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朋友向我們咨詢USDT交易的相關風險。颯姐團隊認為,目前,對于USDT交易中相關合同的效力等問題,盡管各地法院認定傾向和裁判理由不同,但總體來看風險較大。本文將分析涉USDT民事糾紛的種類及各地法院的司法觀點,以期為各位讀者提示風險。
USDT的法律屬性、交易的認定
USDT中文名為泰達幣,是Tether公司發行的一種數字貨幣。Tether公司承諾USDT與美元可以1:1兌換,即Tether公司每發行一枚USDT幣,其公司賬號就會存入1美元作為保障金,具有穩定兌換的特點。
根據我國《銀行法》規定,我國法定貨幣僅有人民幣,發行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禁止任何其他主體以任何形式發行的幣在我國市場上以法定貨幣的地位流通。央行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央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私人發行數字貨幣和流通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屬性,任何由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均不享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地位在市場上進行流通。
肖颯:央行數字貨幣或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目前我國金融體系中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占主導地位,央行數字貨幣出現與普及,將深刻改變儲戶與銀行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重構金融實務。比如說,數字貨幣普及后,儲戶不再需要存款保險,存款利息的調整及支付結算會變得非常方便,央行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更容易實現。肖颯表示,因為央行數字貨幣自帶時間戳等功能,未來銀行業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證據問題會更清晰,洗錢罪等罪名甚至會被束之高閣。(21世紀經濟報道)[2020/4/22]
《公告》禁止的行為是機構或任何個人從事代幣發行或融資,以及任何平臺從事代幣的兌換、買賣等中介業務,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但在《公告》、《通知》或其他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并未禁止投資者個人持有,也沒有明確限制USDT的交易。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何為虛擬財產,在理論和實踐中具有不少爭議,《民法典》對此也沒有具體明確。USDT是否能夠認定為網絡虛擬財產,對其產生的財產權益應否受到法律保護,各地法院的判決傾向不同。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USDT的民事糾紛種類及裁決思路
民間借貸糾紛:公民個人在特定交易平臺上轉移USDT,不視為履行民間借貸出資義務。
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的案例來看,對于此類案件裁判思路比較統一,法院均認為一方支付USDT后,對方出具收到相應人民幣的借條,支付USDT不構成交付,不屬于履行民間借貸出資義務,因此支付USDT的一方,請求法院支持收到USDT的一方返還人民幣的,法院不予支持。
聲音 | 肖颯:《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發布體現出監管賦予行業發展空間:據經濟日報消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正式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區塊鏈監管從此有法可依。《規定》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履行備案義務。對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表示:“從具體條文來看,監管吸收了P2P、股權眾籌等經驗,對區塊鏈的發展有很大好處。安全評估讓區塊鏈應用能夠‘去偽存真’,與核準制相比,備案制更有彈性,這體現出監管賦予了行業發展空間。”[2019/1/16]
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朱某、任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法院認定,2020年8月25日下午朱某的丈夫通過其網絡虛擬錢包,將USDT幣轉至任某的虛擬錢包。2020年9月4日任某給朱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收到朱某人民幣現金肆拾玖萬元整,一周后還清,逾期一天滯納金按5‰計息。法院認為,根據《公告》,USDT幣作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故在特定交易平臺上轉移USDT幣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履行本案民間借貸出資義務。
聲音 | 肖颯:虛擬貨幣監管本身就是一個逐步探索的過程:據中國證券報消息,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雖然馬耳他議會通過三項法案,將區塊鏈技術監管框架納入法律,德、韓、日、美等國相繼出臺對加密貨幣利好政策,但畢竟虛擬貨幣在市場發行的ICO項目洗錢、詐騙活動多發,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和社會秩序。“虛擬貨幣監管本身就是一個逐步探索的過程,探索在尊重市場發展規律之上的科學的監管舉措,探索合理監管機制之下市場的有序運行。”[2018/9/25]
勞動糾紛:用人單位以USDT形式支付工資是否受法律保護,各地法院裁判觀點相反。
觀點一:用USDT支付工資,違反《勞動法》和《外匯管理條例》。
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與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京0105民初63366號),某公司主張還向張某支付價值22200元虛擬貨幣,張某否認系支付的工資。法院認為,《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某公司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違反前述兩部法律規定,對某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
聲音 | 肖颯:虛擬幣交易所有反洗錢的義務:據新浪財經消息,律師肖颯刊文指出,區塊鏈團隊的“技術猿們還是會關注‘尖叫的產品’,風險意識明顯較弱,至于反洗錢等問題甚至沒有深入思考過。而這是一條‘一票否決’的關鍵票,絕不能丟!”“我們建議具備能力的優質團隊,考慮配備專業的反洗錢師(總部在紐約的國際認證資格)”,至于反洗錢的義務,“當然,虛擬幣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觀點二:USDT屬于網絡虛擬財產,雙方同意以USDT支付工資的,法律應予以保護,支付行為有效。
在上海市一中院審理的(2020)滬01民終12524號案中,王某和李某經協商后,王某以USDT的形式向李某支付月工資8000USDT,在轉賬時因操作失誤,將8,000打成80,000,王某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返還多打的72,000USDT。法院首先肯定了USDT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應受法律保護。法院認為,USDT(泰達幣)為建立在數據上的虛擬物,權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換性,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征。且就雙方以USDT與美元等值替代人民幣結算李某報酬的意思表示來看,雙方對USDT具有財產權益亦認識和協商一致。其次,法院認為李某多收取的72000USDT構成不當得利,在認定李某已無法返還且并無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的前提下,認可了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中確認的USDT與人民幣的折價標準,判令李某返還相應的人民幣。
不當得利糾紛案件
觀點一:USDT產生的債務系非法債務,故原告要求保護的利益系非法利益,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駁回原告起訴。
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認為,根據《公告》的規定,認為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觀點二:買賣USDT的合同無效,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起的風險由投資者處行承擔,原告對其基于該合同因操作失誤多支付的人民幣,應當自行承擔風險,要求被告返還法院不予支持。
觀點三:USDT具備財產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屬于虛擬財產,對其作為虛擬財產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委托購買USDT的合同有效,收取用于購買USDT的人民幣有法律上的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
買賣合同糾紛、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觀點一:買賣USDT、委托購買USDT的合同違反《公告》,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無效,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持這一觀點的判決并不鮮見,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終3377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8705號民事判決書。
觀點二:委托購買USDT的合同無效,且委托方無權向受托方要求返還支付的人民幣。
這一裁判觀點認為,根據《公告》,虛擬貨幣不是我國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資虛擬貨幣雖系個人自由,但該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產生的后果和引發的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觀點三:買賣USDT的合同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法院認為,根據《公告》,代幣發行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因此買賣USDT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告的規定,因此合同無效。
觀點四:買賣USDT的合同,委托購買USDT的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收取人民幣但未履行發貨義務的,守約方可以要求返還人民幣;收到USDT但未足額支付人民幣的,應當支付人民幣;未履行代買義務的應當返還相應人民幣。
寫在最后
從以上USDT糾紛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相關USDT交易風險較大。颯姐團隊在此提醒諸位讀者:第一,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以人民幣支付工資,盡管勞動者同意,也盡量不要以USDT的形式支付;第二,購買或委托購買USDT的合同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可能,甚至完全風險自擔,給付的人民幣也無權要求返還;第三,在一些情況下,可咨詢律師,通過在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方式,選擇對己方有利的管轄法院,最大程度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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