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的迅速發展,全球各地區相繼出臺了不同的監管政策,郭律師團隊為大家收集了相關新聞簡訊,整理了“全球對虛擬貨幣的政策”系列文章,帶大家了解全球各地區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今天,郭律師團隊帶大家了解澳大利亞的虛擬貨幣政策~
政策開放程度綜合評估:[開放型]
一、澳大利亞財政部就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外幣免稅問題的立法草案向公眾征求意見
2022年9月6日消息,據澳大利亞財政部官網,其正就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外幣免稅問題的立法草案向公眾征求意見。從9月6日到9月30日,公眾有 25 天的時間來分享他們對擬議立法的意見。如果簽署成為法律,該立法將修改《商品和服務稅 (GST) 法案》中現有的數字貨幣定義——有效地將加密資產排除在外幣的定義之外。GST 是對在澳大利亞銷售或消費的商品、服務和物品征收的一種基礎廣泛的稅收。助理財政部長斯蒂芬瓊斯強調了澳大利亞政府打算將加密資產排除在稅收之外被視為外幣的意圖。但是,該立法不會影響對作為投資持有的加密貨幣征收資本利得稅。
北京商報:全球競速數字貨幣 做快的還是做對的:北京商報今日刊文《全球競速數字貨幣 “做快的”還是“做對的”》,文章指出在前所未有的變局中,在高懸頭頂的通脹風險下,在越滾越大的債務雪球面前,所有人都在尋找貨幣的下一個可能。不過,欲速則不達,正如美聯儲主席鮑威爾的表態,“做對比做第一更重要”。在中國深圳的大規模數字人民幣實驗之后,日本央行就感受到了危機,韓國央行也表示會在2021年開始CBDC的相關測試。中國社科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樊明認為,現在多個國家央行啟動數字貨幣項目,可能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數字經濟領域的相關發展,需要數字貨幣的支持,方便數字交易,這是最重要的;另一方面,央行數字貨幣還可以具有監管的功能,相較之下,比特幣等普通加密貨幣則無法實現這樣的功能。此外,美聯儲主席鮑威爾此前也強調,“對美國來說,做對比做第一更重要。要做對意味著我們不僅要看CBDC的潛在好處,還要看到其潛在的風險,還要認識到必須仔細考慮的重要權衡之處”。美聯儲必須考慮網絡攻擊、制假和詐騙的風險,以及其對現有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2020/11/3 11:31:23]
二、從 2023 年到 2025 年實施加密貨幣監管
火幣全球站將于今日17時開放UTK/USDT幣幣交易:據官方公告,火幣全球站定于2020年9月9日17:00開放 UTRUST的USDT交易對 (UTK/USDT)。[2020/9/9]
2022年4月21日消息,澳大利亞金融監管機構審慎監管局 (APRA) 宣布,它打算從 2023 年開始,到 2025 年在該國實施加密貨幣監管。
三、澳大利亞政府將為加密貨幣交易所創建許可框架
2021年12月消息,澳大利亞政府宣布將為加密貨幣交易所創建許可框架,并考慮推出零售 CBDC。目的是為數字交易所創建一個許可框架。
四、數字貨幣交易新規
2018年4月11日,澳大利亞政府通過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宣布實施數字貨幣交易新規。新規中主要的一點是:“位于澳大利亞的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現在必須在澳大利亞注冊,并遵守政府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合規和報告義務。”
HashCash Consultants為全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基于區塊鏈的商戶解決方案:區塊鏈和加密開發公司HashCash Consultants與一家全球電子商務企業合作,將通過整合其產品HC Commerce,幫助他們開發基于區塊鏈的商戶解決方案。該方案包括支付處理和錢包應用,使購物者能夠進行加密支付。(PRWeb)[2020/8/15]
五、新的報稅規例
2018年4月9日,澳大利亞稅務局(ATO)在新的報稅規例下,超過1萬澳元“比特幣”或其他數字貨幣交易,亦可能被稅務局審查。報稅時,比特幣被列作資產,投資者須繳資本增值稅。
六、2017-2018澳大利亞財年預算報告
2017-2018澳大利亞財年預算報告中就提到,將于2017年7月1日把比特幣視為合法貨幣,并將廢除比特幣商品與服務稅(GST)。以幫助新的創新型數字貨幣企業在澳大利亞更加容易運營。越來越多的國家將比特幣合法化,也許會推動比特幣的進一步發展。
