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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USDT違法嗎?做數字貨幣交易被抓怎么判刑?構成什么犯罪?_數字貨幣: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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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標題:

買賣BTC、usdt違法嗎?做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數字貨幣交易涉嫌詐騙、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非法經營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怎么判刑?判幾年?

本文分兩部分:

一:買賣或幫助別人買賣數字貨幣的犯罪風險及定罪量刑標準。

二:如何化解數字貨幣交易犯罪風險

張洪強律師個人辦案經驗總結,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復制剽竊,違者必究。

摘要:買賣交易比特幣BTC、泰達幣USDT、ETH等虛擬數字貨幣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嗎?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嗎?構成洗錢罪嗎?構成非法經營罪嗎?構成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嗎?涉嫌什么犯罪?如何定罪?判幾年?警察能查到數字貨幣交易賬戶和電腦IP地址嗎?數字貨幣變現交易的法律風險能被追蹤到嗎?做數字貨幣被抓該如何爭取無罪和罪輕的處罰?倒賣買賣或幫助別人交易數字貨幣構成犯罪嗎?被抓怎么判刑判幾年?Usdt搬磚套利違法犯罪嗎?

正文:

在幣圈混的人都知道,比特幣BTC、泰達幣USDT等數字貨幣交易是有一定法律風險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收到黑錢甚至觸犯刑法。要想在幣圈吃口安穩飯,就應該懂得如何化解數字貨幣交易的犯罪風險,否則,可能今天賬戶被凍結,明天甚至被拘留,不得安心。

很多“聰明人”利用法律和監管的漏洞,利用區塊鏈技術隱蔽性高、技術性強、匿名化等特點,在監管的灰色地帶大規模倒賣BTC、USDT等虛擬貨幣,他們在火幣網、OKEX平臺、可盈可樂等數字貨幣交易平臺注冊賬戶,不進行kyc實名認證,甚至招攬“人頭戶”注冊賬戶,通過tor和場外現金交易,為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提供掩飾和洗白的通道,一味地掙快錢,卻忽視了這其中的刑事犯罪風險。

我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很多從事數字貨幣生意的人對數字貨幣的認識存在誤區,通過數字貨幣交易并不意味著司法機關完全無法追蹤到犯罪嫌疑人。在數字貨幣存放、使用、交易以及變現的過程中,相應的痕跡信息都可以通過網絡監管發現蛛絲馬跡。

隨著機關對網絡黑產犯罪的打擊力度的增加,數字貨幣交易的刑事犯罪風險也是越來越大,這應該引起所有幣圈人的重視,只有重視化解數字貨幣交易的犯罪風險,合法合規,養成良好的操作習慣,才能做到增強匿名性,預防和防范相關的刑事法律風險,才能走的長遠,否則,等在前面的,有可能是牢獄之災。

數字貨幣犯罪是新型網絡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很多人對此類犯罪不了解,也不懂得該如何才能爭取到最輕的處罰,這里我就說一下,數字貨幣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如何才能爭取到無罪和罪輕的處罰。

第一部分:買賣數字貨幣的犯罪風險以及定罪量刑標準

一、買賣比特幣BTC、泰達幣USDT、ETH等虛擬數字貨幣的風險。

Robinhood將允許用戶在交易日內24小時買賣個股和ETF:5月11日消息,股票和加密貨幣交易平臺 Robinhood 將從 5 月 16 日起允許部分用戶在一周的 5 個交易日內 24 小時買賣個股和 ETF,包括蘋果、特斯拉、亞馬遜等個股及 ETF 在內的 43 種證券,未來計劃擴大范圍,且到 6 月所有客戶都將能進行這樣的交易。其中客戶可以在限價訂單流程中下達 24 小時市價訂單,輸入他們愿意為證券支付的最高價格或者他們愿意出售的最低價格,然后選擇 24 小時市場交易時段并選擇限價訂單應在何時執行或到期。[2023/5/11 14:56:29]

問題1:買賣交易虛擬數字貨幣是否違法?

答案:比特幣btc、泰達幣usdt、以太坊等虛擬數字貨幣不是貨幣,屬于一種虛擬商品,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商品,可以被公民購買,持有。買賣交易虛擬數字貨幣不違法。

問題2:數字貨幣場外交易的形式有哪些?

