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知礦大學,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隨著區塊鏈行業的發展和普及,比特幣等加密貨幣進入了更多人的視野,由于種種原因,很多人對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及其挖礦有重大的誤解和偏見。我們認為誤解和偏見主要是因為不熟悉。由于區塊鏈行業還處在發展早期,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健全,有部分人為了獲取不當利益,選擇鋌而走險、以身犯法,這種情況在各行各業都存在,不能說因為從事某個行業的人做了違法的事,就以此判定整個行業都是非法的。這種誤解和偏見,在其他成熟的行業不容易出現,但相同的情況,在大眾陌生的區塊鏈行業,人們不自覺地就形成了誤解和偏見。為此,知礦大學推出一個法律相關的小專欄,旨在普及區塊鏈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為消除人們對區塊鏈行業相關的誤解和偏見貢獻一點綿薄之力。挖礦受到的偏見
Blockstream首席戰略官:比特幣挖礦是“無限可持續的”:11月10日消息,比特幣技術公司Blockstream的首席戰略官Samson Mow在Bitcoin & Beyond虛擬峰會上表示,能源消耗是一個熱門話題,“在這個領域有很多FUD,只是人們誤解了比特幣挖礦,甚至誤解了能源生產和消費……更大的圖景真的經常被忽視,因為比特幣挖礦在全球能源消耗中只占很小的比例。”Mow指出,在某種程度上,比特幣挖礦是“無限可持續的”。“我真的不喜歡關于可持續性的說法,因為這種說法假設能源生產是有限的,但實際上并非如此,”Mow補充說,“宇宙中的能量非常豐富。我們只捕獲了太陽釋放能量的一小部分。”(Forkast)[2021/11/10 6:44:33]
礦圈經過多年的發展,規模越來越大,各方面合規性也越來越好;但很多人仍然對挖礦存在誤解,甚至有部分礦工也認為挖礦是灰色產業。正是這種誤讀,讓很多人對挖礦敬而遠之,整個加密貨幣挖礦產業也因此受到了不公正的評價。有部分人因此錯失和挖礦的緣分,與財富遺憾擦肩。今天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解讀挖礦。因為對挖礦行業的誤解,甚至老礦工都會為挖礦是否違規存在疑慮,擔心自己礦場、礦機等資產被罰沒。先給大家吃個定心丸,只要礦場是合規的,礦機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并托管在正規礦場,你的相關資產就受法律保護。至于什么是“正規礦場”、挖礦合法性依據是什么,聽我細細道來。比特幣挖礦要素概述
金色相對論 | 虎符聯合創始人長安:流動性挖礦是項目爆發性增長的催化劑:7月16日消息,在今日舉行的金色相對論中,針對“流動性挖礦可能會成為DeFi協議的標配嗎?能否真的解決去中心化治理?”的問題,虎符聯合創始人長安表示,非常認同接下來一段時間流動性挖礦會是主流標配, 一是compound珠玉在前,如此優秀的市場反饋,后來者沒理由棄之不用。 二是jerry老板提到的解決了代幣分發的問題,這一點極其關鍵。當然defi本身的監管風險就低于其它類型的項目,輔以挖礦的分發手段可以說是讓項目方睡得安心了。
三是以Compound為例,流動性挖礦大大激活了市場和用戶的參與度,在良好業務基本面的支撐下,流動性挖礦是項目爆發性增長的催化劑。至于是否能解決去中心化治理,我持反面意見。[2020/7/16]
我們先簡單科普一下什么是加密貨幣挖礦。拿比特幣挖礦舉例,挖礦就是用專業的比特幣礦機,來求解系統給出的一道計算題,最先得到符合系統要求的答案的礦工,就能得到比特幣獎勵。挖礦就是利用礦機生產比特幣的行為。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清楚了挖礦涉及兩個要素:一是產出比特幣的機器——礦機;二是挖礦的產品——比特幣。如果挖礦涉及的所有環節都是合法的,那么挖礦無疑就是合法的。挖礦涉及的環節包含:場地——礦場;設備——礦機;產品——比特幣;……比特幣挖礦要素——礦機
聲音 | 江卓爾:挖礦是比特幣非常好的鏈接實體廣告:萊比特礦池江卓爾轉發知礦大學微博文章《礦業火熱,會對幣圈有影響嗎?》稱,第一層邏輯:幣價決定挖礦算力&成本。第二層邏輯:挖礦是比特幣非常好的鏈接實體的廣告。有多少投資人是因為挖礦而進入幣圈?又有多少不相信比特幣的人,到礦場推開大門,看到一眼望不到盡頭的礦機,被撲面而來的熱氣和聲浪所震撼,進而相信比特幣不是玩虛的,而是有堅實支撐的貨幣呢?[2019/9/24]
我國有兩家礦機廠商——嘉楠耘智與億邦國際已經在納斯達克上市了。據此,從感性上就能判斷礦機是合法的,否則生產礦機的公司怎么能上市呢。從法律角度看,比特幣礦機就是一種使用ASIC芯片的特殊的計算機,礦工從合法渠道購買,只要正常使用礦機,是受法律保護的。
比特幣挖礦是非法經營?電力公司回應:表述有誤:丹巴縣供電分公司負責人表示:該通知是真實的,但是表述有誤,是公司部門在處理大面積限電問題時匆忙撰寫,而非公司正式紅頭文件。“我們電力部門只是企業單位,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也沒有權利去定性比特幣生產是否非法。文件表述上可能產生了很多歧義。”[2017/11/15]
圖片來源:比特大陸官網比特幣挖礦要素——比特幣
