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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視野下的區塊鏈應用_區塊鏈: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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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萬向區塊鏈,本文為萬向區塊鏈公開課第九課導師王蕾的演講內容,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王蕾在公司法、金融法等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同時親歷了萬向區塊鏈多個應用項目構建的全過程,對于區塊鏈領域的法律政策頗為熟知。

大家好,我是王蕾,萬向區塊鏈的法務總監。作為一名曾經專攻金融法和公司法領域的執業律師,我為什么會選擇在這樣一個變化很快且法制監管并不很成熟的領域開始新的職業?我將結合下面這張圖告訴大家原因。

這些問題是我在準備這次課程內容時簡單梳理的,大家可以先看一下。我拿第一個問題來進一步解釋:當用戶使用基于區塊鏈技術的程序時,用戶自身是否有權選擇將其相關數據存儲或者選擇不存儲至區塊鏈上?如果未來,在區塊鏈技術被廣泛應用的情況下,大多數程序使用了區塊鏈技術,對于普通用戶來說,有沒有這樣的一個關于自己使用數據是否上鏈的選擇權?屆時的程序運營方是否會賦予用戶這樣的權限,或者,屆時的立法是否可以保障用戶享有這樣的權利?這只是一個引子。這張圖上的問題都是跟法律相關的,有一些還無法給出結論性的觀點,但這也恰恰是為什么我會對區塊鏈這個行業感興趣,因為有很多這樣有意思的法律問題可以思考及進一步探討。接下來給大家介紹一下今天課程的脈絡。第一部分我會重點講一下現下國內的監管政策及行業新聞;第二部分會簡單帶過區塊鏈的基礎知識;第三部分則是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也契合我今天的主題,法律人視野下的區塊鏈應用,將分為兩部分展開:一部分是區塊鏈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另一部分是區塊鏈在供應鏈金融領域的應用。我們先來看一下國內的監管政策及行業新聞。中國的監管、政策及行業新聞

我們梳理了從2013年至今的國家層面關于區塊鏈的監管政策,我不能說已經完全統計,但是主要的都已經羅列出來了,總共12條,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們羅列的第一條監管政策是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一頁PPT里我重點標記了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也就是有名的“九四文”,九四文之后,國內停掉了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也有一批當時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被清退,這個文在國內區塊鏈監管方面是很重要的一個文。會有很多人問,目前國內,在區塊鏈領域,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在沒有更多成文性監管政策出來之前,我們需要去研究和解釋之前已經發布的那些文是如何規定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我今天的重點是和區塊鏈應用相關,2019年1月10日,網信辦出臺《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有部分人認為,區塊鏈的正式監管時代從此到來了,這個文是跟應用強關聯的,后面我會對重點條文進行解析。我們從表中可以看到一個趨勢,在《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之后,國家層面沒有再發布關于ICO或者代幣相關的文,直到2019年12月17日,互金協會發布了《關于防范以區塊鏈名義進行ICO與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風險提示》,呼吁消費者謹慎判斷以區塊鏈名義進行的ICO與“虛擬貨幣”交易活動,我們推測,這主要是因為10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關于區塊鏈技術的重要講話之后,有一批項目打著區塊鏈的名義冒了出來,有些甚至做了一些不好的行為,互金協會在這個時點的文起到了提醒和警示的作用。

英國法律委員會:英國應創建使用加密貨幣作為抵押品的定制框架:金色財經報道,英國司法部資助的法律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表示,英國應該創建一個使用加密貨幣作為抵押品的定制框架。該委員會表示,這種制度的范圍將超出英國現有的傳統金融抵押安排法規。該委員會還加倍呼吁英國將加密資產視為一種新型財產。它還希望政府成立一個由特定行業的技術專家、法律從業者、學者和法官組成的小組,就與數字資產相關的復雜法律問題向法院提供建議。雖然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律體系完全可以支持英國政府將加密貨幣納入現有法律框架范圍的嘗試,但某些領域可能需要專門處理以適應數字資產。

