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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涉傳銷 什么情況是無罪?_BSP:World of De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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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犯罪因其層層分級的行為模式決定了該類犯罪往往涉案人員眾多,資金量巨大,傳銷活動涉及的地域范圍廣闊,一般具有較高的社會影響力和社會關注度。那么,對于該類刑事犯罪中的涉案人員,都會被法院判決有罪嗎?

在什么情況下,律師可以采取有效辯護策略,爭取檢察院不起訴?這是本文進行探討的問題。

 一、利用虛擬貨幣搞傳銷,有哪些模式?

對外以虛擬貨幣的概念進行傳銷活動,可以粗略的分為以下3種模式:

以維卡幣(OneCoin)類型的“傳銷幣”為代表,打著區塊鏈的名義,實則是犯罪團伙自行搭設的網站,與區塊鏈技術并無關系。

以Plus Token類型的“空氣幣”為代表,采用了區塊鏈技術,但是以投資理財的名義,讓參加者購買以獲得加入資格并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

以Forsage為代表,采用智能合約技術,利用矩陣營銷策略,刺激新會員向其上級付費,以及推薦新會員獲取收益。

 二、傳銷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簡要歸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錢塘法院:用虛擬貨幣交付借款、購買“礦機”法律不保護:金色財經報道,據錢塘法院官方公眾號消息,該院近日審結一起涉泰達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審理后認定,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不成立,對于原告主張二被告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損失的訴請不予支持。錢塘法院指出,即便原告能證明其以泰達幣替代人民幣向二被告交付借款,但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除了虛擬貨幣以外,在錢塘法院近期審結的另一起涉虛擬貨幣相關衍生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許某訴稱其使用虛擬貨幣向被告倪某、霍某及某科技公司購買了“礦機”,但三被告卻未按約交付“礦機”,致使原告遭受經濟損失,故訴請要求三被告返還貨款。由于原告使用虛擬貨幣購買虛擬貨幣相關衍生品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2022/3/27 14:20:36]

犯罪主體:限于組織者、領導者,具體為:發起、策劃、操縱,管理、協調、宣傳、培訓人員。

傳銷層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三、達到立案標準,但不構成犯罪,可能的情形有哪些?

動態 | 牛津大學研究人員提議將所有虛擬貨幣統一視為證券來監管:據Coinpost 2月4日消息,牛津大學法學院一組研究人員發表一份研究論文稱,歐盟同樣需要監管所有加密貨幣,并得出結論認為,根據歐盟金融市場法規,它們應被視為可交易證券。[2020/2/4]

平臺簡介:FIS全稱First World Digital Gold(第一世界數字金礦),系網絡虛擬投資平臺項目。

平臺經營模式:投資方式為人民幣現金投資。FIS“礦主”(即“FIS會員”)欲獲取FIS系統內的相關“靜態收益”與“動態收益”,需要不斷發展他人進行投資成為新“礦主”。“礦主”之間按推薦關系組成上下級關系并按相關制度計算收益。至案發時止,整FIS平臺內的注冊“礦主”達72298人,層級達60層,礦主累計報單總金額為人民幣2578658100元。

涉案嫌疑人: 2015年12月份左右,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經推薦注冊成為FIS“礦主”。之后,其通當面講解及微信宣傳等方式及途徑宣傳、推廣FIS,直接及間接發展了大量新“礦主”。周某某的直接下線“礦主”人數達30人以上,總層數大于3層,其收取FIS會員購幣資金為40余萬元。周某某經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并退繳違法所得30余萬元。

韓國大田檢查院逮捕使用虛擬貨幣進行欺詐的嫌疑犯:韓國大田地區的檢查院的特殊犯罪調查部對于網絡電商的代表和虛擬貨幣交易所實際運營者等兩名嫌疑犯進行不拘束起訴。經調查兩名嫌疑犯稱有一種虛擬貨幣將在虛擬貨幣交易所上市;此虛擬貨幣因在網絡電商可以代替現金購買物品,其上市后價格會猛漲。以此欺騙投資者來購買虛擬貨幣。但是實際上投資者購買的虛擬貨幣是一些廢棄幣,并且網絡電商中沒有體現處虛擬貨幣交易的技術上的支持。[2018/5/29]

檢察機關認為:因周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從犯、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評析]該平臺中,在計酬方式上,符合傳銷犯罪中“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特征。“礦主”在發展新“礦主”的過程中均無實物交易,投資金額以向上級“礦主”或其他“礦主”購買FIS系統內相關虛擬貨幣的形式進入“礦主”銀行賬戶。因而,相關虛擬貨幣及收益等最終需要通過新“礦主”購買相關虛擬貨幣變現,整個FIS“礦主”的收益從根本上需要不斷發展新“礦主”予以保證。

傳銷犯罪的責任承擔主體是傳銷活動中的組織者、領導者。因此,嫌疑人并非案件當中的“組織者、領導者”為律師的主要辯點之一。因此,律師會在會見當事人時溝通了解其在該平臺中所起到的作用有哪些,例如,是否有活動策劃,管理員工,對外擔任宣傳講師,從平臺中所獲收益形式等,以此達到將行為人由“主犯”辯護為“從犯”的目的。

日本金融科技創企Money Forward宣布將合作推出“虛擬貨幣申報支持計劃”:日本金融科技創企Money Forward2月2日宣布與Aerial Partners公司合作推出“虛擬貨幣申報支持計劃”,以支持虛擬貨幣的納稅申報,受理期限為2月2日至15日。該計劃提供支持注冊虛擬貨幣稅務會計師在虛擬貨幣交易目標回報計算、文件準備、申報表格準備等方面的服務。[2018/2/2]

