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幣圈又熱鬧了,“比特幣被我國法律認可”的言論一度刷屏。
不禁想起,去年10月國家鼓勵發展區塊鏈技術。那一天的幣圈,人心振奮吶。
一切的YY ,源自上海一中法院的一起關于比特幣的財產損害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嚴冬、呂芳、張飛、傅云(馬來西亞國籍)至皮特(美國籍)和妻子王曉麗的住處,毆打和威脅皮特、王曉麗,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嚴冬等人指定的賬戶內。
嚴冬等四人被刑事處罰,并承諾自愿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比特幣及天空幣。然而,只是一張空頭支票。皮特、王曉麗將嚴冬等人告上法庭,請求返還比特幣及天空幣。
比特幣期貨未平倉合約接近歷史新高:金色財經報道,Messari發推文稱,Skew數據表明比特幣期貨未平倉合約已接近歷史新高。在價格上漲的上升趨勢中,未平倉合約也在增加,這可能意味著新的資金正在涌入市場。如果未平倉量增加是由多頭頭寸推動,這可能是看漲情緒的跡象。[2020/11/4 11:34:57]
一審法院判決嚴冬等四人共同返還皮特、王曉麗比特幣18.88個、天空幣6,466個,若不能返還,則根據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幣、天空幣交易收盤價及當日美元牌價,比特幣按每個42,206.75元、天空幣按每個80.34元賠償。
嚴冬等四人不服上訴。二審中,皮特、王曉麗自愿放棄追索天空幣,但堅持追索比特幣。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中天空幣的相關內容予以相應變更,其他判決內容予以維持。
動態 | 報告:在投資組合中持有3%的比特幣或能改善年度收益:據Cryptopotato消息,投資管理公司VanEck發布了一份報告,比較了從2012年初到2019年底不同類型投資組合的表現。其中,表現最佳的投資組合包含58.5%股權,38.5%債券,以及3%比特幣,此種投資組合方式產生了超過200點的累積回報率(CR)和15.13%的年化回報率(AR)。但是如果剔除BTC,結果CR將減少近100點,AR則不到10%。此外,數據顯示,即使是0.5%或1%的小額比特幣配比也可以將年度收益提高多達2%。[2020/2/9]
——上海一中法院
比特幣終獲法律認可?
看完判決,先劃重點。1、認可了比特幣的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2、不合法手段獲取比特幣的,應依法返還或者折價賠償。
聲音 | Bitwise全球研究主管:仍努力推動比特幣ETF:金色財經報道,Bitwise全球研究主管Matt Hougan最近在播客中表示,Bitwise仍未放棄,但美國SEC此前已發布了一份長達112頁的文件,其中詳細說明了比特幣ETF遭到拒絕的原因。Hougan稱,我們從這些反饋中學到了很多,并以此作為分析的基礎。正如SEC主席Jay Clayton此前所說,盡管還有很多工作要做,但比特幣ETF正在“取得進展”。Hougan表示,SEC告訴我們需要做什么,所以我們正在沿著這條路走。[2019/10/31]
其實,這并不是一份新鮮的判決。早在2018年(注意,已經是94之后了),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可以作為商品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貨幣購買。2019年,該法院又進一步,認為比特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聲音 | Stellar CTO:大多數金融機構都不會使用比特幣:據雅虎財經報道,Stellar的聯合創始人兼首席技術官Jed McCaleb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我認為大多數金融機構都不會使用比特幣。但區塊鏈技術使得每個人可以查看公共記錄,對于人們來說這是需要的。雖然不必使用比特幣區塊鏈,但重要的是它應該是公有鏈。BTC、ETH各有優點和適用的場景,Stellar也是如此,不必都盡善盡美。雖然2018年處于熊市,但加密行業發展很快,我們并不看重價格。不過,當價格上漲時,它確實意味著有更多的人會感興趣,并且你有足夠的錢來做更多的事情。[2019/1/1]
19年的判決,其實和本案原理類似。當時有媒體宣傳報道,但效果不佳。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原告敗訴了。而敗訴的根本原因是證據問題——原告舉證不利,并不是法律問題。正所謂“一白遮百丑一黑毀所有”,法院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生生的被敗訴的結果遮蓋了。
行情 | 比特幣期貨收于6300美元下方:CME比特幣期貨BTC 12月合約報6285美元,收跌40美元,跌幅超過0.63%。CBOE比特幣期貨XBT 12月合約報6272.50美元,收跌47.50美元,跌超0.75%。[2018/11/14]
如何理解所謂的“財產屬性”?1、它是民法上的概念,這一點很重要,需和其他法律領域作出區分。2、法律上要求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解釋起來略微復雜。對于普通公眾,為了方便理解,可以類比早年的Q幣、以及網絡游戲裝備等。3、基于這一財產屬性,合法持有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嚴禁任何人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合法持有人的權利。
總而言之,無論94前,亦或94后,我國法律法規從未禁止比特幣的合法持有,對其作為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更是予以了肯定。
為什么官方甚少提及此觀點?凡事都有兩面性,怕公眾偏聽偏信,盲目入市忽視風險。
再次提個醒,別著急關,請耐心看完。一知半解,易聽風就是雨,下回再碰到,又會犯糊涂。
虛擬財產 ≠ 貨幣
94之后,監管風向從未變過。每次幣圈輿論風向的大起大落,都只說明一個問題——公眾對“比特幣”的認知不全面不透徹。
準確的說,涉及3大誤區——1、談到發展區塊鏈,就是支持比特幣;2、談到虛擬貨幣風險,就是完全不認可比特幣;3、談到發展數字貨幣,就是比特幣有前景。顯然,這3個觀點都是錯誤的。
幣圈普通公眾,最核心的誤區,還是第2點,即認為比特幣是完全非法的存在。這個觀念,真是深入人心。舉個例子,平日會和一些資深法律同行交流,他們不了解幣圈,幾乎都是“談比特幣色變”,直呼非法。試想,如若完全非法,火小律作為一名司法機關離職人員,豈不是莫名給自己挖坑呢?!
