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關于“數字貨幣”的話題成為各界討論的重點。此前,Facebook計劃發行的Libra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的爭議,但是由于監管部門的介入使得該項目受到實質阻礙。我國對于數字貨幣的研究似乎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央行在2020年工作會議上也把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作為工作重點之一,實際上我國在該領域具有先發優勢,早在2014年央行就成立專門研究團隊,對數字貨幣技術、系統開發、業務邏輯、法律問題等進行深入研究。
據央行貨幣研究所負責人公開介紹,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采用上層運營體系,即央行先把數字貨幣兌換給銀行或其它運營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公眾,而不是像紙幣一樣,由央行直接向社會公開。而基于現有IT基礎設施、人才力量、服務體系下,究竟數字貨幣與紙幣如何實現完美“切換”,為社會大眾帶來更加便利的體驗,確實值得期待。
聲音 | 互金專委會主任陳云峰:數字貨幣量化交易存在較大合規風險:據未央網消息,互金專委會主任陳云峰刊文稱,量化交易作為數字貨幣交易的特定模式,根據我國對于數字貨幣的監管政策,其存在較大合規風險,甚至有些數字貨幣基金以“量化”為名,公開募集資金,很大程度上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因此,數字貨幣量化交易存在較大合規風險,相關從業人員應當盡快尋求法律合規,預防法律風險。[2019/1/14]
1. 央行數字貨幣是什么?
央行數字貨幣 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簡稱 DCEP), 由我國中央銀行背書發行,是央行對公眾的負債。DCEP屬于法定加密數字貨幣,具有無限的法償性,是人民幣的數字形式,其本質是貨幣。區別于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DCEP旨在替代流通中的紙幣,而電子支付是基于現有的商業銀行賬戶體系,將現金電子化,其本質是支付工具,實質上是通過銀行對用戶在銀行賬戶內的存款進行結算。
現場 | 陳云峰:數字貨幣抵押需要謹慎進行:金色財經現場報道,12月26日,在由金色財經主辦的金色沙龍上海站現場,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云峰發表了演講,他講到了數字貨幣抵押的有效性,他說在法律文件里沒有發現比特幣不能抵押這件事,雖然沒有明確禁止不能抵押,但是這件事依然要謹慎進行。他建議量化團隊在文件里要明文規定,幣錨定一個法幣的具體數字,因為在贖回時不確定因素很多,并且數字資產的波動性極大。[2018/12/26]
央行數字貨幣與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在發行方式、管理模式,技術架構等方面有著本質區別。法定數字貨幣由央行發行并做信用背書,價值與人民幣掛鉤,可調節發行總量并處于銀行體系監控范圍之內。同時,央行采取的是中心化的管理模式,非純區塊鏈的技術構架。而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且發行主體非有權機構,是基于區塊鏈技術,基于工作量證明機制等共識機制保證系統運行, 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價值波動較大,并且匿名性不易追溯。
聲音 | 陳云峰:國內STO或許被嚴重“誤讀、誤用”: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昨日發布《關于防范以STO名義實施犯罪活動的風險提示》對STO風險進行提示,并稱STO“涉嫌非法金融活動”。對此,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陳云峰今日發文稱,由于國內對于STO的認知僅止步于“發幣”,或者僅僅是由于ICO被叫停,緊接著STO應運而生的邏輯關系,STO被某些主體認定為ICO的替代方案,STO或許被嚴重“誤讀、誤用”。行業人員要慎重考慮“發幣”和融資模式。[2018/12/5]
另外,DCEP并非加密數字貨幣,在目前技術實現過程中也并沒有涉及區塊鏈技術。DCEP作為貨幣仍然作為央行的一種負債,中心化的管理方式便于政府對貨幣的管控,防止洗錢、逃稅及非法融資等犯罪活動。
獨家 |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陳云峰:境外主體同樣涉嫌違反我國的監管規定:金色財經就前幾天央行發布的禁止交易所面向中國用戶提供數字貨幣交易服務這一規范采訪到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陳云峰,陳云峰表示:根據我國對于虛擬貨幣交易的監管要求,對該條規范擴大解釋的情況下,從事前述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主體,即便屬于境外主體,同樣涉嫌違反我國的監管規定。
若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實際控制人為我國主體,尤其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很大程度上會追究相應實際控制人的責任。若虛擬貨幣交易所屬于非我國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控制或運作的境外交易所,如果向我國公民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則依據我國對于涉外司法管轄的法律分析,相應追究其民事或刑事相關的法律責任。
因此,由于虛擬貨幣交易所的交易發生在中國境內,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國司法管轄,但是由于交易的涉外性、交易環節往往較為復雜,給調查機關取證帶來一定困難,同時又由于我國監管部門已經發文提示虛擬貨幣交易風險的情況下,境內投資者主動參與交易的,其后果是否應當“自擔”,還需要機關、司法機關的多方面調查認定。[2018/9/22]
2. 為什么要發行法定數字貨幣?
