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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觀察 | 三個案件看懂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地位_BTC: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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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比特幣以及區塊鏈等概念越來越多的被接受,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方興未艾。 

而另一邊,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涉及比特幣的案件正在呈現逐年上漲的趨勢:從2014年的12份文書飆升至2019年的618份。從案件分類來看,在總共1206份文書中刑事案占比過半,達到了619份;民事案和行政案分別為573份和3份。其中,在刑事案件中盜竊、詐騙以及擾亂市場秩序是近年來涉及BTC的主要案件,分別達到了202件、139件和58件之多。

以下根據三個案件,了解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地位究竟為哪般?

案件一:比特幣屬性?

案件回顧: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嚴冬、呂芳、張飛、傅云(馬來西亞國籍)至皮特(美國籍)和妻子王曉麗的住處,毆打和威脅皮特、王曉麗,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嚴冬等人指定的賬戶內。

嚴冬等四人被刑事處罰,并承諾自愿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比特幣及天空幣。然而,只是一張空頭支票。皮特、王曉麗將嚴冬等人告上法庭,請求返還比特幣及天空幣。 

金色財經挖礦數據播報 | ETH今日全網算力上漲3.14%:金色財經報道,據蜘蛛礦池數據顯示:

BTC全網算力123.098EH/s,挖礦難度16.85T,目前區塊高度642856,理論收益0.00000809/T/天。

ETH全網算力201.064TH/s,挖礦難度2535.06T,目前區塊高度10622682,理論收益0.00911583/100MH/天。

BSV全網算力2.305EH/s,挖礦難度0.32T,目前區塊高度647319,理論收益0.00039037/T/天。

BCH全網算力2.959EH/s,挖礦難度0.41T,目前區塊高度647535,理論收益0.00030411/T/天。[2020/8/9]

一審法院判決嚴冬等四人共同返還皮特、王曉麗比特幣18.88個、天空幣6,466個,若不能返還,則根據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幣、天空幣交易收盤價及當日美元牌價,比特幣按每個42,206.75元、天空幣按每個80.34元賠償。

嚴冬等四人不服上訴。二審中,皮特、王曉麗自愿放棄追索天空幣,但堅持追索比特幣。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中天空幣的相關內容予以相應變更,其他判決內容予以維持。

金色晨訊 | 7月20日隔夜重要動態一覽:21:00-7:00關鍵詞:跨境支付、區塊鏈服務平臺、阿曼央行

1.阿曼央行:加密貨幣在當地不合法 不受央行保護。

2.山東省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臺引導市場利率下行。

3.廣東中行成為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實性審核區塊鏈應用場景試點銀行。

4.西安“暖分助老”試點項目采用區塊鏈技術進行開發管理。

5.國務院參事王輝耀:未來高新區應注重區塊鏈等新經濟人才的培養。

6.江西省區塊鏈學會成立。

7.被傳謠“一鍋端” 虎符回應:不會花錢去解決黑稿。

8.國務院陳道富:我國宜更好發揮基于區塊鏈等的跨境支付體系的作用。[2020/7/20]

針對該案件,某律師對金色財經表示,就法律而言,這一案件的意義在于:通過承認虛擬幣是法律上的“財產”,給予其法律上的保護。

目前,就給予財產屬性的比特幣而言的盜竊是成立盜竊罪的,這已經是為鏈圈和法律人所公知的事實。而一直以來,對其他虛擬幣進行的盜竊、搶劫等行為,由于不具有財產屬性,司法實踐中并未將其作為相應財產犯罪進行處罰。

之所以比特幣特殊,是因為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通知中,對比特幣的性質作出了認定: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基于對商品性質的承認,任何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都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也不能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但是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買賣。

分析 | 金色盤面:BTC頂背離帶來的調整進入尾聲:金色盤面獨家分析:BTC的大陽線終于來了,不過我們發現這段時間總是在凌晨搞事情,而有個USDT折溢價指數,也顯示本輪做多的資金可以來自于USD區域。

昨天我們說了,120分鐘MACD開口放大,有空中加油的意思,所以對行情相對樂觀。現在我們看到日線也在加速了,這是個好兆頭,我們期待的行情雖然一波三折,但總算是方向沒有改變。趨勢分析不作為交易參考,請投資者理性看待市場波動,做好風險控制。[2018/9/28]

因此,2013年出臺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實際上確認了比特幣是一種能夠為人支配、控制,能夠轉移的現實具體的財產利益。 

而法律保護,恰恰要求“財產利益”的計算。作為其法律依據,例如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中“財物”是指能為人所支配的顯示具體的財產利益;可見,比特幣等代幣要想作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前提是其構成《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中的“財物”。 

金色相對論 | 高慶忠:判斷AI概念的區塊鏈應用是否靠譜 解決問題是關鍵:在本期金色相對論中,在對“如何分析一個AI概念的區塊鏈應用是否靠譜”這一問題的討論中,智能矩陣Atmatrix創始人高慶忠表示:有些應用可能會有硬傷,要分析一個AI概念的區塊鏈應用是否靠譜,關鍵在于他用AI解決了區塊鏈什么問題,或者用區塊鏈解決了AI什么問題,這些問題是否用該技術是有效的。如果不是一種很好的解決方案,該區塊鏈應用可能就不靠譜。不管黑貓白貓,能抓老鼠的是好貓,能解決實際問題的區塊鏈人工智能項目就是好項目,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的項目那是花架子,是忽悠別人的。[2018/7/17]

案件二:其他加密貨幣是否具有同等地位?

