,由于發行證券代幣的收益與發行債務或股權的收益類似,與資本性質的收益類似,無需征稅。但是,一般所得稅和預扣稅義務將適用于支付給代幣所有者的股息或利息。

英國

2018年12月,英國首份數字貨幣指南問世。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將數字貨幣視為一種資產,每次買賣數字貨幣都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不過,數字貨幣用于慈善捐贈用途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此外,雇主以數字資產代替現金、從挖礦活動、空投獲得收入也將按照該國現行的所得稅和國家保險供款法進行征稅。

2021年1月,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禁止向零售消費者出售加密貨幣衍生品和交易所交易票據。FCA認為,衍生品不適合零售消費者,因為這些產品會對零售消費者造成傷害。

印度

2018年4月,印度儲備銀行強迫該國所有銀行停止與加密貨幣交易所開展業務。但是,后來他們修改了法律,并提出了以下建議:

購買或出售加密貨幣將被視為一項服務;可以根據盧比或任何自由兌換外幣的等值貨幣的交易價值來確定加密貨幣的價值;如果買賣雙方在印度,則該交易將被視為軟件交付;印度境外的交易將被征收商品和服務稅,并將被視為商品的進口或出口。

2020年12月消息,印度政府正在考慮一項提案,對比特幣交易征收18%的商品和服務稅,預計每年征稅約40億盧比。財政部下屬中央經濟情報局已將該提案提交給間接稅與海關中央委員會。據財政部消息來源稱,中央經濟情報局建議將比特幣歸類為“無形資產”類別。

瑞士

盡管瑞士政府計劃對加密貨幣業務實行控制,但對加密貨幣業務不征稅。在瑞士,出于個人利益購買、出售或持有加密貨幣的合格個人無需為其資本收益納稅。不過,來自挖礦的收入被認為是自雇收入,將通過所得稅征稅。由合格專業人員進行的盈利加密貨幣交易需要繳納公司稅,用比特幣支付的工資必須申報所得稅。

未來,瑞士可能會引入以下法規:加密貨幣將被視為有價值的財產,因此其擁有的事實應反映在納稅申報表中,并對其價值征稅;如果加密貨幣符合作為私有財產的資格,則根據當前的稅收法規,僅對不斷上漲的價格中的利潤征稅。

中國

目前,中國禁止了虛擬貨幣交易和IC0,因而在對加密貨幣及加密資產征稅方面還無進一步行動。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中國金融公司開展比特幣業務。同時,個人可以自由參加互聯網交易,風險自負。加密貨幣被視為商品,而不是現金。由于香港不禁止加密貨幣交易所,中國加密貨幣交易者經常使用香港平臺來兌現其數字資產,其本身沒有資本利得稅。隨著加密貨幣和數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加密資產征稅或將提上日程。

澳大利亞

在澳大利亞,為個人使用而進行的加密貨幣交易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免稅:當比特幣用作個人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的付款時;交易金額不超過10,000澳元時。挖礦或交易所等活動被視同為股票交易,因此需要繳稅。

日本

日本在2017年頒布了《支付服務法案》,規定比特幣的銷售免征消費稅。日本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被視為資產化價值,可以進行數字化轉移,也可以用于支付。從比特幣中獲得的利潤被視為業務收入。因此,所有者要同時繳納所得稅和資本收益稅。

德國

自2013年起,比特幣在德國正式被認定為私有財產。比特幣所有者需要繳納資本收益稅,然而,只有利潤是在購買比特幣一年內獲得的情況下才會征稅。如果持有加密貨幣超過一年,加密貨幣所有者不需要繳納資本收益稅,但是必須報告所有使用加密貨幣的買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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