答案:實踐中,場外交易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機構自營的信息中介平臺,機構自營和許可加入的信息中介聯盟以及個人、微型團隊主導的微信群、QQ群等,根據提供服務的模式可分為B2C、C2C兩類。

問題3:數字貨幣交易涉及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答案:主要有以下兩種風險:

1、賬戶被凍結的風險。

做虛擬貨幣生意的人都知道,在網上掛單,最怕收到黑錢,一旦收到黑錢,如果上游犯罪被抓,收黑錢的賬戶就有可能被凍結,甚至賣虛擬貨幣的商家也有可能被拘留甚至被逮捕,無論在那個交易平臺,只要涉及OTC或場外交易,均存在凍卡風險。對于大多數場外交易者來說,應充分認識到場外交易的風險,更不能貪便宜去交易來路不明的幣。遇到凍結賬戶的情況,只要虛擬貨幣賣家與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確實沒有共謀,只是單純的賣幣,就不會有刑事責任,需要賣家提供交易記錄、銀行流水到機關說明情況,要注意一種情況,就是可能會將錢款當成贓款追贓,返還給被害人,而我們的虛擬幣已經給了犯罪分子,在這種情況下,對賣家而然是十分棘手的。

2、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交易中,如果買家用來購買虛擬貨幣資金是詐騙、、、賭博等違法所得,一旦買家被抓,將虛擬貨幣的賣家牽扯進來,如果有證據證明賣家明知買家的資金來源違法,就有可能以洗錢罪、非法經營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及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等名義將數字貨幣賣家拘留協助調查,甚至逮捕、公訴、判刑。對于此類刑事風險的化解所有在幣圈混的人都應該重視,例如我們處理的煙臺李某20余人網絡投資詐騙案,詐騙團伙將詐騙來的錢全部在localbitcoins網站上購買了比特幣,根據投資平臺第三方支付的資金流水將比特幣賣家以詐騙罪抓獲,最終因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比特幣賣家明知買家資金是詐騙所得,將比特幣賣家無罪釋放。還有河南王某等人網絡詐騙案,火幣網上的比特幣賣家經過調查后也是無罪釋放。

二、數字貨幣交易涉嫌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很多人找我咨詢,就問買賣數字貨幣被抓了怎么判刑,判幾年,這真是沒法回答,首先涉及數字貨幣交易的犯罪一般不好取證不好定罪,被抓了不一定就會被判刑,其次,數字貨幣交易相關犯罪涉及多個罪名,最終怎么判要看罪名以及涉案的金額。

Bitwise推出新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加密資產管理人Bitwise推出了一種新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向投資者提供對加密貨幣領域公司的投資機會,股票代碼“BITQ”。該產品旨在跟蹤Bitwise的“加密行業創新機構30指數”,該指數是在加密行業積極開展工作的公司的列表。Bitwise表示其目前管理著超過15億美元的資產,此前曾推出了許多加密指數基金,其中包括一家專注于去中心化融資(DeFi)的基金。(CoinDesk)[2021/5/12 21:55:28]

數字貨幣交易涉嫌的罪名主要有: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經營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及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等,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構成洗錢罪的量刑標準:構成洗錢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部分:如何化解數字貨幣交易風險--爭取到無罪和最輕處罰

我們要想預防、化解數字貨幣交易的刑事犯罪風險,爭取到最輕的處罰,就必須掌握區塊鏈、數字貨幣、網絡支付、網絡黑灰產、電子取證等專業知識,這對我們律師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有些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了,需要律師提供辯護,結果和律師說了半天案情,律師聽不懂或者一知半解,不知道錢包地址、冷錢包、熱錢包、私鑰、公鑰、混幣,不知道VPN、Tor、代幣控制器,不知道暗網等,自然也就找不到案件的辯護的空間在哪里,導致有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理想。機關為了打擊網絡犯罪,成立了專門的網警部門進行偵查取證,如果我們律師不加強研究和學習,不具有專業的知識,以不專業辯護專業,又如何能取得好的辯護效果呢,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專業化的原因,處理網絡犯罪的律師必須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這就是我一直提到的專業化的原因。

數字貨幣系統非常復雜,沒有互聯網技術背景的辦案人員即使在專業人員的指點下,也很難明白系統工作方式及運行原理,很多律師不了解虛擬貨幣發行、交易的基本規律,掌握不了數字貨幣的追溯性在證據當中的體現,不懂得數字貨幣交易的偽匿名性以及如何增強交易的匿名性,未能敏銳洞察此類新型犯罪的共性與差異,從而在處理案件時陷入被動與滯后。

