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被報道的多起涉及虛擬貨幣案件動輒都是上千億或者百十億,編輯們大有小于一億都不好意思去寫稿的趨勢。那么這種大標的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到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在當下從嚴管控虛擬貨幣的中國,實務到底如何操作?本文將會做一個梳理和說明。
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的一般規則
現代社會,刑事處罰中最為常見的就是自由刑和財產刑,和古代中國相比文明了不少。西漢司馬遷蒙冤下獄,遭受腐刑。與友人信中提及此事,感慨“每念斯恥,汗未嘗不發背沾衣也!”
現代社會雖無古時之酷刑,但是失去自由的滋味也不好受,這也較為大眾所理解;也因此很多人會忽略掉財產刑的“威力”,往往在事后才會想起咨詢律師有無補救措施,但往往為時晚矣。所以在正式聊虛擬貨幣的處置實務前,非常有必要了解我國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中一般財產的處置規則。
股東對安永參與Wirecard欺詐丑聞提起刑事訴訟:德國金融科技Wirecard的股東正對四大審計公司安永(EY)采取法律行動,以應對目前席卷該公司的丑聞所帶來的影響。此前消息,本月早些時候,審計機構發現這家金融科技公司的賬簿上有19億歐元(約合21億美元)的虧空,因此拒絕批準該公司2019年的財務報告。據美國全國廣播公司財經頻道(CNBC) 6月26日報道,安永表示,“有明顯跡象表明,這是一起精心策劃、深謀遠慮的欺詐案,涉及世界各地不同機構的多方,目的是蓄意欺騙。”安永為自己的立場進行了辯護,稱“即便是最健全、最廣泛的審計程序”也無法阻止這種性質的“合謀欺詐”。盡管如此,德國股東協會(SdK)還是對安永的三名審計人員提起了刑事訴訟,指控他們涉嫌卷入會計丑聞。(Cointelegraph)[2020/6/29]
機關作為偵查機關是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啟動者,涉案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凍扣”)等一般也都是由啟動。根據《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等規定,機關可以查凍扣涉案的各種財物,其中對于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股權、保單權益或者投資權益等財產或財產權益的期限為六個月,到期可以連續續凍;對于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到期后也可以連續續凍。
動態 | Mt.Gox前CEO拒絕提供與運營相關的文件,因其擔心在日本承擔刑事責任:在美國,針對Mt.Gox及其前CEO Mark Karpeles的相關訴訟仍在繼續,其中之一是由前客戶Gregory Greene提起的。今年2月11日Gregory Greene向Karpeles提出了質詢和文件請求,每個信息都與Karpeles(2011年至2014年擔任代理Mt.Gox CEO)經營交易所并與交易所的實際和潛在客戶互動的方式有關。昨日,Karpeles向伊利諾伊州北部地方法院提交了對信息請求的答復。該文件顯示,Karpeles由于擔心在日本承擔刑事責任而拒絕提供所要求的文件。(financefeeds)[2019/10/9]
機關僅有管理的涉案財物的權利,除特殊情況(如財物易損毀、滅失、腐爛、變質)外,不能私自對財物進行任何處置。作為證據使用的涉案財物,應當隨案移送;未隨案移送的財物,應當根據法院的判決進行處置。
動態 | 印度刑事調查局(CID)在詐騙案中查獲280枚比特幣:據timesofindia報道,在一起22000億盧比的比特幣詐騙案中,印度刑事調查局(CID)查獲了價值3800億盧比的財產。這些財產包括價值1.8億盧比的土地和價值19.6億盧比的280枚比特幣,這些財產來自不同的被告。CID偵探上周六還逮捕了比特幣亞洲地區推廣者Rakesh Savani。[2019/7/22]
檢察院階段的財產處置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檢察院自己偵查的案件中(如瀆職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二是移送到檢察院的案件中相關涉案財物的處置。
對于第一種情況,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檢察院對于涉案財物的處置具有較大的處置權,可以主動進行查凍扣操作。但是原則上除了要返還被害人或者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如檢察院撤案、法院判決等)之前處理。
