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某區法院一改以往只對虛擬幣中的BTC認定盜竊罪的做法,將對ETH的盜竊行為也認定為盜竊罪。究竟是政策風口改了,還是另有什么依據?今天我們就對這次的判決書進行分析梳理,看看對ETH的財產屬性,法院究竟怎么說。
案件事實
本案嫌疑人李某是深圳A公司區塊鏈工程師。
2019年4月份,李某參與A公司與被害單位深圳市B公司合作開發的某項目;掌握了該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
隨后由于李某在A公司試用期間被評定為不合格,于5月從A公司辭職。
2019年6月20日,李某由于對A公司不滿,在其住處利用之前掌握的某星球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通過手機上網登入B公司在虛擬交易平臺開設的虛擬帳戶錢包,盜取ETH3個、某平臺幣400萬個。
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立又以相同手法盜取ETH0.4個。隨后,李某將盜竊的ETH、某平臺幣轉存在其他平臺帳戶中。
Lazarus Group通過社會工程學攻擊竊取CoinsPaid 3700萬美元:8月8日消息,黑客組織 Lazarus Group 通過 6 個月的社會工程學攻擊竊取總部位于愛沙尼亞的加密支付提供商 CoinsPaid 3700 萬美元。
CoinsPaid 表示,今年 3 月份,CoinsPaid 的工程師收到一份關于技術基礎設施的問題清單,這些問題來自一家所謂的烏克蘭加密處理初創公司。6 月和 7 月間,工程師們收到了虛假的工作邀約。
CoinsPaid 在報告中表示,7 月 22 日,一名員工以為正在面試一份收入豐厚的工作,于是下載了惡意軟件,作為所謂技術測試的一部分。黑客組織已經花費 6 個月時間了解 CoinsPaid,包括團隊成員、公司的結構等所有可能的細節。當該員工下載惡意代碼時,黑客就可以訪問 CoinsPaid 的系統,然后利用軟件漏洞成功偽造授權請求,從 CoinsPaid 熱錢包中提取資金。[2023/8/8 21:31:14]
根據被害單位提供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涉案被盜的ETH共價值人民幣6500余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已向被害單位退還其盜竊的全部某平臺幣以及0.4個ETH。
擁有1300萬粉絲的社交媒體網紅Scuba Jake賬號被黑客竊取,粉絲被盜金額已超1.01 BTC:金色財經報道,擁有1300萬粉絲的社交媒體網紅Scuba Jake的視頻賬號被黑客竊取,而且播放了BTC和ETH欺詐信息的虛假贈品活動,數據顯示已有粉絲上當,目前黑客已非法獲得了1.01 BTC,約合2.1萬美元,同時還將其視頻頻道名稱改為“MicroStargey US”,冒充對加密貨幣友好的美國商業情報公司 MicroStrategy。(Finbold)[2022/9/11 13:22:11]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PeckShield:2022年上半年黑客利用DeFi相關漏洞竊取的資金達18.8億美元:7月1日消息,PeckShield發推表示,黑客利用DeFi的相關漏洞在2022年上半年竊取了價值約18.8億美元的加密貨幣,與2021年上半年相比增長了208%。[2022/7/1 1:43:58]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單位深圳市浩某貿易有限公司退賠人民幣5536.99元。
案例分析
對BTC成立盜竊的理由
盜竊比特幣可能成立盜竊罪,已經是為鏈圈和法律人所公知的事實;而一直以來,對其他虛擬幣進行的盜竊、搶劫等行為,司法實踐中并未將其作為相應財產犯罪進行處罰。
之所以比特幣這么特殊,是因為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通知中,對比特幣的性質作出了認定: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基于對商品性質的承認,任何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都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也不能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但是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買賣。
朝鮮黑客組織Lazarus加大竊取加密貨幣力度:5月11日報道,由于COVID-19和對朝鮮實施的經濟制裁,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朝鮮黑客組織Lazarus加大了其竊取加密貨幣的力度。網絡安全公司EST Security在新聞稿中說,APT黑客組織Lazarus據稱受到(朝鮮)某個政府的資助,正在越來越多地在境內和境外從事網絡犯罪活動。(DailyNK)[2020/5/11]
因此,2013年出臺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實際上確認了比特幣是一種能夠為人支配、控制,能夠轉移的現實具體的財產利益。
而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中“財物”是指能為人所支配的顯示具體的財產利益;可見,比特幣是《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中的“財物”。
