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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比特幣哪些該歸偵查機關管?_MINI:買比特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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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開始:這篇文章從性質上來講,屬于筆者從現行法律法規和經歷為出發點,結合自身對比特幣行業情況了了解,發表一點感想,不具有任何指導意義,也絕非對現實情況的評判,更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之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機關負責”。也就是說幣圈發生了刑事案件,屬于機關管轄的,應當由機關受理、立案和偵查。長久以來,被害人被幣圈刑事案件受理難、立案難所困擾,特別是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924通知”),其中包含“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似乎為機關不受理幣圈案件提供了政策依據。

然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犯罪的概念,即“一切……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關于犯罪的定義適用于各行各業,比特幣行業不應也不能被區別對待。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筆者結合行業內的具體情況,聊一聊具體哪些情況應當由機關管。

美CFTC指控Gemini關于比特幣期貨合約存在誤導性陳述:金色財經報道,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周四對 Gemini Trust Company LLC 提起訴訟,指控 Gemini 在 2017 年與 Cboe合作推出比特幣期貨合約期間誤導了聯邦監管機構。在長達 28 頁的民事訴訟中,CFTC 聲稱 Gemini 在 2017 年 7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間與委員會工作人員就 Gemini 交易所的運營和交易訂單價格“做出虛假和誤導性陳述”,指控 Gemini 違反了《商品交易法》和各種法規,該訴訟沒有明確說明是否與 Gemini 推出比特幣期貨合約直接相關。(彭博社)[2022/6/3 3:59:48]

關于盜幣

目前為止,主要的盜幣行為可以總結為三種情況:一是黑客利用技術手段獲取私鑰實現盜幣,二是利用熟人關系和信任實現盜幣,三是電信詐騙分子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等獲取私鑰盜幣。無論是哪一種,筆者認為都符合犯罪的行為構成,機關應當管。實踐中,如果黑客技術手段高超,作案時用vpn,不留設備指紋,獲取虛擬數字貨幣后 進入混幣器,最后出金使用虛假kyc,釣魚網站和鏈接獲取私鑰,絕大多數都是跨國電信詐騙集團所為,這樣的案件以現有的偵查手段,是較難破獲的,遇到這種情況,被害人也要做好受損的心理準備,當然,實踐中很多黑客也存在百密一疏的情況,也有大量的黑客盜幣案件最終被破獲,也有大量的公開判例,有的案件法院判決認定為盜竊罪,有的則被認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司法機關在理論和實務中對如何認定也存在一定爭議,但無論認定為何種罪名,都是犯罪行為,針對此種情況,機關不應當以“損失自行承擔”拒絕受理和立案。

分析師The Moon稱YouTube刪除其關于比特幣價格的視頻:加密分析師The Moon發推向網友尋求幫助,“我現在收到YouTube的警告。他們刪除的視頻是關于比特幣價格的視頻,但視頻內容完全不存在爭議。拜托YouTube團隊了,這是你們第五次犯這樣的錯誤,請刪除針對我的警告。”[2021/1/27 13:38:41]

關于ico

《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94公告”)明確了ico的定義,即“通過首次代幣發行進行融資的活動”,94公告提到,ico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但是否所有ico的行為都應當由機關管?都是違法行為?筆者認為應當結合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區分具體情形。

首先,發空氣幣割韭菜的,機關肯定要管,具體包括募資之后啥也不干跑路的,向社會公眾募資發幣的,包括近期火熱的nft領域,同樣存在這種情況,這種情況嚴重侵犯了金融秩序,也侵犯了老百姓的財產權利。實務中,這類“涉眾型”案件被打擊的也是較多的。

