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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區塊鏈創世群,離傳銷有多遠?_比特幣:虛擬幣交易哪個平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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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近日,深圳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假借區塊鏈、虛擬幣”的特大傳銷案。一時間,該案破除了內地對于虛擬幣“網開一面”的傳說。對于虛擬幣的玩家和發起者,颯姐有必要進行普法,以免更多人滿腦子都是“通證”“證券化”,卻不知道自己已離犯罪越來越近。

文章脈絡:1.主觀沒想違法,為何按照犯罪處理;2.哪些人會被當做組織者和領導者;3.三層架構到底是怎么回事?主觀與客觀

先把法條告訴大家: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誘引、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我們在接受垂詢的過程中,聽到最多的一句話是:我沒想害人,也沒有從中拿一分臟錢,憑什么說我犯罪?!有這種想法,只能說明,您需要法律掃盲。刑法的違法性包括兩部分:一是侵犯法益,也就是傷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二是規范違反,也就是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提出如上疑問的朋友多半是認為,我沒有傷害別人,大家都是自愿的,所以沒有侵害誰的利益,談不上違法,更談不上犯罪。而現實中,各國越來越重視對“規范”的維護,這就要求普通人對法律要加強了解、學習,不能繼續處于夢寐狀態。法律不會因為你一句“我不懂法”就饒恕你。現實中,很多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傷害他人就不犯罪,太過片面。刑法保護,除個人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外,還有社會公共秩序、市場經濟秩序、公共安全、金融秩序。本案涉及的組織領導傳銷罪,就是一個典型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這里不論有沒有致使他人財產遭受損失,而是這種商業模式本身就構成犯罪。

肖颯:幣圈投資人要減少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資項目與運作機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則從法律的角度指出,當前,不同類型的資金盤模式和套路形式多樣,需拋開表象看實質法律關系。在她看來,不同的資金盤模式,投資人與操盤方處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進而會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財產損失、遭遇詐騙以及傳銷組織活動等。因此,建議幣圈投資人減少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資項目與項目運作機理,了解法律常識,及時尋求專業人士幫助等。(北京商報)[2020/6/9]

哪些人是組織者、領導者?

肖颯:數字貨幣普及率升高將使洗錢犯罪發案率逐步下降: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數字貨幣的普及將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案件的偵查及審判起到重要作用,進而會對反洗錢案件的偵查與審判有所助益。可以預見,隨著數字貨幣普及率的升高,我國洗錢犯罪的發案率將會逐步下降。(證券日報)[2020/4/24]

根據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下列人員可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①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③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④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在3級以上的人員;⑤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咱們先來排除哪些人不會被追究,根據如上規定,“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追究。那么,什么是勞務性工作?按照颯姐辦案經驗,這里的勞務性工作一般是指“替代性極高+無技術含量”的工作,比如打印、訂餐、打掃、采買文具、訂酒店場地等。再來看高危人群,在浙江某地案件中,我們發現“講師”職位實際上風險極高,講師承擔培訓工作,按照組織意愿或個人偏好,給受眾講某幣的走勢或曲線圖,這類人一般都被定為骨干,在實際案件中定“主犯”。容易被忽略的是“宣傳人員”,也就是公司PR,也是高危人群,在組織領導傳銷罪中,負責宣傳的人員一般會在共同犯罪中排名靠前,刑期較高。

聲音 | 律師肖颯:互聯網法院認可區塊鏈技術收集證據,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律師肖颯在微信公眾號發文稱,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在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也就是說,互聯網法院對于“哈希值校驗”“區塊鏈存證”等技術手段取證是認可的。關于如何送達的問題,肖颯指出,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網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這個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我們相信,適用區塊鏈等新技術,可以讓電子送達憑證更“可信”。[2018/12/24]

聲音 | 肖颯:中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有望年底落實:據財新網,對于國家網信辦19日公布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這次給的征求時間較短,說明市場呼聲強烈,監管機構的心情迫切,應該很快會出臺,估計年底前有望落實。”與網貸等行業初期不同,區塊鏈行業在監管初期就開始重視“行政處罰”,此次意見稿提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表明了監管機構的態度:違者可入刑。此次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備案制,要求進行年審。對制作、發布、傳播法規禁止信息等違規行為,規定明確了警告、罰款、甚至責令暫停服務等責任追究。[2018/10/20]

關于定罪的問題

比特幣:自2013年以來,比特幣被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之外的其他虛擬幣:從近年來江蘇等地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來看,民法層面,該類虛擬貨幣的定性逐漸被類推解釋為“虛擬商品”。由此,正好掉進刑法第224條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處理范圍之中。即,該類犯罪中,雖然沒有收取法幣,但收取了“商品”。這其中,經常被誤解的一點,法條中提到“騙取財物”,而行為人會說,我根本沒有騙取財物啊?咱們來看一下司法解釋:“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敲黑板!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也就是說,社區里大家都喊著自己沒有被騙,也不影響“騙取財物”的定性。同時,大家關心多少人就入刑?明確告訴大家:30人以上且層級在3層以上,如果累計參與人數超過120人,則屬于情節嚴重,刑期將從五年起。關于“團隊計酬”,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此處,有個出罪的通道,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但實踐中,此通道很狹窄。

聲音 | 肖颯:海外監管機構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今日發文稱,隨著海外監管機構與交易所、項目方打交道越來越多,尋求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創新的平衡,監管機構態度起了變化,目測未來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外部監管趨嚴,有些華人偽“出口”的ICO項目勢必回流。一定要小心“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風險,不要直接或間接授意一些組織或社區參與幣的銷售活動。[2018/9/5]

寫在最后

通證,不是靈丹妙藥,不要以為使用區塊鏈將實物或產權或無形資產進行證券化就是救贖。在通證化過程中,要躲避至少三個以上罪名,還要注意落地時,卡住脖子的組織領導傳銷罪。今天颯姐的文章只為普法,懇請鏈圈、幣圈的朋友們,多多少少了解一點法律規定,不要自以為“不騙錢、不害人”就不會被制裁。務必具備法律常識,不要繼續在高風險的行業當“法盲”了。如上,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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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 Cointelegraph中文,作者:TURNERWRIGHT,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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