美國國稅局刑事調查部門增加了10名調查人員 將專注于區塊鏈稅務調查:美國國稅局刑事調查主管總監唐·福特(Don Fort)在接受采訪時透露,他領導的刑事調查部門已經增加了10名新的調查人員。他表示,不法分子有可能像使用外國銀行賬戶逃稅一樣利用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逃稅。彭博社報道說,由于預算削減,刑事調查部門自2011年以來已經失去了許多重要成員。招募10名新員工將使該部門恢復全部實力,并擁有自己的區塊鏈專家團隊。[2018/2/10]
如果是移送的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規則和機關并無實質性區別。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涉案財物根據案件情況退回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訴人;如果起訴,作為證據的涉案財物一般會隨案移送到法院。
檢察院處置涉案財產的主要依據見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原則上來說,法院具有處置涉案財物的最終決定權。法官根據不同罪名的法律規定,決定在每個案子中適用的具體規則,如罰金、沒收違法所得、沒收被告人財產等。
具體的規則見于《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等。
此外,還有一些規范文件對于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的處置作出規定,雖然不屬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但是有些執行起來卻比它們更有效,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涉刑虛擬貨幣的處置實務
近些年,涉刑的虛擬貨幣案件不斷增多,尤其是詐騙、盜竊、傳銷、掩隱、非吸等案件,一定會涉及虛擬貨幣的價值計算問題。反而像幫信、非信、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網絡犯罪一般不會涉及虛擬貨幣的價值確定。這既可以說明虛擬貨幣在傳統犯罪領域的越來越廣,又可以闡釋虛擬貨幣具有天然的價值屬性。但是我國現行政策最多只是將虛擬貨幣作為一種虛擬商品,且不允許在國內進行集中交易,這就導致了在刑事案件中涉及虛擬貨幣案件的財物處置位于一種尷尬境地。
實務中,劉律師根據刑事案件的常見處理模式,將虛擬貨幣的處置分為以下三個流程:
對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者被撤案、不起訴、判決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返還其財物,如果是被查凍扣的涉案財物是虛擬貨幣,那么辦案機關應當原幣返還給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為違法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虛擬貨幣,會被法院收繳國庫,但虛擬貨幣并非我國法定貨幣,不管“冷錢包”還是“熱錢包”,都進不去國庫的大門。法院判決的財產刑,除了法院執行局執行以外,一些實務上的操作也會由機關進行處理,尤其是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
一般會委托第三方公司進行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在這里,機關或者第三方公司是否違反《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在本文中我們暫不發表意見;至于第三方公司如何進行虛擬貨幣的變現(國際市場or國內地下市場),我們在本文中也不做深入探討(后續曼昆律師將持續更新詳細介紹)。總之,通過此種方式涉案的虛擬貨幣就成為能被司法處置的法幣了。
實務中,存在著一些辦案機關違法處置涉案人員的虛擬貨幣,但因虛擬貨幣的特殊屬性,當事人又很難進行有效救濟。
對于機關還有一種稍微合規的方式,就是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權給機關進行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更為“理想”的是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可控的范圍內自行處置涉案虛擬貨幣。如“Plus Token”傳銷案中,被告人是主動向機關申請找第三方公司來處置被扣押的虛擬貨幣,處置所得的法幣作為案件的退贓款。
結語
涉刑的虛擬貨幣案件讓人關注的焦點一直就是虛擬貨幣會被如何司法處置,但目前實務中并沒有一個明確、清晰的處置路徑,仍是處于一種可以意會,不可言傳的曖昧地步。但毋庸置疑的是,涉案的虛擬貨幣肯定會被司法機關處置,目前亟需明確的是涉案虛擬貨幣如何合法、合規地被處置。作為刑辯律師,了解虛擬貨幣的專業知識,除了對刑事案件本身進行更好地辯護外,對司法機關違規處置當事人的虛擬貨幣行為進行申訴、控告也是有效辯護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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