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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大佬”遭指控 SEC對虛擬資產出手了_SE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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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天,海外虛擬資產圈里接連出現了幾件影響力頗大的事件,美國兩個虛擬資產主要監管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簡稱“SEC”)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以下簡稱“CFTC”),前后腳對虛擬資產重拳出擊。

先是SEC在紐約法院起訴了火某幣實控人孫某某(Justin Sun)及其所控制的三家全資公司Tron Foundation Limited、BitTorrent Foundation Ltd.以及Rainberry Inc.涉嫌(1)未經合規注冊就向公眾提供和銷售加密資產證券Tronix(即TRX幣)和BitTorrent(BTT幣);(2)通過大量的洗售交易(wash trading)欺詐和操縱加密貨幣二級市場。隨后,CFTC也不甘示弱,向幣圈另一大佬趙某某(CZ)發難,起訴其本人及旗下的全球頭部加密資產交易平臺Binance Holdings Limited、Binance Holdings(IE)Limited和Binance(Services)Holdings Limited違反了美國商品交易法(CEA)和CFTC的其他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合規注冊且故意逃避監管。

經濟日報:“幣圈”須持續“縮圈”:8月10日,經濟日報發文《“幣圈”須持續“縮圈”》。文章表示,監管層再次釋放出強監管信號,原因在于近期虛擬貨幣投機炒作活動又有所抬頭。公眾也應該看到,虛擬貨幣絕非一本萬利的投資產品,要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遠離相關交易炒作活動,還可以主動參與到整治中來,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只要形成整治虛擬貨幣炒作的強大合力,“幣圈”也將持續“縮圈”。[2021/8/10 1:44:53]

我們一次先講一件事,今天我們就將目光放到證監會與火某幣、孫某某那邊,從法律角度對SEC的指控做出較為詳細的分析并預判案件走向和后續可能產生的影響。

一、 SEC指控了什么?

如前所述,如果我們將SEC長達數十頁的起訴書精簡為重要信息可以發現,SEC主要指控了孫某某及其實際控制的三家法人實體主要存在兩項嚴重違反美國《證券法》及SEC監管規則的行為:

(1)未按照美國《證券法》規定注冊和履行其他監管義務,就公開向美國公眾發行和出售加密資產證券Tronix(TRX)和BitTorrent(BTT);

(2)孫某某通過一系列的做市營銷行為,包括利用由自己人控制的賬戶進行廣泛的洗售交易(也就是自買自賣行為)抬升幣價、利用“賞金計劃”(bounty programs)給名人(演員、明星、網紅等具有廣泛網絡影響力和號召力的人)送錢打廣告,以提升該虛擬幣的影響力。涉嫌欺詐和操縱證券市場。

人民日報評論部:問題橫生的“幣圈”亟待在監管上“畫圈”:人民日報評論部在微信公眾號發表評論稱,去年以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持續被炒作,價格暴漲暴跌,引發投資者哀嘆、圍觀者唏噓。近日,有媒體對虛擬貨幣市場進行跟蹤調查,結果發現,一些比特幣“礦場”掛羊頭賣狗肉,打著“數據中心”的幌子瘋狂“挖礦”,使得耗電量爆炸式增長。不僅如此,在利益驅使下,一些人鋌而走險,想方設法繞過金融機構風控進行投機炒作交易,累積巨大投資風險。從上游的“挖礦”,到下游的交易,問題橫生的“幣圈”亟待在監管上“畫圈”。

相關部門三令五申的提示和告誡,就是為了幫助投資者認清虛擬貨幣炒作背后的高風險,防止羊群效應下的盲從冒進。強化平臺企業金融活動監管,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應該說,在整治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的問題上,這樣的態度是一貫、鮮明且堅決的。整治虛擬貨幣,不僅要對投資者“敲警鐘”,更要切斷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參與虛擬貨幣市場交易的通道,從源頭上澆滅相關機構助推虛擬貨幣的“虛火”。(人民日報評論)[2021/5/27 22:50:15]

