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監管政策發生變化,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1、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10部委發出《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通知》的發布,意味著國家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態度發生根本性變化,由默許或者支持轉變為禁止,這與2020年左右大行其道的P2P行業非常相似。
《通知》對虛擬貨幣交易的禁止事項規定得非常明確和詳細,既一律不得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動。
《通知》發布后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有關企業和個人應當及時調整業務方向,減少虛擬貨幣交易,否則,可能會面臨兩種法律后果,一是相關民事法律行為可能無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簽署的各類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合同無效,相關參與方可能要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二是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參與人數眾多,金額較大,相關參與方可能要面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指控。
查理?芒格:不喜歡虛擬貨幣綁架現有的貨幣系統,比特幣與文明利益相背:5月2日消息,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于美國東部時間下午1點30分開幕。因受疫情影響,本次股東大會再次在線上舉行,哈撒韋公司董事長兼CEO沃倫?巴菲特(WarrenBuffett)和伯克希爾·哈撒韋副董事長查理?芒格(CharlieMunger)一同亮相年會現場。關于比特幣投資,巴菲特表示:“我就知道會問到關于比特幣的問題,今天就要去躲避這個問題,我不想回答。”芒格則表示:“我討厭比特幣的成功。我不喜歡一種對綁架者和勒索分子如此有用的貨幣。我也不喜歡向一個剛剛憑空發明的新金融產品的人多掏幾億、幾十億美元。所以我想我應該謙虛地說,這個該死的發展是令人厭惡的,而且與文明的利益背道而馳。”[2021/5/2 21:17:17]
2、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規定以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山東廳重點打擊以“虛擬貨幣”等為幌子的非法集資犯罪: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提到,山東省經濟領域違法犯罪還處于多發態勢。一是實施“龐氏騙局”的P2P平臺、打著“養老服務”“虛擬貨幣”“區塊鏈”“外匯投資”等幌子實施的非法集資犯罪和打著“消費返利”“電子商務”“虛擬貨幣”“區塊鏈”“炒外匯”“愛心慈善”“軍民融合”“一帶一路”等幌子實施的傳銷犯罪蔓延迅速,具有極強的迷惑性和利誘性,社會危害嚴重。這些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犯罪活動等都是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經濟犯罪,都是機關打擊的重點。(新浪財經)[2020/5/12]
新《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發布后,虛擬幣交易再無合法生存的空間,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只要涉及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對象150人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將會被追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責任。
二、虛擬貨幣交易的幾種形式
聲音 | 日本自律組織主席:將虛擬貨幣ETF引入日本法制白區非常困難:據Coinpost消息,針對彭博報道的關于日本金融監管機構可能會批準虛擬貨幣ETF一事,自律組織Okuyama主席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將虛擬貨幣ETF引入日本法制白區是非常困難的。但是如果能實現,那將是好事,因為虛擬貨幣的存在也將得到再次確認。[2019/1/8]
1、首次代幣發行(ICO)
首次代幣發行(ICO)是第一種加密貨幣籌資方式。在這種方式中,基于區塊鏈的項目團隊通過使用加密貨幣籌資。ICO的發起時間通常在項目完成之前,投資者認購新的加密貨幣平臺,募集的資金用于創始團隊的開發工作,項目完成之后,代幣價格高于ICO期間的價格,投資者獲得了升值利益。
2、首次交易所發行(IEO)
IEO是InitialExchangeOfferings的縮寫,即首次交易發行,是以交易所為核心的代幣發行機制。IEO不由項目團隊直接托管,而是在加密貨幣交易平臺進行。希望參與IEO的投資者必須在交易所開立賬戶并在交易時購買代幣。通過初始交易發行(IEO),項目與交易所“聯合”,直接通過交易所進行眾籌。項目代幣通過交易所上市,營銷,完成智能合約等方式幫助項目更有效率的進入市場。幣安Launchpad是IEO平臺的一款熱門產品。
人物 | 日本財政大臣:對“向虛擬貨幣交易利潤改征20%分離課稅”的建議表示謹慎:日本財政大臣麻生太郎25日下午的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在回答委員藤巻健史關于虛擬貨幣交易中獲得的利潤,若從目前的“雜項收入”變更為約為20%的“申報分離課稅”能否得到國民的理解時,表現出了謹慎的看法。[2018/6/25]
3、首次游戲發行(IGO)
首次游戲發行(IGO)是一種應用類似于ICO或IEO的區塊鏈技術的眾籌形式。這種形式是為電子游戲市場而建立的。IGO是與NFT游戲項目相關代幣的最新籌款模型。訪問這些代幣代表可以訪問游戲。代幣可用于購買游戲中的角色、皮膚、武器、靈藥和其他產品。作為IGO投資者,你可以在代幣發行給公眾之前訪問尚未發布的代幣。在市場上購買新代幣時,它具有相同程度的風險和回報——雖然你可以用非常好的價格購買代幣,但你不知道上市后它的價值會上漲多少。
