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央行數字貨幣DCEP試點的展開,公眾對中心化數字貨幣推廣的大勢有所認知,但對DCEP的施行情況卻一知半解。近日,一些不法之徒借用DCEP的政策背景,以享受國家數字貨幣紅利的口號誤導社會公眾,吸納存款,為防微杜漸,颯姐團隊將通過本文對此模式作出刑事法律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
行為概述
在一個名為“央行國際大錢包”推廣群里,管理員表示只要參與推廣、拉人下載注冊“央行國際大錢包”就有利潤。原因是“國家為推廣DCEP的使用,共拿出1.2萬億推廣獎勵資金,國際8千億、國內是4千億的政策獎勵給先期推廣使用的個人和企業。”
根據群里提供的《央行國際錢包推廣詳解》,國內主要推廣對象為民企、私企等。具體操作為,公司法人用手機號先注冊“央行國際大錢包”,然后去開戶行開通對公賬戶DCEP收支功能,將對公賬戶與“央行國際大錢包”進行綁定,并讓公司的上下游企業層層復制該操作。
比特幣市值占比回升至38.2%,加密貨幣總市值回升至8429.85億美元:金色財經報道,12月16日,據Coingecko數據顯示,當前比特幣市值占比回升至38.2%,全網加密貨幣總市值為842,985,632,423美元,24小時漲幅0.1%。[2022/12/18 21:51:37]
具體來說,當公司進行銷售貨物時,先開發票給下游企業,下游企業需向該公司使用DCEP付款。對方支付DCEP到公司賬戶能完成交易后,24小時內公司的“央行國際大錢包”里就能收到央行贈與的流水2%的紅利(20%稅后)。
DCEP現狀
事實上,早在2019年1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并施行的《關于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法定數字貨幣情況的公告》指出:人民銀行從2014年開始研究法定數字貨幣,目前仍處于研究測試過程中,市場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數字貨幣,網傳法定數字貨幣推出時間均為不準確信息。
香港證監會:絕大部分提供虛擬資產回報的平臺均不受監管,包括存款、質押等:金色財經報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昨日發布《有關聲稱向投資者提供回報的虛擬資產安排的聲明》。聲明稱,證監會觀察到,盡管先前已發出投資者警示,且近期虛擬資產業發生多宗事件,但虛擬資產平臺向香港投資者提供虛擬資產“存款”、“儲蓄”、“收益”或“質押”服務(虛擬資產安排)的情況仍續見盛行,故證監會謹此提醒投資者注意與虛擬資產安排相關的風險,并藉此機會提醒業界在向香港投資者提供虛擬資產安排時,務須注意潛在的法律規定。(sc.sfc.hk)[2022/12/14 21:43:13]
截止今日,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部門或相關立法機關均就央行數字貨幣的規范性文件仍限于法定數字貨幣試驗區、試點等內容。
美SEC、CFTC聯合提議將PF表格中加密資產視為數字資產同義詞:9月29日消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聯合提議修訂關于數字資產的PF表格(PF Form)。SEC表示,自2011年采用PF表格以來,包括數字資產在內的投資策略更加普遍,當前表格可能無法識別潛在風險。如果該提案被通過,SEC將與當前市場上數字資產投資趨勢保持一致。
SEC對PF表格提出了四項變更,其中包括將數字資產定義為使用分布式賬本或區塊鏈技術發行或轉移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VirtualCurrencies、Coins和Token。SEC將把加密資產(CryptoAssets)視為數字資產(DigitalAssets)的同義詞。[2022/9/29 6:01:28]
結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出臺的《金融領域推進“兩區”建設工作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臺的《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開放實施方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出臺的《廣東省建設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工作方案》等因地制宜的文件,我國法定數字貨幣試點工作的執行系由地方政府或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主導并實施的,尚未進行到“推廣”的階段,在缺乏官方機構背書的情況下,自稱被授權組織并執行數字貨幣推廣項目的行為系屬欺詐。
網絡安全公司Silence Laboratories完成170萬美元融資:9月1日消息,網絡安全公司 Silence Laboratories完成170萬美元融資,Pi Ventures領投,ImToken Ventures等參投,個人投資者包括Daniel Ari Friedman、數字資產安全托管錢包公司Liminal 創始人 Mahin Gupta、CK Vishwakarma、Ashish Tiwari。(Tech in Asia)[2022/9/1 13:02:01]
涉嫌罪名
行為人宣傳“央行國際大錢包”并邀約社會公眾下載該軟件的行為性質,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罪名取決于其不同階段的可能發生的商業模式,具體來說:
其一,由于“央行國際大錢包”不存在國家機關的授權與背書,央行數字貨幣尚未步入推廣階段,行為人以虛構事實使得用戶陷入認識錯誤,符合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如用戶基于此向“央行國際大錢包”支付資金,轉化成所謂的央行數字貨幣,前述行為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行為人可能因此被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二,行為人違反金融管理規定,在社交媒體上進行宣傳其“央行國際大錢包”軟件,同時許諾高收益。如行為人允許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資金進入其軟件,其行為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所規定的條件,行為人可能會因此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行為人實施卷款潛逃等對吸收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的,則罪名有可能上升為量刑更為嚴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其三,行為人具有“參與推廣、邀人注冊享受分紅”的宣傳表述,且關于“央行國際大錢包”的表述內容不實,如邀人注冊后,老用戶可在新用戶注入資金時收取一定比例的報酬,且介紹老用戶加入的用戶或管理員亦可因此取得一定酬勞的,作為組織、領導者的行為人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其四,行為人在未獲得金融監管部門或有關機構許可的情況下,允許不同主體利用其開發的“央行國際大錢包”進行業務往來資金的支付與結算,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后半段規定的情形“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行為人可能因此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律建議
在區塊鏈領域遇到以DCEP為名的項目時,颯姐團隊給出建議如下:
首先,投資人應當要求項目方提供背書性質的文件與運營資質,或就該等文件在其公開網站或軟件上進行查詢并留存。
其次,投資人應當根據前述文件就項目真實性主動向該領域所對應的監管部門詢問核實,以其書面答復為準。
最后,投資人應當關注項目對應領域的國家機關及其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并結合一般常識推斷項目真實的可能。
寫在最后
央行數字貨幣尚處于試點階段,諸多要素尚不明確,颯姐團隊在此提醒諸位,切勿被打著DCEP幌子的騙局所迷惑,中心化的數字貨幣應當以官方機構出臺信息為準。
近期,NFT頻頻進入主流媒體,央視財經除了電視報道外,還在微博上開了個話題#NFT熱潮席卷全球多國#,如果說主流媒體關注的TOP3加密貨幣話題,那無非就是:比特幣、NFT、狗狗幣了.
1900/1/1 0:00:00挖礦是比特幣等其他加密貨幣的核心基礎。比特幣的挖礦是一種保護網絡安全、實現獎勵的機制,并且是加密貨幣去中心化精神的關鍵。挖礦將交易數據添加到區塊鏈中,并解鎖新的比特幣誕生,使整個網絡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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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一、 截至今日10點,資金凈流入排名前三為:ETH、BNB、BTC;資金凈流出排名前三為:DOGE、FIL、USDT.
1900/1/1 0:00:00尊敬的用戶: 由于項目調整,WBF現已暫停STM/USDT的充提業務,恢復充提時間,請您關注后續公告,為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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