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施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對國內虛擬貨幣挖礦打擊較大,不僅意味著繼續在國內挖礦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同時還會面臨相應的民事刑事風險。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發布比特幣“挖礦”服務合同無效案,對投資者與相關的區塊鏈從業人員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政府及行業協會等出具各種通知公告的背景下,投資者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是否合規?如果不是非法金融活動,相關的民事合同效力如何?本文結合裁判文書網已公布案例及虛擬貨幣監管政策,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司法態度分析,明確虛擬貨幣的性質,最后對虛擬貨幣交易建言獻策。
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
?通過對裁判文書網案例檢索,發現虛擬貨幣交易涉案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買賣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等,總結虛擬貨幣交易的法院裁判結果共有三種,即合同有效型、合同無效型及不保護型。
歷史上的今天丨韓國政府:建議投資者慎重投資虛擬貨幣:2019年5月28日,據韓國金融委員會官方公告,5月28日,韓國政府召開了由國務調整室長主持的相關部門會議((包括企財部、法務部和金融委),討論了最近的虛擬貨幣市場動向,有以下幾個要點:1.近期虛擬貨幣價格急劇上升,政府正在密切關注市場情況;2.國務調整室室長盧炯旭表示,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沒有人能夠對此進行保值。因此不法行為、投機性需求以及國內外監管環境變化等因素都會對虛擬貨幣市場造成大幅波動,造成較大損失;3.再次強調需要慎重投資虛擬貨幣等一系列行為;4.未來政府將繼續密切監測市場情況,積極應對,避免投資者損失;5.對于欺詐、傳銷等不法行為,政府將通過金融當局等機構進行嚴格管制;6.考慮到ICO(Initial Coin Offering)調查結果(“19.1”)及國際動向等,希望國會盡快通過《特定金融信息法》修正案,以防止洗錢。
2018年5月28日,審計和咨詢公司德勤發布的一份新報告分析了50多個潛在的區塊鏈使用案例,并指出該新興技術的“潛在影響”是“巨大的”。根據該報告,區塊鏈將成為“跨金融,制造業和消費行業的標準運營技術”,并表示隨著企業開始掌握區塊鏈的潛力,未來五年將成為“轉折點” 。該報告強調,企業應評估其戰略目標是否有利于區塊鏈投資,并稱那些沒有考慮區塊鏈可能性的企業“面臨落后風險”。[2020/5/28]
合同有效
日本最大唱片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虛擬貨幣兌換業務:日本規模最大的唱片公司艾回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宣布將進入金融科技領域,將建立一個處理電子支付子公司,并將發行自己的電子貨幣。同一天,它還宣布將對公司章程進行部分修改,除了發行電子貨幣等新的公司業務內容之外,還增加了“虛擬貨幣兌換業務”的描述。[2018/5/24]
部分地區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并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相關法律行為應受到保護,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是我國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確認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民事權利客體,其應受到法律保護。網絡虛擬財產以數據形式存在,具有一定價值,可以“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虛擬財產的權利主體可基于虛擬財產交易,讓渡虛擬財產的使用價值,從而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日本大型虛擬貨幣交易所bitFlyer正在積極擴員準備進軍海外:日本大型虛擬貨幣交易所bitFlyer正在積極擴大人員規模。目前正在積極聘用區塊鏈專家以及具有金融經驗的人才。并且在海外也在積極搭建新的據點。社長加納裕三在采訪中表示,交易所人員規模預計在半年內比現在擴大一倍。此外,他還表示正在討論在亞洲以及非洲設立新據點的計劃。[2018/5/10]
二是BTC、ETH、USDT等虛擬貨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主流虛擬貨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要獲得虛擬貨幣,既需要投入物質成本用于購買專用機器設備、支付運算損耗的電力能源,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因此,虛擬貨幣的獲得過程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虛擬貨幣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產生經濟收益,具有價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符合網絡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應受法律保護。
幣安CEO趙長鵬稱:監管虛擬貨幣的法規是必要的:幣安CEO趙長鵬在17號韓國舉辦的‘區塊鏈革命’上指出”監管虛擬貨幣的法規是必要的,但是政府說(虛擬貨幣)完全不行的法規并不好“ 他補充到 ”如果政府通過監管來阻止一切事情,所有的區塊鏈相關交易所都會離開這個國家轉移到一個更友好的國家,并且與區塊鏈相關的團隊和資產很可能轉移到海外。”[2018/1/17]
三是我國法律并未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其可作為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目前未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禁止其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但并未否定虛擬貨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也未禁止其作為普通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流轉。
虛擬貨幣的交易中,既不屬于代幣發行和融資,也不屬于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未違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關于代幣發行融資的各項規定,相關交易行為并未被我國法律命令所禁止,應屬合法有效。
