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坊交易所 以太坊交易所
Ctrl+D 以太坊交易所
ads
首頁 > UNI > Info

肖颯 | 非法集資!BTC是資金?_穩定幣:數字人民幣穩定幣官方消息

Author:

Time:1900/1/1 0:00:00

在過往觀念中,根據13年《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只吸收虛擬貨幣的虛擬貨幣“銀行”或“投資理財平臺”可逃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射程。退一步講,也只有USDT等錨定法定貨幣的穩定幣,才有較大的可能被認定為貨幣或資金。

然而,在去年底的一個真實案例中,這一“金科玉律”被打破了。

一、案情簡介

事實一:“通證銀行”項目

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務器設立“通證銀行”投資平臺,對外宣稱可存儲主流“虛擬貨幣”理財,承諾隨存隨取,不設鎖倉,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額回報等靜態收益模式向公眾吸收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同年6月,該平臺虛擬貨幣無法提取。同年7月,該平臺將儲戶的主流貨幣強制轉化成TB資產。此后,該平臺關閉,無法登陸。

肖颯:數字貨幣普及率升高將使洗錢犯罪發案率逐步下降: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數字貨幣的普及將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案件的偵查及審判起到重要作用,進而會對反洗錢案件的偵查與審判有所助益。可以預見,隨著數字貨幣普及率的升高,我國洗錢犯罪的發案率將會逐步下降。(證券日報)[2020/4/24]

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證銀行”平臺為依托,以投資該平臺可持幣生息、推薦投資人可獲得返利等高額回報為誘餌,在多地召開推介會、宣講會等方式進行宣傳、分享投資理財經驗,并通過微信推廣,鼓勵社會公眾將虛擬貨幣存入“通證銀行”。根據目前報案人員統計,經林某等人宣傳,共吸收59人虛擬貨幣價值達人民幣1500萬元以上。經鏈上資產追蹤調查分析發現,價值人民幣673.659萬元的虛擬貨幣充值到林某的錢包地址中。

事實二:DGU、BAC項目

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林某經他人介紹參與DGU、BAC項目,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幫助他人投資理財為由,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他人介紹DGU、BAC項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使多位被害人投入資金合計約人民幣500萬元。

聲音 | 肖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年10月17-18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副行長陳雨露出席了在美國華盛頓舉行的二十國集團(G20)財政和央行部長級和副手級會議。會議一致同意發布G20關于穩定幣的聲明。今日,關于穩定幣的政策和風險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穩定幣的政策和監管風險總的來說就是來源于兩個方面:一個是穩定幣作為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其本身具有的詐騙、洗錢等潛在的風險,另一個就是越來越嚴的監管。這兩方面是穩定幣問題的一體兩面,若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那么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10/19]

判決結果

被告人林某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聲音 | 肖颯: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 將比特幣當做金融產品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涉嫌違法:據新京報消息,對于比特幣場外交易是否合法合規一問,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分析,2013年,我國對于比特幣本身的法律屬性給出了明確界定:特定的虛擬商品,也就是承認其“財物”的地位。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確認了虛擬財產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因此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肖颯認為,偶發的個體與個體之間的交換行為合法。在她看來,我國法律中的“所有權”,就包含“處分權”這一重要權利,如何處分是所有權人的私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但是,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則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具體而言,可能會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2019/5/22]

聲音 | 律師肖颯:互聯網法院認可區塊鏈技術收集證據,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律師肖颯在微信公眾號發文稱,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在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也就是說,互聯網法院對于“哈希值校驗”“區塊鏈存證”等技術手段取證是認可的。關于如何送達的問題,肖颯指出,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網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這個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我們相信,適用區塊鏈等新技術,可以讓電子送達憑證更“可信”。[2018/12/24]

二、比特幣→資金←存款:一段雙向的奔跑

如果單從文義出發,林某因吸收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直接等同為了“存款”,看似超出了一般國民的認知。但其實,結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存款”含義的嬗變過程,以及比特幣等主流虛擬貨幣成為支付結算工具的趨勢,法院作出這樣的認定并不難理解。

聲音 | 肖颯: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與幣價掛鉤:12月20日消息,律師肖颯在其公眾號上發表題為“盜取非知名‘虛擬幣’,也構成犯罪嗎?”的文章,最后得出結論: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其實直接與幣價掛鉤,“山寨幣”“垃圾幣”沒有刑法保護的必要,因此,盜取、騙取這些代幣,不應該構成犯罪。如果該虛擬幣雖然出身違法行為,但是具有相當的市場價值,則盜取、騙取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2018/12/20]

存款→資金

1995年,民間融資借貸已經興起,從銀行分流了大量的用戶儲蓄。眾所周知,存款業務是銀行的“生命線”。因此,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吸取存款的專營性,全國人大出臺了《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于第7條新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998年,我國各類非法集資活動已經層出不窮,因此國務院出臺《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列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同時,第一次對其概念進行了規定,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從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象就從“存款”變為了“資金”。2010年最高法關于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今年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均沿用了“資金”的說法。在“資金”說法的加持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度被認為是“口袋罪”。

