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咨詢者詢問,一直聽說做U商挺賺錢的,網上也看到有很多人在做,不知道有沒有什么法律風險?所以今天談一談我對OTC商家用USDT搬磚套利這門生意的看法。
OTC商家(U商)“搬磚套利"是什么意思?
通常是指U商在火幣,幣安,okex等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通過低買高賣USDT賺取差價。
U商生意能做嗎?
回答是可以做,畢竟我國并沒有禁止個人之間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鼠標點擊咔噠兩下,操作買入賣出的簡單動作,就可套利幾千上萬甚至更高。
Amazon招募ByBit前NFT負責人,或將推動其NFT銷售業務上線:1月10日消息,前Bybit全球NFT負責人Ian Holtz在LinkedIn上宣布已加入亞馬遜網絡服務(AWS)并將負責領導亞太和日本地區的Web3初創公司。Amazon首席執行官Andy Jessy去年四月曾宣布這家電商巨頭將探索銷售NFT領域,Ian Holtz加盟或將加速這一業務的啟動。不過,Andy Jessy此前表示雖然未來Amazon可能會銷售NFT,但不太可能提供涉及比特幣等傳統加密貨幣的交易服務。[2023/1/10 11:03:23]
但是。(注意,但是來了)
以上只是理想狀態。如果U商的交易次數過多,交易流水過大或轉賬過于頻繁,那么你會面臨:
目前已有40個NFT項目獲得BONK空投:金色財經報道,目前已有40個NFT項目獲得BONK空投,分別是ABC、Anon club、Anybodies、Atadia、Aurory、BSL、Boogles、Catalina Whales、 Claynosaurz、Communi3、Crypto Duck Punks、Cyber Samurai、DCF、DAA、DTP、Degods、Elixir Vols、FFF、Frakt、Galactic Geckos、Helions、Jelly Beasts、Liberty Squirrels、Lily、Lotus Gang、MBB、OG Pengus、Pengu Bots、Orcanauts、Pawnshop Gnomies、Primates、SAMO DAO、Sol Slugs、SMB、Solgods、Solslimes、SVPLY Chail Male bots、Taiyo gen1、TFF 和 Y00ts。現階段這些 NFT 項目中的大部分持有者都收到了空投,而其余的則卡在合約中,被燒毀或未完成。Bonk此前宣布將把總供應量的 50% 分配給了 Solana 社區,特別是 Solana NFT持有者、DeFi成員、藝術收藏家和開發人員。(cryptopolitan)[2023/1/6 10:24:20]
支付寶或微信永久封號
Flow提議將9月20日設為國際NFT日,并為此推出免費的紀念NFT:9月14日消息,公鏈Flow在其官網上宣布了一項新的倡議,將9月20日設為國際NFT日。今年9月20日是Dapper Labs首席執行官Dete Shirley提出ERC-721代幣標準的5周年紀念日。Flow表示該節日已得到官方認可,并將舉辦一系列線上和線下活動。用戶可以在9月20日通過Dapper錢包在Flow上領取一個免費的紀念NFT。[2022/9/14 13:29:32]
銀行風控部門多次致電調查
被凍結銀行卡
涉嫌洗錢
被傳喚
被詐騙
……
(等等可能情形)
數據:ETH礦工收入達1個月高點:金色財經消息,Glassnode數據顯示,ETH礦工收入達到1個月高點,為1,522,810.99美元。[2022/7/21 2:27:26]
面臨行政處罰或者被凍卡、封號,確實讓人頭大。U商可能會不得不多次往返銀行、行政部門進行配合調查,提交書面說明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
但是更為嚴重的情形,是涉及到刑事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及結合目前的司法實踐,在OTC交易中,U商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有:非法經營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錢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
刑事風險之非法經營罪
一則案例:曾某向多人介紹購買虛擬貨幣,通過自己的銀行卡幫助他人多次買入賣出,被法院判處非法經營罪[i]。
既然OTC交易并未被我國法律定性為違法犯罪行為,我國也不禁止個人之間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那么,為什么OTC商家會涉及到非法經營呢?
我們來看一下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規定的情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這里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是指幫助他人進行大額資金轉移業務,非套現的行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非銀行機構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因此,若行為人不具有法定的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資格,從事了為他人非法提供境內資金轉移,分散提取現金等服務的,構成本罪。例如:地下錢莊洗錢。
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角度分析,律師做不起訴或無罪辯護會有較大的把握。辯護策略大致有以下幾點:
第一、如何理解“資金支付結算”?
我國未否認虛擬貨幣具有一定的價值,如比特幣,被定性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法律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相同的法律地位。
“支付結算”是貨幣與貨幣之間的資金轉移。既然虛擬貨幣被視為“商品”,那么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就不能視為“資金支付結算”。
另外,非法經營罪中的“資金支付結算”的行為模式一般為,大批量收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服務費,再大量的轉賬至代付款賬戶,行為人協助他人從事大量代收代付的服務(如從公賬轉私賬套現),有獲取手續費收益的主觀動機。但OTC商家僅僅是通過搬運,低買高賣,獲得差價利潤,這顯然與該罪名中的“資金支付結算”的行為模式不相符。
第二、OTC商家的搬磚套利行為,屬于個人之間的交易,《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94公告”)中,僅禁止ICO和交易所從事兌換、信息中介業務,因此,C to C 的行為,也未被我國禁止,屬于公民之間合法買賣虛擬貨幣的民事行為。
第三、刑法中構成非法經營罪,需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根據法律關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相關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需在20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額在5萬元以上。若OTC商家流水未達到前述標準,自然也不構成犯罪。
另外,通過搬運賺取差價的行為應當被視作一種合理的獲利方式,“法務明文規定不為罪”,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行為人的行為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無刑法處罰之必要。
結語
在司法實踐中,OTC商家最終被判處本文中所述的“支付結算型”非法經營罪的不是特別多。更為常見的,是被判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這種又屬于什么情形呢?將在此后的文章中進行介紹。
[i] 案號:(2021)陜01刑終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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