丹麥當局正在考慮是否對虛擬貨幣交易征稅:作為稅負最高的國家,丹麥的官員們迫切希望在比特幣走向主流的時候,保證他們不會錯過潛在的稅收。早在2014年,丹麥就宣布比特幣不是貨幣,這意味著它最初并不會在資本利得規則下納稅。但鑒于最近加密貨幣價格迅猛增長,當局現在認為需要重新審視是否要對虛擬貨幣交易征稅。丹麥稅務部長Karsten Lauritzen告訴彭博社:“買賣比特幣是否被視為投機,是決定比特幣是否需要征稅的關鍵。”[2017/12/22]
結合前述理由,法院認定虛擬貨幣交易并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權利主體將其合法持有的虛擬貨幣交易,相關民事行為理應受到保護。
合同無效
部分地區法院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效力持否定態度,認為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后出現兩種不同的裁判觀點,一是按照《民法典》157條互負返還義務且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另外一種是認定虛擬貨幣交易是非法債務當事人自擔損失。
依據無效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處理
虛擬貨幣交易屬于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認定為無效,雙方應當依據《民法典》第157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給付互負返還義務且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
非法債務當事人自擔損失
?支持該觀點的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的虛擬貨幣交易屬于非法債務,屬于相關部門禁止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任何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等服務為由認為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經濟評價標準,或者以交易的虛擬貨幣未經批準,會對國家法定貨幣產生沖擊和影響并嚴重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為由,認為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進而從程序上否定了當事人要求返還虛擬貨幣之起訴行為的正當性,從而在否定合同效力之后繼而否定雙方當事人的返還義務,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不保護
這種觀點則認為法律不對此類交易進行救濟,屬于合同無效說的延伸。部分地區法院/仲裁機構對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案件存在立案難或者立案后裁定駁回起訴等情形。此種情形出現的緣由主要是當前國內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并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會涉及到后續執行合法性及可行性的問題,因此法院會直接認定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不予受理等。
虛擬貨幣交易應當注意什么?
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即如何在法律上評價虛擬代幣在私人主體之間的轉讓問題已闡述。目前有學者提出虛擬貨幣擁有一個可信技術身份,就會對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成為可能,但有待于法律的進一步更新及技術的創新發展。
在具體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建議投資者有幾下幾點事項關注:
約定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價值
在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時,當事人簽署紙質合同過程中,基于合同關系提出要求返還對應數量的虛擬貨幣,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價值,比如約定“乙方出借給甲方USDT伍萬枚,折合美元50000USD”,或者約定償還的虛擬貨幣價值為某日某交易所某時的虛擬貨幣價值。總體上,在日后的涉案訴訟中可做到有依據可執行。
緊密關注國家政策法規
目前,國家對虛擬貨交易的監管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及《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在虛擬貨幣交易涉案中,颯姐團隊提醒,不僅要參考過往案例的司法裁判走向,也要洞悉國家監管政策,對虛擬貨幣交易行為更好的預判。
寫在最后
2021年9月24日,十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虛擬貨幣為基礎,項目方不得不研發許多新型的衍生虛擬資產,而這些虛擬資產在幣圈備受擁躉追捧,在未來虛擬資產將會是私人持有的可觀財富。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勢必對虛擬資產交易行為具備一定的指導意義。
在過去的一年里,NFTs已經突破了壯觀和投機的高度,也出現了許多質疑。最近,加拿大媒體評論家丹-奧爾森的一篇138分鐘的視頻引發了新一輪的關注,文章譴責NFT和其他基于區塊鏈的技術的項目從根本上.
1900/1/1 0:00:00DeFi數據 1.DeFi代幣總市值:1195.86億美元 DeFi總市值數據來源:coingecko2.過去24小時去中心化交易所的交易量:103.
1900/1/1 0:00:00原文標題:《Vampireattack!LooksRarevs.OpenSea》CoinbaseVentures的AroundtheBlock系列博客致力于Crypto主要趨勢的研究.
1900/1/1 0:00:00譯者注:隨著其他L1公鏈和L2的交易活動日漸增長,跨鏈和跨rollup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這便使得橋接產生一種”反網絡效應“:當交易活動不多時網絡就會非常安全;當交易多起來了,風險就越大(因為攻.
1900/1/1 0:00:001.Bankless:糟糕NFT項目的13個危險特征我匯總了十幾個危險信號,供您在研究新的NFT項目時參考。危險信號范圍從疏忽到徹底操縱.
1900/1/1 0:00:00加密投資者仍然希望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朝一日會批準基于現貨的比特幣ETF,但數據顯示它有充分的理由不批準.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