德國當局開發技術允許投資者在區塊鏈上買賣證券換取央行資金:德國當局開發了一項技術,允許投資者在區塊鏈上買賣證券,以換取央行資金。這一項目由德國聯邦銀行與德意志交易所和德國政府債務機構合作開展。聯邦銀行周三表示,其解決方案是第一個允許那些在區塊鏈上出售證券的人在央行的賬戶上收到他們的收益。此外,這項技術可能很快就會推廣到整個歐元區,并且遠在歐洲央行的數字歐元推出之前。(路透社)[2021/4/4 19:44:53]

律師處理比特幣BTC、泰達幣USDT等虛擬幣犯罪案件,首先要明晰運用虛擬貨幣犯罪的主要手段,對數字貨幣關鍵技術、發行運算框架、流通環境以及各大交易網站的特點要有所了解,熟練掌握相關電子證據的取證以及質證技巧。除此之外,我們還要掌握數字貨幣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數字貨幣犯罪案件在立案、偵查取證、審查逮捕、起訴、審判涉及的問題十分復雜,包括刑事管轄、立案條件和標準、證據的調取、收集、固定、證據的采信等,由于相關程序性規定的不完善,辦案人員缺乏經驗,程序違法事項時有發生,甚至一些費勁周折獲取的證據,因程序嚴重違法而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只有掌握這些基本的知識,才能在爭取無罪和罪輕時找到必策略和方法。

一、化解數字貨幣交易風險的方法和策略。

從證據上化解。

由于該類犯罪主要是在網絡虛擬空間進行,所以在收集證據方面多是以電子證據為主,同其他網絡犯罪所表現出的電子證據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具有易毀性、易篡改性,而且由于是虛擬空間內的犯罪很難留下足夠的痕跡線索,再加上網絡黑產從業人員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留下的網絡痕跡證據很多是虛假的,例如使用tor或掛梯發起交易、租用人頭戶在火幣等交易網站注冊虛假賬戶、直接通過U盤等移動存儲,以現金支付的方式場外進行的數字貨幣交易等,要從虛假的痕跡中找到確鑿的定罪的證據是很難的。

網絡黑產從業人員對網絡及計算機的掌握程度遠高于普通人,其對電子證據的銷毀刪除會更徹底,而且大部分會涉及原始性的電子數據,在加上網絡黑產從業人員一般在被捉獲后多有抵觸情緒拒絕如實交代,這就導致數字貨幣交易的交易行為、交易網絡、資金流向證據鏈在很多案件中難以形成,在加上網上證據與網下證據銜接難,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容易導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后定不了罪。

數字貨幣網絡犯罪案件中,證據一般都是圍繞資金流和網絡痕跡,我們律師要做的工作就是從資金流和網絡痕跡的證據中入手,充分利用數字貨幣用戶匿名性、智能合約“內部交易”的隱蔽性、電子證據的易篡改性毀滅性的特點,通過審查證據,看能否找到證據中存在的問題,審查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閉合證據鏈,如果能切斷證據鏈,就有可能從證據上切斷數字貨幣交易網絡、交易行為以及資金流向與被告人的對應或關聯關系,就有可能爭取到不批捕、不公訴或者無罪的可能。在畢某、王某、楊某等人網絡犯罪案件中,就是因為切斷了資金流證據和痕跡證據,才最終讓檢察院不公訴讓他們無罪釋放。

我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想從證據上化解刑事犯罪風險,首先要熟悉區塊鏈取證內容、取證流程、規范以及暗網中的取證手段,要掌握此類案件的證據體系。

1、審查區塊鏈取證的內容是否完整。如果取證不完整,則可能不能形成指控犯罪的閉合證據鏈,可能存在證據瑕疵和漏洞,容易找到辯護的突破口,我們要審查是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取證:

美國國稅局:用加密貨幣買賣NFT將需要申報資本利得:美國國稅局(IRS)表示,如果投資者用加密數字貨幣買賣NFT,將需要申報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金十)[2021/3/18 18:54:24]

●賬戶地址/錢包地址;

●區塊鏈客戶端;

●交易信息;

●智能合約地址;

●用戶調用智能合約情況。

2、審查區塊鏈取證的證據是否與證據體系中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如何證據不能相互印證,則不能形成指控犯罪的閉合證據鏈,就有可能爭取到罪名不成立。其他證據包括:

●火幣網、OKEX平臺調取的賬戶注冊信息、充幣交易信息、提幣交易信息以及內部交易信息,

●被詐騙資金的流轉情況以及銀行卡交易記錄和明細;

●取款記錄、憑證;

●通過提幣地址對被告人數字貨幣進行追蹤服務報告;

