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積分的性質
消費獎勵積分是企業向購買其商品的客戶授予的,是企業附隨的一種銷售優惠,消費者可以用來兌換該企業或其它方銷售的商品。
颯姐團隊通過《人民司法》上刊載的一則案例,分析了聯盟鏈消費積分的法律性質為財產性利益(見文章《聯盟鏈積分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根據證監會于2020年11月13日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客戶選擇兌換其他方銷售的商品時,企業承擔向其他方支付相關商品價款的義務。企業授予客戶的獎勵積分向其提供了一項額外購買選擇權,且構成重大權利時,應當作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企業需要將銷售商品收取的價款在銷售商品和獎勵積分之間按照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另外,在財政部的相關規定也持類似觀點,并認為“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參見《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根據前述兩個規定,消費獎勵積分的屬性是債權,對于客戶來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對發行企業來說具有預收款的性質。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可以轉讓。從這個角度看,作為債權的消費獎勵積分之間的交易本身并不違法。
聲音 | 肖颯:應用區塊鏈存證必須注意四個方面的問題:金色財經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利用區塊鏈對電子證據進行存證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在應用區塊鏈存證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四方面問題:第一,技術應用必須合法合規。第二,數據必須具有強一致性。第三,應具有便利性。第四,應保證技術的安全性。[2019/12/19]
聯盟鏈消費積分,代幣票券?
關于對代幣票券的認定,2000年7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對購物卡性質認定的函》中認為,根據《人民銀行法》第19條、《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1991年《國務院關于禁止印制、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代幣票券”一般應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聲音 | 肖颯:發改委發文意圖是向市場釋放信號:據星球日報消息,對于國家發改委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征求意見稿)》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發改委此舉的意圖是向市場釋放信號,讓廣大從業人員和參與者了解“虛擬幣”挖礦行為并非我國政府所鼓勵的行為,而是被“淘汰”的產能。鑒于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 ICO 及變相 ICO 的態度是“非法公開募集資金”,可以判斷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法律并不會給予發行、買賣數字貨幣以“合法身份”,反而會更堅定地認為是非法行為。[2019/4/9]
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額;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新規 預示五個未來趨勢:10月22日消息,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颯今日發文對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從五個方面進行了解讀:1、由于區塊鏈媒體極易影響社區用戶的心態,如果含有內容與挖礦、產生tokens直接相關,該媒體行為應該受到區塊鏈新規管理;2、作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程序猿成為“盯防主角”;3、建議廣大區塊鏈行業企業和從業者,積極參與到各地區塊鏈行業協會中;4、備案,傾向于形式審查;5、社區言論并非法外之地,互聯網從來不是法外之地,區塊鏈同理。[2018/10/22]
二是無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
大成律所肖颯:黑客攻擊數字貨幣 至少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肖颯今日表示,用戶對黑客黑客攻擊不必太過恐慌,即使ICO出口轉內銷,長臂管轄原則適用于世界各國。但目前國家沒有明確的管理身份,尤其是比特幣之外的數字貨幣,相關法律并不明確,不過如果有人像黑客一樣去偷貨幣,就是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2018/3/28]
三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和流通,可購買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記名、不掛失。
但是,根據人民銀行辦公廳2006年下發的《關于代幣購物券(卡)有關問題的意見》,在該文件中,“代幣購物券(卡)”的要件界定發生了變更:(1)金額要件,即以人民幣標明一定的金額;(2)法償要件,即強制第三方接受,用以替代人民幣支付一定范圍內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3)匿名要件,即不記名、不掛失。從構成要件上來看,目前市場上的消費獎勵積分并未標定金額,也不存在強制第三方接受的情況,不屬于代幣購物券(卡)。
需要提醒各位的是,盡管存在一定法律上的解釋障礙,但是根據目前監管部門對數字加密資產的嚴監管態勢,如果在聯盟鏈上發行可以通兌的積分,則無法完全排除按照前述《人民銀行法》的規定被認定為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可能。例如,根據《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就認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顯然,在我國監管部門看來,非主流其他加密資產均可能構成代幣票券,非主流加密資產的發售行為如帶有融資屬性或融資目的則可能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構成行政違法。
聯盟鏈消費積分的合規路徑探討
第一,不提供法幣購買積分的通道,嚴格限制為只發行消費積分。否則若企業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且未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若提供充值獲取積分獎勵,并將該積分用于跨集團的消費、兌換的,可能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而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控制積分的流通范圍,避免從聯盟鏈走向實質上的公鏈。若通兌積分可在不同集團之間使用,無限擴大可兌換的商品范圍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替代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進而違反《人民銀行法》第20條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8條,情節嚴重的,則可能完全無法排除被認定為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風險。
第三,在積分營銷手段上,警惕傳銷模式。若企業以推銷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指定商品或者銷售自行發行的積分為名,由參加者購買一定數量的商品或者一定數額的積分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積分購買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四,若積分發行方提供錨定人民幣支付備用金的,則需足額支付備用金,并定期接受審計。美國已存在未按承諾繳納1:1的備用金、隨意超額增發而涉嫌欺詐被處罰的案例:2021年2月,紐約州檢察長辦公室就曾發布聲明稱USDT完全由美元儲備支持是一個謊言,已發行超340億美元穩定幣,后檢方與USDT發行方以1850萬美元罰金達成和解。對我國積分發行方的借鑒意義在于,支付足額的備用金,可以抵御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監管等風險。
DeFi衍生品被認為是DeFi最具前景的市場之一,其中包括合成資產、期權、預測市場、永續合約、保險、利率衍生品等六大方向.
1900/1/1 0:00:00四年一遇的減半行情已經結束了嗎?這是投資、挖礦、玩DeFi的用戶當前最大的疑問。繼今年4月份,比特幣價格創下64000多美元的高位以來,比特幣的價格一度縮水一半.
1900/1/1 0:00:00看下加密貨幣總市值的走勢,今年1月初總市值便已突破了17年牛市的頂點,形態上構筑一個大圓弧結構,后面走勢總市值繼續向上攀升,然后迎來了這波跌幅超過50%的大調整,最低跌至周線MA30均線一帶.
1900/1/1 0:00:002021年5月19日,成為了幣圈歷史上的“至暗時刻”。眾所周知,自2020年年末開始,虛擬貨幣就呈現出了一片大好的上漲之勢,特別是其中的“硬通貨”比特幣,一路扶搖直上,長勢喜人,甚至一度沖破6萬.
1900/1/1 0:00:00在過去數月里,以太坊核心開發者一直在進行倫敦網絡升級的工作。它是繼柏林升級(四月在主網實現分叉)后的一次升級。盡管各個網絡的升級區塊高度目前還未定,但納入倫敦升級的 EIP 已經確定了.
1900/1/1 0:00:00萬物皆可NFT。 最近一段時間,NFT成功接棒DeFi,成為幣圈新的熱門話題。在 NFT 的發展過程中,名人效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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