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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薦讀丨加密項目團隊必讀:如何讓代幣不被認定為證券?_UTU:S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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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原文由Jason,11月14日發布于金色財經,然而,近幾天,美國SEC起訴Ripple的消息不僅影響了XRP,而且影響了整個山寨幣市場。而SEC訴訟的理由是指控其進行了監管機構所稱的13億美元的未經注冊的證券出售。那么,當加密項目準備發行時,監管機構是如何判斷其為證券的呢?加密項目團隊又該如何避免其項目被“證券”呢?為了讓讀者更好的了解這些,特推薦此文。

當加密貨幣項目進入到代幣發行階段之后,創始團隊常常會感到“不安”,這是因為如果創始團隊持續參與加密項目、或是后續發行代幣的話將會面臨著被監管機構將相關代幣視作證券的問題,繼而導致監管風險增加。

實際上,一旦監管機構發現代幣持有人所購買的代幣存在“從創始團隊的努力中獲利”預期,那么相關項目發行的代幣就會被認定為證券。為了避免此類風險,加密創始團隊往往會與項目“特定部分”拉開距離,具體措施表現為:避免公開討論相關代幣、避免提供代幣托管UI、以及避免與項目/協議治理。甚至有些加密貨幣創始團隊會選擇直接退出項目,并為社區提供開源工具。

由于去中心化控制權和所有權是加密網絡和所有權經濟的重要原則,所以雖然這為去中心化領導權提供了機會且值得稱贊,但是一旦創始團隊離開項目,用戶也會有損失,比如無法獲得有加密項目有關的更多知識和信息,或是可能導致項目失去領導力的風險。

所以,實際上政策制定者應該是希望創始團隊繼續參與加密項目治理的,因為這樣即能為消費者提供幫助和支持,同時也符合監管機構保護消費者的政策目標。不過,由于監管機構尚未給出明確的指導方針,許多創始團隊最終還是選擇了放棄參與項目。

金色晨訊 | 7月30日隔夜重要動態一覽:21:00-7:00關鍵詞:Cardano、DeFi、王小川、比特幣期權

1.Cardano已完成Shelley硬分叉升級。

2.CME比特幣期貨7月合約收于11240美元。

3.美聯儲主席:當前根本沒有考慮加息問題。

4.當前DeFi中鎖定資產總價值達40.34億美元。

5.全球新冠肺炎確診病例超1700萬例。

6.孫宇晨:與王小川有關市值的賭約就此作罷。

7.比特幣期權未平倉合約創歷史新高。

8.菲律賓財政部長尋求美國司法部協助以應對加密騙局。

9.比特幣持續上漲,日內最低報11112美元,最高報11340美元。[2020/7/30]

那么究竟有沒有一種解決辦法來使創始團隊傳達給用戶的是控制權/所有權,而不是證券呢?其實,當下已有不少加密貨幣網絡不知不覺地采用了一種共同擁有、共同經營、利益共享的“協作組織”模式。

什么是“協作組織”?

協作組織是一種由個人自愿組成的自治協會,通過一家共同所有且由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需求和愿望。創建協作組織沒有太多繁文縟節,比如在美國,你可以根據各州法律注冊成立,也可以按照非法人協會的方式來運營。

這種模式可以使他們完全放心發行代幣并分散所有權,同時還能繼續確保自己在項目發展過程中的領導力,更不必擔心是否會違反證券法規。然而,這種模式并不適合所有加密貨幣項目創始團隊。

監管機構在評估“證券”時通常更關注經濟現實,而不是太注重形式,因此他們在審查項目的時候會著重考慮加密貨幣項目是否嘗試使用“協作組織”模式。事實上,經過多次迭代之后,“協作組織”模式的組織結構已經比較成熟,基本上都會優先考慮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和集體參與。因此,創始團隊必須致力于將“協作組織”的價值和流程整合到自己的項目結構中。而對于加密貨幣創始團隊而言,還必須考慮不同司法管轄區中類似組織結構的優勢。比如在某國較為常見的“協作組織”模式,在其它國家有可能就沒有類似的組織。

