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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繼曄:深圳先行研究數字貨幣可以加速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相互融合_比特幣:量子比特幣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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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獲準開展數字貨幣研究:發展轉折點or落地新機會,于8月23日在金色財經社群進行直播,jinse.comVP、CoinTimeCOO佟揚對話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學位委員會副主席、中國政法大學區塊鏈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繼曄。

胡繼曄,現任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學位委員會副主席,中國政法大學區塊鏈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清華大學機械工程系工學學士,清華大學人文社科學院法學碩士,中國社科院國民經濟學博士。2010-2011國家留學基金委公派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院、商學院訪問學者,2019年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胡繼曄:謝謝邀請。

佟揚:第一個問題是:國家對深圳提出了打造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的要求,這對于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究和深圳數字經濟的發展將帶來怎樣的影響?

胡繼曄:關于數字經濟的話題,需要從6.29日習總在大阪的講話談起。

習近平在2019大阪G20數字經濟特別會議中指出:數字經濟發展日新月異,深刻重塑世界經濟和人類社會面貌,要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要共同完善數據治理規則,確保數據的安全有序利用。

再加上最近中央對深圳的重大決策,我認為深圳在數字經濟領域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

我最早1992年去過深圳,到現在27年了,期間多次去出差,最近一次是5月份,感覺深圳的發展走出了一條完全不同的道路,真正成為改革開放的排頭兵。深圳的數字經濟、互聯網的發展以騰訊為代表,取得了長足進步。

目前以互聯網、大數據等為代表的數字經濟已融入到國內經濟社會各領域,正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伴隨我國數字經濟的崛起,以區塊鏈、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動通信、物聯網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正加速突破應用,為我國經濟轉型帶來新的挑戰與機遇。隨著信息互聯網時代信息的數字化的進程接近尾聲,傳統互聯網商業模式存在的主要日益凸現,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現場丨胡繼曄:規范區塊鏈發展可從技術標準,行業準入和投資者管理三方面入手:金色財經現場報道,12月28日,在由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人民政協報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主辦的“區塊鏈技術應用與發展主題座談會”上,中國政法大學法和經濟研究中心教授胡繼曄針對區塊鏈監管提出了三點看法:第一,區塊鏈技術領域應提高準入門檻,應像諸如土木工程領域一樣,設立相關資格證書;第二,區塊鏈天然具備金融基因,故做區塊鏈金融應該具備相關資質牌照;第三,區塊鏈領域投資者在參與區塊鏈領域前通過如股票期貨領域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之后,再參與相關投資。[2019/12/28]

一是互聯網商業受制約于電商平臺信息孤島,削弱實體制造業商品流通主導權。

當前,企業產品線上銷售,總是繞不開壟斷產品與消費信息的電商巨頭平臺。海量的產品與消費數據掌握在這些電商中介巨頭手里。供應廠商在電商平臺銷售的數據、信用記錄,以及消費者購物行為信息,被封裝在淘寶中心化的大數據庫里。當商家想從一家電商平臺轉戰去另一家商城做生意時。但由于商業壁壘,原電商平臺不可能把自己賴以牟利的數據資源平白交付給另一家電商。同樣新電商平臺也不會接受難以考證真偽的外部信息作為自己商城經營的依據。廠商與消費者積累的大量數據無法平移。只能完全依附于各個電商平臺,而沒有自己的獨立性。從一家電商轉戰到另一家,積累的一切數據只能清零。信息互聯網時代實體制造業在電商巨頭面前并沒有太多話語權。

隨著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整個網絡正即將迎來由信息互聯向價值互聯演變的新機遇。區塊鏈技術,以其去信任化分布式記賬方式,實現了數據的不可篡改,保持了數據轉移過程中的一致性,可信性。為構建整個價值互聯網,提供難以替代的技術支撐。

聲音 | 中國政法大學胡繼曄:區塊鏈只是一個中性的技術:金色財經報道,中國政法大學區塊鏈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繼曄表示,很多人誤解,以為區塊鏈就是虛擬貨幣。區塊鏈只是一個中性的技術,是一個基于分布式賬本的技術,有些不法分子打著區塊鏈的旗號發幣,是在打著技術的幌子進行詐騙。[2019/12/4]

如何借助由區塊鏈底層技術所構建的價值互聯網,加速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相互融合。如何改變網絡信息被分割現狀,打破互聯網中介信息孤島,解除制約商品價值流轉束縛,加速商品任意流轉,改變傳統電商平臺分割營銷模式,讓網絡間的相互協作更便捷。

因此,此次國家對深圳提出了打造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的要求,這對于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究和深圳數字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與傳統互聯網完全不同的機遇和挑戰。深圳完全可能再誕生一個或者幾個與騰訊比肩的數字經濟世界級的企業。

佟揚:第二個問題是:請您從央行近幾年對數字貨幣研究的態度和進展談起,您認為此次中央在深圳試點數字貨幣研究是否預示著數字貨幣發展的春天?數字貨幣規模化落地還有多久?此外,這對加密資產的發展有哪些影響?

