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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心化交易”能被識別出嗎?_區塊鏈:中心化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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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金色財經,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隨著去中心化金融行業爆炸性的增長,大量用戶開始使用DeFi治理代幣進行收益耕作,與此同時,Uniswap推出治理代幣UNI也推動了平臺交易量大增,使得Uniswap一直保持著與美國頭部中心化加密貨幣交易所激烈競爭的勢頭。與此同時,“去中心化交易”熱潮也引發監管機構的關注。

就在8月30日,去中心化交易Uniswap迎來了歷史性的時刻,日交易額首次超過CoinbasePro。到了九月份,Uniswap交易額已達到153.71億美元,而同期Coinbase的交易所僅為136億美元。不得不感嘆,去中心化交易所處理的加密貨幣交易額已經開啟了超越主流中心化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時代。在這之后,盡管收益耕作和治理代幣熱潮略有消退,許多去中心化金融代幣價格也開始下降,收益耕作用戶活動不斷走弱,但市場研究人員并沒有將其視為市場看跌信號。統計數據顯示,去中心化交易所交易額在九月份相比于八月份增長了100%,已打破記錄,而且九月內每周的交易額都高于八月高峰周的交易額。由此可見,絕大多數投資者還是對以太坊充滿了積極情緒的。從始終保持高位的交易額也可以看出,加密貨幣的去中心化交易上升趨勢是可持續的。其實,去中心化金融治理代幣熱潮從六月份就開始顯露苗頭。當時Compound首次提出了發行治理代幣COMP的想法,讓整個加密社區大吃一驚。現在回過頭來看,整個過程其實也相對簡單,那就是讓用戶通過使用各種加密貨幣來“耕作”去中心化金融協議治理代幣,隨著時間的推移,去中心化金融協議會用去中心化的方式將其治理代幣分發給相關用戶。而一般去中心化金融用戶“收益耕作”之后最常見的做法就是持有所得的治理代幣,直到這些代幣在中心化交易所上線交易。由于頭部中心化交易所上線代幣往往會評估許多要素,比如市場流動性、往績記錄、開發人員活動等,但對于DeFi治理代幣來說幾乎不可能滿足這些要求,結果顯而易見,Uniswap這種去中心化交易所最終成為DeFi代幣交易的首選平臺,因此其交易額也迅速飆升。金融監管法律適用于去中心化交易所嗎?

微軟將基于區塊鏈技術推出“去中心化”數字身份系統:金色財經報道,微軟2018年就宣布“將基于區塊鏈技術推出去中心化的數字身份認證系統”,經過近4年的開發,微軟已于今年4月宣布了一項名為“Microsoft Azure Active Directory可驗證憑據”的公開預覽版,該預覽版進一步確立了一些微軟在區塊鏈方面去中心化的身份系統標準。而在10月7日,微軟宣布將開始邁向完整的區塊鏈數字身份系統的下一階段。微軟此次宣布的完整區塊鏈數字身份系統將包含兩套標準。其中之一是與去中心化社區建立伙伴關系,商定一套由所有相關方支持的標準。另一個是根據與社區商定的標準,開發并發布第一個普遍可用的數字身份服務版本。(手機中國)[2021/10/7 20:10:59]