金色午報 | 6月24日午間重要動態一覽:7:00-12:00關鍵詞:Bithumb、央行數字貨幣、IPFS、COMP、以太坊

1. Bithumb加密貨幣交易所尋求上市。

2. 河南省反虛假信息詐騙中心發布六大數字貨幣投資禁區。

3. 國盛證券:央行數字貨幣或將重寫支付產業鏈分潤規則。

4. 一匿名人士在IPFS和以太坊鏈上推出警察問責協議。

5. 穩定幣活動、DeFi Dapps活動等推動ETH網絡轉賬費用不斷升高。

6. Compound代幣價格大幅下滑,仍在DeFi位居第一。

7. 數據:以太坊鏈上的單日交易筆數觸及18年年初以來的最高位。

8. 美國前總統候選人楊安澤啟動數據股息計劃,以建立數據財產權。

9. 人人鏈中標中油工程智能化追溯系統研發項目。[2020/6/24]

在美國,就有兩個比較知名的案件被法院判定為代表協作組織成員身份和所有權的“股票”不是證券。一個是UnitedHousingFoundation,Inc.起訴Forman的案件,另一個是B.RosenbergandSons,Inc.起訴St.JamesSugarCooperative,Inc.的案件:

--在第一個訴訟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這些“股票”不具備傳統意義上與股票相關的特征,而且這些所謂的“股票”無法轉讓給非承租人,也沒有根據所擁有的股票數量來分配投票權,更重要的是這些“股票”無法升值。此外,協作組織并沒有想要尋求和吸引投資者,相反他們特別強調了協作組織的性質是“非營利”的。因此,最終裁定賦予購買者在住房協作組織中居住權利的“股票”不是證券。

金色晚報 | 6月14日晚間重要動態一覽:12:00-21:00關鍵詞:凍卡、雄岸科技、加密基金、Dai

1.各大行回應“凍卡”:不會凍結合法虛擬貨幣銀行卡。

2.雄岸科技:預期集團將錄得年內溢利大幅減少超過90%。

3.數據:共有8個加密基金管理資產超過2.5億美元。

4.24小時合約市場爆倉超981萬美元。

5.國會議員:比特幣等數字資產或為美元帶來更多挑戰。

6.抵押WBTC借Dai已達到1000萬Dai債務上限。

7.安徽省委書記李錦斌:推動區塊鏈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8.劉昌用:比特幣費用超付攻擊暴露出區塊鏈發展的方向性問題。

9.比特幣小幅下跌,日內最高報9492.72美元,最低報9350.30美元。[2020/6/14]

--在第二個訴訟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這種“股票”無法轉讓、不分紅、并且每個成員只能投票一次。此外,法院認為證券交易有一個顯著特征,即:投資者僅受第三者努力獲得投資回報的前景所驅動,但如果購買交易是出于一種“使用所購商品”的渴望,那么《證券法》就不適用于此類交易。所以最終裁定協作組織營銷機構中的“股票”不是證券。

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對這兩起訴訟案件的受理發現,對協作組織的投資并不反映對共同企業的資金投資,因為該共同企業的利潤完全來自于他人努力,協作組織的發展方向完全取決于協作組織成員的自身努力。實際上,協作組織成員對組織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因此也證明他們所投資的東西并不是“證券”。

在點評這兩個案件時,一位法律行業評論員指出:《證券法》認為協作組織成員是獨一無二的,盡管名稱和形式與證券有些相似,但通過合作原則建立的關系,才是讓監管機構識別、并把投資工具排除在證券身份之外的真正原因。

金色相對論 | 360安全專家彭峙釀:產業互聯網下安全缺位將會帶來不可估量的影響:在今日舉行的金色相對論中,針對“產業互聯網下安全缺位的影響是怎樣的”的問題,360漏洞研究院自身安全專家彭峙釀表示,隨著互聯網產業的繁榮,中國數字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網絡越來越深入人們的生活,網絡與顯示生活的邊界正在逐漸消失。原本互聯網上的安全問題,現在還在繼續涌現甚至發酵,在數字經濟和大數據發展的背景下,個人隱私、數據安全將會變得尤為突出。各種新技術的產生,也會帶來各種新的挑戰。我認為產業互聯網下安全缺位將會帶來不可估量的影響。安全問題將融合到具體業務中來,對社會生產造成更大的影響。產業化時代,我們一是需要更全面的的安全防護體系:能夠從各個層面防護傳統安全+新網絡安全帶來的挑戰;另外一點就是安全防護要能夠更貼近具體垂直產業,針對性的解決各個垂直領域出現的新安全問題。[2020/6/3]

協作組織與傳統企業差異

與傳統企業相比,協作組織在某些職能和行事做法上非常相似,比如:通過選舉組建董事會來制定組織政策、或是聘請經理人來負責公司運營。但盡管這兩者之間有不少相似之處,但協作組織在所有權/控制權和利益分配方面與傳統企業還是存在著根本性差異的。