胡繼曄:我在中國政法大學一直講金融監管這門課,對數字金融最初就有一些疑惑:2014年的時候發現瑞波幣在實現跨國轉賬時可以繞過《反洗錢法》,就對數字貨幣本身產生了濃厚的研究興趣。

也是在同一年,央行已著手研究發行數字貨幣,至今已有5年。2017年1月,央行在深圳正式成立數字貨幣研究所;2018年9月,該研究所搭建了貿易金融區塊鏈平臺;截至2019年8月21日,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申請了設計數字貨幣的專利共74項。

就在前天,8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官方微信公眾號再次為數字貨幣發聲。其官微發布兩篇文章:《范一飛副行長:關于央行數字貨幣的幾點考慮》和《人民銀行支付司穆長春:中國央行數字貨幣采取雙層運營體系,注重M0替代》。同日,人民日報海外版也發布文章稱,數字人民幣既不是虛擬貨幣,也不是電子錢包。

聲音 | 胡繼曄:利用區塊鏈技術來改造新的電商有可能創造一種新的分布式賬本:中國政法大學區塊鏈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繼曄在《解碼區塊鏈》中表示:電商的最初的發展階段,實質上我們每一個人,像我和商家之間,我們彼此是不信任的,所以在最初的電商階段,支付寶它建立了雙方信任的機制,是建立了最早的,基于雙方、買賣雙方共同的,一個信任機制,今天我們到了區塊鏈時代,區塊鏈是一個分布式的,分布式賬本,基于第一是時間戳,手快有手慢無的時間戳,第二由于分布式賬本,你我任何人都無法來篡改,他們手機中的結果,就像一個簡單的一個紅包,它雖然是沒有用區塊鏈技術,但它是把區塊鏈的分布式賬本技術,體現得非常淋漓盡致,傳統電商是相信馬云,相信支付寶。今天的這種,如果說我們在利用區塊鏈技術,來改造新的電商的話,他有可能創造一種,新的分布式賬本的一種信任機制。[2019/7/16]

自今年8月份以來,法定數字貨幣頻頻在官方表態中露面:

8月2日,央行在2019年下半年工作電視會議上表示將加快推進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發步伐。

8月10日,央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穆長春在中國金融四十人伊春論壇上表示央行數字貨幣“呼之欲出”。

8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提到支持在深圳開展數字貨幣研究等創新應用。

而擁有官方背景的深圳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也在本月初發布招聘區塊鏈研發工程師和研究院的消息。

由此可見央行對數字貨幣研發的高度重視。

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的定義是“基于國家信用、由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國家是貨幣形式發行的最高權力。其次,央行數字貨幣有國家信用支撐,價格波動較小,并不會對本國金融體系的正常秩序產生影響,我個人的理解是:很類似于數字錢包,比如余額寶或者財付通。

聲音 | 胡繼曄:區塊鏈會在能源革命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金色財經訊,近日,BTV《解碼區塊鏈》邀請了中國政法大學金融系教授、區塊鏈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繼曄。在現場,胡繼曄就“區塊鏈如何對能源的生產起到作用”做了回答。胡繼曄表示,首先從國際上來看,區塊鏈技術主要應用在四個方面:第一個是分布式能源,比如說我們現在很多家庭都用的家庭屋頂的發電。第二個是像電動汽車的充電樁,也是分布式的。第三個主要是應用于碳交易,因為國際上碳交易已經是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領域。第四個是能源自我交易,比如電解鋁鋁廠,它要向電網來買電。那么現在能不能直接就是個電廠,直接發電,直接就供應一個鋁廠呢?未來的能源革命在這個過程中,區塊鏈會起到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2019/6/6]