動態 | 2018年黑客從加密貨幣交易所竊取超8億美元:據businessinsider援引華爾街日報消息,Autonomous Research數據顯示,2018年全球7個加密貨幣交易所被黑客攻擊,價值超過8億美元的加密貨幣被竊取。[2018/7/16]
相比之下,雖然其他虛擬貨幣也在市場中實際流通,但畢竟ICO行為已經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部委共同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被定義為“非法融資行為”;被要求立即停止相關融資活動,并盡快做出清退等安排。
依據這一規定,普通的虛擬貨幣并沒有在法律上獲得如BTC一般的財物屬性;而只是一堆沒有財產價值的數據。
這一結論也表現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通過以下理由否定這些代幣作為刑法上“財物”的價值屬性:
(1)代幣脫離系統即喪失具體價值;不具有特定性。
(2)對不同的用戶而言價值大小不一,對非平臺用戶而言并無價值;不具有一般性。
(3)根據不同認定方法,價值差異較大;不具有可衡量性。
對ETH成立盜竊的分析
那么問題來了:
1. 本案判決中,法院以什么理由認定李某盜竊的ETH和某平臺幣具有刑法上“財物”的屬性,從而成立盜竊罪的?
2. 本案中,法院是如何具體確定ETH的財產價值的呢?
認定盜竊罪對象的財產價值,依據的法律規則是《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和《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第2條規定:
各級價格認定機構對被盜財物進行價格認定,適用本規則。
同時,這一規則的第7條又規定:
有下列情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不予受理。
(1)被盜財物為人民幣、外幣、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等或其價格辦案機關可直接確認的;
第14條規定:
被盜財物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時,可采用專家咨詢法。在運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過程中咨詢有關專家的,不屬于專家咨詢法。
此外,這一規則的第15條的第(三)項中規定:
市場調節價時的價值認定應采用市場價值標準;根據以下與其相適應的方法進行測算:
“……
2、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類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類商品的中等價格測算。其中:
(1)專供外銷商品,國內無銷售的,按離岸價測算;
(2)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可采集到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按該價格計算;無法采集國內市場價格但可采集到國外市場相應價格的,按國外價格考慮基準日匯率及各項進口稅費測算;國內外均無法采集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可通過比較質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綜合推算。
關于前述規則的具體適用,ETH的價值認定有三種思路:
第一,將ETH認定為有價支付憑證或者有價證券。這種思路下,辦案機關可以直接通過行為時市場交易價格認定被盜財物價值。
第二,即使ETH不能被認定為證券,那么作為流通領域的商品,按照國內、國外市場價格測算。
第三,ETH屬于屬性特殊、專業性強的商品,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應通過專家咨詢確定價值。
本案中,法院依據第二種思路,也就是:ETH不能被認定為證券;而能夠被認定為流通領域的商品。依據這一思路,法院對涉案ETH和某平臺幣的價值分別作出了如下認定。
根據被害單位提交的HuobiGlobal上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截圖,2019年6月20日當天,ETH的交易價格最高為270.68美元,最低為265.85美元,平均價格為268.265美元;2019年7月15日當天,ETH的交易價格最高為240美元,最低為201美元,平均價格為220.5美元。按照前述《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的計算方法,涉案被盜的ETH共價值人民幣六千余元。
涉案某平臺幣因并未公開上市交易,無法計算價值。但因某平臺幣被盜,可能對被害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該情節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寫在最后
總而言之,通過這一判決,ETH的法律屬性被確定為與BTC性質相近的、可流通的“虛擬商品”。但是,正如本判決中對“某平臺幣”做出的認定,一些所謂的“山寨幣”的前途仍未可知。如果tolken不能在足夠大的市場上廣泛流通,以至于形成了一般公認的價值,那么不管它在特定小范圍內被炒到多高,仍然只能認定為是一堆沒有價值的數據。
在文章最后,提醒諸位讀者:法院承認ETH的商品屬性,但并未承認ICO及其代幣的合法性。BTC和ETH的市場體量大家都懂,就算是幣安這種大平臺的平臺幣也難望其項背。還是借用一句官方的老生常談: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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