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說作者|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李澤民律師韓武斌律師?
本文獨家授權吳說發布與編輯
自十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不少解讀文件的文章霧興云涌。其論調多以強監管為背景,從不同的角度說明虛擬貨幣的“陽壽已盡”,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將“壽終正寢”。無論是個人,還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只要從事與虛擬貨相關的業務活動,將會走上一條“違法”或者“犯罪”之路。
不可否認,十部門發布的通知,再一次代表國家對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強硬態度。
但是按照該通知的相關規定,是否就一定意味著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會成為構成犯罪的“非法性”依據?是否意味著“非法經營罪”會成為常態化罪名?
金融活動,劃分了境內境外兩方面。
對于境內而言,虛擬貨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的業務范圍包括:
1.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即法幣交易,OTC;
2.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即幣幣交易,
Kraken律師:美國國會在加密領域取得進展的跡象使SEC受到法律約束:金色財經報道,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繼續對加密貨幣行業進行執法時,Kraken的首席法律官Marco Santori表示,一個特定的法律原則可能會破壞監管機構的權力。Coinbase在其對未決案件的先發制人辯護中引用了所謂的重大問題原則,即美國行政法的一個要點,它建議聯邦機構不應在國會面前介入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問題。SEC的行動,Santori認為這與立法者開始加密監管工作尤為相關。Santori表示,“國會正在處理這個問題,而且兩黨都有代表,兩個委員會就此舉行了歷史性的聯合聽證會,這些都表明實際上存在一個重大問題。法院可能會審視國會的所作所為,并說SEC超越了國會的授權,這是一個應該由國會決定的重大問題。”[2023/5/13 15:00:21]
3.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即做市商、承兌商
4.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即引流、投資咨詢業務、NFT、數字貨幣錢包業務
5.代幣發行融資,即ICO、IMO、IF0(首次分叉發行)、IEO
Scott+Scott律師事務所宣布對Robinhood展開調查:10月28日消息,國際股東和消費者權益訴訟公司Scott+Scott 律師事務所(“Scott+Scott”)正在調查 Robinhood Markets Inc.(納斯達克股票代碼:HOOD)及其某些高級職員和董事違反了聯邦證券法。(Globe News Wire)[2021/10/28 21:04:10]
6.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即現貨交易、杠桿交易、合約交易等。
境外的非法金融活動則表現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
其中包括,對于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如果相關主體一旦從事上述虛擬貨幣業務活動,按照通知就會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上述活動有多少和金融活動有關,就《通知》所述的虛擬貨幣金融活動范圍而言,實際上是將具有較強金融屬性的虛擬貨幣衍生業務活動與不具有金融屬性但又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統一作為非法金融活動處理。
a16z聘請瑞生國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擔任加密投資總法律顧問:9月3日消息,風險投資巨頭a16z已聘請瑞生國際律師事務所(Latham & Watkins)合伙人Miles Jennings擔任加密投資總法律顧問,他將幫助a16z投資的公司應對法律和監管挑戰,并努力推進和改進適用于加密公司的監管。Jennings將與前聯邦檢察官Kathryn Haun合作,后者是a16z價值22億美元的加密投資基金的負責人之一。Jennings在瑞生期間曾與ConsenSys合作推出一種自動可轉換票據,為加密初創公司提供融資等幫助。他還曾擔任Uniswap和Avalanche等去中心化金融協議的外部顧問。針對行業面臨的監管壓力,Jennings表示,確保企業家有足夠的自由去投資和開發有望改變世界的技術,同時保護投資者,并非易事。他贊揚美國監管機構試圖找到適當的平衡點,但也指出持續的模糊性給去中心化平臺造成了挑戰。他說:“仍然存在大量抑制創新的不確定性。但該行業無疑將從監管機構和業內專家攜手制定的明確框架中受益。”(彭博社)[2021/9/3 22:56:50]
也就是說,《通知》將本不屬于金融活動范圍的業務擬制為了金融活動。比如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這些服務活動本身與金融活動沒有任何關系,只是因為所提供的對象涉及虛擬貨幣交易,因此也被擬定為是非法金融活動。
印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加密貨幣業務是否定位為具有潛在價值的金融工具仍有待觀察:印度Athena Legal律師事務所合伙人Siddharth Mahajan表示,在最高法院推翻印度儲備銀行(RBI)禁令后,印度的加密貨幣業務是否定位為具有潛在價值的金融工具或商品仍有待觀察。對印度儲備銀行而言,最大恐懼是不受政府支持和監管的金融工具的擴散。Mahajan還表示,目前,加密貨幣沒有太大的威脅,它距離成為一種能夠替代實際貨幣的金融工具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商業內幕)[2020/3/7]
在擬制為非法金融活動的前提下,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在作為犯罪打擊時就應相當謹慎。并不是從事上述任何活動,《通知》都會成為刑事犯罪“非法性”的依據。
《通知》本身就對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規定了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比如,非法發售代幣票券,就不會構成犯罪,如果相關主體發行虛擬貨幣以取代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則僅僅侵犯貨幣發行管理制度,而不涉及犯罪。常見的有將虛擬貨幣作為內部商品流通的憑證。。
且實務中,作為犯罪處理的虛擬貨幣金融活動,常見的是以發行虛擬貨幣集資的情形,如發行虛擬貨幣就涉及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詐騙罪、以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聲音 | 律師Jake Chervinsky:監管部門將針對交易所進行監管套利和交易員操縱市場采取行動: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和證券訴訟律師Jake Chervinsky在推特回應網友提出的“除Kik,SEC還會對誰提起訴訟?”相關問題回答表示:對于ICO,我認為SEC將繼續關注欺詐行為。Kik是Section 的測試用例。在懸而未決的情況下, 沒有太多理由起訴其他項目。在ICO之外,我認為我們將開始看到針對交易所進行監管套利和交易員操縱市場的行動。[2019/6/5]
而虛擬貨幣交易、兌換環節被作為犯罪處理,并不是因為其具有非法金融活動的性質,而是被利用作為了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的工具。
不認為《通知》可以成為非法經營罪“非法性”的依據
既然《通知》的內容沒有將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都作為刑事犯罪處理。那么《通知》能否成為非法經營罪“非法性”的前提?
