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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加密項目頻“跑路” 國內投資者如何維權?_BIT: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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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時間進入五月以后,加密資產圈里動蕩不安,海外項目方“跑路”消息頻傳。就在幾天前,BSC鏈上疑似又跑路了一個項目:穩定幣兌換自動做市商StableMagnet Finance卷走了用戶2200萬美元。區塊鏈安全公司PwckShield表示,StableMagnet Finance的SwapUtils代碼未經過驗證,與主Swap合約不一致。這個項目跑路的金額高達2200萬美元,也就是近兩億人民幣。

事實上,海外項目圈錢詐騙再卷款跑路的事件已經屢見不鮮。據彭博社報道,海外加密貨幣投資平臺Africrypt創始人目前已經失聯,平臺上6.9萬枚比特幣(當前價值23億美元)被轉移,目前無人知曉去向。還有加密貨幣歷史中的跑路大事件——BitClub Network 被稱為最大的加密貨幣龐氏騙局之一,該平臺利用營銷倡導者和非常可疑的營銷策略來吸引資金,最終該騙局頭目在2019年12月從投資者那里卷走了大約7.22億美元。

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在我國的性質

5月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浦江天平”在“案例參考冊”欄目發布了一則有關于比特幣的案例。上海高院分析稱,關于比特幣的法律認定,學術界存在很多爭議,而這些爭議的實質是想從傳統的民事權利理論中,尋找到認定依據。但是,在多重學說的討論之下,無法對比特幣進行法律上的認定,故而從司法實踐方面尋找答案。“司法實踐中,法院本著司法實用主義的態度,并不對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作出直接判斷。因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符合財產屬性,故適用財產權法律規則進行保護。”上海高院在案例評析中指出,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比特幣的法律定位形成統一意見,認定其為虛擬財產。

聲音 | 業內人士:監管層尚未禁止A股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海外布局交易所:自媒體“鏈上調查局 ”發文稱,眾應互聯在1月2日的回復公告中,補充與億邦之間礦機合同簽訂的具體情況、合同履行情況、合作背景等訴訟細節,并且表示相關《產品銷售合同》單筆所涉及的金額未達2017年經審計總收入的50%且低于1億元,未達披露標準,相關交易無需履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不存在信息披露違規情形。眾應互聯申明該訴訟對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無重大影響。除了挖礦業務之外,眾應互聯最受關注的是其此前曾公開表示正在籌備的數字貨幣交易所。而在回應后續相關進展中,眾應互聯透露,母公司并不直接涉及數字交易平臺,而是由子公司彩量科技負責這一部分業務,數字貨幣交易所平臺已具備隨時落地能力,當前一直處在申請政府許可過程中,但是并未公開目前正在征求的是哪個國家的政府許可,關于何時落地也暫無時間表,僅表示數字交易所計劃落地在海外,暫時不會在國內開展。業內人士分析稱,針對A股上市公司利用其子公司在海外布局數字貨幣交易所,目前整個行業并沒有太多先例可供參考,監管層面尚未出臺相應的管理規則對此類情況加以禁止,且由于是海外的子公司在海外做數字貨幣交易所業務,目前看來實際上對上市公司本身還沒有產生直接影響。[2020/1/3]

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受保護

聲音 | 人民日報海外網副總經理:區塊鏈媒體或將開啟自媒體新模式:今日,由人民日報海外網區塊鏈頻道主辦的“區塊鏈技術全球研討會”在杭州舉行。人民日報海外網副總經理石景才發言表示,媒體是社會的監督者和守望者,整體而言盈利比較低。而互聯網自媒體顛覆了傳統媒體內容生產方式,讓人人成為生產者、監督者;而區塊鏈媒體則有可能找到更好的媒體商業模式。[2018/10/15]

目前法律層面上尚無關于比特幣性質認定的規定,僅有2013年12月3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及2017年9月4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兩個部門規范。根據上述規范規定,比特幣是虛擬商品而不是法定貨幣,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金融機構等不得從事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從規范來看,我國目前僅否認比特幣的貨幣性質,對其虛擬商品的性質予以肯定,但也不等于確認比特幣屬于虛擬財產,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從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法院通常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財產。雖然比特幣等“代幣”、“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的合法性,但其具有財產作為權利客體所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排他性、可支配性,應具有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并給予同等的法律保護。

動態 | SBI使用Ripple匯款服務在海外轉移45億美元:據Bitcoin Exchange Guide消息,日本SBI發布新聞稿稱,SBI使用Ripple匯款服務在海外累計轉移了5000億日元(約合45億美元),同時SBI稱區塊鏈技術為匯款服務提供的分布式分類技術無疑具有成本和速度的優勢。[2018/9/7]

海外平臺跑路,國內投資者能維權嗎?