聲音 | 互金專委會主任陳云峰:美國或將出臺相應監管指引: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陳云峰日前接受采訪時,就Coinbase收購案,分析了美國對加密貨幣監管態度。他認為,美國在加密貨幣交易市場的監管態度處于有條件的開放態度,從此前開放比特幣期貨交易就可以看出。美國率先將加密貨幣納入證券監管領域,表明其對于加密貨幣的監管立場,后續同時或將出臺相應的監管指引。[2018/7/19]
在電子支付較為發達的今天,為什么還要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1) 維護法定貨幣主權地位。貨幣一般是指法定貨幣,即由一國有權機關發行的,具有的支付功能的一般等價物。貨幣的發行涉及一國主權和經濟政策,因此,當今世界所有國家和地區的貨幣發行權均由政府牢牢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該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因此,法定貨幣必須由一國有權機關發行,由國家信用背書,Facebook聯合全球金融及非金融機構,目的在于打造一套簡單的、無國界的貨幣和為數十億人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但是歸根結底,Libra是由Libra協會發行的,當然不能等同于法定貨幣,雖然短期內Libra可能并不會威脅一國或地區有權機關的貨幣發行權,但Libra架構本身所帶來的跨境洗錢風險、外匯管制風險、隱私泄露風險等仍然值得警惕。
(2) 紙幣、金屬幣的發行、印制、保存成本非常高。由于印制紙幣所需的技術和材料都非常特殊,且為了提高防偽成本,我國在紙幣、金屬幣上投入了很大成本,此外,這些紙幣和金屬幣上也容易傳播細菌。
(3) 完善現有支付體系。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仍屬于市場主體,其運作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合法問題、隱私問題等都不容忽視,央行推出法定數字貨幣及數字錢包,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前述問題,為我們在使用電子支付過程中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3. 數字貨幣我們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影響?
復雜的技術、以及特殊的發行方式,以及前面國家戰略層面的需求,這些似乎都不能直觀說明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對我們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好處,畢竟技術最終都是為人服務,我國央行籌備5年多的法定數字貨幣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究竟會帶來哪些好處?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法定數字貨幣屬于法幣,具有無限的法償性,所以接收方不可以拒收央行的法定數字貨幣。這意味著只要存在電子支付的平臺,就可以使用央行數字貨幣進行支付,而不會像第三方支付平臺那樣,因商業競爭面對排他性的限制。與電子支付類似,數字貨幣的交易應該會涉及快捷支付、掃碼支付、數字錢包間轉賬等操作。同時根據公開信息顯示,法定數字貨幣采用的“雙離線技術”使數字錢包不需要網絡就可以完成價值轉移,適用范圍更廣,小額零售或將成為高頻應用場景。
(2) 央行數字貨幣的交易實行可控匿名,為了防止數字貨幣的匿名性被利用于洗錢或恐怖主義活動融資,當大數據識別出特定交易特征時,數據挖掘技術能夠快速地進行身份比對并鎖定賬戶地真實身份。同時,法定數字錢包的交易會按照現行的現金管理規定設置一定的限制,并根據不同級別錢包設定交易限額和余額限額,例如直接兌換大額的現鈔等可能需要提前預約等。
(3) 預防犯罪。由于加密貨幣交易的匿名性,自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產生以來,就不斷地吸引著避稅者、洗錢者的目光。盡管我國監管部門已經禁止加密貨幣的交易,但是一些投資者仍通過不合法的手段進行交易,給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特別是司法管轄方面。在有權機關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后,一方面,通過監控額度及流向,可以有效實現良幣驅逐劣幣,另一方面,更有利于重新樹立老百姓對于使用數字貨幣的認知。
目前,由于央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尚在研究階段,對于一些冒用央行名義發行數字貨幣或者散布虛假消息的情況,央行在2019年11月13日便已經出臺《關于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法定數字貨幣情況的公告》,該公告明確提到:“人民銀行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也未授權任何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人民銀行從2014年開始研究法定數字貨幣,目前仍處于研究測試過程中。市場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數字貨幣,網傳法定數字貨幣推出時間均為不準確信息。”因此,我們應當隨時關注官方發布的消息,在央行未公開宣布使用法定數字貨幣之前,不盲目相信任何形式的推介及交易,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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