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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研報(三):區塊鏈、虛擬貨幣、NFT、元宇宙-到底有何價值?_NFT:3X Long Cosmos To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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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一個創世區塊誕生,自此開啟了虛擬貨幣的元年,隨后,區塊鏈技術開始逐漸應用落地,穩定幣也悄然誕生。2015年開始,以ICO、IEO、STO等模式發行的“使用型、權益型”通證開始進入大眾視野;19年伊始,NFT數字藏品,鏈游GameFi、DAO、Web3.0、元宇宙等新的領域。這些新概念、新玩法,可謂日新月異,此起彼伏,層出不窮……

十幾年間,,圍繞虛擬貨幣產生的系列社會現象,到底對社會有何價值?

接上兩期文章:本期作為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在分析了“虛擬貨幣、區塊鏈、NFT、元宇宙”的“價值問題”以及“行業生態”的現狀劃分及歸類,本期主要探討“如何正本清源,破除“劣幣驅逐良幣”的不正之風,塑造行業創新價值”。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數字經濟與金融科技法律服務團隊負責人

劉磊律師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都高度支持科技創新。在當代,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5G、云計算等方面的創新已經被寄予厚望。然而,鑒于創新技術的落地應用,需要長時間的社會共同探索,不良資本在此嗅到了商機,開始進行投機炒作,甚至居心不良的犯罪分子利用公眾對新技術的理解力不足,披著國家大力支持的創新科技作為幌子,大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在這種魚龍混雜的現狀下,該如何破除“劣幣驅逐良幣”之不正之風,塑造行業創新價值?筆者從法律的角度,談談以下幾點看法:

比特幣閃電網絡節點數量為16,386個:金色財經報道,1ML數據顯示,當前比特幣閃電網絡節點為16,386個,過去30天增加0.04%;通道數量為68,924個,較一個月前減少了2.1%;網絡容量為4,699.77BTC,月減少14%。[2023/7/30 16:07:25]

筆者通過對不同類型虛擬貨幣的“屬性、技術原理、市場接受程度”等因素將其分為不同的種類:第一類:主流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第二類:穩定幣;第三類:遵循發行所在國證券法,發行的使用型、權益型代幣;第四類:非法融資項目代幣。

在法律層面對虛擬貨幣進行類型化劃分,并明確其屬性,能夠將其納入現有的法律體系進行規制,從而規范行業生態,依法打擊行業亂象,引導行業走向正途。

(圖1:虛擬貨幣、NFT產品等發展時間線 來源知乎)

(1)鑒于主流虛擬貨幣在全球形成的廣泛共識和眾多應用場景。如我國法律、法規將主流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納入“虛擬財產”的范疇,那圍繞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準確適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避免出現過度的“全面保護所有虛擬貨幣”,擴大市場投機風險的現象,也避免出現“借幣不還,違約不究,法院不管”,讓借幣者、違約者無端受益,有損公平、正義的亂象。

加密風投Crypto Oasis Ventures推出Web3可持續發展計劃:金色財經報道,加密風投Crypto Oasis Ventures和管理咨詢公司 Roland Berger宣布推出Web3可持續發展計劃“The Green Block”,旨在開發、實施覆蓋公司治理、環境可持續性和社會責任領域的Web3解決方案,其核心目標是利用Web3和人工智能技術潛力建立一個繁榮的生態系統,將來自不同行業的利益相關者聚集在一起。(Gulfbusiness)[2023/6/22 21:53:05]

當然,在厘清哪些虛擬貨幣可受法律保護的基礎上,如何定義哪些屬于“主流虛擬貨幣”,如何評估主流虛擬貨幣之外的其他虛擬貨幣的價值,如何更好的在維護“公序良俗”的基礎上實現個案正義。回應這些問題:既需要對不同虛擬貨幣的產生方式分類后進一步的深入討論,也需要司法裁判者在涉幣案件中就案件結果本身對社會、對個人影響力進行判斷,從保持個案公正和維持金融秩序穩定的雙重視角來理性裁判案件。

(2)我國目前禁止發行使用性、權益型代幣,對ICO行為更是通過人民銀行的公告直接進行打擊。然而,通常這類行為在發生糾紛時能夠符合美國“豪威測試”的四大要件,即“金錢投資;投資于共同事業;投資人有收益預期;收益僅來自他人的努力”,由此此類投資合同糾紛常被認為屬證券糾紛,故而納入證券法管轄范圍。然而,目前我國對境內居民投資境外權益型代幣的行為尚未有明確定性,如何厘清個中法律關系亦是難點。

