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對于金融投資者可以說是多災多難的一年,石油崩盤、黃金暴跌、美股熔斷等等,多個投資領域都遭遇了洗牌式的打擊。
而數字貨幣市場中,被稱為“幣圈第一大資金盤”的“PlusToken”平臺,自2019年初由于涉嫌從事互聯網傳銷犯罪經受立案偵查,到今年82名骨干被抓,也使得比特幣的價格一跌再跌。在經過這一年多的風云變幻后,投資者不得不接受這可能是一場血本無歸的“投資”,甚至有些人將面臨牢獄懲罰。
從的通報中我們可以看到,從立案到逮捕,一共在境外抓捕了27名,境內抓捕了83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不僅包括平臺搭建者3人,還有大批被認定為骨干成員的其他參與者。對于后者,這也許成了一場無妄之災,初衷只是通過智能狗搬磚套取收益,借助比特幣這一虛擬貨幣進行財產增值,為何最后倒成了犯罪?究竟在這一系列的行為中,是違反了怎樣的刑法規定?
江卓爾:PlusToken資產拍賣就是大新聞,不賣就是鎖倉:江卓爾針對“PlusToken傳銷案查獲42億美元加密資產”剛發微博表示,領導估計頭疼中,拍賣?以前是 “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現在是允許金融機構參與比特幣交易了?國內基金、銀行、公司能買不?到時候給幣圈搞個大新聞、大廣告怎么辦?
之前FBI拍賣結果都是賣便宜了,現在牛市當前,賣了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誰付?最后賣給誰了?中間有貓膩不?
算了算了,這么麻煩的事情,還是放著以后再說吧。說不定過幾年,各國央行開始把加密貨幣加入資產負債表,這時候看看領導現在的屯幣決策,那叫一個英明。
總之拍賣就是大新聞大廣告,政策破冰,不賣就是鎖倉。[2020/11/27 22:22:09]
實際上,比特幣作為一種基于去中心化理想和區塊鏈技術提出的新時代貨幣,在其誕生之后就給世界金融圈帶來巨大沖擊,它的價值潛力是巨大的。但在發展的過程中,法律由于缺乏直接的預見性帶來的管理管理漏洞,再加上投機者鋌而走險,逐漸使得這一電子貨幣反而成了蒙在犯罪行為表面的外皮。
分析:昨日XRP兩筆大額轉賬與加密騙局PlusToken有關:Whale Alert和XRPL Monitor日前監測到兩筆大額轉賬,包含28480萬枚XRP。按當前價格計算,價值約5380萬美元。分析網站Bithomp已經將這些轉賬標記為“欺詐警報”,因其發送和接收地址與加密騙局PlusToken有關。(U.Today)[2020/6/20]
“PlusToken”案中,第一,其組織發展就鉆了上述的法律漏洞。根據相關者的描述中,除了通過“存幣”獲取收益之外,投資者發展下線,就可以通過“搬磚獎金制度”獲得更多的收益。據投資者描述,所謂的“搬磚獎金制度”指的是,用戶投資Plus Token智能搬磚錢包,除本金外每月還能獲得10%到30%的收益,直接發展一名下線獎勵100%,二層到十層下線各獎勵10%。而這種高額的獎勵機制推動著層級不斷發展,甚至達到了三千層。同時,新用戶必須交納的“門檻費”(至少相當于500美元的數字貨幣)以開啟 “智能狗”,也與刑法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條表述相同。
動態 | 媒體:6名疑似Plus Token創始團隊已從瓦努阿圖押解回國:據鳳凰網區塊鏈消息,每日郵報報道稱,當地時間7月5日下午2點30分,六名(五男一女)在瓦努阿圖被拘者已在11位中國執法人員陪同下押解回國。[2019/7/8]
第二,由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保護的法益不僅包括個人的財產安全,還包括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其打擊的面更廣。具體來說,“Plustoken”案中大量所謂骨干被捕,都是這個考慮。該罪的犯罪主體即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法律上有不同于字面的定義,根據2013年發布的《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Templum與CUSIP合作為代幣提供證券識別號碼:據coindesk報道,受監管的加密貨幣交易平臺Templum Markets周四宣布,將與CUSIP全球服務(CGS)合作,為代幣提供CUSIP證券識別號碼,將“幫助投資者將投資組合內交易和追蹤代幣的流程標準化”。[2018/6/29]
可以說,這種規定既是在大力打擊傳銷方針下的必然選擇,也是法律對行為人主觀狀態的推定,推定那些發展多個下線的參與者對傳銷組織的本質心知肚明或是由于暴利故意對真相視而不見。而這也恰恰說明,這一主觀方面是認定該罪的重要前提,一行為人毫無保留的相信并且絕無可能認識到傳銷行為的存在,則不應當受到刑法的打擊。
第三,在上述所說的刑法擴大打擊面的前提下,并不一定帶來被捕者背負牢獄懲罰的結果。法律沒有完全堵死上述被認定為是組織者、領導者,進而受到刑事追訴的行為人通過案后主動上報、如實交代以獲得減輕、乃至免除處罰的可能性。恰恰相反,互聯網傳銷案件中,由于涉案人員眾多,有大批這樣的行為人最終被判處有罪,但免除刑罰處罰,較為典型的有2013年的太平洋直購案中的許多被起訴人。根據最高檢2017年發布的《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理解其精神:
“由于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涉案人員眾多,要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分類處理”,“根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數額、危害結果、主觀過錯等主客觀情節,綜合判斷責任輕重及刑事追訴的必要性,”“綜合運用刑事追訴和非刑事手段處置和化解風險。”
綜合上述“PlusToken”的實例進行法規分析,提醒大家一是要謹防這種僅僅套上互聯網金融外衣的新型騙局;二是一旦陷入這種漩渦中,及時收手防止行為性質轉變,主動向專業人士咨詢尋求建議才是正解。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肖颯,垂直“科技+金融”的深度法律服務者,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申訴委員、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導師、金融科技與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人民創投區塊鏈研究院委員會特聘委員、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編寫委員會委員。被評為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互金通訊社、巴比特、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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