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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幣圈傳銷,買幣者資金追繳還是返還?_比特幣:虛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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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郭譚浩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本想買幣賺一筆,但不想發幣方竟成了傳銷組織,涉嫌違法、犯罪;參與資金都將面臨收繳。這時,買幣款能否追回,就成了買幣人最關心的問題。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活動的上下層之間通常成立共犯關系;所募幣款通常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被騙加入后又推薦他人加入并因此獲得代幣、返現的,所獲利得通常也將作為違法所得被追繳。那么被騙加入組織,是否還能追回自己曾經繳納的“入門費”?文章脈絡:一、追繳不一定沒收,可獲退賠;二、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三、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追繳不是沒收,可獲退賠

《刑法》第64條規定了犯罪違法所得的收繳和退賠:“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而出于認定犯罪數額的需要證據等考慮,實踐中,一般會對涉案資金先進行收繳;查清涉案全部金額后再做處置。對于被追繳的違法所得,又有兩種出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可見,只有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才應當沒收。而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在收繳后應當及時返還。關于收繳后向被害人返還違法所得,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中有具體規定。本規定第10條規定:“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隨后,同條明確了對追繳財產的損失發還或者賠償的規則:“對于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買幣不幸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如果只是最底層的買幣者,尚未通過推薦他人加入獲得套現,那么買幣所用款項,是被害人的合法款項,依據《刑法》第64條和前述規定,應當及時返還;即,按照實際損失予以發還。而行為人推廣虛擬幣、并由此獲取套現、形成層級,已經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其向下線收取的買幣款、套現款等財產,則可能認定為違法所得,依法應予收繳。這些款項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行為而言是違法所得;但對于下線的買幣人來說,這些款項單純是購買虛擬幣被騙的損失;依據前述規定,仍然應當被返還給作為下線的實際購買人。買幣后又推廣的人買幣的款項,也是前款規定中所述“被害人合法財產”,和造成被害人的“損失”。理由在于:這些買幣人在向上線買幣,繳納“入門費”等費用之時,其身份單純為受害者;由于尚未向下線推廣并收取費用,尚未進行共犯行為,尚不能成立共犯。只有在其實行了向下線收取入門費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后,才能認定其加入了上線的共同犯罪。因此,在其加入共同犯罪之前,其被害人身份不容否定;其向上線繳納的費用,一方面計算為上線的違法所得;一方面也是行為人受到損失的金額。按照前款規定,也應當在對其上線違法所得進行收繳后,按照其實際損失,對其進行返還。即使被認定為傳銷組織的中間層,其作為被害人,依然應當有權要求其上層按照對其造成的財產損失,返還相應違法所得。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的違法應用可能涉刑包括四類行為:1月21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文《區塊鏈的法律邊界》分析區塊鏈法律邊界問題。文中提醒炒“幣圈”謹防被“割韭菜”;其次,針對“鏈圈”的法律規制,我國相繼頒布了密碼法、網絡安全法、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來調整相關領域的社會秩序。最后,一般而言,區塊鏈技術的違法應用,可能涉刑的有四類行為即“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2020/1/21]

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

如前所述,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買幣行為中,構成犯罪的“違法所得”,范圍在哪里呢?本條明文規定:構成犯罪的人,其違法所得才應追繳或責令退賠。相反,對于不構成犯罪的人,其所得不能適用本條規定。因此,層級沒有達到3層的所得款,其行為并不構成本罪,所得并非前文《刑法》所指違法所得,不適用刑事程序中的追繳制度。可見,涉案財產是否應由刑法規定,通過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追繳、退賠,取決于行為是否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只有成立犯罪的,其違法所得才適用刑法第64條規定的追繳、退賠制度;不成立犯罪的,應當通過其他法律手段追償損失。需要格外注意的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僅處罰最初的發起人,也處罰后來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后來的參與者,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者,將受到刑罰處罰。行為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要件,可以參考之前的分析:《原創|多層次營銷離"傳銷"有多遠?》結合負責管理的范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向上線支付了“入門費”的受害者,又向下線收取了“入門費”并形成了層級結構,也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組織、領導者,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受到刑事處罰;其違法所得,應通過刑事程序追繳或退賠。