二、 未經注冊發行和銷售證券

聲音 | 肖颯: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據北京商報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從辦案經驗上講,每年年關都是各省市執法機關很在意的“時間節點”,年底將至,對于轄區內的虛擬幣交易所及周邊行業進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這輪清理整治行動中,打擊重點預計還是會集中在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虛擬貨幣交易所、項目方、導流方等,應當了解執法機關的意圖,不應頂風作案,且不能趁著倡導區塊鏈技術大發展,而試圖發幣融資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庫”或為發幣融資提供幫助,應當理解到自己的行為缺乏正當性,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2019/11/18]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前提,加密貨幣是不是證券?按照美國1933年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一詞系指任何票據、股票、庫存股票、債券、公司信用債券、債務憑證、盈利分享協議下的權益證書或參與證書、以證券作抵押的信用證書,組建前證書或認購書、可轉讓股票、投資契約、股權信托證,證券存款單、石油、煤氣或其他礦產小額利息滾存權,或一般來說,被普遍認為是“證券”的任何權益和票據,或上述任一種證券的權益或參與證書、暫時或臨時證書、收據、擔保證書,或認股證書或訂購權或購買權。

日本“幣圈”應用多,風險暴露致監管趨嚴:一直以來日本政府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態度較為積極,在各國加強監管的背景下日本被不少投資者認為是難得的避風港。但隨著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被盜、虛擬貨幣洗錢等惡性事件頻發,日本政府開始收緊政策。政府和行業協會正計劃出臺更加嚴格的規定,結束當前野蠻生長狀況,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日本虛擬貨幣交易協會的數據顯示,2017年日本虛擬貨幣交易量達到69萬億日元,是2016年的近20倍,投資者人數已經增加到360萬人,很大比例是個人投資者。隨著市場的不斷擴大,保證客戶資金安全和打擊洗錢已經成為當前的首要任務。[2018/6/20]

可見,美國證券法對于“證券”的定義是非常寬泛的,對于傳統的股票、債券等還好說,但如果是加密貨幣這種新型資產,那么光靠上面的定義就完全沒法得出一個確定的結論。此時SEC就引入了一個叫做“豪威測試”(Howey Test)的判斷標準,用來確定一個東西到底是不是證券。如果在測試中得出肯定的結論,那么該資產就要受到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關于證券信息披露和注冊要求的約束。

豪威測試來自七十多年前,美國最高院的一個著名判例:SEC訴W.J. Howey公司案(SEC v. W.J. Howey Co.),簡單來說就是一家叫豪威的公司將大片的柑橘園賣給了佛羅里達州的一些有錢人,然后這些買家再通過租賃合同將土地租回給豪威公司,由公司的工作人員來實際經營果園并代表買家來出售水果,最后雙方按比例分享收入。這樣一來,豪威公司不僅成功取得了融資并能在后續通過經營柑橘園獲得分成收益,有錢沒技術的買家們通過投資獲取了一個有價值的資產和一筆穩定的收益且不需要自己實際去種地,實現雙贏。

萬向副董肖風論證 “幣圈一日,人間十年”:萬向副董肖風表示:“區塊鏈不依賴摩爾定律,因為它不依賴于硬件發展,所以它發展比過去的互聯網更快,會快好幾倍。”[2018/2/28]

但是,美國最高院認為,這種經營模式下(回租安排)的買賣和租賃合同并不單純,在公司與買家之間實際上構成了一種投資法律關系,雙方所簽訂的實際上是一個投資合同。美國最高院在判例中確定了如下規則:

判斷是否為投資合同(證券)的四大條件:

1. 是否為金錢(money)投資;

2. 是否投資期待利益(profits)的產生;

3. 該投資是針對特定事業(common enterprise)的;

