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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美國國稅局新規:因分叉取得虛擬貨幣要交所得稅_區塊鏈:被朋友騙去弄數字貨幣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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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14年公布虛擬貨幣相關的納稅指引后,美國國內稅收局(IRS)于2019年10月9日公布了新的納稅指引,該指引包括2019-24號稅收規則和常見問題問答。譯|劉浪2019-24號稅收規則就「虛擬貨幣硬分叉而產生的稅務處理問題」進行了解答,常見問題問答主要針對的是將虛擬貨幣作為資本持有的人在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所產生的稅收問題。鏈法團隊翻譯了新的稅收規則,并對規則中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梳理。o1主要內容

1.稅收規則方面:在納稅人尚未收到因為分叉而產生的新虛擬貨幣時,其不形成《國內稅收法典》第61章所規定的“總收益(grossincome)”,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納稅人已經收到了基于分叉而分配給他的新虛擬貨幣,那么他已經形成了《國內稅收法典》第61章所規定的“總收益”,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其他:對“虛擬貨幣”與“加密貨幣”進行了定義和區分,“加密貨幣”是“虛擬貨幣”的一種;因硬分叉取得新的虛擬貨幣時,繳稅基數按照取得相應虛擬貨幣時的市場公允價值;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交換媒介」、是一種「記賬單位」和一種除美元或外國貨幣以外的「價值儲存手段」。o2精譯

歐科云鏈解讀《海南自貿港總體方案》:區塊鏈產業的政策洼地與制度高地:6月1日,國務院印發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其中在多個地方提到了區塊鏈產業相關政策。歐科云鏈研究院認為《方案》將推動海南自貿區成為我國區塊鏈產業的政策洼地與制度高地。從《方案》內容上看,海南自貿港的區塊鏈產業發展將分為兩個階段:在2025年前的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推動區塊鏈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實現海南“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主要在“產權保護”和“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兩個方面深耕;在2035年前的第二個階段,將以海南自貿區作為先行試點,建立數據確權、數據交易、數據安全和區塊鏈金融的標準,確保我國在未來跨境數據的國際規則制定中不會處于被動位置。[2020/6/2]

國內稅收局規則2019-24在納稅人尚未收到因為分叉而產生的新虛擬貨幣時,其是否已經形成了《國內稅收法典》第61章所規定的“總收益(grossincome)”。如果納稅人已經收到了基于分叉而分配給他的新虛擬貨幣,那么他是否已經形成了《國內稅收法典》第61章所規定的“總收益”。譯注:根據《國內稅收法典》〔I.R.C.〕的規定,總收益指不論何種來源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收益:1.提供服務的酬金,如服務費、傭金等;2.經營業務的總收益;3.買賣財產的收入;4.利息;5.租金;6.版權費、專利權費;7.股息、紅利;8.贍養費、扶養費;9.年金;10.由人壽保險和捐贈合同所得的收入;11.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12.因免除債務而取得的收益;13.從合伙總收入中分得的份額;14.因繼承或遺贈所獲收入;15.財產或信托財產的利息收入。背景虛擬貨幣是一種價值的數字載體,它是一種交換媒介、一種記賬單位和一種除美元或外國貨幣以外的價值儲存手段。外國貨幣是除美國以外的國家的硬幣和紙幣,被指定為法定貨幣,流通,在發行國通常被作為交換媒介使用和接受。加密貨幣是一種虛擬貨幣,它利用加密技術來保護那些被記載在諸如區塊鏈之類的分布式賬本上的交易的安全。加密貨幣通常被稱為coin或者token。分布式賬本技術使用獨立的數字系統來記錄、共享和同步交易,交易的細節在不需要中央數據存儲或管理功能的情況下被同時記錄在多個地方。硬分叉是分布式賬本技術所特有的,當分布式賬本上的加密貨幣協議發生更改,導致原來的或現有的分布式賬本發生永久性的分歧時,就會發生硬分叉。除了原來分布式賬本上記錄的加密貨幣外,硬分叉可能導致在新的分布式分賬本上產生新的加密貨幣。在硬分叉之后,新加密貨幣的交易將記錄在新的分布式分類賬上,而原賬本上的加密貨幣的交易將繼續記錄在原賬本上。分配(也就是“空投”,鏈法這里將其翻譯為“分配”),分配是將加密貨幣分發給眾多擁有的分布式賬本地址的納稅人的行為。硬分叉后,可能會出現向持有原加密貨幣的地址分配新加密貨幣的行為,但并非所有的硬分叉都會產生分配。因分配而應得的加密貨幣通常在分配當天、且分配信息被記錄在分布式賬本上時收到。然而,納稅人可能在分配行為被記錄到分布式賬本之前就已經推定收到加密貨幣。另一方面,在分配被記錄到分布式分類賬上時,如果納稅人不能行使對加密貨幣的支配和控制,則納稅人等于沒有收到加密貨幣。例如,在分配給納稅人的虛擬貨幣被發送到某個通過交易所控制的錢包地址,而該交易所并不支持新產生的虛擬貨幣時,則該新產生的虛擬貨幣不能立即存入納稅人在交易所的額賬戶,納稅人就沒有對該分配的新加密貨幣形成控制和支配,如果后續納稅人取得了轉移、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新產生加密貨幣的權利,則納稅人取得該權利之日視為其收到新產生加密貨幣的日期。案例情形一:某A持有50個加密貨幣M,在某一天,由于M幣的分布式賬本硬分叉,產生了N幣,但N幣沒有被分配或以其他方式發放給A。情形二:某B持有50個加密貨幣R,某一天(Date2),由于R幣的分布式賬本硬分叉,產生了S幣。在分叉當天,25個S幣被分配給B,且B在分配后能立即控制它們。此時,B有50個R幣,25個S幣。S幣的分配在當天的某個時刻被記入分布式賬本,當時,25個S幣的市場公允價值是50美元。B取得S幣的唯一原因是在硬分叉時B持有R幣。在分配結束之后,S幣的交易被記錄在新的分布式賬本上,R幣的交易被記錄在原來的賬本上。法律與分析《國內稅收法典》第61(a)(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總收益是指來自任何來源的所有收入,包括來自財產交易的收益。在該項規定下,納稅人完全支配的一切明顯實現的所得或不可否認的財產都包括在總收益中。,除非它是來自出售或交換資本資產的收益,或者適用特殊規則。《國內稅收法典》第1011條規定,納稅人確定出售或交換財產的損益時,其調整后計稅基準是第1012條規定的成本或其他依據,并根據第1016條的規定進行調整。納稅人取得非購買的財產時,除另有規定外,該財產的計稅基準為收入總額,即取得財產時該財產的市場公允價值。《國內稅收法典》第451條規定,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方法的納稅人,其實際或推定取得的收入為總收益。采用權責發生制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所有取得財產的權利確定時,就應計算總收益。基于以上法律對情形一和情形二進行分析對于情形一:由于A沒有取得N幣,故在分叉時A沒有取得財產,也沒有總收益。對于情形二:B收到了新的財產S幣,因此在取得S幣的納稅年度內產生了應稅收益。在分配且記入分布式賬本后,B對S幣有控制和支配力,因B可以對S幣進行處分。B的總收益是50美元,因為在記入分布式賬本時,25個S幣的市場公允價值是這么多。B所擁有的S幣的計稅基準是50美元,該收入已經實現。判定若在分叉時納稅人沒有取得新產生的加密貨幣,那么他沒有產生《國內稅收法典》第61章規定的總收益。如果納稅人基于硬分叉的分配取得了新的加密貨幣,一般情況下,其產生了總收益。本規則起草信息