首先,協作組織由成員擁有和控制,而不是股東。協作組織的領導人通常由其成員選出,他們是產品或服務的使用者。與企業不同,在選舉董事時,推出每個成員都有一票表決權,而不是根據其持有的股份數量擁有表決權。

其次,成員組建協作組織是為了接受服務,而不是從清算事件中獲得財務回報。與公司股東不同,協作組織成員更希望獲得服務,例如針對某款產品構建市場或是履行某項特定職能。但是,也可以通過激勵方式吸引成員加入協作組織,比如為成員提供一些財務上回報。?

金色晨訊 | Michelle Bond:英國FCA的最終指南為加密資產制定了明確監管框架:1.摩根溪CEO:建議將凈資產的一部分投入到BTC 以對沖法幣和股票市場中的問題

2.?IBM首席營銷官:使用區塊鏈提高在線廣告效率的試點取得了很好的初步成果

3.隱私幣Beam在區塊高度321321處完成預訂的硬分叉

4.大約2500萬美國人正考慮在未來12個月內購買加密貨幣

5.招商銀行原行長馬蔚華:前海需要通過區塊鏈等來促進其轉型和升級

6.趙長鵬:幣安將在未來兩個月內推出美國分部

7.Gemini安全工程師:在幾個網站上使用相同的密碼是大多數安全漏洞的根本原因

8.阿里巴巴在美國申請名為“區塊鏈系統跨鏈交互域名管理方案”的專利

9.最近針對幣安萊特幣用戶的粉塵攻擊影響了294582個地址

10.Michelle Bond:英國FCA的最終指南為加密資產制定了明確監管框架[2019/8/16]

再次,收益是根據成員協作組織的使用數量分配給成員的,而不是像在企業中,收益是根據股東持有股份的數量分配給他們的。協作組織的使用包括許多活動,比如向協作組織買賣商品、或是通過協作組織銷售商品等。

最后一點重要的區別在于,協作組織的資本通常是由成員和債務持有人,而不是股權投資者提供的。協作組織一般會通過會員費直接捐款、與成員達成協議根據贊助情況扣留成員一部分凈收入、在每筆產品銷售中保留一部分所得收入這幾種方式來募集資金。不過最近協作組織也開始探索其他多種融資機制,比如出售優先股,這種優先股既是債務又是股權。優先股之所以被認為是債務,是因為優先股通常會提供利息,最終還能按照面值贖回,而且優先股持有人還可以獲得某些其他權利,比如按比例分配的權利、優先購買權等。

從以上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與傳統股份所有權模式不同,協作組織成員收益分配與這些成員的初始投資并不成比例,而是根據他們在協作組織中的勞動、努力和成功所決定的,這種方式也被稱為“互惠互利”。成員“光顧”協作組織的次數越多,他們獲得的服務就越多,分配到這些成員身上的協作組織收入也就越多。

目前,市場上比較常見的兩種協作組織形式就是消費者協作組織和生產者/市場營銷協作組織。消費者協作組織的所有者是從協作組織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而生產者/市場營銷協作組織的所有者是商品生產者、或是共同加工和銷售產品的勞作者。

其實,加密貨幣網絡可能無需正式成為協作組織即可受益于法院為協作組織提供的有利的“非證券待遇”。有些加密貨幣項目也許只需要具備一些合并協作組織結構的元素即可,這些元素能讓代幣銷售的經濟實質類似于協作組織股票的經濟實質。在上述提到的訴訟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在明確“證券”一詞范圍的時候,應該首先忽略其名稱或形式,把關注重點放在經濟現實上,相關交易的經濟實質始終取決于法律分析,而不是標簽。而且美國最高法院已承認,如果某人只是為了消費而購買資產,那么這種資產可能就不是一種證券。

加密貨幣項目如何從“協作組織”獨特結構和“非證券待遇”中受益?