此前央行副司長穆長春在伊春論壇的發言中表示,“對老百姓而言,基本的支付功能在電子支付和央行數字貨幣之間的界限相對模糊,但央行未來投放的央行數字貨幣在一些功能實現上與電子支付有很大區別。”

他說:“以往電子支付工具的資金轉移必須通過傳統銀行賬戶才能完成,而央行數字貨幣可脫離傳統銀行賬戶實現價值轉移,使交易環節對賬戶依賴程度大為降低。”也就是說,央行數字貨幣既可以像現金一樣流通,也可以實現可控匿名,這是不同于余額寶或者財付通的地方,因為余額寶或者財付通的所有支付無法做到匿名,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是不足的。

可以把央行數字貨幣視為M0的替代,這是因為M1,M2已實現電子化、數字化,而現有流通中的現金容易匿名偽造,電子支付工具又不能完全滿足用戶對匿名支付的需求。因此,央行數字貨幣注重M0的替代,能夠平衡用戶對便攜、匿名的需要及現鈔屬性和特征之間的關系。央行推出數字貨幣,既不是虛擬貨幣或電子錢包,也不是替換現有的人民幣體系,而是對流通現金具有一定替代性的全新加密電子貨幣體系。

聲音 | 胡繼曄:科創板若出現未來的騰訊和阿里 估計是區塊鏈類的企業:據網易科技消息,北京市法學會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會副會長胡繼曄則表示:這個世界唯一不變的就是變化。20年前我們的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沒有能夠接納騰訊和阿里這樣的企業上市,結果股東大多數都是外國人,令人扼腕嘆息。科創板如果能夠出現未來的騰訊和阿里,我個人估計是區塊鏈類的企業。[2018/11/7]

深圳可能是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最佳的試驗區,over。

佟揚:第三個問題是:如何看待國內外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態度差異?結合目前的發展狀況,國內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應重點在哪些方面發力?

胡繼曄:

監管首先要從數字貨幣的基本技術--分布式記賬來考慮。

分布式記賬技術是對復式記賬的一場革命。與復式記賬的同一交易被記兩筆或者兩筆以上的情況不同,在分布式記賬中被認可的交易信息將被確認形成區塊并記入所有參與者的“賬本”,區塊鏈上的每一個區塊都會被蓋上唯一的“時間戳”,該時間戳能夠證實特定數據必然存在于某個特定時間。在這種分布式記賬技術中,所有N個參與者記賬信息是完全相同的,篡改是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比如在100人的微信群里有人發了只能10個人領的紅包,搶紅包的記錄在每個手機終端都是完全一樣的,“時間戳”記錄了這10個紅包被領取的準確時間和領取人,由于所有群友的終端都記錄了這個紅包的領取記錄,因而根本無人懷疑這個紅包的賬目是“假賬”。區塊鏈上發送比特幣的記錄也是如此,接收方可通過自己的私鑰接受比特幣,但在鏈上的所有人都記錄下了這筆交易,進而保證了同一筆交易的唯一性,即避免了雙重支付,如同紅包的數量設定為10個的話,無法領出第11個。分布式記賬確保了如果想要修改某個區塊內的交易信息即其中的一個“賬本”,就必須完成該區塊及其后續連接區塊的所有工作量,如同在所有群友的手機上修改紅包發放記錄,這種機制大幅提高了篡改信息的難度,使得“不做假賬”真正在技術上得以實現。

一些國際組織已經認識到數字貨幣的監管問題。

G20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在2017年提出的,鑒于金融技術的迅速發展,國際機構和國家當局應在其現有的風險評估和監管框架中考慮的金融科技問題,其中就包括數字貨幣的配置。

國際清算銀行支付結算體系委員會和國際證監會組織聯合發布了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考慮到分布式賬本技術將在根本上改變資產的維護和存儲方式,該原則包含以下六項內容:第一,降低復雜性;第二,提高端到端處理速度,從而提高資產和資金的可用性;第三,減少跨多個賬本管理基礎設施的協調工作;第四,提高交易記錄的透明度和不可篡改性;第五,通過分布式數據管理提高網絡彈性;第六,降低運營和金融風險。

FSB于2018年確認了加密數字資產是一種私人資產,具有數字化交易方式功能和特點。FSB意識到加密數字貨幣底層的分布式賬本技術可能在未來大有益處,在證券結算、資產登記、交易報告和普惠金融等方面有廣泛應用,同時警惕地監控著加密數字資產相關的潛在金融穩定風險:加密數字資產的匿名特性可能導致無法找到違反監管規則的責任主體,帶來洗錢、逃稅等問題的加重。鑒于很多加密數字資產平臺在本質上是跨國界的,這些問題通常都需要國際協調,也需要國際標準制定機構認真考慮。