動態 | Roger Ver認同億萬富翁Mark Cuban關于比特幣采用問題的評論:“比特幣耶穌”Roger Ver在推特表達了他對億萬富翁Mark Cuban的支持,Mark Cuban在過去幾周里一直在與加密界進行激烈的辯論。Ver表示, “加密社區應該聽取Mark Cuban這樣的真正商業人士的意見。加密貨幣需要非常簡單,每個人都可以輕松地使用它來解決真正的問題。”Cuban最近在推特辯稱,比特幣支持者不需要想出復雜的論點來說服他站在他們那邊。取而代之的是,他們需要簡化它,以使加密貨幣對主流更具吸引力。兩周前,他聲稱,他并不反對比特幣本身。他覺得比特幣的問題是它缺乏消費者。因此,他敦促激進的比特幣支持者讓他們的鄰居相信第一個去中心化加密貨幣(即比特幣)的優勢。(U.Today)[2019/12/30]

其次,圈內人經常玩的“土狗”,絕大多數都是赤裸裸的詐騙,之前央視還專門針對這類案件進行過專題報道,玩“土狗”的門檻相對要高一點,起碼得會操作去中心化交易所,但也正因為這樣,實踐中被害人的控告難度也更大,機關偵破案件面對的困難也更多。

聲音 | 分析師Tone Vays:Tim Draper關于比特幣的預測非常不負責任:風險投資家Tim Draper曾表示,到2022年底或2023年初,BTC的價格將輕松達到25萬美元。然而,前華爾街交易員、加密貨幣分析師Tone Vays表示,這一預測相當不負責任。Tone Vays最近在接受行業媒體Block TV采訪時打趣說,他認為說比特幣將在2023年達到5萬美元,比Draper的言論“更負責任”。他接著解釋說,他認為硅谷風險投資家Draper的呼吁更多的是試圖增加點擊量,并發表非理性的觀點,而不是基于事實的分析。(Ethereum World News)[2019/12/23]

當然,筆者認為并不是所有的ico都是犯罪,畢竟很多“偉大”的項目也都是起源于ico,包括eth、bnb等,我們經常能看到“技術無罪”這句話,如果是圈內人,以“技術試驗”為出發點,面向機構募資,不承諾收益,募資后也確實“在做事”,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不應當被認定為犯罪。ico的行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特征,修改后《解釋》雖然增加了“虛擬幣交易”的情形,但仍保留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要件不變,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如果沒有公開宣傳,沒有保本付息的收益承諾,也沒有面向社會公眾募資,這種情況下不應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當然,ico的行為是現行政策所禁止的,即便不構成犯罪,仍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等。

動態 | 推特出現關于比特幣文化的激烈爭論:據CoinDesk消息,最近推特出現激烈爭論,爭論的根源:比特幣有文化問題嗎?有太多的“性”嗎?爭論似乎源于Token Daily聯合創始人Soona Amhaz的推文,“一些聰明的以太坊核心開發者私下向我透露,他們在感覺到遭到比特幣社區的敵意后轉向以太坊。打持久戰,否則你將失去人才。” Blockstream營銷總監Neil Woodfine表示,比特幣文化似乎不受歡迎,部分原因是該行業有太多欺詐者試圖快速獲利。“如果你對比特幣文化不滿意,你就是問題所在。沒有你比特幣會更好,你不適合未來的挑戰。你在壓力下表現不好,你太敏感,缺乏信念。” 對此,MIT數字貨幣倡議研究主任Neha Narula稱Woodfine的思路是“歪曲的”。“總是質疑,永遠不會解決,并且知道我們很多人都在努力辯論、批評、學習和進步,而不是自尋煩惱。”其他人對比特幣的文化是靜態的這一觀點持有類似的保留意見,認為這種文化不是一成不變的。 在此過程中,比特幣核心開發者Matt Corallo屏蔽了Blockstream CSO Samson Mow,并稱Blockstream的大部分非開發人員“有”。[2019/5/29]

關于礦機

礦機領域的一些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一直存在著較大爭議,從新聞通報中來看,各地機關也陸續對礦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案偵查,筆者也正在承辦相關的案件,并一直關注其他礦機領域刑事案件的進展。