●通過計算機、手機及云取證方式獲取以及分析的錢包地址關聯的用戶信息,例如郵箱名稱、微博賬戶、qq登錄ip等;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同案犯的口供、上家或下家的證言;

●微信、qq以及蝙蝠、紙飛機等境外聊天軟件的聊天記錄。

●從扣押的電腦、手機、移動硬盤等硬盤中提取恢復的電子數據以及分析鑒定報告;犯罪嫌疑人其所控制的數字貨幣地址、密鑰以及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交易記錄進行交易人員的虛擬地址分析。

●針對第三方交易平臺、客戶端、相關移動設備以及所采用的資金流動的相關支付行為等的目標性電子數據。

我總結的“兩審查策略”,是從證據上化解數字貨幣交易刑事犯罪風險的有效思路方法,這里介紹一下“兩審查策略”。

1、審查資金流證據:是否形成指向犯罪嫌疑人的閉合證據鏈。

資金流是破案的關鍵證據,很多案件就是因為找到在變現過程的證據才抓獲犯罪嫌疑人,我們必須掌握數字貨幣變現的風險點以及審查資金流相關證據的思維和方法,這是我們能爭取到撤案、不公訴或無罪的關鍵一環。

由于數字貨幣的匿名性以及黑產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在資金的流轉過程中多使用他人的銀行卡、支付寶賬戶、黑卡、地下錢莊、賭博網站或者混幣、暗網,并且買賣銀行卡已經成為一條產業鏈,要想將每一筆資金都形成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鏈是有難度的。

在陜西毛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第三級收款賬戶的錢如何轉出,以及尾號為TH5Y提幣地址如何變現都未查清,在補充偵查報告中,稱查清難度大,無法查清,便草草結案。

我去年在河南處理了一起案件,王某、李某為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提供洗錢服務,他們購買了大量的銀行卡黑卡提供給詐騙團伙,然后將銀行卡里的錢全部通過火幣網購買了比特幣,他們為了逃避偵查采取線下現金的方式交易比特幣,增加了匿名性,使用黑卡賬戶進行資金流轉、采取線下現金的方式交易,使得幕后主犯的身份一直沒法確認,只是知道微信名稱叫xxx。到案件結案時,因無法查清資金來源和幕后老板身份,只是對此作了一個說明,說各部門在繼續偵查,一旦確定xxx的真實身份就立刻實施抓捕。

國家外匯管理局吳水平:用區塊鏈技術創新離岸轉手買賣:4月13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離岸轉手買賣產業服務中心在外高橋保稅區啟動。針對離岸轉手買賣貿易真實性審查難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長吳水平表示,支持建立相關的倉儲聯盟,探索構建倉儲倉單用區塊鏈技術連接起來,創新離岸轉手買賣的國際慣例。(澎湃新聞)[2020/4/13]

還有我在2017年處理的一起網絡詐騙案中,他們將客戶的入金全部從境外網站上購買了比特幣,機關認定的涉案金額是2000多萬,但我們在辯護時發現,這2000多萬的詐騙金額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資金是沒法形成資金流轉的證據鏈的,最終檢察院在公訴時認定的涉案金額改為700多萬,在我辦理的網絡犯罪案件中,降低金額最多的一起案件是發生在浙江的一起案件,詐騙金額由一開始的1.9億降低為1.2億,足足降低了七千萬左右的金額。

我們律師在辦理網絡犯罪案件時要重點審查:

操作贓款的的支付寶、網銀或其他網絡支付賬戶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持有和操作。在很多案中,贓款會流入多個支付寶、網銀等網絡支付賬戶,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重點審查是否有證據證明這些賬戶都是由犯罪嫌疑人所有或操作。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IP軌跡吻合問題,在很多案件中,都會出現這個問題,我們律師要注意的是,根據多個支付賬號的IP地址軌跡吻合就來認定一個人是犯罪嫌疑人是一種推定,在租借虛擬專用服務器和虛擬專用網絡的情況下,在同一個公共網絡中多臺計算機的IP地址是相同的,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印證,是不能形成資金流向閉合證據鏈的。

例如在王某案中,贓款被轉入5個支付寶賬戶,之后全都流入網絡賭博平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5個支付寶賬戶由王某操作,那機關為何將王某抓獲呢?原因就是網安偵查總隊分析這5個支付寶賬戶的登錄IP地址軌跡,發現王某的QQ號和郵箱以及支付寶賬號IP軌跡在不同時間點與這5個支付寶賬號多次吻合,以此來證明涉案的5個支付寶賬號使用者是王某。

