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的系列文章里,作者從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如何區分公司財物和個人財物的角度探討了虛擬貨幣涉職務侵占罪的辯護要點。除以上突破點之外,職務侵占罪還具有所有財產犯罪均需具備的主觀超過要素——非法占有目的。從非法占有目的入手,證明行為人獲得虛擬貨幣的該當性,是作者在結合理論觀點和實踐經驗后,針對幣圈職務侵占罪提出的新的辯護策略。
一、問題提出:幣圈職務侵占的行為樣態具有特殊性
構成職務侵占罪,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物,主觀上具有職務侵占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只有主客觀相一致,才能對行為人科處刑罰。不能僅因行為人存在從公司賬戶移轉虛擬貨幣的客觀行為就判定其構成職務侵占罪,還需探尋行為人移轉虛擬貨幣的目的和內部原因,看主觀層面是否有出罪的可能性。實務中,因為我國陸續出臺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將我國境內的虛擬貨幣交易界定為非法,嚴禁任何個人及單位開展虛擬貨幣交易及其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因此雖然仍存在以虛擬貨幣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公司,但基于法律風險,公司的制度設計與一般公司的不同,不能直接按照一般公司的制度架構評判經營虛擬貨幣的公司的經營模式,從而推導出行為人從公司賬戶轉移財產即為非法的結論。
盜火數字基金創始合伙人郭強:Defi跳不出中心化,問題不出在Defi上,這是幣圈一直沒有解決的問題:8月21日,在以“DeFi-如何抓住大潮中的機遇?”為主題的金色沙龍中,針對DeFi存在的問題,盜火數字基金創始合伙人郭強表示,去中心化的項目不是說背后沒有人操縱,其實也有。終極的判斷,會進化到加上DAO治理的玩法。金融不要再往前走了,再走就“走遠”了,可以平行地從各種應用的角度加一些其他入金的可能性,加一些抵消泡沫的玩法。加入DAO,對項目方也是有好處的。當前市場暴露的問題,問題根源不出在Defi上。這是幣圈一直沒有解決的問題,再去中心化也會有中心化的領域。過去中心化在交易所,現在Defi不管是自己上還是被強上,最后還是會回到中心化的地方。所以希望將來去中心化交易所要快。大家有各種各樣的DEX,當然生態要花很長時間,越來越去中心化,才會避免最后成為一個資金盤,并且崩掉。[2020/8/21]
經作者在實踐經驗中總結,以虛擬貨幣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公司在以下幾方面可能存在與一般公司不同的制度架構: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實際控制人。一般情況下,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設立人或實際控制人。但實務中存在境外投資人想在國內開展虛擬貨幣經營活動,但礙于行政審批事項和對國內市場的不熟悉,尋求在國內的代理人注冊公司,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的情況。第二,公司的財務制度設計獨立性較低。嚴格來說,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應當完全獨立,公司具有程序嚴明的財務審批制度,但是經營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公司,存在經郵件審批后,公司實際控制人直接給公司賬戶打幣,再由公司賬戶將幣分發各方的操作,公司的財物并不完全獨立于實際控制人的財產。第三,中轉個人賬戶的設立和存在。此處的中轉賬戶不僅僅指公司賬戶被當做實際控制人投資炒作虛擬貨幣的中轉賬戶使用,還包括為響應不斷變動的虛擬貨幣價格、為延長虛擬貨幣移轉的資金鏈條、為防止因為虛擬貨幣相關扣幣制度給公司損失等種種原因,公司征用職工個人賬戶用做中轉賬戶的情況。綜上,當公司職工涉及職務侵占罪時應當考慮虛擬貨幣公司的經營特性,不能機械地認為只要存在公司賬戶向個人賬戶移轉虛擬貨幣的情況,就推定存在職務侵占的事實,還應當論證行為人取得虛擬貨幣的該當性,即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孫宇晨:幣圈里這些年,出奇制勝的永遠都是下一個:8月13日消息,今日BitZ舉辦了第二期線上系列直播欄目“有Z有問”。BitZ官方與波場TRON創始人&Bit Torrent CEO 孫宇晨進行了AMA分享,主題為波場最強DeFi——JUST在本輪牛市中的全面戰略布局,孫宇晨稱在幣圈里這些年,大家早就看透了,沒有永久的模式,出奇制勝的永遠都是下一個。總會有新的破局者,總會有新的玩法。而我相信下一波DeFi機會就在波場TRON。因為以太坊這波DeFi熱潮,大量的人已經通過以太坊DeFi賺了錢。同時提醒大家JST的價值是波場TRON DeFi的核心組成部分,未來更將是整個波場TRON生態的重要一環。[2020/8/13]
二、職務侵占罪的超過要素——非法占有目的
侵犯財產罪中的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為必要。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排除意思不限于永久性剝奪公私財產的意思,而是達到了可罰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財產的意思。排除意思的主要機能是將不值得科處刑罰的盜用、騙用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利用意思不限于遵從財物本來的經濟用途進行利用的意思,而是遵從財物可能具有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利用意思是將財產毀損滅失的行為排除至取得型犯罪外。職務侵占罪位于《刑法》第五章節侵犯財產罪章節,侵害的對象是公司財物,構成犯罪也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雖然法條并未直接列明非法占有目的這一要件,但其屬于主觀的超過要素,是侵財類犯罪構成的必備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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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否定其職務侵占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一般情況下,非法占有目的要求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否定其一,就可達到辯護目的。如上文,非法占有目的包括妨害他人利用財產和遵從財物可能具有的用途利用財產,具體到虛擬貨幣,僅從把虛擬貨幣從公司賬戶移轉至個人賬戶這一行為,不能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看行為人是否完全妨害、排除了虛擬貨幣所有人的使用。另外,虛擬貨幣同金錢有著類似的性質,在探尋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時,只需要虛擬貨幣的數量對得上即可,不必要求移轉與歸還的是同一批虛擬貨幣。