很多人認為,《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那么非法經營罪將成為以后定罪的常用罪名。但本文并不認為《通知》可以成為非法經營罪“非法性”的依據,以及適用非法經營罪定罪。
除了《通知》屬于部門規章,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效力級別之外,本文著重探討非法經營罪打擊金融活動的范圍。
非法經營罪中與金融活動有關的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以此相對應的就是《通知》明確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會涉嫌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如此看來,《通知》為非法經營罪確實提供了“非法性”依據。
但是能夠符合非法經營期貨、證券業務特征的虛擬貨幣業務活動,在目前看來,也就是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中的現貨交易、杠桿交易、合約交易。從衍生品交易的特征判斷是否符合期貨、證券可以成為非法經營罪的依據,但存在的問題是,虛擬貨幣在我國并未納入證券、期貨管理的范圍。
從全球范圍來看,虛擬貨幣的金融衍生品屬性愈發明顯,越來越多的國家將虛擬貨幣納入證券、期貨、大宗商品的范圍,再以此由專門機構進行管理。
但我國根本不存在規制虛擬貨幣的行政管理部門,如何去認定刑事犯罪的“非法性”?
《通知》的非法金融活動,僅是方便行政管理的需要,將其擬制為“非法金融活動”,但刑事“非法性”卻不能以此為依據。
在最接近證券、期貨特征的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都欠缺成為非法經營罪“非法性”依據的前提下,不具有金融活動特征的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更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既然無法成為非法經營證券、期貨的依據,那么《通知》能否成為“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的依據,答案也是否定的。
比如有觀點認為,開設不具有合約交易、杠桿交易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可能會違反《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屬于未經批準設立金融產品交易所,如果達到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就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這里的前提是交易所開在國內,如果是開設在境外,然后面向國內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開設主體并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即使為其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也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因為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營銷宣傳、技術支持等服務本身并不屬于需經批準或許可的業務活動,而且在開設主體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前提下,提供幫助的主體也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犯。
如果交易所開在國內,提供除合約交易、杠桿交易之外的服務,會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若交易所不提供合約交易、杠桿交易,那么就無法認定具有類證券、期貨交易的特征,很難認定屬于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
而《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是重點打擊一些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也就是以現貨交易為名行變相期貨交易的交易所。
如果虛擬貨幣交易所不提供類證券、類期貨的合約交易、杠桿交易,則不屬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范圍,也就不在非法經營罪打擊的行列。
即使認為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OTC、現貨交易服務,具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有打擊的必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應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結論
綜上,十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雖然代表著國家對虛擬貨幣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嚴厲打擊態度,也明確了虛擬貨幣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但是并不意味著《通知》就能成為刑事犯罪“非法性”的依據,也不代表相關主體一旦從事上述虛擬貨幣業務活動,就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通知》更多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將具有較強金融屬性的虛擬貨幣衍生業務活動與不具有金融屬性但又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統一擬制為非法金融活動。
因此,在擬制為非法金融活動的前提下,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就應相當謹慎,而實務中也是極少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由此說明,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并不能動輒就是非法經營罪。
根據央行等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請讀者嚴格遵守所在地區法律法規,不參與任何違法違規的投資行為。本文內容僅用于信息分享,不對任何經營與投資活動推廣進行背書,請讀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吳說區塊鏈刊載內容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復制等,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尊敬的用戶: 為滿足用戶的多樣化交易需求,MEXC上線BETA杠桿交易。具體詳情如下:上線時間:2021年10月8日21:50MEXC上線BETA/USDT杠桿交易對,支持4倍做多杠桿交易,24.
1900/1/1 0:00:00親愛的ZT用戶: ZT創新板即將上線LUFFY,並開啟LUFFY/USDT交易對。具體上線時間如下:充值:已開啟;交易:2021年10月11日17:00; LUFFY 項目簡介:LUFFYInu.
1900/1/1 0:00:00活動時間:2021年10月09日08:00至2021年10月16日07:59活動期間,參與指定AVAX交易對交易,認真觀看表單中的視頻并正確回答表單中的任意問題,將可以瓜分75.
1900/1/1 0:00:00公告編號2021101201各位關心ZBG的投資者們和項目方:ZBG平臺現已恢復HT(HECO),DOG,MDX的充提幣.
1900/1/1 0:00:00據Polkadot中文平臺消息,Web3基金會第11批資助計劃已公布,總計從所有申請中挑選出了23個資助項目.
1900/1/1 0:00:00Gate.ioNFT魔盒交易手續費優惠期現已結束,即日起手續費將調整為1%,歡迎用戶前往體驗:https://www.gate.tv/nft此外.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