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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我為什么看好NFT?_NFT:其風險和優勢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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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對于NFT是否會被過度金融化,作者有深深地擔憂。按照奧國學派的回歸原理,“任何貨幣的產生都可以追訴到其作為貨幣使用之前的商品屬性。”因此,我國2013年對于BTC的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實質上與2017年“9.4公告”和當下的挖礦被禁事件在邏輯上并不矛盾。數字代幣是一種虛擬商品,也可以同時是一種“非法支付工具”或“類違禁品”。鑒于當下各地判決書對于數字代幣的財產屬性保護程度不一,颯姐就不再糾結,且等之后的法律定性趨勢。

聲音 | 肖颯: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風險可能會更高:據中國經營報消息,中國銀行法學會研究理事肖颯強調:“不是只有ICO才會違法,虛擬幣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會有風險,同時詐騙只是其中的一種風險而已。其他例如傳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風險,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也會存在,而且某種意義上可能會更高,因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風險也更大。”肖颯曾撰文指出,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無疑考驗著世界主要國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虛擬貨幣及與之相關的配套平臺和發行方式,有刑法規制的必要性。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如有內外勾結內幕交易行為多涉嫌此罪)、洗錢罪、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2019/11/23]

數字代幣有流通手段、分散發行、總量固定、匿名交易的特點。對比可分的數字代幣,NFT的不可分性,從根上讓它與眾不同。雖然斷絕了其作為支付工具的可能性,但是開了另一扇窗戶:成為物理世界數字化的一條可行路徑。

聲音 | 肖颯:“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題為“正規區塊鏈項目,法律邊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風險,“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可以看到,ICO在國內的定義是一種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不僅經營者違法,同時投資者也有巨大的風險。此外,結合銀保監的發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關于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ICO等非法公開融資活動依然是被禁止的,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2019/11/20]

一家之言,我認為NFT是數字世界的物,擁有者享有物權。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就當下的實踐看,藝術品首當其沖。合規與非合規的藝術品NFT平臺,不斷涌現。近期資深音樂人、畫家、文創人士陸續來找我們詢問如何鑄造NFT,如何進行商業化運作,看著這些可愛的人們,我們非常擔心。NFT自身具有炒作性質,加上藝術品也具有炒作性質,兩者結合起來,風險陡升,相對單純的藝術家們對于金融的巨大勢能沒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很容易造成紅紅火火開業,黯然負債甚至囹圄的后果。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對固定證據‘真實性’有重要作用 但不能單純依賴:據鳳凰網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我國司法領域對于‘證據’的態度開放,區塊鏈作為一種‘分布式存儲技術’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對于固定證據的‘真實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雖然區塊鏈技術本身對固定證據有優勢,但真實世界里發生的事件,不能單純依賴區塊鏈技術,例如航空保險理賠糾紛,是否發生空難本身很難被區塊鏈完整記錄下來,很多時候是‘人為’地記錄在鏈上觸發‘共識機制’,因此,在證明某一行為是否真實發生時,還是需要傳統的書證、電子數據、物證等。[2018/9/10]

反洗錢問題,是NFT平臺難以繞過的法律義務。

目前平臺能做的工作有限,我們姑且提幾點建議:

1、實名注冊;

2、實名購買;

3、簽署資金來源合法的承諾書;

4、做好其他KYC工作;

5、監控NFT的流轉過程,并在監管機關審查時可提供報告;

6、事中留痕;

7、事后應急方案(必須含有履行網絡安全義務的內容)

根據201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所以認定NFT是否為電商平臺的關鍵在于NFT是否屬于商品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如何進行定性。

首先,NFT可以被評價為商品嗎?商品是為了出售而生產的勞動成果,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適用于交換的勞動產品,其基本屬性為價值和使用價值。針對NFT而言,首先,NFT具有一定的價值性,要獲得NFT形式的藝術品等無論多少還是需要創作者付出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甚至一些平臺需要創作者交付一定金錢之后才可以進行創作,并且其可以進行一定交易和轉讓從而獲得收益;其次,NFT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性,NFT形式的藝術品等通過NFT形式表明該數字藝術品屬于購買者所有。所以,NFT存在被評價為商品的可能。但此處,亦有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NFT被評價為商品,那么商品是什么?是NFT本身還是NFT所表明的所有權的數字藝術品?

其次,NFT平臺提供的服務如何定性?現有的電商平臺是中心化的,其主要功能是為買賣雙方提供付款的監管,通過其構建的購物規則,消除買賣雙方的信任危機,防止出現付款而不發貨或者發貨卻無付款的情況,保證買賣雙方的資金安全和貨物安全,同時也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通過智能合約的形式實現傳統電商平臺所具有的職能,以合約實現對交易流程的監管。NFT的交易平臺與傳統的電商平臺相比,二者不同除了可以通過智能合約的形式實現傳統電商平臺所具有的職能,以合約實現對交易流程的監管外,NFT交易平臺還會協助用戶鑄造代表其作品的NFT。所以,NFT交易平臺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屬于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產品和服務”,不適用《電子商務法》,所以一旦NFT被認定為屬于金融產品,那么為其提供服務的行為,也將不再屬于《電子商務法》中所規定的經營活動。同時《電子商務法》第13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并且在發現后,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即雖然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提供的是一種服務,但是這種服務必須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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