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外有銀行等合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到中國國內利用私募募資,再到海外投資虛擬幣挖礦行業,賺取利潤后反饋給中國投資者。颯姐團隊今日的文章擬探討該種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
中國居民在海外投資挖礦是否合法
今年9月3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了《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提出嚴禁新增虛擬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據此,中國居民在中國境內從事虛擬幣挖礦業務,無疑違反了“93通知”,屬于行政違法行為。但是,鑒于有些國家目前并未禁止虛擬幣挖礦業務,那么中國居民在這些國家從事虛擬幣挖礦是否屬于行政違法行為?
“93通知”的出臺是為了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優化和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對于在國外進行挖礦的活動并未予以禁止。但是通常而言,投資虛擬幣挖礦不僅僅是單純通過挖礦獲得虛擬幣,更會涉及對所獲得的虛擬幣的處理。2021年9月份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一律受到嚴格禁止,一旦實施該類行為就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或者刑事責任。中國居民在外國從事虛擬幣挖礦項目,是否違反“924”通知?這涉及“924通知”的域外效力問題。
研究員:尚未有區塊鏈積分應用在國內形成商業模式:某大型科技公司研究員負責人坦言,目前為止,尚未有區塊鏈積分應用在國內形成商業模式。企業基于聯盟鏈開展區塊鏈積分后,其自身仍是中心化的一家,并未去中心化,讓區塊鏈技術失去了本身有的意義。炒作概念以后,未能讓業內乃至旁觀者看出區塊鏈技術與互聯網技術落地積分場景的區別度。再者,有些機構并不是不想讓用戶花錢購入代幣,而是受國家政策所限。用戶通過簽到、做游戲等勞動換取所得,即便通證本身未進行募資,也屬于投資物范疇。(中國經營報)[2020/8/15]
在經濟行政法域外效力問題上,存在著一個“不具域外效力的假設”,即所有的法律原則上只具有域內效力,除非法律的用語明確表明它能域外適用。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再表示“國會制定的立法,除非存在明確相反的意圖,否則只能在美國的管轄范圍內適用”。無域外效力假設存在例外,根據華盛頓特區巡回法院的觀點,這些例外有清晰立法意圖的例外和不利后果的例外。其中,清晰立法意圖的例外是指在國會清楚表達了將國內法適用于在其他主權國家內發生行為的肯定意圖的場合,該國內法適用于外國。
耘存科技聯合創始人曹子圣:共同推動IPFS在國內的普及、應用和繁榮:據悉,2020年8月1日,由LBank、金色財經聯合承辦的“LBank和他的朋友們-2020百城計劃”在鄭州舉行。耘存科技聯合創始人曹子圣詳細介紹了耘存科技,并表示他們致力于推廣IPFS,以建立一個完美的IPFS交流合作平臺,深入挖掘IPFS價值,建設IPFS生態為目標,將數以億計的ipfs愛好者凝聚共識、共同打造一個自由、經濟、開放、專業、深入的信息共享、交流學習和資源互助平臺,共同推動IPFS在國內的普及、應用和繁榮。[2020/8/1]
據此,“924通知”原則上只具有域內效力,除非該通知清楚表達了將適用于域外的肯定意圖,那么“924”通知中是否存在這類意圖?這一問題的答案可以通過分析“924通知”的內容得以明確。“924”通知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這條規定明令禁止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意在切斷我國境內居民在境外進行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途徑,表明中國居民在中國境外從事虛擬幣相關活動,同樣是為“924”通知所禁止的行政違法行為。
21世紀經濟報道:通過虛擬貨幣洗錢理論上在國內不可行:3月24日,21世紀經濟報道刊文稱,實際上,洗錢與反洗錢的搏斗近年來愈演愈烈,洗錢的新動向是互聯網化,花樣翻新后,比特幣、聚合支付、網貸跑路、跨境電商都可以成為洗錢的手段,而反洗錢模型也在據此迭代更新。通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洗錢理論上在國內是不可行的,因為根據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中國計算機學會信息系統專委會委員、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李振星表示,雖然在國內不能碰,但也有不法分子在境外支付結算比特幣,然后轉到國內賬戶,國內的金融機構不會知道。但實際上境內金融機構作為發卡行、結算收單行,應當仍然有合規責任。[2020/3/24]
同時,中國公民在海外投資虛擬幣挖礦,在處理所獲得的虛擬幣時,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刑法》對屬人管轄采取的是絕對主義,只要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之外實施了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要管轄。據此,即使虛擬幣挖礦行為在當地是合法的,中國公民在域外投資虛擬幣挖礦,只要涉嫌《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同樣可以適用《刑法》。