案件回顧:2018年8月16日,海淀法院公布了首例比特幣現金BCH爭議案,判決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酷達”,OKCoin幣行網經營方)向馮先生注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38.7480個,同時駁回了馮先生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這是一場投資者聲稱“比特幣現金提取‘領取’按鈕消失,要求OKCoin賠償未領取期間BCH價格下跌損失”,而OKCoin表示“已盡到通知和引導的責任”的爭議。

金色財經獨家分析 加密貨幣對納稅扮演兩個角色:對于“納稅”這個關鍵詞,加密貨幣似乎正在扮演兩個相反角色。第一是提供便利:日前美國佛羅里達州接受BTC和BCH方式納稅,此前烏干達也將利用區塊鏈提高納稅的效率,從技術方面,加密貨幣可以讓整個公共效率提升,這一點是正向作用;

而另一方面似乎更受關注,即加密貨幣為納稅制造了麻煩:通過加密貨幣而獲得實實在在的收益卻在征稅上很成問題。韓國已經開始檢討虛擬貨幣稅收的問題,以色列要求比特幣投資者披露交易情況,政策似乎覺得有必要填補這種“空白”。然而,這樣的努力并不如預期,亞利桑那州的加密貨幣支付稅款法案受挫,之前的美國納稅日,加密貨幣報稅的不到100人。coindesk調查報告也進一步揭示了這個現象:82%的受訪者不容易理解自己的納稅義務。調查中指出對于數字貨幣的分類不明是導致困惑的重要原因。其實也不乏有人認為數字貨幣不算是一個應該被征稅的對象。想要改變現狀,一是交易的披露應更加全面,二是法律的界定應更加清晰。[2018/5/15]

對此,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先生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但原告(馮先生)關于賠償比特現金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海淀法院判決樂酷達公司向馮先生注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38.7480個,同時駁回了馮先生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對于此類案件,金色財經咨詢相法律人士得出結論:2013年中國的法律給BTC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近一兩年的司法實踐里對于ETH也給予了類似財產的屬性。而對于這二者除外的其他虛擬貨幣(如萊特幣等),或者山寨幣,并不給予財產屬性;而是將其定性為一組具有所有權的數字。但是,在真實案例中,仍然需要具體區分討論。 

法律上,一般通過以下理由否定這些代幣作為刑法上“財物”的價值屬性:

(1)代幣脫離系統即喪失具體價值;不具有特定性。

(2)對不同的用戶而言價值大小不一,對非平臺用戶而言并無價值;不具有一般性。

(3)根據不同認定方法,價值差異較大;不具有可衡量性。

相比BTC,其他代幣對上述三種特征或缺少一件,或缺少多件;都不能承認其“財物”的屬性。由于目前一般代幣市場都不夠大,很難同時符合前述三項標準,因而雖然其他虛擬貨幣也在市場中實際流通,但并沒有受到法律的一般保護。

并且,目前ICO行為已經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部委共同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被定義為“非法融資行為”;被要求立即停止相關融資活動,并盡快做出清退等安排。 

近年來對涉幣案件的定罪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具體而言,定罪思路從財產犯罪中的盜竊罪、詐騙罪,逐漸向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類犯罪發生變化。

實踐中,除了代幣自身的法律風險,偵查過程中,還可能連帶出交易所。因為交易所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所以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交易所除了將會被依法取締,還可能作為共同犯罪被查封、扣押、凍結以配合調查;此外,其經營非法代幣的行為,還可能涉嫌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這是因為,目前在我國進行ICO不具合法地位;發幣主體在中國沒有合法取得牌照的情況下,是不允許在中國進行營銷的。

要強調的是,即使這些虛擬幣的發幣方在國外,也不能逃脫刑事制裁;很難規避法律風險。這是因為,雖然外國的企業在外國騙外國人跟中國沒關系,但外國的企業在外國騙中國人就跟中國有關系。刑法第7條規定了“屬人管轄”,表明只要這事兒跟我國消費者沾邊兒,就很難規避我國刑法風險。

此外,法院沒有肯定虛擬幣貨幣地位,因此虛擬幣不能受到貨幣一般的保護;一般山寨幣也不能受到BTC/ETH那樣的保護。但是,利用ICO等手段進行詐騙、傳銷、非法經營等犯罪,不意味著消費者投入的資金、財產不受法律保護。

山寨幣具有違法的地位;發幣、經營山寨幣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對利用這樣的違法行為獲得的收益,將作為“違法所得”被追繳。

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了犯罪違法所得的收繳和退賠:“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而出于認定犯罪數額的需要證據等考慮,實踐中,一般會對涉案資金先進行收繳;查清涉案全部金額后再做處置。 

案件三:比特幣挖礦是否受保護? 

案件回顧:2018年1月4日,原告陳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經營的網站購買比特幣“挖礦機”,訂單總額612000元,并對發貨時間和配送方式予以約定。次日,原告陳某向被告甲公司全額支付商品價款。原告在預付全部貨款后得知中國人民銀行已經聯合多部委下發《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原告陳某認為案涉機器作為比特幣的專門“挖礦機”已無使用價值,且設備交易涉嫌違法,故提出退款申請,被告拒絕。原告陳某認為雙方通過網站購物應當遵守網絡交易管理有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原告陳某在收到貨物前已經提出退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被告甲公司應退還貨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通過互聯網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比特幣“挖礦機”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

結論:“礦工”通過“挖礦”生成比特幣的行為類似于勞動生產行為,“礦工”“挖礦”生成的比特幣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根據勞動價值理論,具有商品屬性。雖然不能使用比特幣作為貨幣購買商品,但比特幣作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貨幣購買。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此外,礦機系用于生成比特幣的專用機器設備,其行為屬于投入資金采購生產資料中的生產工具的行為,并非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因此,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范圍,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相關規定。

Tags:比特幣區塊鏈加密貨幣BTC泰達幣和比特幣區別大嗎現在開發區塊鏈數字貨幣加密貨幣市場是什么btcb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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