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理論上確實可以做到“萬物皆可NFT”,但就目前的技術和市場環境來看,最適合通過NFT進行發行、交易的標的物還是“數字作品”,畢竟數字化的作品在技術層面可以非常便利的完成NFT鑄造,在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也十分便于交付,這也導致了NFT在數字藏品領域十分火爆的局面。
但凡涉及到版權交易,必然會出現侵權問題,尤其是以抄襲為手段的侵權,理論上復制粘貼就可以實現,侵權成本非常低。當下的數字藏品NFT交易市場已經非常龐大,國內至少已有上百家NFT交易平臺,國外就更不用說了,頭部平臺的交易量都是有數據可查的,僅OpenSea一家2021年的交易量就達到了140億美元。在這樣龐大的規模下,NFT數字藏品的抄襲問題頻發。
這種高發態勢除了數字作品抄襲成本低的原因之外,還有就是高額侵權收益激勵的因素。數字藏品的市場價值并不完全遵循線下實體市場中的“成本定價”邏輯,而是靠“共識”達成,一個數字藏品也許在創作上很簡單,但價值上卻可能因為某些因素快速在買方市場達成共識從而獲得非常高的定價(頭像、原石、猿猴系列都是典型的例子),一旦出現這種高溢價的IP,對于其他“創作者”而言就成了非常大的激勵,“蹭熱點”、“打擦邊球”甚至直接“復制粘貼”就都有可能了,國內媒體報道的“無聊猿”在國內被抄襲的事件也從側面說明了這種可能性。
數字時尚工作室XLABEL將推出人猿泰山主題NFT:金色財經報道,數字時尚工作室 XLABEL 與人猿泰山的原始創作者 Edgar Rice Burroughs 簽訂了許可協議,將發行人猿泰山主體 NFT 系列Tarzan: Lord of the Apes。該系列 NFT 將于 3 月 28 日在 X2Y2 上向白名單用戶發售,并于 3 月 30 日進行公開發售。[2023/3/24 13:25:12]
下面筆者就結合自己在互聯網法院已經開始代理的NFT侵權案對當前數字藏品領域的侵權問題做一些系統梳理,以供業內參考:
NFT版權侵權主要類型
完全照抄。這種情況并不少見,筆者已經在多個NFT平臺發現這種現象,另外國內的一些原創作者和自媒體平臺也不斷開始披露抄襲的情況。照抄的做法通常是把一個知名的IP形象(人物、繪畫、動漫等)直接抄襲過來,在平臺上鑄造成NFT上鏈發行,某些情況下可能是把兩個不同的IP疊加拼接在一起,也可能把一個二維平面的IP通過技術處理成三維的3D版本,但無論如何,這種照搬的都是最直接的侵權方式,一眼就可以看出是對原作品的抄襲,沒有任何加工改造。
二次創作。這種情況更加普遍嗎,一般是對知名IP形象做一些處理,但整體風格以及標示性的設計部分仍然較為接近,畢竟只有“近似”才能“共享”到知名IP的流量和熱度,很多用戶可能因為買不到或者買不起正版的IP數字藏品,也想轉而求其次,買個“高仿”的過來也可以接受。
OpenSea將于2023年新增更多網絡和語言支持,拓展全球化NFT生態系統:9月22日消息,根據NFT市場OpenSea最新公告,OpenSea將于2023年新增更多網絡和語言支持,拓展全球化NFT生態系統。
OpenSea表示,其堅信NFT將發展成支持數以千計用例、場景和行業的基礎技術。OpenSea將致力于解決導致NFT應用受限的問題,例如科技創新、玩家耐心以及語言差異等。2022年Q4直到2023年,OpenSea關注的核心將轉向擴張(Expansion),旨在構建全球化的NFT生態系統,以便玩家可以跨鏈、跨語言、更加垂直地與NFT進行交互。[2022/9/22 7:13:36]
當然,不排除有作者是獨立創作,但主題和風格跟之前的某個IP比較近似,這一點就需要在個案中進行認定了。
超授權范圍發行。這種情況指的是數字藏品發行方確實跟版權方有一定的合作,但合作范圍并沒有包括將版權以數字藏品NFT的方式發行,因此發行方超出了授權范圍鑄造和發行NFT,這些藏品理論上也是侵權的。實踐中這種情況并不罕見,并且可能越來越多,因為很多知名IP都可能已經有過授權合作,這些合作在達成的時候還沒有數字藏品這個發行渠道,因此合作協議中也不可能明確約定,而數字藏品突然火爆之后,合作方就有可能以市場為導向先發行了再說,即便違約、侵權也在所不惜。
馬斯克:NFT是美元的另一種形態:12月5日消息,馬斯克在回復狗狗幣創始人關于加密貨幣自 2013 年以來發生了變化,變得充滿了欺詐推文時表示,NFT 是美元的另一種形態。[2021/12/5 12:52:13]
NFT領域侵權新問題及法律分析
