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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OTC商戶收到“黑錢”被抓 是否一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_BTC:U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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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網huihui系列,主要普及網絡犯罪相關的法律問題,促進互聯網從業者對刑事法律風險的認知與理解,在創業/打工/請人打工/自由職業等道路上避開作死的那些坑,讓我們在互聯網里快樂地玩耍。

場景

幣圈老司機是某交易所實名認證的OTC商戶,日常主要從事OTC“搬磚”,通過高賣低買,賺取交易幣價差、流水輕松過上千萬。不日,機關上門,認為其在某日收到的一筆數萬元的人民幣資金源自某“電信詐騙”團伙的“黑錢”,且老司機為其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有類似“網絡洗錢”的特征,因此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予以刑事拘留。

關于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要觀點

虛擬貨幣買賣交易本質上屬于虛擬財產網絡交易,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虛擬貨幣買賣交易不屬于支付結算行為

ABIT市場總監:專業幣圈券商、期貨資產管理公司很快會出現:在本期金色沙龍上,ABIT交易所市場總監Alvin Tor表示,個人認為,平臺幣的主要屬性還是一種權益資產,它的使用價值是第一位的。通過平臺幣,我們可以潤滑交易所的各個環節。不能簡單的就把平臺幣和證券直接畫上等號。加密貨幣交易市場是在不斷進化的,如果把整個發展史拿來看,會發現它和股票市場的發展其實是很類似的。專業的幣圈券商、期貨資產管理公司很快就會一一出現。隨著整個交易體系向傳統金融的不斷學習,市場角色的不斷完善,平臺幣在創造需求端也會出現更多的玩法,這是必然會出現的一個現象。[2020/4/2]

老司機并無主觀上的明知及客觀上可推定的明知

涉案款項屬于善意取得

某交易所履行了必要的風控義務及反洗錢義務,老司機的交易對方均已由該交易所進行風險篩選并通過實名認證

動態 | 幣圈用戶信息大規模泄露,網絡/電話詐騙事件頻發:據降維安全實驗室了解,有大量用戶反饋稱接到火幣、OKEx及幣安等交易所“客服”、“大客戶經理”的詐騙電話。不法分子以各種渠道非法獲取交易所注冊用戶的手機號,以電銷的形式招攬交易所用戶加入微信群或QQ群,用戶加入群后,會有專門的“營銷部”負責指導客戶炒幣,“技術部”負責給客戶傳播木馬病。此外,火幣兩日前曾發布相關公告提醒用戶防范網絡/電話詐騙,但仍有用戶陸續遭到詐騙騷擾,降維安全實驗室在此提示廣大用戶保持警惕,謹防上當受騙。[2019/8/8]

具體法律論證

虛擬貨幣買賣交易本質上屬于虛擬財產網絡交易,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老司機是“某交易網”的認證用戶,其所從事的USDT/BTC等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基本模式為:通過申請實名注冊成為某交易網的認證用戶,經由某交易網進行信息撮合,與其他認證用戶達成合意后,進行虛擬貨幣的買賣交易。

星合資本郭宇航:幣圈與鏈圈應走向共識,且必須擁抱監管:新浪科技訊,在鴻泰基金春分大會上,星合資本董事長,點融創始人、聯席董事長郭宇航出席并演講,他分享的題目為《區塊鏈——走向共識》。在他看來,幣圈與鏈圈涇渭分明,但是幣圈與鏈圈應該走向共識。郭宇航認為,財富效應可以讓幣圈和鏈圈的人走向共識,這也是當前主要的鏈接點。在監管上,郭宇航認為,必須擁抱監管,他看到一個變化:“各國從觀察到出手,全球各國均在收緊監管,小國先試,大國跟隨”。在中國,對區塊鏈創業的建議是:一、不要涉眾;二、服務實體;三、擁抱監管。[2018/3/21]

類似USDT/BTC等虛擬貨幣,具有財產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財產地位。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該《通知》載明“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財新網:區塊鏈尚未形成美國共識 僅是幣圈自欺欺人:財新網今早發布文章稱,財新記者采訪美國金融技術領域的資深人士,他們一致稱,“擁抱技術”的確是美國對新技術的共識,所以盡管很多美國的政商名流都認為比特幣類似于“郁金香熱”,美國并未禁止。“但說區塊鏈已形成‘美國共識’還言之過早。”世界銀行前首席科技官、國際數據管理協會副主席胡本立告訴財新,“區塊鏈的發展還處于相當早期階段,還沒有形成一個討論這些問題的框架,'共識','信任'(或不需信任)都不是簡單的概念,短期內不會討論清楚。”多位業內人士指出:“區塊鏈目前還在盲人摸象階段,就看誰先摸到大腿了。”[2018/2/24]