今年4月,金融穩定委員會再次發布《加密資產監管機構名錄》。該名錄提供了處理加密資產問題的FSB成員國監管機構及相關國際監管機構的信息,包括25個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以及7個國際組織。在該名錄中,FSB認為中國加密資產的機構包括網信辦、工信部、部、銀保監會、證監會以及中央銀行。

美國對于區塊鏈、虛擬貨幣、ICO的監管主要是在其《證券法》的框架之內的。2017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要求所有的ICO除非得到豁免,否則必須進行注冊。2018年,SEC發布《投資者公告:首次代幣發行》,確認代幣有可能成為證券,不論是以數字貨幣、代幣還是其他名義開展的違法違規行為,都要進行穿透分析。涉及“匯款”(法幣和加密貨幣)的所有服務都必須遵守AML和KYC標準。

2016年6月2日,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發布《分布式賬簿技術應用評估》報告,討論在證券市場使用區塊鏈技術的可能性。歐盟各國監管機構普遍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按照金融本質而不是技術形式實施監管,對屬于金融領域的業務活動實施“穿透定性”。2018年5月25日,關于個人數據信息保護的歐盟新一代制度規范《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全面施行。

歐洲央行還對數字基礎貨幣進行了評估。

數字基礎貨幣是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是中央銀行的負債。歐洲央行認為在考慮向非銀行用戶發行數字基礎貨幣之前,必須了解數字貨幣對價格穩定的影響。并且,對于數字基礎貨幣的價值需要基于以下原則進行評估:技術安全;效率;技術中立;用戶可以自行選擇支付方式。如果選擇向非銀行用戶提供數字基礎貨幣,數字基礎貨幣是基于賬戶或價值、提供數字貨幣的方式、數字基礎貨幣的利率、數字基礎貨幣技術都是需要仔細權衡分析的方面。對于歐洲央行而言,如果向非銀行用戶發行數字基礎貨幣會導致監管履行不能,為避免負面影響,歐洲央行可能還是不會改變目前的做法。

可以發現,國際上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基本上已經形成了大致的框架,值得我國借鑒。

我國的香港證監會于2017年9月發布《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表示雖然一般ICO發行或銷售的數碼代幣被視為“虛擬商品”,但若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證券”特征,則需接受香港證券法規監管。具體規則如下:第一,若該代幣代表對發行企業擁有的股權或所有權權利,則應視為“股份”;第二,若發行人可于指定日期向持有人償還本金和利息,則應視為“債券”;第三,若ICO項目管理者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并投資于不同項目,代幣持有人有權分享相關投資回報,則應視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只要以香港公眾為服務對象,就必須事先獲得相應牌照并受證監會監管。2019年3月28日,香港證監會發布《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確定了證券型代幣的含義:“STO通常指具備傳統證券發售屬性的特定代幣發行,當中涉及運用區塊鏈技術以數碼形式來表達資產擁有權或經濟權利的證券型代幣。證券型代幣一般僅發售予專業投資者。”

在國際范圍內,對金融領域區塊鏈帶來的挑戰是全球化資產流動和單一的主權國家各自監管之間存的對立,常規的證券交易及股票都必須在特定機構交易,是中心化的。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交易則可以突破此種中心化機構既有障礙:新加坡買幣--提取出來存儲到特定的比特幣軟件錢包—到馬耳它虛擬貨幣交易所賣掉。一個國家對虛擬貨幣交易或交易所監管,通常只能在自己的主權國家空間范圍之內。2018年5月,泰國通過《數字資產皇家法令》,針對虛擬貨幣的交易監管內容與形式,幾乎完全參照現行的傳統《證券法》,但如果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在它國實施,通過虛擬貨幣全球流動與價格傳導,進而影響泰國交易市場上的價格,該法令不能對泰國境外進行管轄,難以實現立法目標。因此單一國家的法律監管與各自為政,必然面對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資產全球化的流動和交易的巨大挑戰,而要有效協調全球所有國家統一法律監管。

因此,我個人認為下一步需要的是設定監管規則,這也是我籌建了“中國政法大學區塊鏈金融法治研究中心”的初衷,希望法大在數字金融監管領域能夠為國家建言獻策,做出更大貢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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