贓款流入的銀行卡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有或持有。要重點注意在贓款流轉的過程中那些黑卡的問題,要看這些黑卡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要審查證據中,是否有黑卡的扣押證據;還要注意取款人方面的證據問題,是否抓到取款人,是否有證據證明取款人與犯罪嫌疑人有關聯。對于采取線下現金交易的,還要注意與言詞證據以及證人證言的吻合度進行審查。

2、審查數字貨幣賬戶與被告人的關聯性證據:是否形成指向被告人的閉合證據鏈。

在破案時,先根據黑錢的資金流向,找出可疑的數字貨幣賬戶地址,然后想辦法破解匿名性,與嫌疑人的個人信息關聯。一旦有嫌疑的數字貨幣地址與犯罪嫌疑人產生了關聯,就有可能被調查甚至被凍結賬戶被拘留。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注意,由于數字貨幣具有具有強匿名特點,持有者信息則為公鑰與私鑰字符串,系統生成的不同賬戶、地址不存在關聯性。在這種特性之下,用戶的真實身份很難去追蹤和驗證。盡管用戶在區塊鏈網絡中的行為都是公開透明的,憑借這些交易行為確實可以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來對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進行推斷,但這種方式的推斷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容易找到辯護的空間。

我們還需要注意一種情況就是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會使用混幣器、聯合幣、暗錢包、隱形地址等方式混幣,分離交易中的輸入和輸出地址,即割裂輸入地址和輸出地址之間的關系,目的是提高加密貨幣的隱私性和匿名性,使其更難追蹤加密貨幣的用途以及它屬于誰。

我們在辯護時,在對證據進行審查與質證時,要有專業的思維,來審查數字貨幣賬戶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聯性證據。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能否阻斷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對應關聯關系的證據鏈。

能否阻斷斷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以及設備的MAC地址對應關聯關系的證據鏈。

能否阻斷比特幣交易過程與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網絡信息、網絡痕跡形成對應或關聯關系的證據鏈。

關于這三個方面的內容我已經說過多次,這里就不在重復。

從性質和罪名上化解。

買賣比特幣、泰達幣等數字貨幣,做數字貨幣交易并不違法,之所以會被凍結賬戶甚至構成詐騙罪、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明知道買幣的客戶是詐騙分子,明知道客戶的購幣款是黑錢贓款,仍然將數字貨幣賣給他們,為他們提供資金洗白和掩飾的通道。

所以,要想化解數字貨幣交易的刑事犯罪風險,就要將數字貨幣交易的性質回歸到單純的“交易和買賣”,單純的搬磚套利賺取差價,而不是為了詐騙和為黑錢提供資金洗白和掩飾的通道。

要想從性質上化解掉詐騙罪、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就要審查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明知道購幣者是詐騙分子,明知道購幣款是黑錢贓款。

此類案件中,被告人與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認識,可能只是網友,互相之間連真實名字都不知道,網絡犯罪中行為人之間意思聯絡形式多樣化、聯絡主體虛擬化、共同行為模糊化,有時候要形成指向被告人“明知”證據鏈是有難度的。例如陜西某案中,被告人通過“社工庫機器人CCTV認證群”中,認識有購買USDT需求的客戶A,最終經過偵查,無法查明A的具體身份,最終無法認定被告人存在與詐騙分子合謀的詐騙目的,最終法院認定檢察院指控的詐騙罪罪名不成立。還有李某等人詐騙案中,李某在QQ上搜索QQ群‘電信洗白’“專業洗白”,加入群,在群里為客戶“小蜻蜓”提供比特幣洗錢通道,最終小蜻蜓的身份也未查明。

隨著網絡黑產從業者反偵察能力的提高,機關在取證時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證據鏈來證明“明知”越來越困難,我處理的網絡犯罪案件中,犯罪團伙使用的聊天軟件主要有:蝙蝠聊天軟件和臺灣的聊天軟件whatsapp,還有毛某等人案件中,使用的聊天軟件是SKYPE,還有紙飛機等,這些聊天軟件是端到端的加密,服務器不留痕跡,直接用ID登錄,不需要綁定任何身份信息,極致安全私密、信息可以看后即焚、雙向撤回、刪除聊天信息,這些都是我們從證據上審查“由人到人”“明知”的證據鏈時需要注意的地方。