為了限制從存款到資金這一擴張解釋的限度,學者們往往在“存款”的定義上做文章,提出了“信貸資金說”“潛在存款說”“活期存款說”等。這些定義或寬或窄,但都有一條共識:即存款必須跟商業銀行的業務具有一定的聯系,無論是已經成為業務一部分,還是潛在里有可能成為業務一部分。依學者們的視角,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現階段不可能成為我國銀行業務的一部分,也就不能成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象。

比特幣→資金

學者們的觀點不能取代實務中法官的判斷。如上所述,否定比特幣貨幣屬性的只是一份部門規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象在多份規范性文件中明確為“資金”,而沒有規范性文件針對“資金”作出專門定義。那么,只要虛擬貨幣符合資金的相關特征,就有可能被實務中的法官認定為是資金。

事實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確實凝聚著民眾的實物投資,能在二級市場與法幣和其他虛擬幣進行普遍的交換,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商業機構以不同方式承認其為支付工具。例如,美國SEC在豪威測試中認為投資者支付的虛擬貨幣也屬于“金錢”范疇;英國FCA發布《加密貨幣資產指南》,認可比特幣、萊特幣等交易型通證可用于商品和服務的買賣,無需經過銀行等等。一言以蔽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資金屬性或者準貨幣屬性已如房間里的大象,法官對其作出“資金”的認定并不生硬。

三、曇花一現還是會有類案效應?

根據團隊目前的檢索,將吸收比特幣的行為直接定性為吸收公眾存款的,該案尚是孤例。我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也不能排除接下來形成類案效應的可能。盡管如此,仍有以下三個問題需要進一步考量。

數額認定問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不同數額決定了其刑罰檔次。由于資金一般都具有穩定性,因此如果吸收的是外幣或者是穩定幣,在換算成人民幣計算數額時不會有什么問題。然而,對于比特幣等波動幣來說,其在一段時期里價值變動幅度大,被害人購買時的波動幣價格和案發時的波動幣價格可能天差地別,對其數額認定的不同方式很有可能導致“類案不同判”。

追繳問題

根據2014年最高法、最高檢、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然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由于其數據化的特性,通過保管私鑰就可保有完全的所有權,托管的電子錢包等也很有可能遠在海外,這對傳統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追繳手段提出了技術上的高要求。

罪刑適應問題

該案判決于去年,彼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出臺,故雖然被告人吸收了1500萬人民幣價值的虛擬貨幣,但仍在3到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修正案出臺以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多設立了“數額特別巨大”的檔次,將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雖然數額多少為“特別巨大”尚待官方解釋,但考慮到幣圈的吞吐量,恐怕并不難達到。如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望”成為幣圈又一個容易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這其中的刑罰處置與過去的類案如何協調,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寫在最后

由于我國尚沒有以法律形式對虛擬貨幣作出定性并進行相應的分類監管,虛擬貨幣在個案如何定性仍賴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我們建議只吸收虛擬貨幣的類金融平臺莫以兩份部門規章為“免死金牌”,仍須認真評估平臺非法集資的有關風險,踏踏實實做好非法集資相關的合規工作。

Tags:比特幣穩定幣區塊鏈數字貨幣比特幣交易所清算地圖數字人民幣穩定幣官方消息區塊鏈幣種類個人買賣數字貨幣判刑嗎

UNI
金色觀察|遇到虛擬貨幣投資詐騙怎么辦?_馬斯克:OMG

這兩年,和全球疫情一起蔓延的還有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風潮,甚至連特斯拉創始人馬斯克都開始為虛擬貨幣站臺,隨著馬斯克的高調入局,越來越多的“小白”投資客進入到幣圈,開始幻想躺著賺錢.

1900/1/1 0:00:00
馬斯克一句話,比特幣又崩了:狂跌6000美元,16萬人爆倉95億_比特幣:加密貨幣

來源:中國基金報 記者:金宥智 馬斯克一句話,比特幣價格又一次大幅震蕩……馬斯克暗示特斯拉可能已賣出比特幣?比特幣重挫近6000美元當地時間16日,一自稱加密貨幣分析師的用戶在推特上表示.

1900/1/1 0:00:00
世界經濟論壇:區塊鏈或擾亂867萬億美元的傳統市場_CBD:RPX

金色財經報道,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的一份新報告,許多人預計傳統的公開上市股票與代幣化的私人公司股票之間的界限在未來將變得模糊.

1900/1/1 0:00:00
區塊鏈為什么是承載 Web3.0 應用組織演化和利益分配的核心載體?_區塊鏈:WEB3

本文是《Web3.0Explorer》系列的第二篇,第一篇是:《對Web3.0概念的梳理》。本文也會承接上一篇的理念繼續探討.

1900/1/1 0:00:00
2021年以來,55個機構及個人已接受比特幣等支付_BTC:加密貨幣

據不完全統計,自2021年以來,共有55個公司、團體及個人宣布支持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作為支付手段.

1900/1/1 0:00:00
以太坊的進化:新資本主義與三性資產_比特幣:區塊鏈

以太坊能超越比特幣么? 這個問題曾經和“EOS能否超越以太坊”一樣遭人嘲笑,如今隨著以太坊對比特幣匯率不斷飆升,ETH2.0逐漸臨近,這個問題不再是笑話.

1900/1/1 0:00:00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