杭州互聯網法院曾受理首例涉“比特幣”網絡財產侵權糾紛案件,其判決書明確載明:“《民法總則》中已確立了網絡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我國法律法規對互聯網環境中生成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屬性尚無明確規范。雖然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文件否定“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從財產的構成要件看,首先,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或價值性,比特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的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產生收益、對應持有者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其次,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稀缺性,其總量恒定為2100萬個,供應受到限制,作為資源其獲得具有一定難度,無法隨意取得;最后,比特幣具備財產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為財產具有明確的邊界、內容并可以被轉讓、分離,其持有者可以對比特幣進行占有、使用并獲得收益。綜上,比特幣等“代幣”或“虛擬貨幣”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雖不具備貨幣的合法性,但對其作為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應予肯定”。

韓國對幣圈態度日漸明朗:無意禁止交易所 監管加強勢在必行:數月以來,投資者一直以來對于韓國官方對待數字貨幣的態度揣摩不定,今天韓國財長的一席表態終于明確了基調。韓國副總理兼財政部長金東淵今天表示,韓國政府并沒有關停數字貨幣交易的計劃。“并沒有禁止或壓制數字貨幣市場的意向,目前最為緊迫的任務是對交易所進行監管。”但他同時也表示,“我不建議使用‘貨幣’這個詞,也不想接受它作為法定貨幣。”韓國央行行長李炬烈當被問及虛擬貨幣的定義時,他解釋說:這種被發行的虛擬貨幣沒有法律實質,也不能保證其價值。[2018/1/31]

綜上所述,老司機所從事的USDT/BTC等虛擬貨幣買賣交易行為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虛擬貨幣買賣交易不屬于支付結算行為

根據《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老司機的相關行為屬于虛擬貨幣買賣交易,是一種具備公平對價且意思表示真實的虛擬財產網絡交易,該行為不符合上述關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因此,老司機的相關行為并不構成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

老司機并無主觀上的明知及客觀上可推定的明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老司機的相關行為并不符合上述所列的任何一種情形,其未經監管部門告知或接到任何舉報、交易價格符合市場一般行情、未采取任何措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更沒有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因此,老司機并無主觀上的明知及客觀上可推定的明知。

涉案款項屬于善意取得

根據《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涉案財物的處理”的規定“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老司機接收涉案款項系基于虛擬貨幣買賣交易,且轉讓了符合市場交易價格的、具有合法來源的虛擬貨幣。老司機與交易對方素未謀面,僅因某交易網信息撮合才達成交易合意,客觀上,無法也無從得知交易對方所支付的涉案款項是否為詐騙或違法犯罪所得。因此,涉案款項應屬于善意取得,老司機的虛擬貨幣買賣交易行為不僅不應構成犯罪,涉案款項也不應追繳。

某交易網履行了必要的風控義務及反洗錢義務,老司機的交易對方均已由某交易網進行風險篩選并通過認證

老司機及其交易對方均在某交易網完成了實名認證及人臉識別認證。針對反洗錢,某交易網要求用戶遵守平臺的《OTC平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用戶指引》,且部署多維度的反洗錢風控策略。當用戶在觸發平臺的反洗錢風控預警時,平臺將采取進一步反洗錢核實工作,并對風險用戶予以處理。除此之外,某交易網還與我國各地機關達成各類合作,幫助政府及司法機關監控各類洗錢風險。因此,老司機的交易對方均經由某交易網的風險篩選及實名認證,最大努力的程度上排除了與刑事犯罪用戶直接交易的可能與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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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
Hotbit 定于11月03日上線 DFGL (Defi Gold)_BIT:football幣發行總量

尊敬的用戶: Hotbit即將開啟DFGL(DefiGold)數字資產服務。 具體安排如下: 充值時間:2020年11月03日16:00交易時間:2020年11月03日17:00(香港時間)提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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