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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數字錢包”密碼 真的構成盜竊罪嗎?_ABS: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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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他人虛擬貨幣“數字錢包”密碼,是否構成盜竊罪?

由于BTC等虛擬貨幣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在實踐中盜竊虛擬貨幣的行為也時有發生。那么,竊取他人虛擬貨幣“錢包”密碼是否構成盜竊罪?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較大的爭議。一方面,行為人盜竊他人虛擬貨幣“錢包”的目的在于竊取他人具有一定財產屬性的虛擬貨幣,一定程度上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另一方面,虛擬貨幣“錢包”密碼本身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且其本身不具有價值,從這方面考量也符合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

那么,對此實務界是如何看待此類犯罪的?今日颯姐團隊就為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以此分析盜竊他人虛擬貨幣“錢包”密碼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處理的,希望能給各位讀者提供一些新思考新思路。

美國民主黨參議員Hollen:很難在加密法案上達成一致:金色財經報道,美國民主黨參議員Hollen表示,很難在加密法案上達成一致。[2023/6/9 21:25:58]

田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案件編號:(2020)冀1102刑初500號)

2019年8月份,被害人劉某因準備做“比特幣”投資,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投資過“泰達幣”的被告人田某。當月,田某幫助劉某投資257萬余元購買了35枚“比特幣”,并在劉某的手機上下載了“比特派錢包”和“imtohen錢包”,用于存放“比特幣”。在此操作過程中,田某獲得了打開上述“錢包”的12個英文助記詞及登錄密碼。

DWF Labs購入價值20ETH的WFAI代幣:5月30日消息,鏈上數據顯示,今日晚間,DWF Labs所持有的錢包地址從uniswap分4次購入價值20ETH的WFAI代幣。[2023/5/30 11:48:32]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利用掌握的助記詞及登錄密碼,委托一名劉姓網友進入計算機系統進行操作,將劉某“錢包”內35枚“比特幣”轉至自己的“比特派錢包”,并將其中的9枚賣掉,贓款用于個人居家消費。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違法國家規定,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該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數據:過去兩年中未移動的比特幣供應量達53%,創歷史新高:4月10日消息,摩根溪創始人Anthony Pompliano引援Glassnode數據在推特上表示,過去兩年中未移動的比特幣供應量達53%,創歷史新高。此外,近29%的流通比特幣在過去5年內沒有移動過,而近15%的流通比特幣在十年內沒有移動過。[2023/4/10 13:54:44]

田某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盜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盜竊罪指的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美聯儲梅斯特:美國經濟衰退的風險正在增加:金色財經消息,美聯儲梅斯特表示,美國經濟衰退的風險正在增加,通脹需要“幾年”才能恢復到美聯儲2%的目標。

梅斯特稱,“我不預測經濟衰退,但衰退風險正在上升,部分原因是貨幣政策的轉向可能比以前稍早一些,我們現在正在通過提高利率來做到這一點,當然,還有很多其他事情正在發生。我們確實增長放緩,沒關系,我們希望看到需求有所放緩,以更好地與供應保持一致。雖然貨幣政策可以針對經濟中的過度需求,但要讓供應方“恢復到更好的平衡”還需要時間,我們不會立即看到2%的通脹率,會下降,但這需要幾年時間。”[2022/6/20 4:39:27]

初看,田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田某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為目的,竊取了他人的虛擬貨幣“錢包”密碼,且根據案發時2019年10月比特幣的市值,其早已超出“數額較大”的標準。比特幣本身具有財產屬性,而“錢包”密碼是占有、使用、處分比特幣的關鍵,一定程度上可以將比特幣錢包密碼與虛擬貨幣本身緊密相連,如果能因此認為錢包“密碼”與虛擬貨幣本身da。因此,從該角度出發,田某的行為是可以構成盜竊罪的。

但我們同時也注意到,田某所盜竊的是他人虛擬貨幣“錢包”的登陸密碼而非直接盜竊錢包中的比特幣,密碼本身不具有價值且其本身應當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因此田某此時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所規定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評價更妥當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規定在《刑法》第258條與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中,具體規定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58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的行為。

我們認為,由于數字貨幣具有交換價值,但是對于其屬性是財產、數據還是其他存在爭議,因此盜竊數字貨幣的行為會涉及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有實務判例認定,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貨幣為特殊的虛擬商品,屬于刑法上的財物,同時也是數據,所以盜竊相應的虛擬貨幣會同時觸犯盜竊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按照想象競合的規則,擇一重罪判處刑罰;也有實務判例基于罪刑相適應原則,避免處罰過重,或者為了避免虛擬貨幣被認定為財物后,查封、扣押、退贓等問題難以解決的考慮,僅將竊取虛擬貨幣的行為,認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寫在最后

在刑事司法實務中,定罪決定了量刑。刑法如何評價個體行為決定了其是否應當被處罰,處罰是輕是重。因此,我們不得不將個體行為性質的社會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可罰性、主觀惡性以及最終實際造成的損害綜合考量。由于虛擬貨幣種類繁多且市場價格波動極大,在認定犯罪的過程中應當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慎之又慎,以符合刑法對人權保障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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