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說作者|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李澤民律師韓武斌律師
本文獨家授權吳說發布與編輯
十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其中的重磅條款,就是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是非法金融活動。
在其非法金融活動的性質之下,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凡是從事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都會被扣上“違法”的帽子,并被嚴令禁止。這也是業界所稱“封殺”虛擬貨幣的由來。
在大背景之下,很多人就會有疑問,既然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將被禁止,那么虛擬貨幣能否作為理財產品,供個人去投資?個人投資虛擬幣是否違法?如果個人投資遭受損失,能不能要回?
目前,有很多對該《通知》進行解讀的文章,但是大多數都是強調虛擬貨幣強監管的屬性,強調虛擬貨幣的非法性,告知公眾虛擬貨幣交易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但是在強監管的態度下,個人就真不能投資虛擬貨幣了嗎?個人投資就違法嗎?
馬斯克律師再次提出動議,要求駁回狗狗幣內幕交易集體訴訟:金色財經報道,特斯拉首席執行官埃隆·馬斯克的律師Alex Shapiro對狗狗幣投資者提交的內幕交易訴訟的最新申訴進行了猛烈抨擊,Alex Shapiro表示,這一行動是律師濫用職權和訴訟策略的又一個例子。據悉,針對馬斯克集體訴訟的首席律師Evan Spencer在 6 月份第三次修改了訴訟狀,并提出了更多指控。
該訴訟最初于去年 6 月提起,要求賠償 2580 億美元,指控馬斯克在討論狗狗幣時“故意進行營銷、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馬斯克律師在最新動議中表示,在推特上發布支持加密貨幣的言論或有趣的圖片并沒有什么違法行為,他嘲笑原告修改后的投訴“異想天開、曲折且常常難以理解”。[2023/8/9 21:33:06]
1防止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與“禁止投資虛擬幣”
加密律師事務所:建議加密公司不要在美國境內開展業務:金色財經報道,加密律師事務所Gresham International考慮到美國對該行業的監管態勢,建議加密公司不要在美國境內開展業務。并表示,美國的監管政策變得不可預測,這表明加密貨幣不受歡迎,即使對于那些試圖遵守規則的人也是如此。在美國運營的公司應該期望完全注冊為證券或商品交易公司,這將取消他們的許多國際保護。[2023/6/7 21:20:27]
個人能否投資虛擬貨幣,取決于國家出臺《通知》的目的。《通知》標題指明了整個《通知》的出臺是為了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其重點是“炒作風險”。
《通知》開頭也進一步闡明,“近期,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Ripple律師指控美SEC濫用司法程序:8月9日消息,Ripple和這起與美國SEC的關鍵訴訟中的被告聲稱,SEC正尋求重啟證據開示程序。然而,SEC已經對這一說法做出了回應。律師Jame Filan表示,SEC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只有一行字的答復。SEC表示,對于Ripple為了送達非當事人傳票而要求重新調查事實的請求,它沒有立場。被告努力執行Netburn法官關于認證包含SEC官員言論視頻的裁決。Filan提到,Ripple要求這些傳票尋求提供證據的許可,這不是請求開示證據。
信中提到,這一呼吁與Ripple在事實發現結束前服務的RFAs有關。需要提前執行法官的命令。Filan抨擊了SEC對這一請求的回應。他寫道,這封信是對司法程序的濫用,這是在浪費法庭的時間。他提到,SEC等了大約五天才提交了一句話的答復。在這封信中,SEC甚至誤解了Ripple最初的請求。(Coin Gape)[2022/8/9 12:13:00]
經過仔細分析,就可以得知,虛擬貨幣要防范的是交易炒作,防范虛擬貨幣被用作于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美國律師事務所:美國國稅局將對逃稅的Coinbase用戶展開調查:11月11日消息,美國一家律師事務所表示,美國國稅局將對逃稅的Coinbase用戶展開調查。加州律師事務所David W. Klasing稅法辦公室發布了一份公開聲明警告投資者,美國國稅局(IRS)正在認真對待Coinbase用戶。
專家表示,國稅局對Coinbase用戶的執法活動有所增加,這些用戶沒有遵守Coinbase的稅務和報告要求。David W. Klasing警告稱,逃稅者可能“最終面臨嚴重的民事和刑事麻煩”。(Cointelegraph)[2020/11/11 12:21:33]
因此,凡是與虛擬貨幣發行、交易、兌換、以及各種輔助性的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都被納入禁止范圍,原因就是這些服務或者業務活動不可避免的會成為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溫床”,進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律師:我國對加密數字幣的監管只會越來越嚴格:針對內地對于數字資產的定義,北京路寧律師事務所丁飛鵬律師表示,此前出臺的相關政策中提到的“數字資產”是不包括加密數字幣的,因為數字幣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加密數字幣的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劵、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他進一步強調,真正從事區塊鏈技術的人是樂于擁抱監管的,只有那些打著區塊鏈的幌子在違法犯罪的人才會懼怕監管。我國對加密數字幣的監管只會越來越嚴格,絕不會放松。(證券日報)[2020/8/26]