有人可能會說從上述侵權類型上看,這些跟傳統領域的版權侵權沒有區別啊,有什么可分析的問題呢?特別之處就在于通過與NFT嫁接這種特殊的發行方式,導致出現一系列的新問題:
鑄造發行NFT行為的法律屬性:NFT鑄造是把數字作品通過技術轉換,生成與之一一對應的“非同質化通證”,然后將其部署到區塊鏈用于跟買家進行交易的過程。
這個過程中通常還涉及到一個關鍵環節,那就是在NFT中部署智能合約,目前的NFT智能合約比較簡單,一般是通過編程設置這個NFT在交易過程中需要向版權方(發行方)支付的版稅以及向平臺支付的傭金,但是別小看這個操作,這種在流轉過程中自動實現利益分配的智能合約正是NFT的重大進步。以往傳統版權交易,作者一旦將自己的作品售出,就失去了對作品在后續流轉過程的控制,如果作品后來再轉手過程中增值了,跟作者也沒什么關系,這導致版權交易變成了一錘子買賣,作者只能盡量提高第一次交易時的價格,但我們前面也分析過,藝術品需要市場“共識”,共識的形成是有一個滯后的時間的,NFT智能合約解決了這個問題,不論作品售出后交易了多少次,版權方都能在交易中獲得收益,而且這些收益是由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完成的,版權方不需要花費任何成本監督和跟蹤,顯然作者當然會對這種模式的交易具有非常高的參與欲望,更愿意創作出高質量的作品。
Animoca Brands以300萬美元出售F1賽車和賽事片段NFT:游戲開發商Animoca Brands宣布,近期在其區塊鏈賽車游戲F1 Delta Time拍賣活動中,唯一一輛Apex澳大利亞版2020賽車在二級市場以12221221 REVV售出,價值約28.8萬美元(43萬澳元),刷新了此前F1 70周年紀念版Apex極致賽車NFT以98.7萬枚REVV(27萬美元)出售的紀錄。與此同時,Animoca Brands還提供了800件Rare Formula 1 2020賽事片段NFT的直接銷售,每件售價為10000 REVV。Animoca Brands已經證實,這些NFT在23分鐘內以800萬枚REVV全部售罄,約合180萬美元(232萬澳元)。(SmallCaps)[2021/3/16 18:48:54]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NFT在法律上是“權利憑證+智能合約”的集合體,鑄造NFT的過程就是以技術的方式生成權利憑證和“起草”交易合同的過程。而對買家而言,其購買NFT這個行為的法律屬性,實際上也是與賣家就NFT所代表的權益簽署了一份由代碼寫成的合同(當然,完整的交易合同出了包括智能合約,還可能部分由網站條款、規則等組成)。
因此,鑄造NFT在知識產權的角度,是確定交易標的(權利范圍)和起草合約的行為,并非我們直觀上理解的將作品上傳到網絡供他人獲取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真正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將數字作品本身上傳到網絡并且在買家付款購買NFT后,向買家交付數字作品的行為(類似于買了視頻網站的VIP會員之后就可以看里面的正版視頻)。
NFT賽車游戲F1 Delta Time的一段賽道以22.2萬美元價格被拍賣:NFT賽車游戲F1 Delta Time的一段賽道以約22.2萬美元價格被拍賣。與用戶在Decentraland或Sandbox中購買虛擬土地的方式類似,F1 Delta Time的游戲內賽道被分為零碎的代幣出售給游戲玩家,被拍賣的摩納哥賽道由330枚代幣組成。(Cointelegraph)[2020/12/2 22:51:12]
NFT作品抄襲侵權行為的法律屬性:以前面的分析為基礎,我們會發現,實際上NFT領域的抄襲行為要分成兩個環節,一個是將數字作品“搬運”、“抄襲”到某個平臺上,這個行為跟傳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沒有區別。同時還有另一個行為,就是將“抄襲”的作品鑄造成NFT上鏈發行,這個行為就要結合前文對NFT的分析來考察了,如果說鑄造NFT的過程就是以技術的方式生成權利憑證和“起草”交易合同的過程,那么把一個侵權的作品鑄造成NFT,本質上就是以技術的方式生成了一個帶有“瑕疵”的權利憑證和起草了一個帶有權利瑕疵的“交易合同”。