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具有專業的思維和方法,審查“明知”的證據,包括聊天記錄、轉款記錄、通話記錄等,看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明知”購幣款是黑錢贓款、“明知”購幣客戶是詐騙分子,看“由人到人”、“明知”的證據鏈是否閉合。

除此之外,我們還要特別注意“推定明知”的情況,什么叫“推定明知”,就是司法機關根據一些證據來推定賣幣者明知客戶的購幣款是黑錢。在我遇到的案件中,辦案機關推定“推定明知”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告人與買家的聊天記錄中,被告人提到,現在黑錢較多,要求買幣者進行kyc實名認證,但被告人最終未與“買幣者”進行實名認證。

2、被告人在每筆資金轉入交易銀行卡賬戶前,通過轉入、轉出小額資金測試銀行賬戶是否被凍結。

3、被告人明知用于“某某平臺”買賣usdt幣的銀行賬戶遭到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凍結,其資金來源可能是犯罪所得,仍然指使員工及時將到賬的資金全部及時轉到火幣網上購買usdt幣,防止被凍結。

4、在使用的賬戶被凍結后更換賬戶繼續與該買家進行交易。

5、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細化了洗錢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認定。《解釋》列舉了六種推定“明知”的具體情形,即,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推定明知”本身就是一種推定,與疑罪從無的刑法精神相悖,我們在辦理案件時遇到“推定明知”的情況,就要從整個案件的綜合證據入手,用專業的思維技巧據理力爭。我今年處理的劉某網絡詐騙案,整個案件的涉案詐騙金額為1.2億,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最終濰坊某縣檢察院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認定劉某“明知”的證據不足,對劉某做不起訴撤案處理。

只要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明知”,那被告人買賣數字貨幣的行為就不構成詐騙罪、洗錢罪、掩飾隱瞞違法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從情節和主從關系上化解。

1、從情節上化解。對交易次數少,涉案金額低的案件,可以考慮自首、立功、坦白,退贓、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等,努力爭取取保候審、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我們處理的沈陽張某、萊蕪李某案件,就是從情節上爭取到取保候審的。

2、從主從犯關系上化解。爭取認定為從犯,即使不能完全化解刑事責任,一旦認定為從犯也會大幅度的降低刑期。

由于司法辦案人員對于此類犯罪產業鏈的分工比較陌生,有時對某一個環節的被告人所起到的作用可能拿捏不準,所以會出現主從犯認定標準不一的情況,這都需要我們律師根據專業的知識和思維進行辯護,一旦爭取到從犯,就能大幅度的降低刑期。

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審查論證,爭取被告人是從犯:

①從被告人的身份、地位上看,是否屬于決策層的人員或者屬于團隊運營的主要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否處于被管理、被分配、或者上命下達的作用,在團隊中有無管理、組織職責或管理、組織職責是否明顯等。

②從被告人的職責上看,僅僅接受老板命令幫助操作銀行賬戶或數字貨幣賬戶的,或者幫助取錢送錢的、開發和聯絡上下游客戶等非核心業務的,在實踐中要爭取認定為從犯。

③從被告人獲利來看,是拿固定工資還是參與分紅。

最后,再說一下,此類案件中電子證據和口供問題,這是網絡犯罪中老生常談的問題。

1、虛擬貨幣犯罪案件最終罪名能否成立,很大一部分取決于收集、分析、質證電子證據的能力,大多數證據都以電子證據形式呈現,專業性強,未經專業培訓的人員難以辨別和鑒定,從當前的司法實踐上看,對電子證據證明力如何進行認定,即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如何?往往成為法庭爭論的焦點,亦成為法官認定電子證據的棘手之處,同時這也是我們律師在辯護時要重點關注的地方。我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需要掌握對電子證據的質證技巧,從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方面入手,看能否找到電子證據的的問題。關于這方面的內容我已經說過多次了,這里就不在重復。

2、關于口供言辭證據問題。

在這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由于數字貨幣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點,電子證據容易被竄改和滅失,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所以嚴重依賴被告人的口供。

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會自信自己的技術高超,或者自信偵查人員聽不懂一些專業術語,在被訊問時,故意說一些區塊鏈、數字貨幣以及網絡黑產方面專業術語,以求蒙混過關,所以經常出現口供來回翻供或者與同伙之間口供不一的情況,對于每一種情況該怎么處理,包括我們律師會見時如何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確的法律咨詢,這些都考驗著我們律師的辦案能力。

張洪強律師經驗總結,禁止一切形式的轉載復制剽竊。

作者:張洪強作者:張洪強律師,專注于網絡犯罪辯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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