由此可知,上述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必然會引起虛擬貨幣的“炒作風險”。
故,只要不會引起“炒作風險”,以及沒有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就不會成為《通知》所要防范的對象。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是非法金融活動與“個人投資違法”
很多人認為既然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都是非法金融活動了,那么個人投資,包括個人參與現貨交易、杠桿交易、合約交易,也就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了。這是一種錯誤認識。
前文已說到,《通知》為了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防止虛擬貨幣成為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禁止的是從事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通俗的講,就是禁止任何人面向公眾提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任何服務。
《通知》其實是明確現有面向公眾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的主體,是非法金融活動,自己要及時停止一切活動,同時,也告知任何主體不得開展面向公眾提供任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
正如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曾杰律師所說,“通知第二條所針對的主體和行為模式是個人或機構以營利為目的的專業工作或商業行為,而非偶發性的交易活動或者業余性、非計劃性、低頻次的個人投資者。”
事實上,《通知》第條,也說明了圍繞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而非個人投資的違法性。
“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及行業協會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等傳播渠道,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虛擬貨幣炒作等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風險防范意識。”
3參與虛擬幣交易存在法律風險與“禁止投資虛擬貨幣”
《通知》之規定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很多人據此認為,個人投資虛擬貨幣將不被允許,實際上,這是對投資虛擬貨幣的誤解。該規定只是履行告知義務,旨在提醒民眾,參與虛擬貨幣交易所產生的糾紛,在法律上不被認可。
比如,個人參與的某些主體提供的虛擬貨幣質押、礦機租賃挖幣、衍生品交易,如果發生損失,或者對方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那么個人與對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可能會因為違背公序良俗,導致雙方之間的投資理財行為在法律上不受保護,最終個人自行承擔所遭受的損失,無法采用法律手段將其追回。
事實上,《通知》之四與九四公告的精神仍然保持一致,即個人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由此導致的風險自擔。但與九四公告不同的是,個人參與的虛擬幣交易的類型被法律不予認可的范圍已經擴大到衍生品交易,因此,個人在投資虛擬貨幣時,應當加強自身的風控義務。
4其他
同時《通知》雖然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但這一規定是針對于開設交易所,提供虛擬幣服務的主體,并不針對于個人投資。
實際上,目前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態度,與外匯保證金交易和外盤期貨交易的態度一致,即國內不允許相關主體組織進行外匯按金交易和外盤期貨交易活動,也不允許國內相關主體為境外主體提供相應的服務,但是個人參與到境外主體組織的交易活動并不禁止。
綜上,十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雖然對幣圈而言是沉重一擊,但并不意味著個人投資虛擬幣,參與虛擬幣交易就被禁止。
《通知》的主旨是在于通過明確虛擬貨幣相關義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通過禁止相關主體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防范虛擬貨幣炒作,和防止虛擬貨幣被用作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根據央行等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本文內容僅用于信息分享,不對任何經營與投資行為進行推廣與背書,請讀者嚴格遵守所在地區法律法規,不參與任何非法金融行為。吳說內容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復制等,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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