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個案件判決,其中民事案件13個,刑事案件10個。部分案件判決中,有法院發表了對「狗狗幣」的觀點,我們做摘錄如下:
o1判決書基本情況一覽
1、10個刑事案件判決中,有5個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其中就包括了plustoken案件,根據判決書的內容,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狗狗幣11060162640.5953個。而在2019年6月28日后,仍有35564752.5446317個狗狗幣轉入,按照本文發出時的價格來看,市值有440億元之巨。按照本案的判決,包括被扣押的狗狗幣在內的數字資產,依法處理,所得資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在10起刑事案件判決中,均沒有法院有關狗狗幣法律屬性的論述。
2、在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遼09民終343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馬雪娟與蘆鳳芹通過網絡平臺購買的狗狗幣,應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所指的未經批準發行或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它的出現未經批準,會對國家正規發行并使用的貨幣產生沖擊和影響,將嚴重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應是國家目前亟待整治、清理的對象。因此,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狗狗幣交易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所產生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遂駁回了原告起訴。
Hodlnaut司法管理人:Holdnaut幾位最大債權人希望將公司清算而非重組:金色財經報道,根據破產的加密借貸平臺Hodlnaut司法管理人發布的一份法庭文件,Holdnaut的幾位最大債權人表示,他們希望將公司清算,而不是進行重組。反對重組的債權人包括Algorand基金會和目前正在清算中的 Samtrade Custodian Limited,這些債權人的債權價值約為1.7億美元。
2022年8月份,Hodlnaut在新加坡向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請,尋求債權人保護,使法律索賠和訴訟程序能夠暫時暫停,避免以低價強制出售代幣,以便可以穩定財務狀況,專注于重組和恢復計劃。[2023/4/26 14:26:36]
該案在二審后,馬雪娟提起了再審程序,但其再審申請最終被法院駁回。
3、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05民終895號民事判決書中提及:一審法院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狗狗幣是一種類似于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狗狗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狗狗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由此,因狗狗幣產生的債務,均系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彭博社:美國司法部已開始調查加密銀行Silvergate與FTX的關系:2月3日消息,據彭博社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美國司法部反欺詐部門已開始調查加密銀行Silvergate為FTX處理賬戶的行為。據報道,欺詐調查的重點是允許FTX將包括用戶資金在內的存款存入Alameda賬戶的潛在犯罪行為。據悉,Silvergate長期以來一直為FTX的美元存款提供此類過渡。
金色財經此前報道,1月31日,美國兩黨參議員團體正在敦促加密銀行Silvergate Capital (SI) 提供更多詳細信息,說明其對FTX涉嫌濫用客戶資金的了解。[2023/2/3 11:44:48]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建立了關于投資狗狗幣的合作理財關系,因狗狗幣系不合法物,陳紅蓮、盧曉燕合作投資狗狗幣的行為不應受法律保護,該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雙方自行承擔,陳紅蓮要求盧曉燕返還下單款35000元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事實,也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o2?鏈法觀點
上述判決中法院對「狗狗幣」的觀點,看起來非常熟悉。我們以「XXX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為關鍵詞,再次進行檢索,在案例庫中可以得到99個案件判決。這些判決中既包括了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主流的數字資產,也包括一些非主流的數字資產。
聲音 | 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杜前:司法區塊鏈幫助保障網絡作家的著作權:據新浪財經消息,據最告人民法院微博顯示,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杜前發表演講表示,杭州有一個著名的中國網絡作家村,知名網絡文學作家唐家三少是網絡作家村的村長。作家村的網絡作家們創作了許多傳播快、受眾廣、影響力大的網絡文學作品。然而隨之而來的侵權行為也呈現出侵權成本低、侵權手段隱蔽、侵權主體難尋等特點,特別是網絡侵權取證難問題,給網絡作家維權造成很大困擾。為此,互聯網法院將數字版權行業鏈上鏈司法區塊鏈,通過區塊鏈,維權者可在線上完成從創作到維權所有內容全流程記錄、全鏈路可信、全節點見證,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網絡作家的各項權益。[2019/9/1]
通過對這些判決進行研讀,可以發現判決結果通常有三類:
第一類案件,是法院認為因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產生的債權債務系非法債務,公民投資和交易這些數字資產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這類案件通常都會被駁回訴訟請求。
動態 | 中華遺囑庫應用司法區塊鏈:據新京報報道,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近日表示,“今后,凡在中華遺囑庫進行遺囑登記以及保管業務,所有電子證據保全及認證證書、數字證書、可信時間戳證書都將實時上傳司法電子證據云,將遺囑保管在遺囑庫將更加安全”。
“遺囑司法證據備案查詢系統”將司法電子證據與遺囑登記融合,這將讓遺囑保管更加具備司法公信力,也讓遺囑更安全。該系統是將中華遺囑庫登記系統對接到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下屬的司法電子證據云平臺,從遺囑庫上傳的數據信息與證據文件,通過電子簽名,系統自動進行由國家授時中心授權的可信認證時間綁定,通過第三方云儲存、司法鑒定與備份、區塊鏈防篡改等技術保障手段進行電子取證、存證。[2018/9/29]
第二類案件,是法院不僅認為因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產生的債權債務系非法債務,而且比特幣等數字資產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物,該類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這類案件也都會被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類案件,法院同樣會引用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也認為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在涉及到認定關于比特幣等數字資產交易行為是否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時,有著截然相反的觀點。