F2pool全球業務總監:AntMiner S19和WhatsMiner M30不太可能在6月/7月之前大規模部署:比特幣網絡算力最近再次增長,過去7天平均算力達到新高,約117.5 EH/s。F2pool首席運營大魚預計,在比特幣減半之前,比特幣算力在接下來兩個月內可能會高達130 EH / s,相比現在是大概10%的漲幅。F2pool全球業務總監Thomas Heller也有同樣的預期,即比特幣算力可能在5月份之前保持在120-130 EH/s左右。最近主要制造商已推出新設備,如比特大陸AntMiner S19和微比特WhatsMiner M30。對此,Heller表示,“不太可能在6月/7月之前看到M30和S19機型的大規模部署。新冠病在韓國的影響將如何影響WhatsMiner新礦機的供應鏈還有待觀察,因為他們從三星獲得芯片,而比特大陸則從中國臺灣的臺積電獲得芯片。”新冠冠狀病的爆發已經打亂了許多大型礦場在春節前擴大設施的計劃。正因為如此,在5月減半之前,他們現在采取了更為謹慎的態度。(CoinDesk)[2020/3/4]
七、《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法案2017年修正案》
動態 | 火幣全球站將于2月21日調整部分交易對最小下單金額:據官網公告,火幣全球站將于2020年2月21日15:00(GMT+8)調整幣幣交易、杠桿交易中USDT、HUSD、ETH、HT區各交易對的“最小下單金額”。[2020/2/14]
2017年12月,澳大利亞兩議院正式通過了《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法案2017年修正案》(修正案),明確了數字貨幣不是資產,只是一種價值的數字表現形式,對數字貨幣進行了定義,并將數字貨幣分為價值的電子表現形式和數字貨幣的交易方式、數字化過程或貸款。作為價值的電子表現形式,數字貨幣具有相關的功能表現如交易的中介、存儲經濟價值、記賬單位;且它非由政府機構發行或授權、可與資產互換,并可用作支付商品或服務;一般來說公眾都可以無任何限制地使用其作為對價。
八、《首次代幣發行》
2017年10月4日,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下稱“ASIC”)發布了指導意見——《首次代幣發行》,表示在澳大利亞ico的法律地位取決于ICO的具體情況,例如ICO是如何構建和運營的,以及通過ICO發行的代幣有哪些權利。ASIC在該文中詳細闡述了在何種情況下ICO構成有管理的投資計劃的發行、公司股份的發行或衍生品的發行,并闡述了相應的監管規范。
九、公開募幣指南
2017年10月,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發布了一套自己的首次公開募幣(ICO)指南。其中規定,適用于 ICO的法律取決于代幣的自然結構。只要代幣的本質是基于安全或者是基于效用,銷售代幣只需要遵守澳大利亞消費者法,而不需要遵守澳大利亞的公司法。因為ICO公司提供的不是金融產品。
十、澳大利亞政府提出立法
2017年,澳大利亞政府提出立法,如果得到參議院和眾議院的批準,將使比特幣和以太幣等數字貨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免于“雙重征稅”。如果獲得通過,該法案將進一步確立數字貨幣在澳大利亞的法律地位。財政部長表示,擬議的改革將“進一步加強澳大利亞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聲譽”。該法案遵循聯邦政府在 2017 年預算公告中的承諾:從7月1日起免除數字購買的商品和服務稅 (GST)。立法改革意味著比特幣、以太幣等數字貨幣將被視為普通貨幣,在稅收方面也將采用普通貨幣的征稅標準。
十一、澳大利亞財政法案對數字貨幣定義
2017年,澳大利亞財政法案對數字貨幣定義如下:(a) 被設計為可互換的;(b) 可作為供給的對價的;(c) 大眾普遍可以獲得的,在使用其作為對價時無實質性限制的;(d) 不以任何國家的貨幣進行計算的;(e) 價值不取決于或來源于任何其他物品的價值的;(f) 非對接收、指示供給某一或某些特定物的授權的價值單位(除非該授權附屬于持有電子價值單位或使用電子價值單位作為對價);(g) 金錢;(h) 如果被攻擊,可能會成為非因(a)到(f)中所述的一個或多個電子價值單位供給的金融供給的價值單位。
十二、澳大利亞稅務局發布了征稅指南
2014年8月,澳大利亞稅務局發布了征稅指南,稅務局認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既不是貨幣也不是外幣,比特幣的供應不是貨物和服務稅的金融供應,而比特幣是資產增值稅的資產。”
十三、雙重征稅制
2013年6月,澳大利亞稅務局曾確認比特幣交易需要征收商品和服務消費稅(GST)即雙重征稅制:購買數字貨幣時會被征稅,在使用數字貨幣購買需繳納稅款的物品時會再次被征稅。
總結:
經過對上述內容的梳理,澳大利亞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屬于“開放型”。
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中國法學會成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教材編撰人。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為多家知名企業的經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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