該報告是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委員會聲稱的英國政府首次委托分析現有法律框架如何適應加密貨幣和NFT的結果。該獨立機構由律師、法官和教授組成,并提出政府可以決定推進的法律改革建議。該委員會的提議不適用于擁有自己法律體系的蘇格蘭和北愛爾蘭。[2023/6/28 22:04:52]

看完監管政策之后,我們來看一下利好性政策。截至今天為止,國家層面共計發布了28個利好性政策。我們根據政策頒布的時間及主體做了這張圖,不難看出,2019年是利好性政策頒布的高峰期,頒布主體以工信部、國務院和央行為主,兼顧教育部、國家郵政局、銀保監會等其他主體,主要涉及了包括供應鏈、教育、交通、郵政、物流在內的各個領域,大家可以根據自己所在的行業對應關注。

這是簡單做的一個圖表,給大家一個相對宏觀的概念,是以時間軸來梳理的。從2013年到2019年,40個左右的文,每個點代表了不同的文,橫軸上方分布的是與區塊鏈技術相關的監管及利好性政策,下方分布的是與ICO或代幣相關的監管政策。透過這個圖表,我總結了一個觀點供大家參考:國內的監管政策有從指導性向監管性傾斜的趨勢,以前的文更多是框架性的,現在則更具體,也更容易按規操作。早在2013年,國家層面就注意到了比特幣,但是直到2016年,工信部出臺《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才標志著國家層面開始關注區塊鏈的發展。2019年,區塊鏈技術成為重點關注對象,利好性政策呈現井噴式增長,支持與規范雙管齊下,進而引領區塊鏈行業往更合規及更持續的方向發展。以綠色標識的利好性政策里,我著重標出的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如果大家關注過這個文就會知道,當時征求意見稿出來,虛擬貨幣“挖礦”條目曾被列入淘汰類產業,但是正式文本發布時,把這條從淘汰類產業中刪除了;另外,還在鼓勵產業中加入了“大數據、云計算、信息技術服務及國家允許范圍內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以黑色標識的監管政策里,著重標出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前面已經講過這個文,這里不再累述。紅色標識的則是跟代幣以及ICO相關的監管政策,兩個文著重標出,一個是九四文,一個是互金協會12月17日最新的文,前面也有提到過。

知情人士:只有在全球達成共識后,印度才會制定加密貨幣法律:4月1日消息,知情人士透露,只有在全球就監管加密貨幣資產達成共識后,印度才會制定加密貨幣法律。該知情人士稱,政府不打算很快出臺法律來監管或收緊相關規定。由于討論是私下進行的,該知情人士要求匿名。此前消息,印度通過加密稅收立法,于今日生效,該法案要求對加密貨幣交易征收30%的資本利得稅。(彭博社)[2022/4/1 14:31:11]

國家層面的監管性及利好性政策梳理完,重點跟大家講兩個地區層面的監管政策梳理。首先是大家可能會關注的海南,今年11月,工信部出臺了《支持海南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實施方案》,方案提出支持海南發展區塊鏈產業等17個項目,緊接著12月,海南區塊鏈試驗區主辦的數字文明大會上公布了《關于加快區塊鏈產業發展的六條措施》,這六條措施旨在解決人才、場景、技術、資金等區塊鏈發展瓶頸,吸引區塊鏈龍頭企業和研究機構落戶海南,及鼓勵部屬高校和研究機構在海南建設區塊鏈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