實力派 | 范瑞彬:聯盟鏈在國內的發展一定會欣欣向榮:在今日“金色實力派”線上訪談中,針對“如何看待未來區塊鏈技術在中國的發展前景?”的問題,微眾銀行分布式商業科技發展部副總經理、區塊鏈負責人范瑞彬表示,聯盟鏈在國內的發展一定會欣欣向榮:首先從政策層面上,這幾年的政策可以看到國家一直在堅定的支持聯盟鏈技術發展和聯盟鏈的產業應用。其次,從落地應用上,15年的時候,聯盟鏈就像是一塊凍土,基本沒有什么正式運行的應用,到了16年、17年,機構間對賬、司法存證、供應鏈金融等應用領域逐漸發展起來了。后來,區塊鏈在物聯網、政務、跨境服務等領域的應用落地也在逐漸涌現。雖然目前聯盟鏈還沒有發展到非常繁榮健康的階段,但是從時間緯度上來看,這幾年,聯盟鏈這塊凍土在逐漸的、一塊一塊的融化,有越來越多的綠芽長出來,漲勢也還不錯。方向正確,行業也越來越務實,離百花齊放不遠了。[2019/12/18]
海外金融機構私募中國資金參與境外挖礦的性質
金色財經現場報道 上海自貿區金融研究室劉斌:現在區塊鏈技術應用在國內信用證中:金色財經現場報道,在今天舉辦的2018金融科技上海峰會暨區塊鏈世界論壇上,中國(上海)自貿區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劉斌在“金融科技創新與區塊鏈應用實踐”演講中指出:“現在流行的區塊鏈技術應用在國內信用證中,改變了銀行傳統信用證業務模式,信用證的開立、通知、交單、承兌報文、付款報文各個環節均通過該系統實施,縮短了信用證及單據傳輸的時間,報文傳輸時間可達秒級,大幅提高了信用證業務處理效率,同時利用區塊鏈的防篡改特性提高了信用證業務的安全性。\"[2018/4/19]
如果進行虛擬幣挖礦在當地是合法的,那么外國主體在中國境外進行虛擬幣挖礦的行為,是否違反我國法律?這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來討論。
第一種情形是該外國主體在中國境外進行虛擬幣挖礦,并且將所獲得的虛擬幣銷售或者提供給中國居民。如前所述,“924”通知禁止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根據“924通知”禁止中國居民從事與虛擬幣相關的活動的立法意圖,該外國主體以各種方式向中國居民提供虛擬幣的行為違反了“924通知”,屬于行政違法行為,可能會遭受我國行政機關的取締和制裁。同時,該外國主體的行為還有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犯罪,由于犯罪被害人為中國居民,犯罪結果發生在中國境內,因此根據《刑法》第六條屬地管轄權,該種行為被認為是在中國境內犯罪,可以適用我國《刑法》。投資該外國主體的中國居民,如果參與了該外國主體的犯罪行為,例如實施了向中國居民銷售虛擬貨幣的行為,或者被認為是該外國主體所成立的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同樣構成犯罪,可以適用《刑法》。該外國主體到中國境內募集資金,由于所募集的資金是用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因此該募資行為無疑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
第二種情形是該外國主體在中國境外進行虛擬幣挖礦,同時不將所獲得的虛擬幣向中國居民發售或者提供。這種行為本身并不涉及中國居民,因此不違反中國法律。但是如果該外國主體到中國國內利用私募募資,再到海外投資虛擬幣挖礦行業,賺取利潤后反饋給中國投資者的,其行為性質就發生了變化。
在此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金融牌照有國界。對境內外投資者禁止的金融業務,以及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不得在境內經營。已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必須持境內相關牌照合法合規經營。換言之,取得在中國境外合法從事金融業務的牌照,不意味著可以直接依據該牌照在我國境內開展業務。根據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展私募投資基金雖然不設行政審批,但是需要進行登記備案等條件。根據《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由于虛擬幣挖礦是我國行政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如果私募所籌集的資金是用于在國外從事虛擬幣挖礦活動,那么該私募基金將無法辦理基金備案手續,除非私募基金管理人謊報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在無法取得私募基金備案的情況下,募集資金用于海外挖礦的,不僅違反了《辦法》,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更有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犯罪。
寫在最后
有些人認為,中國居民通過國內私募,投資海外合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在允許進行挖礦的國家進行虛擬幣挖礦,類似于中國居民在這些國家設立公司從事虛擬幣挖礦,兩者的本質都是為從事虛擬幣挖礦的外國主體提供資金。但是颯姐團隊認為,這兩種行為還是存在區別。因為前種情形還涉及在國內募集資金的情況,而這種私募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可能獲得基金備案的。
當新的監管措施出臺后,總會隨之出現新的規避措施,但是其中往往又會蘊含著新的法律風險,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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