聲音 | 泰國司法研究所:預計涉及數字貨幣的犯罪將增加:據bangkokpost消息,泰國司法研究所(TIJ)執行主任Kittipong Kittayarak說,泰國司法研究所和聯合國區域間犯罪和司法研究所進行的一項合作研究表明,涉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活動正在泰國興起,預計涉及數字貨幣的犯罪會在不久的將來增加。但是泰國執法機構在人力資源、跨部門溝通等方面,都沒有準備好。[2018/8/31]
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京0112民初37191號民事判決為例,法院認為數字資產交易并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知,法律確認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民事權利客體,其應受到法律保護。網絡虛擬財產以數據形式存在,具有一定價值,可以“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虛擬財產的權利主體可基于虛擬財產交易,讓渡虛擬財產的使用價值,從而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比特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所謂“挖礦”是指“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過程,該求得特解的“礦工”可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作為獎勵。要獲得比特幣,既需要投入物質成本用于購買專用機器設備、支付運算損耗的電力能源,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因此,比特幣的獲得過程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產生經濟收益,具有價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符合網絡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應受法律保護。
第三,我國法律并未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其可作為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目前未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禁止其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但并未否定虛擬貨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也未禁止其作為普通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流轉。
也就是說,正常的數字資產交易行為,本身不屬于“代幣發行和融資”,也不屬于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亦未違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關于代幣發行融資的各項規定,故該類交易行為并未被我國法律所禁止,應屬合法有效。
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和判決是更加合理的,法律適用也更加準確。
其實通過研讀案例不難發現第一類和第二類案件判決有以下特點:
判決日期較早,受限于對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的認識程度;
判決的法院多處于經濟欠發達的地區;
判決當時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或者有指導意義的案例。
時至今日,無論是公眾,還是司法機關對于數字資產的態度都不可同日而語。比如在「鏈法案評|比特幣財產損害賠償案入選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中,該案判決中對比特幣財產屬性的認定、對涉比特幣案件的司法救濟等內容,獲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層面的認可。
當然,在法律上論證比特幣財產屬性的理由和方式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狗狗幣。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的規定,其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領導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理解與適用》中,對該條有明確的釋義。其中明確:
該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引致性規定,但其宣示了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并為之后特別法的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典》對《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予以了保留。
《理解與適用》指出:“上述規定是一條具有時代性意義的規定。21世紀是互聯網時代,以云計算、大數據、5G、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關鍵技術為代表的新科技已經且仍將對現代經濟社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理解與適用》同時指出:數據和虛擬網絡財產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物,具有以下特點:
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無論是數據還是網絡虛擬財產都是建立在數據基礎上的虛擬物,對于權利人來說,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
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民法所保護的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權利人通過合法勞動取得,具有可交換性,有一定的經濟價值。
雖然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本身是無形的,但是他們在網絡空間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這種“有形”是相對于網絡世界而言,并非真實存在。畢竟數據的存儲需要空間,網絡虛擬財產也是有活動的空間。
我們認為,狗狗幣是符合上述特點的。
當然,依法受保護的虛擬財產還應具有“合法性”的特點——虛擬財產的產生和取得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即虛擬財產應當不為我國法律禁止和限制,亦沒有夾雜、暴力、反動等內容。同時,虛擬財產的合法性還體現于取得方式的合法。目前而言,無論是《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九四公告》,還是其他法律規定,并沒有規定狗狗幣等數字資產本身系非法的標的。
在私法領域,法律遵循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公民持有狗狗幣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其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也未禁止其作為普通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流轉,其交易和流轉同樣應受到法律保護。
原文:先知實驗室撰文:Biu目前的NFT項目中,我們可以根據其主要的領域和價值邏輯將其分為Art-NFT、FI-NFT、IP-NFT和Game-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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