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假借區塊鏈、虛擬幣”的特大傳銷案。一時間,該案破除了內地對于虛擬幣“網開一面”的傳說。
對于虛擬幣的玩家和發起者,颯姐有必要進行普法,以免更多人滿腦子都是“通證”“證券化”,卻不知道自己已離犯罪越來越近。
文 章 脈 絡:
1. 主觀沒想違法,為何按照犯罪處理;
2. 哪些人會被當做組織者和領導者;
3. 三層架構到底是怎么回事?
主觀與客觀
先把法條告訴大家:
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誘引、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Global X區塊鏈ETF今年損失達64%:金色財經報道,根據彭博社匯編的數據,到2022年,在6.6萬億美元的市場上,表現最差的6只非杠桿ETF都是與加密貨幣相關的股票基金。規模6300萬美元的Global X區塊鏈ETF(股票代碼BKCH)是今年迄今為止損失最大的ETF,跌幅達64%。[2022/12/26 22:06:54]
我們在接受垂詢的過程中,聽到最多的一句話是:我沒想害人,也沒有從中拿一分臟錢,憑什么說我犯罪?!有這種想法,只能說明,您需要法律掃盲。
刑法的違法性包括兩部分:一是侵犯法益,也就是傷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二是規范違反,也就是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
提出如上疑問的朋友多半是認為,我沒有傷害別人,大家都是自愿的,所以沒有侵害誰的利益,談不上違法,更談不上犯罪。
聲音 | 浙商銀行董事長:用區塊鏈技術開發的應收款鏈平臺將產業鏈上下游小微企業串聯:浙商銀行董事長沈仁康9日在第十屆財新峰會上表示從浙商銀行來看,該行運用區塊鏈技術開發了應收款鏈平臺,以產業鏈核心企業為切入點,將產業鏈上下游的大量小微企業串聯在一起,實現平臺化集群獲客,這些小微客戶即可批量獲得融資支持。截至目前,浙商銀行應收款鏈平臺共落地項目2100多個,幫助11000多家企業融通了2100多億資金,有效提升了普惠金融供給量、拓寬了普惠金融的覆蓋面。
此外,浙商銀行利用區塊鏈技術,針對應收賬款登記、確權等難題,把應收賬款改造成為區塊鏈債權流轉工具,將核心企業的信用釋放給產業鏈上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收到核心企業簽發的區塊鏈應收款,不僅可以向上游供應商進行支付,還可隨時轉讓給銀行進行融資,從而有效化解應收賬款滯壓問題,盤活沉淀資產,減少企業對外融資需求,幫助企業穩杠桿、降成本。[2019/11/10]
而現實中,各國越來越重視對“規范”的維護,這就要求普通人對法律要加強了解、學習,不能繼續處于夢寐狀態。法律不會因為你一句“我不懂法”就饒恕你。
動態 | 央企電商聯盟: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突破口 推動區塊鏈技術及其應用創新發展:據新華網消息,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科技創新和社會責任局在深圳舉辦2019年中央企業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培訓班。中央企業電子商務聯盟參會并做專題發言時表示,聯盟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重要突破口,借助中央企業資源,依托區塊鏈分布式存儲、智能合約、實時加密、不可篡改等特點,建立公開、透明、安全、可信的聯盟鏈,應用于供應鏈金融、跨境電商、大宗交易等多個業務場景,打造一體化電子商務協同運營平臺,促進資源共享、數據互通、業務融合,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及其應用創新發展。國網電商、中建電商等9家企業已上鏈接入,聯盟成員單位也將逐步接入聯盟鏈核心節點。[2019/11/5]
現實中,很多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傷害他人就不犯罪,太過片面。刑法保護,除個人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外,還有社會公共秩序、市場經濟秩序、公共安全、金融秩序。
蘇黎世保險公司業務創新和開發項目經理:區塊鏈技術將用于提升索賠處理的效率和打擊保險詐騙:據coindesk消息,蘇黎世保險公司的業務創新和開發項目經理Martin Baier在倫敦區塊鏈博覽會上表示,區塊鏈的其他用例可能更快地打入市場,區塊鏈在保險行業首批真正的用例將圍繞索賠處理的效率提升和打擊保險詐騙。Baier稱:“保險索賠過程中涉及多方,這是區塊鏈適合的區域,我們只需要將我們的數據標準整理出來。”[2018/4/21]
本案涉及的組織領導傳銷罪,就是一個典型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這里不論有沒有致使他人財產遭受損失,而是這種商業模式本身就構成犯罪。
哪些人是組織者、領導者?