動態 | 律師解讀《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部分要求在現階段實施條件尚不成熟:2月14日,微信公眾號“京都律師”刊文指出,《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部分條款偏向于原則性規定,且部分要求在現階段實施條件尚不成熟,可操作性值得商榷,有以下幾點可供探討和完善: 1.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概念并未完全明確; 2.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技術標準并不明晰; 3.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安全評估流程并未說明; 4.行業自律條件尚不成熟。[2019/2/15]

尹振濤解讀數字貨幣政策:對數字貨幣的監管還可以更嚴厲: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對數字貨幣的定位不明確,各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都在同一起跑線上;各國的監管差異體現了背后的經濟博弈;從效果上看,當前國內監管做的還不夠,在某些領域,我們還可以更嚴一點;禁止ICO不應是阻礙區塊鏈發展的借口;數字貨幣交易被禁止,風險仍留在國內;未來各國的監管會漸趨一致。[2018/3/22]

真融寶吳雅楠解讀區塊鏈:風險與機遇共存:21日訊,真融寶董事長吳雅楠談到區塊鏈的重要性和關鍵地位,他表示,區塊鏈是互聯網金融的底層技術架構,互聯網金融的成熟在一定程度上依賴區塊鏈技術的成熟。同時,吳雅楠指出,人行在三年多以前,就組織關于數字貨幣的研討會,隨后成立了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從投資角度而言,他表示,個人投資者要特別關注虛擬貨幣作為資產的巨大波動性,主要是技術應用沒有專注于數字貨幣在零售支付方面的應用,而跑到虛擬資產交易方面需要更加慎重;對于機構投資來說,應該著眼于以產業為背景,能夠用區塊鏈改變傳統產業痛點的、并且能建立生態的共鏈。[2018/3/21]

韓國強監管信號解讀:政府尚未形成統一意見:金色財經獨家采訪了韓國幾大主流交易所負責人,他們向金色財經透露本次強監管信號的形成原因。其中提到,由于韓國近期比特幣價格高于其他國家交易所,促使更多投機者進入韓國市場搬磚,這加大了外匯場外交易風險,為防止某些換匯公司鋌而走險進行違法行為,故發布了此條公告。同時,據韓國相關人士透露,政府不同機構對加密貨幣的立場不一,法務部對加密貨幣態度最嚴格,其他政府部門雖強調了加密貨幣監管的重要性,但仍對其持開放態度。因此有專家認為,韓國政府部門的意見不統一,不會立即出臺強監管政策。[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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