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深圳三市對于“防范虛擬幣”非法活動進行風險提示,業內紛紛猜測此次活動是否會全國統一活動;將如何影響幣價;已發幣還想好好干的項目方應該怎么辦?昨天在某道口授課時也有同學提問了相關問題,一并作答:
文章脈絡:
1. 排查的重點是境內發幣和境外ICO內地宣傳銷售;
2. 或全國統一行動,防范老百姓盲從被套;
3.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小組,并非虛擬幣監管機關。
排查重大,明確清晰
肖颯:目前持有比特幣在我國合法: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金融監管規定、司法實踐均認可比特幣是合法的“虛擬商品”,但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關于對比特幣的買賣、炒幣行為是否屬于合法行為,在法律實踐中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個人偶發行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換比特幣為業,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此外,肖颯表示,杭州互聯網法院在2018年審理的國內首例比特幣礦機買賣糾紛案,也確認了買賣比特幣礦機合同的合法性。(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7]
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Libra影響力的持續,礦機生意穩定(嘉楠科技昨晚在美上市),鏈圈幣圈一派生機勃勃的景象。
肖颯:央行數字貨幣或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目前我國金融體系中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占主導地位,央行數字貨幣出現與普及,將深刻改變儲戶與銀行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重構金融實務。比如說,數字貨幣普及后,儲戶不再需要存款保險,存款利息的調整及支付結算會變得非常方便,央行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更容易實現。肖颯表示,因為央行數字貨幣自帶時間戳等功能,未來銀行業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證據問題會更清晰,洗錢罪等罪名甚至會被束之高閣。(21世紀經濟報道)[2020/4/22]
但是我國對于境內發幣的法律定性并沒有絲毫改變,如果在境內進行ICO或變相ICO,我國法律會將其認定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違法犯罪。
聲音 | 肖颯: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 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據核財經消息,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無論是“九四公告”還是“風險提示”,既不屬于行政法規,也不是法律,其僅是各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目前,我們并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以規制發幣行為,但發幣的行為邏輯背后確實違反了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2018/9/26]
這里澄清一個誤會,并非只有資金盤會被打擊;也并不是不動法幣(含外國法幣)就是安全的,ICO募集比特幣以太幣的行為同樣是非法的。
聲音 | 肖颯:為傳銷幣站臺將依正犯或單獨的罪名進行刑事處罰:9月12日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表示,為參與傳銷幣項目進行宣傳的媒體和提供技術支持的軟件外包公司,主觀上明知或應當知道是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幫助,或者特定技術開發只用于犯罪行為的,將構成幫助犯。應定的具體罪名與刑罰當依據傳銷幣發行、運作的本質邏輯、侵害的法益重大性等,依正犯的罪名及刑罰從輕或減輕處罰,或者以單獨的罪名進行刑事處罰。[2018/9/12]
當幣圈朋友嘲笑資金盤的時候,其實是五十步笑百步。從當前形勢看,未來3-5年不會改變對于ICO的法律定性,除非有特別的變量出現。
關于境外ICO在國內的“宣傳”“引流”“代理買賣”,我國一直秉承嚴肅處理的態度。2017年9月4日之后,大量虛擬幣交易所遷至海外,在海外謀取了當地國的合法身份,但是在其他國家合法的業務在我們國家不一定合法(請腦補對于嫖娼的不同看法)。
然而,從國內遷出的很多交易所,其用戶還有大量中國老百姓(無需否認),雖然表面上交易所會使用中等水平的KPI技術排斥中國人+美國人購買虛擬幣,但實際上還是不斷誘惑中美兩國人民投身“炒幣大業”。
這讓我想起了香煙廣告,不敢明著打某煙廣告而是透過造新聞、宣傳集團(其他板塊)讓人產生無限聯想,從而誘使消費者深陷其中,從中牟取暴利。
或全國統一行動
業內也關注到一個細節,三個城市對于“虛擬貨幣“的風險提示來自各轄區“互聯網金融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此看出,對于類似亂象,國家層面可能已經警覺,出于“打早打小”的考慮,在還沒有形成新一波購幣狂潮之前,率先出擊,把風險化解在初期,防止涉眾金融案件的大量發生(前車之鑒P2P)。
進一步思考,如果是全國統一行動,下一步對于東南沿海地區和湖南湖北等地下交易所仍然存在且部分活躍的省市,也將陸續開始類似“風險提示”。
同時,我們相信“法律是有牙齒”的,風險提示之后,如果敢于頂風作案的項目方或人員,將由以機關為重心的打擊力量進行嚴厲處理。
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會成為主力罪名,尤其對于項目方的項目進展緩慢低效,且掮客將幣轉賣后謀取高額利潤的,很容易引發詐騙類刑事風險。
而對于虛擬幣交易所而言,還是會使用《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來進行處置,如果有操縱市場(尤其是量化團隊進行配合的)等行為,將使用更為嚴苛的詐騙罪處置,不排除數罪并罰,刑期最高可達無期徒刑。
莫要幻想扶正立牌坊
每次聽到幣圈朋友問:咱監管部門最近有什么新態度?俺就有種扼腕的嘆息感,非法生意哪里有什么監管機關呢。
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小組是治理互聯網金融亂象的機關,而非促進一個行業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機關。
相較于,互聯網金融曾經的主力網貸P2P行業,其擁有《網貸暫行管理辦法》和銀保監會網貸處等監督管理;而虛擬幣行業,并沒有規范性法律文件和監管機關予以促進和監管。對于非數字法幣和Q幣類之外的可上交易所炒作的虛擬幣,我國法律給予了“負面評價”。
2013年對于比特幣認可其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司法實踐中,對于以太幣給與與比特幣同等的“財產屬性”保護;但是對于兩個主流虛擬幣之外的幣種,司法實踐中并未真正作為“財產”看待而是認為其只是“一堆數據”,而126個數能否組合成值錢的公允商品,值得懷疑。
因此,近1年來,涉幣案件的罪名開始發生了變化,由詐騙罪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上演化,未來隨著社會對于虛擬經濟的看法發生更迭,也許還會從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再返回詐騙罪(理由是虛擬幣實際上承載著財富累積功能)。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感謝讀者,這里是“越過山丘,還在等你的颯姐”,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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