另一個想要提及的省份是浙江,浙江省是最早布局區塊鏈的省份之一。兩期備案的區塊鏈應用項目中,北京以150家居第一,廣東以130家次之,浙江以77家居于第三;且浙江亦有不少知名區塊鏈企業,如螞蟻區塊鏈、趣鏈科技等,這些都離不開政府層面的支持。浙江省提出,把區塊鏈產業打造成未來產業,在人才、土地、基礎設施、政府補貼、科研支持等各個方面給予優惠;在鼓勵政策之外,浙江省也看重監管,針對今年2月份網信辦施行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對應出臺了《關于加強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了包括“已完成備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等16條規范。接下來是行業新聞,我主要梳理的是司法領域與區塊鏈行業相關的新聞。2019年10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會議時強調,“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這對區塊鏈整個行業以及行業內的從業人員是非常大的鼓勵。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增列了“數據”作為生產要素。關于數據類,國家近期出臺了相當多舉措,尤其是針對網絡爬蟲類公司,這也從另一個層面說明了從國家到個人都開始意識到數據的重要性,而區塊鏈技術恰恰可以使數據和數據價值最大化地回歸個人。2019年11月8日,周強院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2019年第二次全體會議,強調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會議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強區塊鏈、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其實已經有相當多法院在區塊鏈應用領域進行了探索并有應用落地,后面會具體講到。2019年11月16日,傅政華部長出席“區塊鏈+法治”論壇并指出,司法部和全系統要搶抓機遇,積極推進區塊鏈技術與法治建設全面融合,要加強學習研究,努力提升區塊鏈技術管理應用能力,把“區塊鏈+法治”作為“數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設新內容。今天我分享的內容里涵蓋了這么多的行業新聞,主要是考慮到,當一項技術要跟立法相結合,首先制定及實踐法律的人需要了解這項技術,最起碼態度是積極的,想要知道區塊鏈是什么,知道之后才有更多接受和擁抱的可能性。這些行業新聞,在我看來,是可以提升我們法律人在這個領域從業的信心的。區塊鏈基礎知識

加拿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已在法律上被認可為貨幣服務企業:自6月1日起,加拿大加密貨幣交易所需在金融監管機構FINTRAC注冊。加密貨幣交易所和支付處理商現在在加拿大被合法認可為貨幣服務企業(MSB)。6月1日,加拿大通過了《犯罪收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法案》修正案,以解決2019年6月該法案發布時框架存在的漏洞。

加拿大加密公司現在必須報告所有超過10000加元(7403美元)的交易,且需在加拿大金融交易與報告分析中心(FINTRAC)注冊并遵守相關規定。(Cointelegraph)[2020/6/2]

關于區塊鏈的定義,我選得是ISO22739標準文件中的定義,“區塊鏈是用密碼技術將共識確認的區塊按順序追加形成的分布式賬本。”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理解,我截選了萬向區塊鏈系列普及視頻里的一句話總結,“區塊鏈技術是在多方無須互信的環境下,通過密碼學技術讓系統中所有參與方協作,來共同記錄維護一個可靠數據日志的方式。”不同人對于區塊鏈有不同的理解,側重點也不一樣;就像《經濟學人》更強調區塊鏈是信任的機器,中行前行長李禮輝認為,區塊鏈建立了一種“技術背書”的信任機制,用技術信任加持商業信用,而張首晟教授的觀點則是InMathWeTrust。在這里,我想和大家分享萬向區塊鏈的觀點,InBlockchainWeTrust。萬向區塊鏈的法律主體于2017年1月設立,那個時候,大多數人對區塊鏈幾乎沒有概念,而我們,則要通過萬向區塊鏈的Slogan向大家傳遞一種信念,首先,我們相信區塊鏈,并且堅定地在實踐中探索;其次,我們希望通過區塊鏈技術,締造一個信任的世界。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場景及法律服務

接下來是今天的主要環節,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場景及法律服務。這張圖來自《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不同人看這張圖時,看到的信息應該也不盡相同。我看這張圖時,除了感慨區塊鏈應用可以在這么多方面有所涉及,更多會思考,作為法律人如何切入這個市場?在哪些應用中可以提供法律服務?是不是金融服務里更容易提供法律服務?如果是,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務有哪些?或者,是不是IP、版權類中有更多法律服務可以落地?這么多的維度,今天,我只挑兩個點展開,一個是司法領域,另一個是供應鏈金融領域。區塊鏈+司法領域