因此,如果版權方發現自己的作品被抄襲并且以NFT的方式發行了,其主張權利的方式也同樣應該“兩線并舉”,一條線索是針對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要求刪除有關的侵權鏈接;另一條線索是針對侵權作品對應的NFT,要求“銷毀”這個帶有瑕疵的“權利憑證”和“交易合同”以避免侵權行為的進一步擴散。這兩者都是“停止侵權”的題中之義,應該可以獲得法院的支持。
當然,略有技術背景的讀者可能會懷疑“銷毀”或者“回收”NFT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對此筆者做了初步的研究,發現也許可以比照代幣的銷毀方式,通過將NFT的合約地址打入到區塊鏈的“地址黑洞”中來完成對這個NFT的銷毀或回收。至少在法律層面應該考慮銷毀,畢竟如果這個瑕疵的權利憑證和智能合約一直存在的話,侵權行為就會繼續持續,無法真正做到停止侵權的效果。
銷毀NFT可能引發另外一個后果,就是買家已經實際買到的NFT被銷毀了,這會引發“虛擬財產”的問題,包括如果這個NFT已經投入到二級市場,有了多次轉手的交易,那么實際受損的是最后一個買家,中間的交易買家已經拿到回報,那么這些中間的買家有沒有侵權責任呢?這里當然可能適用“善意取得”或者“合法來源”抗辯,但對于一些明顯存在侵權的IP版權,中間參與交易的買家是否存在侵權責任可能也有一定的裁量空間。
侵權發行方的法律責任:通過NFT發行數字作品,在流轉過程中,后續各輪交易都可能存在版稅給到發行方,如果這個作品存在侵權,則這些版稅理論上都應該屬于“侵權所得”,所以應當審查NFT對應的智能合約,看是否存在此種情形。
另外一個關鍵性的問題是,NFT的發行目前主流形態雖然是數字藏品,剝離了版權授權,但仍然區分是獨版還是多版發行,后者是一個作品對應多份數字藏品NFT,在具體案件中應予以查明,包括發行方式以及對應的交易量、二級市場交易情況等。
NFT交易平臺的法律責任:這是一個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NFT交易平臺外觀上與電商交易平臺接近,但業務流程上還是有一些區別的,比如在鑄造NFT過程中平臺會收取GAS費,盡管這個費用被認為是維護上鏈交易所需要的“燃料費”,但各家平臺的定價不同,所使用的區塊鏈也不同,那么這筆費用是否屬于必要的技術支出還是構成了平臺的盈利需要在個案中給予關注,因為這影響到平臺的注意義務甚至可能構成共同侵權。
再有就是平臺可能通過智能合約或者網站條款等方式收取交易傭金,部分平臺傭金比例不低,如果明顯超出了技術服務費的范疇,恐怕也會成為擔責的理由,尤其是二級市場多次交易的情況下,平臺可能多次收取傭金,這種會否認為平臺實質性的參與了交易。
在事前注意義務方面,國外平臺已經逐漸的設置NFT鑄造發行門檻,并且推出版權檢測等功能,力爭在NFT作品上鏈前先行判斷和預防侵權風險,國內平臺也有個別在做,但整體上還沒有成體系,特別對于UGC模式下的交易平臺,對發行方的準入門檻較低,一旦出現抄襲,那么很可能在準入、事前注意義務(避風港)方面的工作不到位承擔連帶責任。特別是考慮到,NFT一旦上鏈難以銷毀和回收,而且越來越多平臺支持將NFT通過電子錢包轉移到海外的二級市場(opensea等)交易,屆時侵權行為將更加難以控制,很可能法院基于上述與傳統平臺的不同,要求NFT平臺承擔更高的事前注意義務。
明知和應知過錯方面值得多說一點的是,不可否認,部分平臺上存在一定的炒作問題,如果平臺不及時介入,放任甚至通過一些鼓勵措施讓侵權NFT借助炒作廣為流傳,在權利人有證據的情況下,恐怕也會成為對平臺不利的因素。
NFT無論是在數字藏品、版權交易還是其他領域,都是巨大的技術創新,任何新技術、新模式在發展初期都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筆者認為理性的態度是,不能一刀切的給予否定,同時對于存在的問題也不能回避,早發現早解決,盡快通過規則或者判決等回應行業的普遍關切,讓從業者了解到行為的邊界才能讓行業有繼續投入的信心。
侵權問題古已有之,電商興起之后,也引發了諸多新型侵權問題,但經過多年的摸索可以說產業找到了比較好的解決方案,讓電商向著良性方向發展,NFT作為數字資產交易的一種新形態在面對侵權問題的時候也一定可以找到解決之道,只不過這需要從業者和法律人共同的創新和建設精神,攜手共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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