為什么會產生這樣的誤解?主要原因,還在于國家屢屢發文,謹防比特幣各類風險,又嚴禁金融機構等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幣圈割韭菜慘案不斷爆出,平臺方獲刑,導致很多人不明就里的認為一切和比特幣沾邊的就是非法的。
作為幣圈韭菜,必須看清國家打擊的是什么?背后的核心意義是什么?我國嚴禁ICO及類ICO集資行為,其背后核心意義在于——我國始終否認比特幣的貨幣屬性。什么意思?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也就是說,不能作為貨幣消費購買商品、也不能和人民幣依法兌換等。法定的數字貨幣只能是央行將來發行的DC/EP,任何威脅到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的,都是不被認可的。
總結而言,在金融領域,比特幣的政策風險、法律風險還是很高的。
幣幣交易,合法么?
回答這個問題,得先從一個比較有意思的內容說起,二審法院官宣中,有一段看似不那么重要的話,被特別標黑加粗了。為什么?
(注:圖片來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號)
法院在重申國家政策,一個一直沒有變過的政策。截至目前,我國嚴禁任何平臺及機構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者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或者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也就是說,原則上不支持比特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價值轉換。既如此,為什么又判決相應的折價賠償金?舉個例子,A問B借一艘船出海,結果船沉了,沒法還,只能換其他等價物品代償。但怎么確定價格?畢竟船沉了,沒法官方估價,只能靠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了。此處的折價賠償,可以理解為一份新的協議,只有在無法原物歸還的情況下,才能執行。從法律上論,某種程度上實現了新的變通,但基于很多前提條件,不一一說了。
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思考。為什么一審判決支持的情況下,皮特會在二審中放棄天空幣的索償呢?涉案天空幣約50余萬元,金額不小。可能的原因,不多說了,留給喜歡動腦的朋友想想。
最后,還是那句,幣圈的法律仍屬于半朦朧狀態,很多問題牽扯甚廣,也取決于不同地區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的認知程度。“牽一發動全身”,看似類似的案件,即使抄作業,也可能抄出截然不同的答案。建議有問題,先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再行動不遲。
原文標題:虛擬貨幣 || 上海法院判決,法律保護比特幣的合法持有
文章系金色財經專欄作者牛七的區塊鏈分析記供稿,發表言論僅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學習交流!金色盤面不會主動提供任何交易指導,亦不會收取任何費用指導交易,請讀者仔細甄別,謹防上當.
1900/1/1 0:00:00數字貨幣交易所的排名有了新變化。在最新的 CoinMarketCap 排名上,幣安排名第 1 ,OKEx 排名第 6,火幣更是到了第 18 位.
1900/1/1 0:00:00近年來,隨著比特幣以及區塊鏈等概念越來越多的被接受,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方興未艾.
1900/1/1 0:00:00什么是節點? 區塊鏈中的節點,多是指下載了有關的數字貨幣(如:BTC、ETH、LTC等)軟件,用以參與對等網絡的計算機。節點通常可以執行路由、區塊鏈數據庫、挖掘和錢包服務等功能.
1900/1/1 0:00:00泰國能源業務部(DOEB)正促進在天然棕櫚油貿易中使用區塊鏈技術,以防止價格波動并確保公平。金色相對論 | 巖松:基礎面的改善才是之后進入大牛市的關鍵:在今日舉行的《危機向左,信仰向右》的比特幣.
1900/1/1 0:00:00據Decrypt5月4日報道,以太坊的礦工們在短短5年時間里總共挖出了1000萬個區塊,比比特幣多了27萬個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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