聲音 | 肖颯:《密碼法》表現了國家對區塊鏈產業的支持態度:金色財經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并非專門為促進和規范區塊鏈行業的密碼技術而產生。只是由于區塊鏈技術中底層技術是加密技術和密碼學,這就使得密碼與區塊鏈具有天然的緊密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也將適用于區塊鏈行業,并為區塊鏈產業合規提供新的思路和法律依據。就區塊鏈底層密碼技術技術而言,其主要屬于商用密碼。《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實際上表現了國家對相關產業和以密碼為基礎的區塊鏈產業的支持態度。未來,區塊鏈企業將處于更為健全、有序的營商環境中,其開發的商用密碼將依法受到保護。目前區塊鏈技術與密碼法相關的標準化工作已經展開。可以肯定的是,密碼技術的發展,將推動區塊鏈技術的整體進步和創新。在密碼技術與區塊鏈技術相互促進的過程中,國內和國際相關標準體系及監管框架也將同步建立并完善。[2019/12/19]

聲音 | 肖颯: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風險可能會更高:據中國經營報消息,中國銀行法學會研究理事肖颯強調:“不是只有ICO才會違法,虛擬幣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會有風險,同時詐騙只是其中的一種風險而已。其他例如傳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風險,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也會存在,而且某種意義上可能會更高,因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風險也更大。”肖颯曾撰文指出,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無疑考驗著世界主要國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虛擬貨幣及與之相關的配套平臺和發行方式,有刑法規制的必要性。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如有內外勾結內幕交易行為多涉嫌此罪)、洗錢罪、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2019/11/23]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只有“違法所得”才應當被追繳、退賠。違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過違法所獲取的財物。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根據前述規定,違法所得依據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分為兩類: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違法所得;如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中的盜贓物品、貪賄財產等;經營利益型的犯罪,如高利轉貸罪。可見,違法所得不僅包括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也包括這些財物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該財物而經營所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對于前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本身即是違法的;收益就是違法行為的對象或結果。對于后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是合法的;只是用以產生收益的本金涉嫌違法。前述兩類違法所得產生的方式不同,其追繳的計算方式也不同。對于取得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財產本身即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而對于經營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則應當扣除正常經營所獲利益。例如,在高利轉貸罪中,違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并非全部轉貸款的金額。規范上,法律規定的態度也非常明確: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從字面意義看,這里的“違法所得”應扣除相應的成本。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為:實際購買產品的金額是合法經營的金額,應當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務等沒有實際產品的情況下,相應成本不予扣除。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存在“人頭計酬”等向“上線”返現的情形。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在傳銷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可見,向上線繳納的“抽頭”不是傳銷組織中本層級當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線的收入,應予以扣除,并計算入上線的違法所得數額中。在作為上線的違法所得收繳后,依據前文所講,及時向下線進行返還。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聲音 | 肖颯:年底將至,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11月18日消息。對于上海展開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查整治行動,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指出,從辦案經驗上講,每年年關都是各省市執法機關很在意的“時間節點”,年底將至,對于轄區內的虛擬幣交易所及周邊行業進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這輪清理整治行動中,打擊重點預計還是會集中在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2019/11/18]

聲音 | 肖颯:證券型通證在我國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近日表示,證券型通證在不同的法律環境下,折射的意義不同。在美國法律下,證券型通證是證券的一種。在我國法律下,如果代幣有證券性質,結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國可能會被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但是由于我國《證券法》對于證券、債券的定義過于狹窄,不能直接簡單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作為兜底條款。

此外,實用型通證被各國普遍接受。我國在2013年認定比特幣為特定虛擬商品,實用型通證具有類似的法律性質。[201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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