接下來,我們就來探討下加密貨幣項目應如何應用這些教訓,利用協作組織的某些功能,從這種獨特結構和“非證券待遇”中受益。

我們從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看到,美國最高法院都認為代表協作組織成員權益的“股票”不是證券,部分原因是這些“股票”無法升值,而且只能轉讓給真正使用協作組織服務的其他人。但實際上,協作組織持有的資產的價值不太可能保持穩定,價值變化最終將會傳遞給協作組織成員。

加密貨幣項目可以改造組織架構,也可以對外營銷推廣,這樣代幣持有者就不會只期望通過代幣獲利,而是想要被激勵通過購買代幣來接收相關服務。此外,代幣應該是不可轉讓的。這種模式可以使流動性隨著網絡規模和會員基礎的擴大而擴展。另一方面,美國聯邦法院已經意識到協作組織的“股票”不一定是一種證券,盡管協作組織會員的“股票”價值可能會增長并使之從中獲利,但這種獲得收益的可能性也許與“會員從協作組織中獲得商品和服務的核心目的”有關。不僅如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這方面的監管態度其實也比較明確,他們已經向幾家“股票”具有升值或貶值能力的協作組織發送了“不采取行動函”,也意味著不會對這些機構采取執法行動。

不過在限制代幣轉移、專注于代幣實用性而非價格方面,也不排除協作組織會允許成員從參與協作組織中獲利,變成一個高效的交易平臺。比如在DeFi保險項目NexusMutual中,其業務章程中就有一項條款規定:當考慮到所有成員的利益時,NexusMutual在停業之前不得盈利,但單個成員可以通過在NexusMutual交易平臺上承保而獲利。就平均而言,購買保險的會員有可能會出現虧損,而選擇承保的會員會盈利,總體來看整個項目并沒有實現盈利。這說明相對于其他資產,如果協作組織持有的資產本身出現增值,那么成員就可以集體受益。

此外,許多加密貨幣網絡已經允許根據代幣持有人對網絡的贊助情況,將收益分配給代幣持有人。比如允許代幣持有人通過借貸或抵押代幣來獲得補償。在加密貨幣行業里,根據代幣持有人對網絡贊助情況將收益分配給代幣持有人的一個最好例子可能就是UMA的開發者挖掘,在這種情況下,開發者可以根據他們設計的金融合約總鎖倉量來獲得獎勵。換言之,開發者會基于他們對網絡的使用來獲得獎勵。對于協作組織來說,加密技術其實提供了一次改進傳統贊助方式的機會。

另一方面,協作組織還可以通過成員捐款、債務融資和出售優先股來籌集資金,比如NexusMutual可以通過向會員出售其NXM代幣來籌集資金,這些會員可以利用這些代幣使用智能合約,一方面可以提升智能合約覆蓋率,另一方面也能提升市場參與率。雖然類似于NexusMutual的融資方法還沒有在美國進行過測試,但已經有一些極具潛力的合作模式正在引領數字時代創新。

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加密貨幣網絡已經允許代幣持有人為網絡治理做出貢獻,但是這些代幣持有者的決策權通常與自己所持有的代幣數量成比例,而不是賦予每個人或是實體平等投票權,無論他們持有的代幣數量如何。通常決策民主化可以有以下兩個措施:允許代幣持有人投票選擇項目管理層和董事會成員,以及允許代幣持有人投票決定是否進行協議升級。

盡管決策有一定民主性,但是當成員選舉專業有效的領導時,協作組織仍可以有效地運作,其日常角色可能類似于公司高管。如果加密貨幣項目創始團隊想要繼續擔任正式的領導角色,則可以采取通過選舉擔任董事會職務、任命方式擔任管理職位、成為非正式協作組織領導成員等這幾種方式。

在判斷加密貨幣是否會被認定為“證券”這個問題時,向代幣持有人披露項目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可能對加密貨幣創始團隊來說也是有利的,而且提供一致性的項目信息披露對開源加密項目來說其實非常方便。加密貨幣項目披露信息越容易獲得,就越容易證明代幣不是“證券”,這是因為《證券法》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促進充分披露投資決策所需的信息來保護投資者。

相信分析了那么多,大家都已十分明白為什么那么多加密貨幣初創公司會通過遵循漸進地去中心化方式,成功地將用戶變成了項目/協議所有者,為什么會被迫在項目/協議代幣發行時退出了。這一切都是擔心他們發行的代幣會被監管機構視為證券。當然,他們還有另一種選擇,那就是可以自主構建平臺來打造一個基于“成員所有合作”的民主架構,這樣他們就能自信地參與到代幣發行之中,這種方法讓創始團隊在不犧牲領導力的情況下提高利益相關者權益、社區決策和產品質量。

本文部分內容來自于雅虎財經

Tags:加密貨幣比特幣UTUSMU加密貨幣是不是騙局什么是比特幣啊違法嗎PhutureSM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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