美國聯邦法律《銀行保密法》是一部監管美國金融機構的法律。該法律規定了交易所必須進行KYC檢查,要求他們有義務收集客戶身份和交易的某些信息,并在《可疑活動報告》中向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報告所有可疑交易。這些上報的相關數據起初只有從事傳統金融服務的企業,如保險公司和銀行,但后來其監管范圍拓展到了當鋪、賭場、加密貨幣托管機構和交易所。而根據CoinCenter反復論證,《銀行保密法》唯一能夠觸發對加密貨幣監管義務的對象是:對他人或其客戶的加密貨幣具有實際控制權,并代表他們行事活動的一個人或企業。然而所有這些數據收集、保留和報告完全是在沒有擔保或其他特定情況下進行的。與傳統金融服務行業監管相似,受監管的銀行對個人美元賬戶擁有實際控制權,而加密貨幣行業也應這樣:僅要求托管錢包和中心化交易服務提供商遵守《銀行保密法》,而那些“非第三方托管方”并不應該受到《銀行保密法》的約束,包括個體加密貨幣持有人、軟件開發人員、礦工、完整節點、多重簽名提供商。也就是說在金融監管法規層面,如果你設計了一個促進去中心化交易的軟件,而且永遠不讓第三方托管加密貨幣,僅僅匹配P2P交易的用戶,那么該軟件的開發商不會受到《銀行保密法》約束。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加密行業應該與統一法律委員會合作開發模型語言來定義托管行為,這樣就不會混淆法律約束范圍了,因為只有那些“能夠具有代表客戶單方面執行或無限期阻止加密貨幣交易能力”的人和企業才應該受到監管。不僅如此,雖然這個模型語言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但其實在任何與加密貨幣托管和控制相關的情況下都能適用。其實早在2013年,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監管指南中就提到,如果軟件用戶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那么這些用戶不會受到《銀行保密法》約束。到了2019年5月,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發布指南又明確指出“對客戶資金沒有獨立控制權”的實體將不受《銀行保密法》的注冊和監管要求約束。具體條款是這樣說的:如果某人僅提供支付匯款的交付、通訊或網絡訪問服務,那么他將不會被認定是“貨幣轉移服務提供商”。與此豁免相一致的是,如果可轉換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僅提供一個論壇,讓可轉換虛擬貨幣的買賣雙方在這個論壇上發布價格和要約,而交易雙方自己則通過外部場所進行交易結算,交易平臺不會被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的法規認定為“貨幣轉移服務提供商”。由此看來,這也算是金融監管與去中心化交易所之間的關系取得的一些成果吧。證券法規適用于“去中心化交易”嗎?

Theta宣布獲得專利“去中心化數據傳輸網絡中基于NFT的數字版權管理”:官方消息,Theta宣布,正式獲得了美國專利11075891“去中心化數據傳輸網絡中基于NFT的數字版權管理(DRM)”。據介紹,內容權利持有人使用去中心化視頻流的一個主要摩擦點是擔心他們的內容權利受到侵犯,因為他們需要強有力的保證,即點對點網絡不會被用來侵犯他們或他們的藝術家的內容權利。通過使用NFTs來實現去中心化的DRM,Theta網絡以一種不需要中心化的一方在每次數據流傳輸時對用戶進行身份驗證的方式,為內容權利持有者解決了這個問題。這為全球內容品牌安全地將其視頻、電影和游戲帶到Theta去中心化的數據和視頻交付網絡打開了大門。[2021/7/28 1:19:47]

既然《銀行保密法》無法約束去中心化交易所,那么是不是“去中心化交易”就無法被監管了呢?要知道,美國還有一部《證券法》,該法規中對于交易所的定義比《銀行保密法》中的定義更為廣泛和靈活,不僅不依賴第三方托管的概念,而且還擴展沒有托管權但匹配買賣雙方或促進交易結算的人。也就是說,證券法規可能適用于利用去中心化交易所進行某些活動的人。如果代幣被視為證券,就不能再未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的注冊證券交易所或替代交易系統上合法交易。因此,一旦有人使用去中心化工具交易的代幣被認定為證券,那么這款工具就可能會受到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約束。對于交易方來說,《證券法》只在你所交易的資產被認定為“證券”時才適用,而“證券”的定義即復雜又靈活。自2015年以來,監管機構和行業智庫就一直在研究是否應該將數字貨幣視為證券。如果沒有發行方、且持有人依賴獲得未來利潤的代幣將不會被視為證券,反之則會被認定為證券。比如說,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2018年的時候發現,基于以太坊的去中心化交易平臺EtherDelta上交易的幾個代幣就屬于證券類產品,所以即使EtherDelta不涉及任何第三方托管業務,也不受《銀行保密法》和其他金融監督法規約束,但根據《美國證券法》依然會被認定為非法證券交易。由于沒有“中央發行方”來管理網絡,發行方也沒有促進和出售初始代幣,因此比特幣及類似的加密貨幣都不屬于證券。所以類似支持比特幣這種去中心化的交易平臺,才能即不受美國《銀行保密法》也不受《證券法》的約束,不過在現實情況中很少有交易平臺能夠做到。不過,在去中心化網絡上存在著一個灰色地帶,那就是某個網絡最初銷售的代幣可能屬于證券產品,但隨著網絡逐漸去中心化,最終在網絡上運行的代幣可能不屬于證券。比如EOS,EOS發行方已經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達成和解,他們承認預售的代幣是一種證券,但當前在網絡上運行的代幣并未被視為證券來監管。此外,如果開發人員正在向公眾創建和發布去中心化交易軟件,同時開發人員也未提倡非法使用該軟件,只是向使用該軟件的人收取費用,但最終卻被其他人用來交易證券而被指控違反了美國《證券法》或其他金融監管法律,那么此軟件發布應該會受到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的保護。要分清工具與實體