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落地比大家想得要快。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天平鏈”大家應該并不陌生,它著力解決電子證據存證、上鏈證據在線勘驗問題,目前已完成跨鏈接入區塊鏈節點18個,跨鏈存證數據量達上億條。廣州互聯網法院2019年3月上線“網通法鏈”電子證據系統,鏈上的節點全部都是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公證處、仲裁委等司法機構。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于采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行存證固定的電子數據,秉承開放、中立的態度進行個案分析認定,其開發的司法區塊鏈已上線運行,包括區塊鏈程序、區塊鏈全鏈路能力層、司法聯盟層三層,通過整體的完整結構,解決互聯網上電子數據全生命周期的生成、存儲、傳播、使用,特別是生成端的全流程可信問題,目前已接入了新華社、優酷、阿里巴巴等19家機關或企業。司法領域,我選了兩個應用案例,第一個是北京互聯網法院采用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實現執行一鍵立案。我們來看案例回顧:在一起網絡侵權糾紛案件中,原、被告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要求被告應于2019年10月16日前支付原告賠償金33000元。法院已告知原、被告雙方,如被告在履行期內未履行義務,則將通過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實行自動執行。調解書生效之后,該案的當事人端、法官端均出現“智能合約”字樣以區別于普通案件。10月17日,被告仍有20000元賠償金未履行;原告點擊“未履行完畢”按鍵,該案直接進入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執行立案中;通過立案庭審核后,即立案成功,進入執行系統。

法官:比特幣應受法律保護 但不具備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此前消息,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比特幣涉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二審認定比特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應從法律上予以保護,通過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幣應當全部返還或折價賠償。本案主審法官劉江指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對比特幣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到,“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劉江提醒,投資者應理性投資,合理控制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人民法院報)[2020/5/7]

傳統執行立案步驟包括確認是否按期履行,核對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并要填寫、上傳各類信息材料,步驟繁復,當事人需填寫及提交的材料也多;對比本案,使用區塊鏈智能合約嵌入調解書中,當事人只需根據案件的履行情況相應點擊,即可跳過后續繁復程序直接完成執行立案,而立案信息均通過區塊鏈智能合約自動抓取。我們先簡單了解下智能合約,智能合約的概念是1994年尼克·薩博首次提出,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智能合約包括去中心化、自治、自足三個要素,自治是指合約自動運行,不需要它的發起者進行任何干預。

我們回到案例,大家會問,通過智能合約自動抓取的原理在哪里?簡單來說,就是預置觸發條件或響應規則,本案中,對應調解書中約定的2019年10月16日前,被告之于原告的33000元的賠償金支付義務是否完全履行,并以代碼形式將其部署至區塊鏈上;在被告10月17日仍有賠償金未履行完畢且原告對應點擊后,即觸發合約自動執行。那么,智能合約在司法區塊鏈中應用的優勢在哪里?概括來說,四點:突破語言的局限性,促進執行智能化,為辦案減負增效,進一步促進簡案快執、難案精執,促進司法便民。作為法律人,我們會去對比智能合約與傳統的法律契約,我個人觀點是各有利弊;今天這個話題不展開講,僅針對第一點“突破語言的局限性”的優勢,我給大家提供一個思路,智能合約因為采用計算機代碼,具有精準和唯一指向性,可以避免因語言漏洞造成的雙方誤解,就像案例里提到的2019年10月16日前,被告應支付原告33000元,觸發條件明確;但在從業過程中,如果我們需要處理的是一份框架合同或者戰略合作協議,當權利義務尚未明晰,雙方需要在友好范圍內進行磋商及探討,這個時候該如何代碼化?又該如何嵌入智能合約呢?我們來看第二個應用案例,上海二中院采用區塊鏈技術實現智慧財產保全。什么是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法院為了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執行,或者為及時有效地避免利害關系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相關申請,采取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那么,傳統財產保全會遭遇哪些難題?1、申請人提供的擔保需要經過法院人工核實,導致申請手續辦理時耗長;2、信息反饋慢,需要打電話或者現場詢問,保全進度較難查詢;3、法院管理機構過多導致難以直接對接承辦法官;4、保險業務人員撕單、埋單導致保函無效或者虛假。這個應用案例的官方展示較少,我們通過“上海法院12368”小程序翻錄了一小段演示視頻,當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進入上海移動微法院系統后,點擊“申請保全”界面,會跳出需要填寫“保函編號”等信息的界面,而當事人按照要求將相關信息填寫完畢并上傳至平臺后,平臺將對保函自動驗真并將結果一鍵送達法院。法院采用區塊鏈技術,將各家保險公司的保函數據上鏈,避免被篡改的可能性,承辦法官通過系統輸入保函信息即可調取相關數據,并關聯至案件電子卷宗,同時也將保函的受理信息立即反饋至保險公司,將當事人、擔保機構、法院連接在一起,這樣,申請人就可以快速辦理保全手續,并且及時得到反饋。區塊鏈+供應鏈金融領域