自稱是一個能理財的數字資產錢包,也叫做區塊鏈多幣種錢包,等同于幣圈的“支付寶”,月收益6%-20%,隨提隨存。

平臺經營模式:平臺要求新會員繳納價值10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即可開啟“阿波羅智能機器人”,獲得6%-20%的高額靜態收益,而會員間按照層級關系發展人數等可獲得分享收益、社區收益等。

涉案嫌疑人:  陸某某以投資“WoToken平臺”可以獲得高額動態、靜態收益為名,通過線下介紹、推薦、創建微信群等方法,引導他人注冊成為平臺會員。該平臺要求會員通過購買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并存入平臺的方式獲得靜態收益,并按一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數及投資金額作為獲得動態收益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參加。截至案發,被不起訴人陸某某發展下線人員達4層35人。

因為虛擬貨幣韓國銀行坐著就掙到了22億韓幣:根據韓國金融監管局18號國會政務委員會樸永金(???)議員室提交的關于虛擬貨幣業內人士銀行手續費收益現況韓國農業銀行,企業銀行,國民銀行,新韓銀行,友利銀行,產業銀行等國內6個銀行去年就虛擬貨幣交易所相關手續費收益達到了22億2100萬韓幣,相比前年的6100萬增加了36倍。[2018/1/18]

檢察機關認為:陸某某犯罪情節輕微,有從犯、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獲得相關投資人諒解,決定對陸某某不起訴。

[評析]該平臺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為吸引更多會員加入,增加了虛構的道具產品“阿波羅智能機器人”作為其道具產品,與Plustoken案的盈利模式相近,以區塊鏈作為概念,宣稱其開發的“阿波羅智能機器人”具有搬磚(即同時在不同交易所進行套利交易賺取差價)功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犯罪情節輕微,公訴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在當事人被刑拘后,律師需要盡快介入案件了解案情,協助當事人及其家屬與被害人達成諒解。若能夠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將會對案件的走向起到積極的意義。

MBI公司以旗下產業為支撐,以mface社交平臺為核心,在MFC扶平理財平臺面向全球公開限量發行六千萬虛擬貨幣易物幣。

平臺經營模式:MFC收益分靜態投資和動態投資。靜態投資有廣告位AP、贈送的美金換取易物點GRC、分紅點SP,收益主要來源于GRC每年定期成倍數拆分,GRC可以轉換成M幣以1:7的比例掛賣,也可以直接通過VISA卡在實體店消費,購買商品。動態投資分為三種獎勵,第一種是廣告獎,也稱為直推獎,即MFC會員每推薦一個新會員,公司提取新會員注冊費用的6-10%予以獎勵;第二種是平衡獎,也稱為對碰獎,即MFC會員賬號下左右兩邊市場,公司贈送相應的PV,通過PV對碰,日結算獎金,大區不清零;第三種是游戲獎,也稱為管理獎,即MFC會員能夠享受下線對碰獎金的4%提成。

涉案嫌疑人: 李某某加入MFC平臺,先后發展了多人成為下線,并與下線人員建立微信群,對傳銷團伙中的有關信息進行上傳下達,在傳銷活動中擔負協調職責,對傳銷組織起擴大作用。2016年底,因MFC平臺兌付不能,李某某不再發展下線,并勸阻其下線繼續發展下線,僅在傳銷平臺上尋找平臺會員進行相關交易,以兌現其在平臺上的虛擬貨幣。截至案發,李某某投入資金10.57萬元,交易資金量50余萬元,獲利25萬元,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達30人以上,層級在3級以上。

檢察機關認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全額退繳贓款;李某某在2016年底就主動停止繼續發展下線,并勸阻下線繼續發展下線,有悔罪表現。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評析]該平臺以推銷MFC游戲理財,能獲取高額回報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虛擬商品以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構成傳銷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疑人有悔罪表現的,公訴機關可以結合其他因素視情況對嫌疑人做出不起訴決定。“認罪悔罪”要有相應的依據。這也需要律師向行為人了解其在整個案件過程中的行為表現,與其他上下級人員的溝通,結合其成長經歷,受教育程度,認知水平了解其對整個案件的主觀認知,查證行為人認罪悔罪的相應線索。

 四、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檢察院不起訴主要分為三種類型: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證據不足)不起訴。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為法定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或達成和解,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為酌定不起訴;對于經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為存疑(證據不足)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公訴機關會對此比較慎重,所以一般情況下,檢察院對嫌疑人以酌定或存疑不起訴兩種類型做出認定的較多。而存疑不起訴要結合全案的證據以及法律規定來分析行為人是否構罪。

虛擬貨幣類案件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屬于新型案件,因此律師在辯護時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若考慮案件整體不構成傳銷犯罪,則以法定不起訴為辯護方向。若案件已有相關人員被判處刑法,案件性質已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傳銷犯罪,則要結合行為人的具體的客觀行為,以酌定不起訴或存疑不起訴為辯護方向。

參考文獻:

《全球科創觀察》2023 年第 22 期 " 金融科技 " 欄目

湘中檢一部刑不訴〔2020〕19號

滬金檢三部刑不訴〔2020〕11號

珠檢一部刑不訴〔2021〕Z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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