聲音 | 澳本聰:“去中心化”一詞已成為一種營銷策略 不存在沒有權限或權力的分布式開發過程:6月6日,澳本聰在其個人網站發文《完全點對點(Fully Peer-to-Peer)》,其表示,2011年,我以Satoshi的身份給Gavin發了最后一封郵件。我構建比特幣是為了讓它成為一個誠實的、不可改變的系統,不會遭受與ecash、自由儲備美元(Liberty Reserve US Dollars)以及其他所有欺詐系統相同的問題。“去中心化”一詞已成為一種營銷策略。分類賬可能是分布式的,但是當討論的是一個沒有設置且可以更改的協議時,那就有了一個由組織控制的軟件開發過程。沒有加密貨幣具有分布式開發過程。事實上,不存在沒有權限或權力的分布式開發過程。確保分布式系統能夠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增長的唯一方法是系統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運行,并且開發人員不能更改協議。2015年,有些人想講述我的故事,但是是在我不知情或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問題是,他們不知道完整的故事,給那些不希望我是中本聰的人留下了足夠的空白,讓他們播下懷疑的種子,散布徹頭徹尾的謊言。所以在2016年,我別無選擇,只能再次出來。在某種程度上,我之所以使用最初公布比特幣時的郵件列表,是因為我以前的一所大學的一些人。我于2005年進入紐卡斯爾大學攻讀統計學碩士學位,原因有二:首先,大學里的一些人對網絡圖理論和建模非常熟練。我需要這樣的知識來開發比特幣。其次,紐卡斯爾大學的一些人對貨幣體系的數學非常精通。進入大學后,我可以接觸到他們所有的工作,這樣我就可以進行研究。[2019/6/9]

說了那么多與“去中心化交易所”有關的政策,其實并沒有一個被稱為“去中心化交易所”的東西,現實世界中并不存在這一類事物,有的只是交易軟件、開放式區塊鏈、以及互聯網,你不過是利用這些工具做了一筆去中心化交易而已。當我們使用免費軟件和開放式區塊鏈網絡直接與另一個交易者互動,將一個代幣兌換成另一個代幣時,其實就已經參與了去中心化交易。我們正在把軟件工具錯誤地描繪為具有代理和法律義務的個人或企業。要知道,只有具有法人或自然人代表的公司、以及個人實體才具有代理和義務,他們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軟件工具沒有,也不需要對任何行為負責。當然,這并不是說以某種方式使用這些工具的人完全不需要承擔任何義務和責任,但同時也不能因為有人使用這些工具從事非法活動就打擊這些工具,就像互聯網本身不能被視為監管對象一樣。因此,我們應分清工具與實體,不要使用“去中心化交易所”這個術語來描述任何服務或事物,“去中心化交易”只是一個動作,不應把其當做一個實體名稱。我們發現,2019年去中心化交易市場的政策正在發生轉變,監管機構已經期望從一種加密貨幣到另一種加密貨幣的任何交換都通過受信任的第三方進行。由于需要受信任的法人實體來維持銀行業務關系以處理主權貨幣,因此主權貨幣與加密貨幣之間的交換方式不太可能改變,但同樣的情況可能不會發生在加密貨幣與任何其他區塊鏈資產之間的交易上。

聲音 | 蔡維德:區塊鏈不是“去中心化”是“分權式”:據金融界消息,“千人計劃”特聘教授蔡維德表示,賺錢的時候,提“去中心化”來吸引投資人;出法律問題的時候,用“中心化”來處理。這表示標榜“去中心化”的組織在有問題的時候不能也不敢執行“去中心化”的協議。建議不再使用“去中心化”,而是說區塊鏈是一個分權式的管理機制。[2019/1/29]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報告稱數字貨幣可能使銀行面臨“去中介化”困擾: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日前發布的題為《金融科技發展對銀行和銀行監管者的影響》的報告多次提及數字貨幣,報告認為數字貨幣可能使銀行體系面臨“去中介化”的困擾,并指出數字貨幣會給反洗錢及打擊金融犯罪帶來新的挑戰。[201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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