4、首次去中心化交易所發行(IDO)
首次去中心化交易所發行(IDO)是托管在去中心化交易平臺(DEX)的ICO。創建IDO的目標是彌補ICO和IEO模式的不足。與IEO相比,項目上市成本通常較低。IDO還提供即時代幣流動性,代幣幾乎可以在IDO完成后立即上市。然而,IDO在去中心化交易平臺運作,無法一直接受嚴格的盡職調查。
美國國稅局也盯上了數字貨幣,避免虛擬貨幣納稅方面漏洞:去年年底,美國國稅局(IRS)部門說服聯邦法官,要求數字貨幣交易平臺Coinbase向IRS轉交約2000萬客戶的信息,以避免虛擬貨幣交易在納稅方面的漏洞。截止3月16日,IRS擁有13000名Coinbase賬戶持有人的數據。這些賬戶持有人在2013年至2015年間購買、出售、發送或接收了價值至少2萬美元的數字貨幣。數字貨幣持有者必須記錄每一筆數字貨幣交易,并向IRS報告。[2018/3/17]
5、首次農場發行
首次農場發行是通過像PancakeSwap和StreetSwap等平臺執行的眾籌活動。顧名思義,IFO包括收益耕作活動以籌集資金。用戶在預售期間獲得代幣權利,并在代幣在交易所上市之前收到這些代幣。要參與IFO,用戶首先必須向DEX提供流動性,這意味著質押特定的代幣交易對。舉例來說,如果你想使用PancakeSwap,你必須存入或持有CAKE–BNBLP和BUSD–BNBLP等流動性池代幣。擁有LP代幣將允許你對IFO上發行的代幣進行收益耕作。
三、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10部委已經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新《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從事虛擬幣交易的個人或者單位,可能要面臨兩種法律后果。
民事責任
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投資人簽署的各類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合同無效,出賣人需返還投資人投資款。
雖然上述規定對投資人來說是重大利好,但是一旦進行訴訟程序,投資人的目的并不容易實現。
一是虛擬貨幣交易都使用的是電子合同,證據不易保存,一旦平臺倒閉,這些電子合同瞬間被刪除或者消失。即使保留了電子合同,也因為不符合電子證據要件而面臨無效的風險。
二是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平臺或者公司流動性較大,辦公場所隨時更換,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關門失聯,無從查找下落。
三是投資者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的流程不規范,資金往來往往與合同不一致,投資者的訴求很難獲得證據支持。
由于以上種種原因,投資者和與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之間的糾紛,很難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即使投資者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贏了官司,這些平臺瞬間人去樓空,消失不見,判決得不到執行。
刑事責任
無論是虛擬貨幣交易的ICO,還是IEO,或者是IGO,或者是IDO,或者是IFO,或者是其他的虛擬貨幣交易形式,都是通過買賣、發行虛擬貨幣獲取資金。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10部委已經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通過這種形式獲取資金,只要達到定罪標準,一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不僅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或者是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或者是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或者是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金融活動,也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因此,無論通過什么形式,只要是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募集資金,或者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媒介服務,只要涉及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對象150人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將會被追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責任。
四、對虛擬貨幣交易從業者的建議
1、首先要清醒的認識到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不能抱有任何僥幸的心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退出這個行業。
2、如果要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業務,一定要嚴格把控商業風險,不能出現侵吞、詐騙投資者資金的行為,不能出現擠兌、跑路的情形。因為虛擬貨幣交易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旦投資者報警,符合立案條件的,機關會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機關一般不會主動介入。
3、減少虛擬貨幣交易的規模,降低資金池。
虛擬貨幣交易是非法金融活動,監管部門會進行常態化監督。如果交易規模過大,沉淀或者吸收資金過多,即使平臺沒有發生侵吞、詐騙、擠兌、跑路的情形,金融監管部門或者機關會主動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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