幣安慈善機構增加對幣安支付的支持:金色財經報道,幣安宣布幣安慈善(Binance Charity)增加對幣安支付的支持,用戶現在可以通過幣安 App 上的支付功能更順暢地向幣安慈善捐款,目前,幣安慈善接受 BTC、ETH、BNB、BUSD 和 XRP 的捐贈。[2023/3/9 12:52:19]

當此種權益型“代幣”在發行所在國被解釋為證券,那么境內投資人的投資行為與通過開境外股票賬戶,交易境外股票的行為類似,如若以該境外的股票為標的,在境內產生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應當受到我們國家的法律保護?如果最終發現發行該“使用型、權益型代幣”的實控人在境外操縱代幣的證券市場,或者發行審核材料造假,向公眾做不實陳述,出現該種情形,該如何處理我們國家以該代幣作為標的物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若我們國家的投資人出現大面積虧損,我們國家的法律該如何保護我國投資人的利益?

(3)非法融資項目代幣是指,完全不遵循發行所在國的證券監管規定,實質上的發幣行為屬于非法募集資金。以前,司法實務中沒有用非法集資的相關罪名去打擊“違法發行項目代幣”的原因在于“發行項目代幣”募集“主流的虛擬貨幣”,這個“虛擬貨幣”能否解釋為“非法集資”法律規定中的這個“資”?對此,學術界理論界莫衷一是。終于在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首次在司法解釋層面指出“虛擬貨幣交易”,通過對該司法解釋的解讀:“如果虛擬幣交易符合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那么按照非法集資的相關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可以將非法募集虛擬幣的行為納入非法集資的體系內進行打擊。”

幣安回應“OSMO內幕交易問題”:大額買入在宣布上幣前已交易為ATOM,是合法交易:11月1日消息,幣安官方發推回應此前吳說報道的“OSMO上市可能有內幕交易”的質疑,調查結論認為Osmosis區塊鏈瀏覽器上顯示的數據被誤解了。稱發現 OSMO在上市前約1天就被大量購買,但在宣布OSMO將在幣安上市之前,所有代幣都被迅速交易為ATOM。交易是USDC到OSMO到ATOM。這個地址仍然持有OSMO,但第一次購買是在2021年11月。因此,調查的結論是這是一個瀏覽器上的錯誤標志,因為 OSMO 的大量購買是在 OSMO 宣布在幣安上市之前出售的。這些是合法交易,不是內幕交易。并附帶了相關地址的完整交易歷史記錄。[2022/11/1 12:05:49]

(4)NFT在我們國家法律上該如何定性?

關于NFT數字藏品在我們國家法律上的定性,有人說它屬于民法上的“物”、有人說它是“版權”、有人說它是“證券”;NFT數字藏品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成為當下學術界和理論界頗具爭議的一個研究領域。

在民法典的物權法理論中,“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一般是通過“占有”來實現;“不動產”的所有權一般是通過“登記”來實現;那么,虛擬財產的所有權通過什么方式來實現確權呢?是通過“登記”還是通過控制虛擬財產的“存儲載體”?亦或是掌握控制虛擬財產的“私鑰(密碼)”?關于這些問題,學界少有研究。

OpenSea更新網站個人資料和NFT收藏頁面:5月27日消息,NFT市場OpenSea已重新設計其網站上的個人資料和NFT收藏頁面,目的是使網站更易于瀏覽。該公司表示,這些重新設計只是該公司改進其網站運作方式工作的開始。[2022/5/27 3:44:55]

另外,隨著數據成為權利的載體被普遍應用后,NFT數字藏品通過區塊鏈技術產生的“身份證明”,不僅意味著NFT數字藏品所有權歸屬于持有者,還可以在該“身份證明”上增設其他權利,比如,持有該數字藏品“身份證明”,可以在三年內免費觀看物理實物藝術品;可以享有基于物理實物藝術品在特定期限內享有的商業變現分紅的一定額度。那么,以數據形式呈現的數字藏品“身份證明”變成了一系列的權利載體,如“使用權憑證、項目股權、版權、債權”等等,從法律屬性上變成了更接近于一個類投資合同的“權利集合體”,該類“權利集合體”在法律上該如何定性,如何進行規制?如果將該“權利集合體”通過在二級市場流轉炒作,使得該“權利集合體”具備了“證券”等金融屬性,又該如何納入金融法的監管范圍?