筆者遇到過這樣的案件:一些用戶購買了礦機,通電挖礦后,從礦池軟件來看,每天也確實有幣產出,但拆開機器一看,里面并沒有顯卡和芯片,而所謂的礦機實際上就是一張鐵皮,所謂的產幣則是礦機銷售商定期給用戶打幣,這種情況應當被認定為是詐騙行為。

還有的“云算力”挖礦,有的項目方根本沒有所謂的礦機、礦場,只是拿著客戶的錢定期給客戶打幣,羊毛出在羊身上,這種情況也應當被認定為詐騙行為,但被害人在報案時往往無法舉證,需要機關查明案件事實。

目前存在爭議較大的,則是一些挖礦項目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筆者認為應當結合具體類型加以區別,首先區分究竟是詐騙型傳銷還是經營性傳銷,是刑事犯罪還是行政違法。其次要重點對“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等加以甄別。

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入罪條件要求“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很多項目方也在規避刑事責任,從項目設計時嚴格卡住發展人員和計酬返利的層級,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當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但作為被害人的報案,機關還是應當及時受理偵查,畢竟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涉眾面廣,社會危害大,對于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也不能忽視。

關于交易所

筆者認為,交易所本身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并不代表筆者認為交易所合法),關于這部分在其他文章中有詳細的論述,交易所的產品眾多,而被害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也多種多樣,更是應當區別對待。

例如,有的玩家在小交易所進行合約交易,遇到交易所利用技術手段插針、修改k線等,遭受了損失,如果被害人控告時提供了基本的證據,這種情況屬于較為典型的詐騙行為,機關應當受理案件。

如果遇到極端行情,交易所出現宕機問題,導致客戶虧損,這種情況就要結合具體的行情、宕機時間、其他主流交易所情況綜合加以判定,判定的核心則是交易所是否在主觀上具有“作惡”心態,如果遇到“312”、“519”這種史詩級極端行情,憑心而論,并不是交易所本身的問題。

還有一種現象比較特殊,即玩家薅交易所羊毛,如果玩家合理利用交易所規則的漏洞,筆者認為不構成犯罪,詳見《“牛散”薅交易所羊毛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利用技術手段干擾交易所運行、利用防范漏洞盜幣,即便交易所按照我國相關政策并不合規,但行為人的行為仍符合犯罪構成,類似“搶劫”,機關仍應當受理。

以上情況,是筆者從實踐出發的一點思考,歡迎大家批評指正,共同探討。在深耕crypto領域這些年,坦白來說,更能從行業本身客觀理性的看待一些問題,而不是一味的行業歧視。特別是做刑事辯護,客戶面臨的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緊迫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更了解行業,從行業的本質出發論證犯罪構成要件,確實讓真正做事的客戶免于被追究刑事責任。實質上來講,圈內真正的具有極客精神的項目方、玩家對于歪風邪氣也是打心眼里憤恨的,也正因為這些不法分子的存在,才讓監管政策來得如此猛烈,以至于當下我們連一條像樣的公鏈都沒有,連底層基礎都沒有,我們天天討論元宇宙、web3這種上層建筑的意義何在?如果聯盟鏈也算區塊鏈的話則另當別論。也正因此,筆者拒絕了一些以賺錢、暴富為目的的小交易所、項目方的合規需求,賺有命花的錢,律師也是一樣。前兩天我在文章中提到nft領域“賺錢的不合規、合規的不賺錢”,這是深入到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中得出來的結論,很多人認為這是目前nft領域最精辟的總結。因此,我們只為能夠不以割韭菜為目的的客戶提供合規服務,只接受有一定理據的案件提供刑事辯護,只協助確實構成刑事犯罪且具有一定偵破條件的被害人進行刑事控告,法律不是萬能的,也唯有此,才能讓我們提供過合規的客戶不出事,讓犯罪嫌疑人在應當承受的責任范圍內得到最優化的結果,為真正的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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