三、辯護策略:從非法占有目的入手
判斷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要使主觀見之客觀,從行為人所移轉虛擬貨幣的數額、時間和用途,推知其主觀目的。只有在結合案件實際,充分論證行為人取得虛擬貨幣的該當性的情況下,才能排除其非法占有目的,達到否定犯罪成立的辯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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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分職員占有的經營成本、個人酬勞與非法所得
前文已經提及,實務中存在以虛擬貨幣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和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情況。典型是境外投資人在境內尋找代理人,在國內開展虛擬貨幣挖礦、買賣、推廣的系列工作。在此類運行模式下,境內代理人負責組建公司,控制公司日常經營,境外實際控制人提供公司運行所需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員工工資、租金成本、設備成本等公司運營所必須的費用。與此同時,公司所獲得的利潤也直接歸實際控制人所有。事實上,為了防控虛擬貨幣運營中產生的風險,此類公司一般會利用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隱秘性和不易監管性,將所支付的成本和職工工資直接以虛擬貨幣的形式下發,通過轉入代理人的個人錢包完成給付。因為代理人直接占有錢包內的虛擬貨幣,所以會產生職務侵占的法律風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代理人往往都會獲得高昂的薪酬,這部分薪水一般會連同運營成本一起打入其錢包。因此在分析行為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時,首先要捋清楚從實際控制人或者公司賬戶打入行為人錢包的虛擬貨幣的性質,防止此部分成本支出被認定為非法所得。其次要區分代理人的實際所得,此部分的薪酬和獎勵為代理人合法所得,占有該財產具有該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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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中轉賬戶的設定原理
設立中轉賬戶能夠幫助公司延長虛擬貨幣移轉的鏈條、防止因冗長的資金審批手續導致錯失投資良機、能夠避免公司因部分運行協議扣費導致損失,因此存在用員工賬戶作為公司資金周轉賬戶的可能性。此時,控告人往往出具公司賬戶虛擬貨幣移轉至員工賬戶的區塊鏈記錄,以證明員工存在職務侵占事實,卻并不言明職工賬戶的虛擬貨幣的最終去向和用途。因此,在為此類案件辯護時,要根據口供確定該賬戶的性質,并且除查看公司賬戶到個人賬戶的往來記錄外,還應查看個人賬戶是否將虛擬貨幣打回公司賬戶或者為公司利益用做其他用途。如果存在這樣的事實,則可證明行為人不具有妨害職務侵占罪中公司對虛擬貨幣的使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區分移轉的財物和財物所得
眾所周知,虛擬貨幣投資具有高風險、高利潤的特點。實務中,一般在虛擬貨幣經營公司工作的員工,自身也會從事虛擬貨幣的炒作和投資。值得探討的一種情況是,如果員工將公司占有的虛擬貨幣移轉至個人賬戶,但其意圖不是占有此部分虛擬貨幣,而是想利用其作為本金進行不同虛擬貨幣間的買賣,賺取其中的差價,再把從公司移轉的本金還給公司賬戶,自身所占有的僅僅是倒賣之后所得的利潤,那此時員工構成職務侵占罪嗎?首先,對于從公司移轉的本金,員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求的妨害他人使用的排除意思,僅僅是存在挪用行為。其次,對于挪用行為來說,我國《刑法》規定有挪用資金罪,要求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挪用公司財物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屬于進行營利活動,金額十萬元以上入罪,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職務侵占罪數額為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入罪的數額標準低于挪用資金罪。同時,結合前期作者論證的,如果能區分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則挪用個人資產也不屬于挪用資金罪的處罰對象。或者挪用的屬于公司財物,但根據該罪第三款“有第1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以為當事人爭取輕緩處罰。
四、結論
通過作者的系列論述可以發現,針對幣圈職務侵占罪的辯護可入手方面較多,如基于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都可著手考慮。同時,以上辯護點的展開,完全建立于對涉虛擬貨幣經營公司特質的了解和充分研究公司財務體制、區塊鏈移轉記錄的基礎上,因此在辯護時要重視證據、研讀證據、善用證據,為當事人尋找最大的辯護空間。
劉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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