目前,圍繞虛擬貨幣、NFT、鏈游、元宇宙等領域,需要進行強監管和打擊的現象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以“虛擬貨幣、NFT、鏈游、元宇宙”等專業名詞作為幌子,大肆進行詐騙的行為;第二,大肆的投機炒作;第三,為上游詐騙、網賭、傳銷、貪污賄賂等違法資金進行銷贓或洗錢;第四,“虛擬幣挖礦”大肆消耗我國能源,不利于“雙碳”目標的實現;第五,打破國家外匯管制,影響國家外匯收支平衡;第六,偷漏稅行為損害國家稅收利益。

2021年0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十部門下發《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其中明確:建立健全應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工作機制,同時,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風險防范和處置體系,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

(圖2:來自上海-東方新聞2021-9-27期)

在此,筆者建議:針對虛擬貨幣、NFT、鏈游、元宇宙等領域中存在的“投機炒作、違法犯罪”等問題,應當聯合政府多部門進行及時的防范和管理;同時,對于因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層級不足以打擊該類領域中的違法犯罪問題時,立法部門應當及時出具具有更高效力層級的法律、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首次在司法解釋層面指出涉“虛擬貨幣交易”相關的非法集資類行為,為打擊該類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通過對虛擬貨幣、NFT、鏈游、元宇宙等行業現狀的梳理,從“創造、消費、炒作、違法犯罪”四個角度對行業現象進行分類,從中篩選出可以“創新”的場景,然后政府相關部門積極引導、支持該類“創新”場景的建設和長期發展。

筆者認為:科技創新一定要落實到為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創造新消費場景等能夠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的應用場景中來,最終體現為對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增加福祉。縱觀前兩次工業革命和互聯網的應用發展,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都由此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社會經濟效率也由此大大提高。回顧中國經濟三十余年的飛速發展,每一項科技創新也無一不推動了社會效率的提高。

科技改變生活,讓人民更幸福已不再是一句空話。如,傳統互聯網的創新發展,極大地優化了商品跨地域交易的場景,實現了用戶足不出戶,即可全國乃至全球購物的設想;即時通信技術的進步也使得紙質書信成為歷史,甚至微信已成為當下國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4G的崛起孵化出移動互聯網這顆參天大樹,由此誕生的外賣平臺、打車平臺、短視頻平臺等都極大顛覆了人們的出行方式、餐飲習慣和社交形式。

故而,在未來,能夠進一步提高民眾生產和生活效率,促進民眾生活便利的應用場景依然離不開科技創新的支持,比如5G、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等。然而,類比分析,放眼于本文探討的“虛擬貨幣、NFT、鏈游、Web3.0、元宇宙”等場景,其在推動民眾的生產及生活效率、社會物質水平、人們幸福生活的提升方面,到底體現在哪些場景之中?如果存在這些場景,區塊鏈技術到底能不能支撐這一場景的實現?今天所謂的“DAO、Web3.0”,是不是這一場景的表現之一?

假設,有一百個程序員共建一個元宇宙,每個程序員在這個元宇宙中擁有一個固定的身份角色,共100個角色。每個程序員每天給自己控制的角色發指令,然后,在元宇宙的世界中,不同的角色之間通過指令,進行交互、甚至進行研究和創造,要知道這些角色之于物理世界中的人類,可以“不眠不休”。若角色之間的交互,最終能不被用于解決現實物理世界中的問題,那么,該元宇宙的意義絕對是顛覆性的。如果經過論證這些場景能夠為人們的生活增加福祉,那么,應用該場景以及為該場景提供支持的創新技術,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大力支持!

最后,筆者立足于區塊鏈技術,憧憬在元宇宙的場景中,能夠發揮出區塊鏈去中心化的優勢,最終解決現實物理世界中的真問題,為人來社會的進步增加福祉。

——劉磊律師

寫于上海陸家嘴錦繡前城

2022年3月21日

Tags:NFT元宇宙OSMOSMOINFT廣州幻境空間元宇宙體驗館3X Long Cosmos Tokenosmo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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