聲音 | 環球時報:法律應在區塊鏈發展早期就設置紅線:環球時報刊文稱,面對區塊鏈技術被濫用的風險,法律要設置紅線。法律應當在產業發展早期就設置紅線,堅決打擊以技術為名的詐騙、洗錢行為。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不對稱,以開發各種數字貨幣為名斂財,實為龐氏騙局。其次,司法機關要明確區分創業風險和惡意違法的界限,對待后者決不能手軟,要在開局階段吹好警示哨。同時,政府部門要創新監管模式,不能再走牌照式計劃經濟的監管模式,要進行數據化監管。[2019/11/19]

開始聊區塊鏈+供應鏈金融領域的法律服務前,先簡單講一下關于供應鏈金融的幾個概念。什么是供應鏈金融?概況來說,供應鏈金融是以供應鏈起點至終點的真實貿易情況為基礎,以貿易產生的可確定未來現金流為直接還款來源。傳統供應鏈金融模式面臨哪些行業痛點?1、造假風險;2、企業信息孤島;3、核心企業信用不能跨級傳遞;4、履約風險高。為什么“區塊鏈+供應鏈金融”就會受到廣泛關注?結合前面提到的行業痛點,簡單來說,因為區塊鏈技術可以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匿名性與不可修改性,且兼顧金融業務要求的安全保障與效率提升,所以“區塊鏈+供應鏈金融”不可避免地成為了關注點。萬向區塊鏈在供應鏈金融領域也進行了廣泛及深入的探索,且已有應用落地并實現盈利。2019年,萬向區塊鏈與江西銀行、正邦科技及其供應商開展合作,正邦科技及其子公司將其供應鏈業務流程搬至萬向區塊鏈的供應鏈金融平臺,提高業務效率的同時節約了成本,同時,平臺也引入了江西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托“供應鏈+區塊鏈”兩大核心技術以及正邦科技的信用傳遞,為更多小微企業提供了金融服務。截至2019年12月,已幫多家企業融資累計超過2.5億。作為法律支持方,當需要為這樣一個基于區塊鏈的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提供服務時,可能會涉及哪些具體問題?問題:如何有效約束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聯盟鏈中的“許可”如何在法律文件中體現?我們借鑒了區塊鏈中聯盟自治的理念,為平臺擬定了章程及配套的操作規則;通過章程,我們對平臺各參與方的角色身份進行定義,清晰約定各角色的行為后果、對應的操作權限及權利義務,以及怎樣的操作可以免責,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擔法律后果;愿意加入并使用平臺服務的用戶,只要簽署平臺章程,即視為同意這一系列的約定及規則;我們不針對某家參與企業約定權利義務,是根據平臺角色來約定的。聯盟鏈是有許可或者說準入的概念,對于基于區塊鏈的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我們會通過在章程中設置“確認申請主體的主體資格”來體現。如何確認申請主體的主體資格?根據申請主體的分類,對應提供要求的審核資料,并通過審核程序;公司與個體工商戶,融資供應商企業、核心企業與金融機構,他們被要求提供的審核資料是不同的,需要被分別界定。問題:如何在法律文件中體現“用戶數據保護”?