Arke Technology加入BiTA區塊鏈聯盟:道路運輸培訓企業Arke Technology加入了貨運業區塊鏈聯盟,將參與制定交通行業的區塊鏈技術標準,提高區塊鏈在貨運業的普及度。[2017/11/30]
根據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下列人員可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① 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③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④ 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在3級以上的人員;
⑤ 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咱們先來排除哪些人不會被追究,根據如上規定,“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追究。那么,什么是勞務性工作?
按照颯姐辦案經驗,這里的勞務性工作一般是指“替代性極高+無技術含量”的工作,比如打印、訂餐、打掃、采買文具、訂酒店場地等。
再來看高危人群,在浙江某地案件中,我們發現“講師”職位實際上風險極高,講師承擔培訓工作,按照組織意愿或個人偏好,給受眾講某幣的走勢或曲線圖,這類人一般都被定為骨干,在實際案件中定“主犯”。
容易被忽略的是“宣傳人員”,也就是公司PR,也是高危人群,在組織領導傳銷罪中,負責宣傳的人員一般會在共同犯罪中排名靠前,刑期較高。
關于定罪的問題
比特幣:自2013年以來,比特幣被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
比特幣之外的其他虛擬幣:從近年來江蘇等地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來看,民法層面,該類虛擬貨幣的定性逐漸被類推解釋為“虛擬商品”。由此,正好掉進刑法第224條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處理范圍之中。即,該類犯罪中,雖然沒有收取法幣,但收取了“商品”。
這其中,經常被誤解的一點,法條中提到“騙取財物”,而行為人會說,我根本沒有騙取財物啊?
咱們來看一下司法解釋:“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請注意,無需達到詐騙程度,有欺詐即可)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
敲黑板!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也就是說,社區里大家都喊著自己沒有被騙,也不影響“騙取財物”的定性。
同時,大家關心多少人就入刑?明確告訴大家:30人以上且層級在3層(含本數)以上,如果累計參與人數超過120人,則屬于情節嚴重,刑期將從五年起。
關于“團隊計酬”,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此處,有個出罪的通道,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但實踐中,此通道很狹窄。
寫在最后
通證,不是靈丹妙藥,不要以為使用區塊鏈將實物或產權或無形資產進行證券化就是救贖。在通證化過程中,要躲避至少三個以上罪名,還要注意落地時,卡住脖子的組織領導傳銷罪。
今天颯姐的文章只為普法,懇請鏈圈、幣圈的朋友們,多多少少了解一點法律規定,不要自以為“不騙錢、不害人”就不會被制裁。務必具備法律常識,不要繼續在高風險的行業當“法盲”了。
如上,感恩讀者!
自進入2020年以來,幣圈就逐漸從純投資投機市場轉向價值創造市場,至少在價值觀上已經出現分野了.
1900/1/1 0:00:00“新基建”徹底火了。但實際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并不是一個新概念。3月4日,中共中央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明確提出“加快5G網絡、數據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進度”.
1900/1/1 0:00:002020年3月26,比特幣在區塊高度622944經歷了史上第二大幅度的難度下調,難度下調-15.95%。難度調整周期也長達17天,遠超平均的14天.
1900/1/1 0:00:00隨著AI、大數據、物聯網、5G、生物識別等前沿技術紛紛擁抱區塊鏈,“區塊鏈+支付”、“區塊鏈+金融”、“區塊鏈+醫療”等不斷落地開花。進入2020年,“區塊鏈+產業”正以百米沖刺的速度全速前進.
1900/1/1 0:00:00隨著比特幣減半的臨近,加密貨幣挖礦“死亡螺旋”和礦工投降已成為數字貨幣愛好者的重點話題。加密貨幣數據服務提供商Coin Metrics最近發布的報告顯示,比特幣正處于“礦工投降”漩渦中.
1900/1/1 0:00:00許多人認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和巴克特(Bakkt)這樣的機構巨頭進入比特幣領域,會幫助比特幣提高主流市場接受度、推動幣價企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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