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司法實踐中,不同罪名對應的犯罪金額計算標準、是否能進行扣減是不同的,本著實用的原則,這篇文章我們以國內NFT數字藏品平臺經常涉及的三個罪名為例為大家進行分析。
每一個被立案偵查的NFT數字藏品案件,總有一個問題是繞不過去的,那就是犯罪涉案金額有多少?
這個問題不僅當事人關心,也關心。此前,曼昆律所主任劉紅林律師曾對該問題進行了細致研究并給出應對策略(文章詳見:《數藏平臺被刑事立案,犯罪金額怎么定?》),基于此,本文將繼續延展該話題做出總結梳理,歡迎拍磚。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中的犯罪金額就是違法所得,而根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的研究意見》,非法經營罪中的“違法所得”,指的是“獲利數額”,即以行為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經營數額),扣除其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數額。
10月Solana鏈上NFT銷售額約6300萬美元,創迄今最低單月銷售額記錄:金色財經報道,據 cryptoslam 最新數據顯示,10 月 Solana 鏈上 NFT 銷售額僅為 63,313,479.15 美元,創下迄今為止最低單月銷售額記錄。10 月 Solana 鏈上 NFT 交易總量為 1,084,564 美元,獨立買家 161,759 個,獨立賣家 192,327 個,鏈上單筆交易均價約為 58.38 美元。[2022/11/1 12:03:53]
因此,如NFT平臺因缺乏某種資質或未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許可而構成非法經營罪時,其經營收入減去合理支出(經營成本)所產生的“利潤”,即為非法經營罪的違法所得。而經營場所租金、人工工資成本因屬于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可予以扣除。此外,基于NFT平臺的特性,一些網絡類費用(如云服務、網站費用、廣告宣傳費用等)亦應予以扣除。
OpenSea單日以太坊NFT交易量創下4.76億美元的歷史新高:金色財經消息,鏈上分析平臺Dune數據顯示,5月1日OpenSea的以太坊NFT交易量價值超過4.76億美元,創下了單日交易量新高,之前的單日記錄為近3.23億美元,發生在2021年8月29日。新記錄的大部分交易來自Otherdeed NFT。[2022/5/3 2:46:36]
用公式來表示,便是:犯罪金額 = 全部經營收入 - 合理經營成本。
依照流行的刑法理論,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保護法益。如此,詐騙罪所保護的就是公私財物,也因此,詐騙罪的犯罪金額應表現于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如2000年5月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NFT 概念板塊今日平均漲幅為0.28%:金色財經行情顯示,NFT 概念板塊今日平均漲幅為0.28%。26個幣種中9個上漲,17個下跌,其中領漲幣種為:RARI(+26.40%)、LAR(+15.69%)、MIX(+15.02%)。領跌幣種為:SLP(-7.74%)、NFTX(-7.12%)、UGAS(-6.65%)。[2021/10/11 20:20:10]
但網絡犯罪傳播范圍廣、隱蔽性高、取證困難,案件發生后,無法一一確定被害人的身份進行核實并計算實際損失,也因此,2016年12月1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判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規定: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Huobi Prime 項目APENFT(NFT)上線上漲1863.63%:據官方消息,Huobi Global 已于新加坡時間2021年5月20日通過優選通道(Prime)上線APENFT(NFT),并于22:45(GMT+8)在主板-創新區開放NFT/HT與NFT/USDT交易對。
截至22:55,NFT最高漲至0.00000522 USDT,最高漲幅3854.54%;現報價0.000002592,漲幅1863.63%,新資產上線行情波動較大,請注意風險控制。[2021/5/20 22:26:46]
但此時就出現了延伸問題,是以哪類數據來確定詐騙資金數額?用戶的充值數額?一級市場的銷售金額?還是二級市場的交易流水?除此之外,哪些金額可以扣除?
我們認為,以上情況要看該NFT平臺項目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用戶間的二級交易,通常情況下是用戶和用戶間直接進行結算,資金流向也是從用戶到用戶,平臺在中間往往只收取交易金額的6%~8%。如果將交易總金額都認定為“犯罪金額”,多少有點不合適。因此,曼昆律師的觀點是:因數藏平臺的特殊性,數藏平臺的“犯罪金額”,一個可以參考標準是財務角度可確定為公司的經營收入,即:一級藏品的銷售收入+白名單等非藏品型銷售收入+用戶間交易的手續費收入,如此才比較符合行業特點與邏輯。
此外,案發前退還的款項應在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比如對于部分用戶的退款投訴處理、數藏平臺的整個項目清退退款等,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也支持該觀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犯罪金額,一般是指行為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該金額往往以用戶直接投資額為準。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金額扣除問題,需要關注的有下列幾個: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應予以扣除;
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后又重復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應予以扣除;
記錄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應予以扣除。
回歸到經營數藏的角度,有部分數藏平臺會推出藏品回購的活動。比如用戶花了100元購買了某個藏品,官方承諾只要用戶鎖倉持有若干時間,官方再按照特定的價格來回購,這種情況下就有較高的涉嫌非吸的刑事法律風險。
這種情況下,對于涉案金額的認定,我們認為按照一級市場上的銷售收入來認定是比較穩妥的,因為這種情況下才是募集的資金。至于用戶間的價格炒作,拉高后的金額不應該認為是涉案的犯罪金額。
犯罪金額認定少一點,判刑自然就能輕一點。
當案件定性不可變的情況下,通過對公司經營情況的詳細梳理,合理認定涉案金額是極為重要的事情。經濟案件中,犯罪金額的多少往往決定了能否無罪或不起訴、能否取保或緩刑以及判決罰金數額的多少,應成為NFT數字藏品創業者進行事前合規或涉刑后重點關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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