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明確“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意見》的出臺,有望終結各地各級法院對數字貨幣這一特殊虛擬財產是否保護、如何保護的爭論。但是要保護好數字貨幣這一特殊的虛擬財產,要有正確的姿勢,不然可能贏不了官司,或者贏了官司也拿不回“幣”。
目前對數字貨幣或虛擬貨幣沒有權威的定義,其外延也十分豐富,包括網絡平臺中的虛擬貨幣、各種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貨幣、以比特幣和以太坊為代表的加密數字貨幣等。本文所指的數字貨幣,僅限于比特幣、以太坊這類應用了密碼學、區塊鏈等技術的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梳理了近期法院做出的關于數字貨幣的“有趣”案例,以探尋保護數字貨幣的正確姿勢。
“四大”之一安永在進博會首發新品“安永區塊鏈審計平臺”:金色財經報道,11月7日,在第四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新品發布活動現場,安永推出中國首發新品“安永區塊鏈審計平臺”,為使用者識別區塊鏈的風險關鍵信息,并致力在生態系統中建立使用者的信任,通過靜態和動態代碼分析方法,自動運行數百個測試,完成底層技術及智能合約測試和驗證,提供的評估結果既具技術性又備有易于理解的描述和示例。該平臺致力于以技術方法評估與測試智能合約的性能與安全,幫助使用者建立信任,提高產品透明度,從而降低企業轉型風險。[2021/11/7 6:37:09]
數字貨幣“借貸”糾紛
案情概述:
案件1:在蘇某波與孫某軍、李某民間借貸案件中,蘇某波借給孫某軍人民幣19萬余元,并為孫某軍充值了7萬多個USDT、少量BNB和比特幣。孫某軍歸還5萬元后無力償還,出具了載有“借到蘇某波60余萬元”的借據。本案中,一審和二審法院均僅認可法定貨幣即人民幣部分的借貸關系,而對USDT等數字貨幣部分的“借貸”,法院認為數字貨幣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貨幣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資和交易數字貨幣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
動態 | DAppTotal 數據:跨ETH/EOS/TRON/IOST四大公鏈,DApp活躍度排行榜:據 DAppTotal 10月14日數據顯示,過去一周,綜合對比ETH、EOS、TRON、IOST四大公鏈的DApp生態情況發現:總用戶量(個): ETH(225,553) > EOS(131,298) > TRON(64,673) > IOST(5,918);總交易次數(筆):EOS(29,635,637) > TRON(8,481,869) > ETH(1,083,662) > IOST(863,003);總交易額(美元):TRON(68,855,914) > EOS(56,635,133) > ETH(47,207,403) > IOST(6,576,852);跨四條公鏈按用戶量TOP3 DApps為:Hash Baby(EOS)、DDEX(TRON)、Xdapp(EOS);按交易次數TOP3 DApps分別為:Dice(EOS)、Hash Baby(EOS)、WINk(TRON);按交易額TOP3 DApps分別為:WINk(TRON)、RocketGame(TRON)、Newdex(EOS)。[2019/10/14]
案件2:在張某與杜某勝合同糾紛案中,張某出借1000個以太坊和10個比特幣給杜某勝用于在數字貨幣交易平臺OKEX上交易,并簽訂了《數字貨幣ETH合作協議》,約定了杜某勝最低應按2%支付利息及盈利分紅方式。后杜某勝炒幣虧損后不能補齊數字貨幣,出具了承諾限期歸還比特幣和以太坊的借據,并約定無法歸還可按借幣當天OKEX的價格折算為人民幣。一審法院判決杜某勝以人民幣折算金額向張某支付本金和利息,但二審法院認為數字貨幣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貨幣,核減了利息,對本金部分判決予以維持。
現場 | Johnwick CTO Guo Haijun:交易所安全面臨四大危險:金色財經現場報道,12月16日,由ChainUP主辦,節點資本等聯合主辦的“Future BlockChain”全球行活動在韓國舉辦。Johnwick CTO Guo Haijun在現場發表演講時表示,當前交易所主要面臨黑客攻擊、惡意量化團隊操作、惡意用戶以及惡意項目方收割。同時,Guo Haijun還針對每一項危險提出了解決建議。[2018/12/16]
保護姿勢解析:
同樣是數字貨幣的“借貸”案件,不同的法院做出了完全相反的結論,耐人尋味。究其原因,法院是根據央行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認定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貨幣的法律地位,因此直接將數字貨幣當做貨幣“借貸”得不到法律保護;但是數字貨幣作為一般財產應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出借財產到期應當歸還,無法歸還可以約定折算為人民幣定價。同時,筆者認為,出借財產約定獲得一定的報酬并無不可,相當于動產租賃。
現場 | 易理華:區塊鏈領域有四大投資方向:金色財經現場報道,在中國區塊鏈行業發展論壇現場,了得資本創始人易理華表示,目前的投資方向為4個:一是技術突破型,目前區塊鏈技術存在很多不足,區塊鏈要在全球經濟中有所作為,技術突破成為重點;二是入口平臺型,區塊鏈是互聯網的眼神,入口平臺型項目依舊是未來區塊鏈的重要力量;三,垂直落地型,區塊鏈目前適用的領域非常少,目前看好金融、內容、存儲、互聯網等行業,內容行業是占整個互聯網用戶時間的95%,這些行業是最先落地的;四、領軍人物型,任何行業,創始人是項目成功的基礎。[2018/7/11]
數字貨幣委托投資糾紛
案情概述:
陳某與張某友委托合同糾紛案中,張某友在微信中接受陳某的委托,將陳某轉賬給他的600個以太坊投資基于以太坊區塊鏈技術進行開發的創業項目“iotex”。后陳某要求歸還以太坊被拒絕,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使用虛擬貨幣進行投資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駁回了陳某訴訟請求。但二審法院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買賣以太坊等所謂“虛擬貨幣”,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以太坊等“虛擬貨幣”的持有和合法流轉。本案中,以太坊投資“iotex”項目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因此陳某和張某友之間的委托合同因目的違法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張某友應返還600個以太坊給陳某。
陳偉星:區塊鏈四大要點已經具備,未來6個月有一波大機會:2月26日晚,快的打車創始人、泛城資本董事長、區塊鏈投資新銳陳偉星與火星財經發起人王峰在區塊鏈社群展開了3個多小時的對話。陳偉星表示,區塊鏈發展的四個要點——信仰并長期持有比特幣的人數與持幣量、波浪形抬高的大泡沫、健壯的基礎設施、不斷上鏈的資產都已經具備,第一波大機會就在未來6個月內,會有足夠的選手參與,也需要新的技術突破。對于如何投資了幣安、火幣網、Qtum和TRON等一大批市值最高的中國團隊區塊鏈項目,他表示就是盲投的,幣圈老人們,人品好的全投。[2018/2/27]
保護姿勢解析:
本案是曾經在幣圈很火熱的“代投”行為的一個縮影,雖然委托投資的項目涉嫌ICO,目的違法而合同無效,但合同無效受托人仍應返還委托人交付的數字貨幣財產。不過,也有其他法院在類似案件中作出委托合同無效、行為后果由委托人承擔的判決。如果承認比特幣、以太坊等數字貨幣為合法財產,在合同無效時卻不支持返還委托財產,筆者認為不太合理。
在面對類似情況時,需要注意的保護姿勢是:一是委托人應確保獲得受托人真實身份信息;二是委托人應確定轉賬的數字貨幣的錢包地址系受托人掌控;三是委托人應讓受托人明確知悉轉出的錢包地址系委托人掌控;四是建議雙方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無法履行時受托人的歸還義務。
數字貨幣不當得利糾紛
案情概述:
薪付寶公司與陳某峰不當得利糾紛一案,薪付寶公司在2017年9月4日退還其募集的以太坊時,錯誤轉賬了20個以太坊到陳某峰實名注冊的錢包地址,薪付寶公司要求退還被拒,遂訴至法院。法院肯定了以太坊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性質,應受到法律平等保護,判決陳某峰應歸還20個以太坊。
保護姿勢解析:
本案中薪付寶公司的主張最終能得到支持,關鍵在于陳某峰提供的錢包地址系其本人實名認證注冊的,否則將無法證明以太坊轉賬給了誰。類似案件中,就有當事人無法證明接收數字貨幣的錢包地址歸誰所有,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因此,在與數字貨幣相關的活動中,采用參與各方認可的形式固定各自的錢包地址,對后續主張權利至關重要。
數字貨幣交易相關糾紛
由于我國對數字貨幣的政策,如果因發生在數字貨幣交易平臺上的集中化交易而產生糾紛,無論交易平臺在國內還是國外,均會被認定交易違法且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公民之間偶發的數字貨幣交易呢?從目前司法判例看,如果公民之間買賣的是比特幣、以太坊以外的不知名數字貨幣,基本會被認定交易違法,后果由行為人自行承擔。而對于比特幣和以太坊有關的糾紛,深圳國際仲裁院的裁決很有借鑒意義。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中認定:“私人間訂立的比特幣歸還契約并未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應認定為無效。中國法律法規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轉比特幣。比特幣可以成為交付的客體。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并不妨礙其作為財產而受到法律保護。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經濟價值,能夠給當事人帶來經濟方面的利益。這是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違背法律規定,仲裁庭對此予以認可。”
總結
現階段,在我國要保護好數字貨幣資產,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目前得到我國司法判例肯定的數字貨幣主要限于比特幣和以太坊,極少數涉及USDT,對于有國際公認價格的其他主流數字貨幣,可能參考比特幣予以保護,但其他不知名的數字貨幣則不受保護;第二,數字貨幣沒有法定貨幣的法律地位,將其當做法定貨幣的行為大概率被認定為違法,不受法律保護;第三,由于數字貨幣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征,錢包地址若不能與當事人真實身份掛鉤,將難以證明數字貨幣轉賬給了誰;第四,數字貨幣相關經濟行為也可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相關責任和實現方式,例如不能歸還數字貨幣時,如何折算為法定貨幣歸還。不同于法定貨幣和其他財產可以查封、凍結、強制劃轉、拍賣、變賣,數字貨幣資產存在于區塊鏈上,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上述案例中的以太坊,是無法強制執行的。
作者單位: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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