4. 利益的產生源自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而非購買者本人。

需要注意的是,該定義中的“金錢”(money)的概念在后續的一系列判例中不斷擴大,基本上只要有價值的資產都可被視為金錢投資。最關鍵的是第四條,即“利益的產生源自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而非購買者本人”換言之,如果購買者自身的行為將決定盈利是否產生,那么該等投資就不構成證券。在司法實踐中,美國法院采用“實質性審查”的原則,直接審查投資行為的實質,與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穿透式監管”異曲同工。

我們可以直接給出一個較為確定的結論:在該測試下,孫某某及其實控公司發行的Tronix(TRX)和BitTorrent(BTT)兩種加密貨幣可被認為美國1933《證券法》及1934《證券交易法》意義上的“證券”,因此需要符合法律和SEC的監管規則。具體而言,孫某某未經注冊發行加密貨幣和空投加密貨幣的行為,違反了1933《證券法》第五節的要求(Section 5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1933《證券法》第五條規定非常復雜,颯姐團隊在此簡要為大家講解:該條規定,只要一個構成“投資合同”的證券產品未經注冊和出具合法的注冊報告書,就在美國的州際貿易中利用任何交通或通訊手段、工具,郵寄或通過任何媒介或方式出售這種證券或導致這種證券在洲際貿易中傳遞就屬于非法發行和出售證券的行為。

孫某某的加密貨幣未經注冊就大規模向包括美國公民在內的加密資產錢包地址進行空投,就構成了違反《證券法》的行為。

三、 非法做市涉嫌欺詐和操縱證券市場

在該項指控中,SEC主要將火力瞄準了孫某某在宣傳和營銷Tronix(TRX)和BitTorrent(BTT)兩種加密貨幣時實施了兩種違法行為:

(1)隱瞞了花錢請明星網紅隱瞞在社交媒體賬戶上推廣TRX和BTT兩種虛擬貨幣的行為,該行為誤導公眾認為這些明星網紅對TRX和BTT有“無偏見的”(unbiased)的投資興趣,從而在未經適當信息披露的情況下吸引投資者。

(2) 從2018年4月到2019年2月期間,孫某某指示員工在由其控制的兩個加密資產交易平臺賬戶之間進行了超過60萬筆自買自賣的清洗交易,每天的交易數在450萬至740萬TRX幣之間,創造該加密貨幣流動性高、虛假繁榮的假象以吸引投資者。

關于第一項非法宣傳的行為,颯姐以前就跟大家說過,美國網紅做付費推廣的如果是一個具有投資風險的金融產品,那么必須明確向粉絲進行披露(要詳細到自己這個推廣到底收了多少錢),否則將會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規定,網絡付費推廣必須在促銷推文中做出明確的披露。披露甚至需要達到收費細節的程度。如果是視頻推廣,博主必須在整個推廣視頻中全程標注披露,不能只在片頭或片尾展示。網紅在推廣虛擬資產時,如果未披露自己與項目運營方存在有償商務合作,可能會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面臨行政處罰。典型的案例是美國名媛金卡戴珊(Kim Kardashian)行政處罰案,該網紅由于與某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合作在社交平臺上推廣了一種加密貨幣被罰126萬美元。卡戴珊在信息披露方面僅標注了該推廣是廣告,但未披露其獲得了25萬美元的推廣費。目前孫某某事件中一同被SEC起訴的8位名人,已經同意與證監會和解。

而第二項非法做市欺詐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重點還是在老生常談的“洗售交易”上。所謂洗售交易,指的是早已存在在傳統證券市場上的虛假交易形式,一筆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看上去確實是在買入和賣出資產,從數據上看資產也確實在流動,但其實這些交易皆出自同一人、同一主體或存在特定利益關聯的關聯方,也就是俗稱的自買自賣。

洗售交易廣泛地存在于金融產品、加密貨幣和NFT等一切存在炒作空間的地方,往往會導致投資者對投資品的實際盈利能力、投資收益等產生誤判。因此,普遍被世界各國金融監管主體嚴厲打擊。此次SEC已經提出了足夠多的證據起訴孫某某清洗交易并操縱證券市場,如果證據屬實,不出意外的話孫某某將會為此行為付出巨大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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