當然,加密資產不止虛擬貨幣一種。由于2021年以來的火爆發展,NFT也已經成為當前加密資產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至少在當前,中國并沒有專門針對NFT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對企業沒有一個明確的定性,涉及NFT的交易并不違法。另外,眾多DeFi項目和DAO也并不一定就會涉及虛擬貨幣交易,在考慮其合法性和維權路徑時,我們需要分情況討論。

虛擬貨幣

我國對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打擊力度一向非常嚴格,2021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市場監管部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被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通知》中還明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bitFlyer現已獲得在伊利諾伊州經營的官方許可 已可以在美國44個州及其海外領土開展業務:日本最大的比特幣和區塊鏈公司bitFlyer現已獲得在伊利諾伊州經營的官方許可。據悉,該公司在2017年11月收到紐約州“BitLicense”后可以作為加密貨幣交易所運營,現已獲得批準可以在美國44個州及其海外領土開展業務。 2018年1月22日,bitFlyer在獲得歐盟授權的支付機構(PI)許可后宣布擴展到歐洲。這一消息使得BitFlyer成為首個在日本,美國和歐盟受監管的加密貨幣交易所。[2018/2/10]

由此也可以明確得出:我國公民投資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說海外加密平臺“跑路”,我國公民作為投資者很難采用我國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NFT、DeFi及其他加密資產項目

前面說過,當前中國涉及NFT項目的交易與虛擬貨幣定性不同,并不屬于違法行為,雖然NFT的法律性質并不明確,但并不妨礙其在司法實踐和行政執法中作為一種有價值的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

當前涉及加密資產的投資項目有相當一部分在海外運作,項目方一般也會選擇以肉身出海的方式,在一些監管規范較適宜運行項目的國家和地區展業。這就使得中國公民在海外投資加密資產項目存在較大的風險,一方面海外蓬勃發展的加密資產圈確實帶來了財富和機遇,但另一方面,同樣也為詐騙、傳銷、賭博等犯罪活動創造了生存的土壤。那么,中國公民投資海外NFT、DeFi和DAO等項目遇到詐騙該如何處理?

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公告:虛擬貨幣征稅TF(特別工作組)正在探討確保征稅資料的方案和斟酌海外的事例:18號韓國企劃財政部通過發布立場公告表示“關于虛擬貨幣稅收,現在通過虛擬貨幣征稅TF(特別工作組)正在探討確保征稅資料的方案和斟酌海外的事例”。TF組織由國稅局和民間專業人士組成,國務調整室、企劃財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委員會等在內的TF將會一起分別討論稅收措施。國會企劃財政部沈基俊(???)議員表示稅法將在19日開會后啟動,最快會在2月臨時國會召開的企劃財政委員會中討論。這次簡單會談將由法務部,韓國金融研究院,韓國區塊鏈協會,Bithumb,Block.one,Kaist 等政府、企業、學界都會參加,并且沈基俊(???)議員說“把虛擬貨幣看成財物還是錢,將會通過這次會談會得出結論”。[2018/1/18]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點,中國刑法對發生在海外的,針對中國公民的犯罪是否具有管轄權?答案是:有。

(一)保護管轄

根據中國《刑法》第十條[保護管轄]之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案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據此,當實施詐騙行為的項目方人員是外國人時,我國司法機關可以依據保護管轄之規定,對境外針對我國公民的犯罪行為取得管轄權,我國公民作為受害者可以請求中國司法機關的救濟和保護。但是事實上,由于此種跨國犯罪的復雜性(取證、執法等皆存在較大困難),往往需要境外司法機關的協同執法,受害人權利的保障并非易事。

(二)屬地管轄

由于虛擬貨幣、NFT等區塊鏈應用的特殊性,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將其視為某種計算機數據進行保護的先例,入侵他人計算機竊取比特幣的行為有可能被評價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那么,針對虛擬貨幣和NFT的犯罪就有被歸類于“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范疇的可能。

對于此類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因此,在詐騙罪中,即使行為人身處海外,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實施詐騙行為的,只要符合犯罪過程中(1)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為中國,或者(2)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在中國,我國司法機關就可以依據屬地管轄原則追究詐騙者的刑事責任。

(三)屬人管轄

“中國人不騙中國人”是近年來的熱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事實:在海外網絡上針對我國公民實施的詐騙、傳銷、賭博等犯罪行為有不少是由我國公民實施的。與國內傳統電信詐騙唯一的區別,就是犯罪者將實施犯罪的陣地從國內轉移到了國外。

對于實施詐騙行為的加密資產項目方主要責任人員是中國人的,根據中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屬人管轄]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一般來說涉及加密資產的詐騙犯罪金額都較為巨大,即使是按照當地法律來看,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最高刑(注意,此處指的是特定罪名可能判處的最高刑刑期,而不是指實際判處的刑期)都在三年以上。我國司法機關針對該種有本國公民在境外實施的針對中國境內公民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另外,近年來犯罪活動日益呈現出國際化、全球化的趨勢,中國與不同國家間的刑事司法互助越來越頻繁,在國際追贓追逃方面也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幣圈老人應該都知道,數年前一個以虛擬貨幣挖礦投資為由頭的傳銷團伙,專門在境外對中國公民實施犯罪,給我國公民造成了數百億的損失,最后該團伙的實控人在國際刑事司法的合力協助下,于太平洋某島國被抓獲,最后引渡回國。可以說,國境已經不再是犯罪的保護傘,中國公民的人身安全,合法財產等權益的保障也已不是空談。

寫在最后:

雖然維權并非不可能,但確實并非易事。由于海外經營,這些平臺運營主體較為隱蔽,其通過頻繁變更網站域名和服務器地址,以及采取線上導流線下交易等方式,逃避監管部門打擊,其運營主體注冊地、辦公地以及業務開展區域常常不同,消費者往往無法確定運營者身份,一旦發生財產損失很難追回。

廣大消費者、投資者應主動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要盲目跟風參與相關投機行為,如發現有任何機構涉及此類非法金融活動,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或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對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向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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