早在2013年,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就發布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從該《通知》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對于比特幣的管制態度,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是虛擬商品,不禁止比特幣以虛擬商品的身份從事的活動。但因《通知》的效力級別只是部門規范,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審判的法律依據,所以在實際判例中,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性質的認定仍有各種意見。有些法院認定比特幣是一種財產,受法律保護。而有些法院認為“山寨幣”的發行募資行為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交易不受保護。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案例。案例一:裴某利用網站騙取朱某183.8個比特幣及孫某9.47個比特幣,隨后裴某將比特幣轉移至其交易所的賬戶內,變現后用于消費。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比特幣具有較高的價值,且其交易程度、存在范圍等都遠高于游戲幣,所以認定比特幣在法律屬性上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財產,受法律保護。裴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案例二:閆某等四人通過控制手機等方式將布某某等18余個比特幣轉入閆某等人指定賬戶內。布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閆某等人返還比特幣。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比特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應受法律保護。第一,根據民法總則,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對保護持肯定態度。第二,比特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故其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征,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而且,根據2013年《通知》及2017年9月4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雖然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通知》中更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判令閆某返回18余個比特幣。通過上面兩個案例可見,比特幣在法律法規層面雖沒有定性,在實際判例中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并不統一,但綜合部門指導文件及各級法院判例的綜合意見,筆者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私有財產,而且隨著比特幣被廣泛的認可和應用,比特幣會受到更加周全的法律保護,各地法院對涉及比特幣案件的判決依據會逐步趨同。總結
好了,我們總結一下,比特幣和其生產工具——礦機都是不被法律禁止的,法無禁止皆可為,所以比特幣挖礦是一個合法的產業。不僅如此,今年四川省部分地區出臺了相關政策,規劃并建造了水電消納園區,鼓勵比特幣挖礦。看到這,有的小伙伴會產生個疑問,按照這個說法,為什么頻頻爆出礦場被關、被罰的消息呢?好問題!礦場被罰原因不在比特幣和礦機這兩大要素,問題出在礦場本身。關于礦場的合法性,且聽下回分解。
編者按:本文來自Cointelegraph中文,作者:BENJAMINPIRUS,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近年來,關于比特幣的價格是否與其他金融資產相關,人們展開了一場思想斗爭.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藍狐筆記,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DeFi的發展和創新如火如荼,但它還是非常小眾的領域,其涉及的資產規模跟傳統金融相比差距非常大,傳統金融市場的衍生品交易超過數百萬億美元.
1900/1/1 0:00:00由火星區塊鏈主辦、波場聯合主辦的?POW'ER2020DEFI創新者大會?今日在深圳舉行.
1900/1/1 0:00:00作者|Azuma編輯|Mandy王夢蝶出品|Odaily星球日報 北京時間10月8日,yearn.finance核心開發者banteg發推確認,YFI創始人AndreCronje已離開推特平臺.
1900/1/1 0:00:00很多朋友其實覺得礦業很神秘,重資本投入,小眾參與,礦場也沒有去過,聽說在偏遠的地方風沙漫天。同時,又聽說礦業的人不少都很有錢,于是,一種土嗨土嗨的形象在腦海中被勾勒出來.
1900/1/1 0:00:00上圖是截圖,本視頻鏈接在文末NFT的風慢慢地吹了過來,我很喜歡NFT,因為我本人對收藏小物件很是喜歡。書桌上黃花梨外殼的簽字筆,紫銅的指尖陀螺已經被我把玩兒出了漂亮的包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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