隨著數據主權意識的提升,這個問題很重要。在章程及操作規則中,我們都進行了約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保密義務,平臺各參與方對其在使用平臺服務過程中獲悉的其他主體的保密信息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同角色承擔的保密義務可能不同;二是上傳數據,平臺的特色之一,平臺上關鍵的業務數據或用戶要求的特定數據是經加密后上傳及流轉的;作為服務提供商,萬向區塊鏈無法獲取前述數據信息,用戶的關鍵或敏感業務數據掌握在用戶手中;服務提供商基于嚴格保護用戶敏感數據信息不被泄漏的原則,可以確定用戶具體數據的存儲位置,但無法獲悉用戶具體數據的內容;三是查閱權限,并不是雙方在平臺上有業務往來,就可以查看對手方的所有數據;平臺各參與方僅有權查看與其相關的數據,或在取得其他數據持有人有效授權的情形下,查看被授權的數據信息。問題:作為區塊鏈技術的服務提供商,還會涉及什么?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2019年1月10日,網信辦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旨在明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責任,規范和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健康發展,規避區塊鏈信息服務安全風險,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

《規定》出來之后,網信辦先后公布了兩批區塊鏈信息服務名稱及備案編號,第一批是2019年3月公布的,共197個,我們萬向去年主推的基于區塊鏈的汽車供應鏈物流服務平臺項目也是第一批備案的,序號是第68號;第二批是2019年10月公布的,共309個。針對《規定》,我就幾個關鍵點進行一下解讀:首先是關鍵詞釋義。比較重要的關鍵詞,“區塊鏈信息服務”:《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指出,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那么,底層采用區塊鏈技術進行開發,而外在以網站或應用程序展現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務都會落入定義,受規定管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規定》第二條第三款指出,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這里,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較為寬泛,將一般立法技術中通常采用的“機構”、“個人”擴大至“主體”、“機構”和“組織”,及區塊鏈所特有的“節點”;另外,為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組織被定義為管轄對象,直接對應了部分“主體出海,境內技術支持”的區塊鏈項目模式。其次是監管機構。《規定》明確了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網信辦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管部門。再次是監管要求。一方面,《規定》落實了區塊鏈信息服務安全的主體責任,包含了6個層面:1、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第五條提出了概括性要求,但缺少執行制度的標準;不過,聯盟鏈層面的信息傳播相對可控;2、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具備特定的技術條件。第六條所指的“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和“國際相關標準規范”缺乏明確的指向對象,但已有不少團標、行標落地,工信部也參與指導編寫了部分標準,大家可以參考;3、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相比于大部分對區塊鏈技術缺乏了解的立法者,行業人員更容易捕捉區塊鏈技術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法律漏洞,平臺公約的設立可以更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也是對法律規定的最好補充;4、真實身份信息認證;5、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非法活動或者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禁止的信息內容;6、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依法依約采用處置措施。另一方面,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按《規定》履行其備案義務。此外,《規定》在履行安全評估、安全隱患整改以及配合監督檢查三個方面亦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作出了相應要求。最后是處罰措施。《規定》中詳細列出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責令暫停服務、限期整改、關閉服務和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后,就《規定》提幾個合規難點,歡迎大家進一步探討:1、區塊鏈技術的“不可逆”與用戶被賦予的更正權、刪除權等之間存在沖突,《規定》并未明確如何處理,同時,區塊鏈技術的“分布式”特點也會極大增加合規成本;2、大部分區塊鏈項目采用開源技術,從而造成網絡參與主體的身份可能是多重的,進而導致安全責任劃分的邊界相對模糊;3、對于平臺的監管要求很多,但沒有相應執法程序細則,平臺的權利在實操中如何保障。以上是我今天的分享,謝謝大家!本文作者為萬向區塊鏈公司法務總監,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所在單位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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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以太坊2.0技術分享_以太坊:比特幣確認交易比萊特幣更快

1月11號20:00,BlockManiaAMA直播第41期暨BlockMania「201技術AMA」第3期繼續進行,本期主題為「以太坊2.0技術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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